交通运输云南省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实施意见精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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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云南省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实施意见精编
(交通运输)云南省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实施意见
(交通运输)云南省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实施意见
云南省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实施意见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促进铁路运输业和云南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壹、认真学习宣传,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铁路运输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是我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壹项重要工作。
《条例》颁布以来,我省及时开展了贯彻实施工作,取得了壹定成效,但也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壹是少数地区和部门对贯彻实施《条例》重视不够,工作措施不力;二是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和铁路设施安全的行为时有发生;三是违反《条例》规定在铁路线路俩侧乱搭乱建、取土、挖砂、挖沟、采石、爆破等情况较为突出。
为了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
要把学习宣传《条例》纳入我省"五五"普法规划,作为当前及今后壹个时期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之壹,抓好落实。
特别是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增强社会公众依法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的责任意识。
有关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和部门,要熟悉《条例》规定的内容,明确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的职责,自觉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
二、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
为了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云南省贯彻实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领导小组O组长由省政府对口联系的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省安监局局长、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省安监局、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护路办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昆明铁路局。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工作,对贯彻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和处理,督促、检查、指导全省各地对《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省安监局、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定壹名行政负责人负责组织抓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工作,确保《条例》在我省顺利实施。
铁路沿线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相应人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的领导,把《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列入年度工作厅.计划,明确职责、制订方案、完善措施、统筹安或排,落实经费,抓好落实。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有:
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职责,做好铁路运输安和全的有关工作。
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人J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履行铁路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河道、航道管理部门应按照《条例》规定对船舶通过铁路桥梁航行和进行和铁路桥梁安全有关的作业加强监督和管理。
水利管理部门应按照《条例》规定对和铁路桥梁安全有关的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等例:
活动加强监督和管理。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对定设、铺设、架设铁路信号设施和通信光(电)缆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由站、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铁路沿线的地治安秩序。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成全管理,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
《条例》的贯彻实施是壹项长期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对贯彻实施《条例》划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省政府法制办和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要注意搜集我省贯彻《条例》的情况,结合我省实际做好研究工作,待成熟时制定我省相关法规,为铁路运输安全提供法制保障。
三、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设置、拓宽道口的平审批工作
《条例》对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的主体和程序均作了规定。
在城市内设置内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申请,由昆明铁和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受理后,提出初步审批意见,连同相关资料交申请人所属城市规划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且送交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公理办公室,由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在法定时限内共同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由昆明铁路安全县监督管理办公室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在城市外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年道的申请,经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受理后,提出初步审批意见,连同相关资料交该申请人所属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知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且送交织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由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共同作出和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和省建设厅,应当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抓紧制定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实施办法,下发全省执行。
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有关城市规划部门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协调和配合,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明确具体机构、人员、经费,建立及时、便民、统壹、协调的审批机制,依法开展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工作。
四、加大力度,推进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要根据《条例》规定,做好铁路用地范围内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对超出铁路用地范围的保护区划定工作,由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据铁路用地地籍图和划定原则,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形成安全保护区范围划定平面图壹式五份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
和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利工程和保护范围重叠部分的划定方案,由有关公路、水利主管部门积极配合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商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划定。
有关铁路运输企业应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立标桩(牌),且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将已设置的标桩(牌)、围墙、栅栏等按实际位置编号后,列入安全保护区划定平面图内,形成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划定平面图,报县级人民政府核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文件形式明确本区域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以及保护措施和责任部门,确立铁路安全保护区的法律地位,建立日常维护及制止处理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水利、公路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护路组织、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及铁路线路管辖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大工作力度,对阻挠保护区划定工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确保在2005年12月中旬全面完成划定工作。
五、严格执法,认真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条例》第十壹、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分别规定了禁止在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实施取土、挖砂,放养牲畜,堆放、悬挂物品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和下游根据桥长分别为3000米、2000米、1000米的范围内采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及修建其他影响或者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禁止在铁路线路俩侧各200米范围内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禁止在铁路线路俩侧各10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铁路沿线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和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铁路桥梁、隧道等各种保护范围内违章建筑清理和危及行车安全行为的查处工作。
对安全保护区内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由县级之上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拆除;对存在安全隐患、有碍观面瞻的,由县级之上人民政府责令采取必要的安时全防护措施,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拆除或搬迁。
对线路和桥梁俩侧、车站及周边、隧道上方等保护范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分别由各级安监、公安、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查处,坚决予以拆除和搬迁。
工商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条例》危及铁路安全的运营单位依法进行取缔、关闭。
各行政审批机关在行使有关审批职权时,要充分考虑该项目或行为对铁路运输安全的影响,要依照《条例》规定严格审批,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不得批准。
六、密切配合,做好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预防、应急处理和防治工作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和治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铁路沿线存在的地质灾害进行认真排查和清理,对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地质灾害应当及时发出预警,且制定相应的监控和治理措施;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水利、气象部门要加强有关水文、气象信息的收集和整理,且及时发出预警。
七、完善机制,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工作
县级之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做好和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真正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建立健全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责任追究等必要的工作制度,制定铁路护路联防工作考核办法,签订责任书,落实维护铁路治安的责任。
各级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要组织公安、铁路等有关部门和铁路沿线基层组织,深入开展铁路沿线治安问题的排查工作,严厉打击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拆盗铁路器材、破坏铁路设施等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抓好重点区段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治安情况通报制度。
及时解决摆放路障、牲畜上道等影响行车安全的问题。
八、加快进度,完成铁路道口警示标志的移交工作
根据《条例》第三十壹条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道口警示灯、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和维护,铁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对警示标志、铁路平交道口路段标线的设置、维护。
省政府办公厅已下发了《关于进壹步做好铁路和道路平交道口警示标志移交工作的通知》(云府办电〔2005〕120号),对移交原则、移交范围、移交步骤等都作了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主动协调、密切配合,严格按照云府办电〔2005〕120号通知的要求,采取措施抓紧推进,尽快完成道口标志移交工作。
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要做好各项移交准备工作。
九、明确责任,强化铁路和道路平交道口改建立交工作
设立立体交叉是解决道口问题的根本途径,有利于减少道口伤亡事故,减少道路和铁路的相互干扰,对缓解交通拥挤也有壹定作用。
《条例》对立体交叉的设置要求和费用负担作了明确规定,铁路部门和道路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依照《条例》规定,对我省铁路和道路平交道口改建立体交叉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制定计划,且抓紧对重点地区(如昆明市)进行改立。
各级人民政府及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支持平交道口改建立体交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必须及时办理批准手续,确保我省平交道口改建立体交叉工作有序开展。
十、畅通信息渠道,建立健全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昆明铁路安全是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安全第壹、预防为是主"的方针,建立铁路运输安全信息定期(年、季、月)通报制度,相互通报铁路安全生产中的有关情况,且就如何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处理程序和方法。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以及铁路线路、桥梁、隧道、电气化设备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铁路运输企业以及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通报。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且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损失发生。
十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条例》有效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且按照要求制订方案和措施,抓好督促检查,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考核。
省政府法制办要把《条例》的执行情况,纳入全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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