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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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昆明理工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是我校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是进行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科学实验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的主要场所,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必要保证。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保障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验室是学校正式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是反映学校教学质量、科研能力与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校、院党政领导都要重视实验室的工作。
校、院两级都要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使其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学生服务的思想,钻研业务,提高水平,履行岗位职责,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必须由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实管处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考虑报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方能运行。
第四条实验室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重视受教育者素质的提高,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确保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工作,增强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主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发展服务。
第五条实验室建设是涉及到教学、科研、技术开发、产业、基建、经费、物资、设备、人员队伍等多方面的综合性系统工程,要从学校实际出发,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制定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办出特色、提高水平;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注意队伍、装备、技术及管理的协调发展,试行开放式管理,努力提高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六条强化实验室管理,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提高行政管理、技术管理、经济管理和综合管理水平。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七条根据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和部分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任务。
实验室要按“内容充实、形式规范、生动活泼、促进创新”的原则编写完善实验指导书与试验教材、设计多媒体软件等教学文件资料;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试剂准备;调配实验指导人员,组织实验教学研讨,深化实验教学改革,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八条实验室要精选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尽量采用现代教育技术,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技术创新的意识、严谨务实的科学态度、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科学研究方法,提高学生的实验技能与素质。
第九条努力改善实验条件和育人环境,提高实验技术,积极承担、参与和完成科学试验任务,增强实验室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对外服务的能力,努力将技术优势转化为社会生产力,以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条明确以教学为主的思想,在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师生开放;努力挖掘实验室潜力,发挥技术及装备优势,开展学术、技术交流,参与技术协作和经济建设;主动创造条件与外单位合办、联办实验室,切实增强实验室的技术实力、生存活力与发展动力。
第十一条管理好实验室资产;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开发、研究和自制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修理、改进、计量、校验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数据的正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二条实验室要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技术队伍建设,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提高实验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发挥群体效应。
第三章体制与机构
第十三条实验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学校管理的实验室为服务面大、跨校区的基础性、公共实验室和投资大、水平高、特色强的重点实验室;学院管理的实验室是为本学院或相关专业、学科教学科研服务的综合实验室,原则上一个学院只设立一个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实验室。
第十四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由一位副校长负责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各学院由一位院领导主管本院实验室工作。
各学院主管领导全面负责管理本院实验室人员、经费、房屋、资产与装备,负责实验室各项工作,指导实验教学与科学研究,检查安全防范措施,贯彻上级指示,落实规章制度,组织评比与评估等。
第十五条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负责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我校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的实际,拟定实施细则及管理办法。
二、负责全校实验教学的管理,组织编制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检查、评估、考核实验教学的实施情况。
三、按照学校的发展规划,结合学科建设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发展计划。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的定编、设岗、培训、考核、职称评定等工作。
五、负责编制学校教学设备费、实验费、实验设备维修费的分配和管理。
六、负责编制学校实验设备及仪器的年度计划并组织采购。
七、开展对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估,负责实验设备、人员、项目、库存物资材料等有关数据资料的收集和统计工作。
八、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报增、建帐、调拨、维修、报废、回收处理等管理工作。
九、负责实验中心的归口管理。
十、负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引进论证、验收、布置及效益考核工作。
十一、负责实验教学、科研实验室人员劳保用品管理。
十二、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校、院二级实验室均实行主任负责制和职务聘任制,每个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全面负责实验室工作。
实验室正、副主任要选择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专业理论较宽、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热爱实验室工作,有实验室教学或科学研究经验的教师或相应专业的副高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担任。
校级实验室主任的任命按学校相关干部聘任制度执行。
院级实验室正、副主任由各学院选拔、党政提名,实管处推荐上报,经学校领导批准,人事处正式任命或聘任。
第四章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实验室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要求;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消,必须经过学校正式批准后才能实施。
新实验室的建立应由有关学院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和可能条件提出申请报告、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交实管处、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及基建处等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学校领导批准后设立;实验室的调整或撤消也必须经同样的审批程序后,进行调整或撤消。
第十九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要纳入学校整体规划,并分别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交实管处汇总上报学校审批。
每项实验室建设规划都要注意房屋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进行总体布局。
要加强实验室建设的“项目管理”,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目标和责任加以管理。
第二十条实验室建设要根据学校、学院的规模和学科设置,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实验项目要求,统筹考虑专业发展、学科建设、课程体系、教学改革实施学分制以及科学研究、培养研究生的需要,对人力、物力、财力、用房空间及时间进度等进行全面规划,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实验人员的调配、结构调整与队伍建设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建设按照批准的规划,逐年纳入学校年度建设计划;设备购置费、实验运行费、维护修理费等要纳入学校的年度财务计划。
校、院二级要采取多渠道集资建设的办法,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和加强实验室建设,以保证实验教学、科研等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二条实验项目确定后,应相对稳定。
实验项目的增减与变更,由实验室提出报告,学院签署意见交实管处审定,由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保障实验教学的前提下,凡利用实验室条件进行有偿服务(含横向科研、技术开发等),要核收设备折旧费、房屋占用费及水电费、材料与低值易耗品消耗及工时费等。
所有收入暂按校基金管理办法核算,并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房屋设施、材料与低值易耗品等均为国有资产。
对实验室所有的国有资产的管理,要按照教育部(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学校颁发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仪器设备管理条例》、《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规定》、《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人员执行坐班制。
按照校、院和人事处有关规定,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人员的工作业绩、教学效果、科研和技术开发成果等进行量化考核。
第二十六条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推进教学管理,对人员、教学、经费、物资、仪器设备、实验环境、日常工作等信息进行实时记录、定期统计、综合分析、按时上报,及时为学校或上级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七条定期总结交流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经验,开展实验室工作效益分析等评估评比活动,提高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水平。
按照《昆明理工大学实验室工作奖惩办法》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及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实验室工作人员及职责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应建立一支学科、职称与年龄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的技术队伍,包括:
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科研人员、工程及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各类人员要团结协作,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提高自身素质与技能,发挥群体优势,共同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九条实验技术人员是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从事实验教学和科学试验,并与教师、科研人员在第一线工作的技术队伍。
在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和培养提高等方面应和教师、科研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三十条实验室主任、副主任职责
一、根据培养计划及目标,组织编制实验教学大纲,安排编写实验教材与实验指导书、审查设计实验教学软件,强化创新教学,推进实验教学改革;
二、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负责组织编制实验室中长期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实验室年度物资申请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三、按照教育部(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领导组织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
四、积极组织并承担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任务,合理调配人员与装备,主动配合科研人员完成科研试验;提高实验人员技能与素质,改善实验室条件,以科研促教学求发展,增强实验室技术实力、生存活力与发展动力;
五、切实抓好实验装置的使用、自制、维护、计量与管理,不断提高仪器设备,尤其是贵重、精密、稀缺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开发仪器设备功能,提高实验开出率和改进实验教学效果;
六、贯彻、制定、实施、检查、督促、执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实验室的安全防范工作;
七、领导本室各类人员开展工作,制定、贯彻、检查岗位责任制,组织工作量化考核和人员培训,参加对实验人员的业绩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及奖惩等工作;
八、组织实验室的对外技术服务,并根据学校基金管理办法、岗位责任制和工作量化考核办法等对基金提成进行分配;
九、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活动,做好实验人员及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创建团结进取的优良风尚;
一十、定期检查、总结、考评实验室工作,积极开展学术、业务交流和实验教学研究,提高实验人员业务素质和综合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高级技术岗位职责
一、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负责和承担实验室的实验教学、科研试验和技术开发等技术工作,完成实验室主任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承担研究生研究课题或新开教学实验的指导、设计工作;
三、参与和指导实验室建设及较高技术水平实验装置的选型、安装、调试、维修、改造、改进、开发、创新或研制,解决实验技术中的关键性问题;
四、参加实验室技术管理、综合管理,对实验室科学管理承担咨询任务;
五、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国内外的学术动态和实验技术发展情况,指导实验技术进步,编辑多媒体软件,参加实验教学改革与实验技术开发等工作;
六、承担对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
第三十二条中级技术岗位职责
一、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承担或负责实验教学、科研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参加实验室管理与建设,完成实验室主任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根据教学大纲和培养计划,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设计实验教学软件、承担教学实验任务,指导学生实验,评阅实验报告,组织实验课的考查、考试工作;
三、协助指导教师做好或承担本(专)科生毕业论文与毕业设计的实验技术工作,以及研究生专题试验,指导写出较高水平的试验报告;
四、熟练掌握本专业实验教学任务内的实验原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熟练地解决和排除实验中所出现的问题和故障;
五、了解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学习新知识新技术,进行实验技能和实验教学研究,开展实验设计,探索实验教学新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六、承担实验仪器设备的自制、研制、和技术改进,负责和参加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维护、操作、检修和故障排除,并指导操作管理人员使用好、维护好仪器设备;指导初级技术人员的实验准备,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按时按开出实验;
七、协助高职人员做好培养初级技术人员及工人的工作,提高自己与全室的业务水平和技能。
第三十三条初级技术岗位职责
一、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单独承担或参加实验教学、科研试验的部分工作,参加实验室管理与建设,完成实验室主任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在中、高级技术人员指导下,做好本(专)科生或研究生的实验准备及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专项试验的实验技术工作,制作多媒体软件,参与指导学生实验教学,批阅实验报告;
三、熟练使用与实验有关的仪器设备,找做好日常维护检修,对实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故障,能及时解决和排除;
四、参加和指导下级实验人员进行实验准备工作,保证实验装置完好,按时开出实验;
五、承担或协助中、高级技术人员准备新实验,整理教学实验和科研资料,制作多媒体软件,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技能素质;
六、承担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操作、维护、检修和帐、卡、物管理。
第三十四条技术员岗位职责
一、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参加或单独承担实验教学、科研试验的部分工作,参加实验室管理与建设,完成实验室主任分配的各项工作;
二、在上级技术人员指导下,做好实验准备,指导学生正确使用仪器设备,督促学生保护仪器设备的安全,按时按质完成教学实验,批阅实验报告;
三、参加或协助整理教学实验和科研资料,绘制教学挂图或多媒体软件;参加教学研究,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实验技能;
四、承担或参加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操作、维护、检修和帐、卡、物管理。
第三十五条技工岗位职责
一、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参加教学实验、科研试验的部分工作,参加实验室管理与建设,完成实验室主任分配的各项任务;
二、熟悉本实验室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原理,并承担日常维护、保养、检修、校验、计量工作;
三、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中所需仪器设备的加工、安装、调试、操作、维护、修理、保管等工作;
四、参加实验仪器设备的自制、研制和技术改进等工作;
五、参加实验教学研究和科研试验工作,提高业务水平和技能。
第三十六条管理岗位职责
一、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国有物资,参加实验室建设,完成实验室主任交给的各项工作;
二、分别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等物品的领取、保管、借用、发放、登记、统计、上报;汇总丢失、损坏、积压、报废物资;保持帐、卡、物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
三、妥善保管仪器设备、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并按照物资的不同性能与保管存放要求,分别做好防火、防盗、防漏、防尘、避光、隔热、防冻、防震、防潮、防锈、防腐蚀等安全防范工作,坚持日常检查,防止损坏和遗失;
四、对所保管的全部物资承担安全管理责任,不得将保管室钥匙或帐、物、卡私自转让、涂改或委托他人代管,其他任何个人(包括领导者)个人不得配备保管室的钥匙;
五、承担实验室房屋的日常清洁卫生工作,改善实验室环境,管理好水、电、气、门、窗,负责做好日常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人事处与实管处汇总制定;各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照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技术工人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职责要求,确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定编、设岗、职称评定、职务聘任、级别晋升等工作,由学校根据实验室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安全环保与劳动保护
第三十九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毒、防爆、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
要经常对师生员工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在校保密委员会和校公安处的领导下,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十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保工作法规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不随意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废气、废水、废物,尽可能减少环境污染。
第四十一条实验室要针对高温、低温、电磁、病菌、噪声、毒性、激光、辐射、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状况,切实加强实验的环境治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不合格的实验室,限期进行整改,直至检查合格。
对于在有害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要按教育部(原国家教委)和云南省《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进行分级,经考勤后享受相应保健待遇。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学校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由实管处负责解释。
昆明理工大学
1998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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