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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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2010年8月修订)
南字发【2010】112号
一、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当前社会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趋势,构建个性化、多元化的人才培养体系,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未来领军人物和拔尖创新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教学改革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学籍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分入学、报到与注册,学制,课程、学分与免修,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专业选择和发展路径选择,休学、复学、保留学籍与转学,退学、试读,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毕业、结业、肄业,学士学位,出国(境)学习,附则等项。
二、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三条凡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核,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均入本校一年级学习。
第四条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提前一周写信(或传真)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院系办公室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报到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本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办理注册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经本校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即离校回家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不
离校者,即取消其保留入学的资格)。
第六条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痊愈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的决定,经本校医院复查后,到我校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备案,再随同下一年度的新生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报到入学后,须按规定时间登录教务处的教务管理系统填写、核对相关个人信息并进行电子注册,学校在自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将按照相关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全面复查。
经过注册且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必须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可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以旷课论处。
学生虽到学校,但没有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均以旷课论处。
未经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
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获准后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学制
第九条全日制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四年或五年。
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但四年制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六年;五年制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七年。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记入学生修业年限。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十条学生在标准学制内,如符合本管理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可申请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应按学校规定缴清相关学费。
第十一条标准学制期满,未完成教学计划要求者经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生第五学年起应按第五学年的当年学生入学交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五年制本科生第六学年起应按第六学年的当年学生入学交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学习、住宿等相关费用应于该生在校延长学年的第一学期报到注册前向学校交纳,拒绝交款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在最长修业期满时未完成学业的,应结束学习,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办理离校手续。
四、课程、学分与免修
第十三条四年制本科生学习的总学分为150左右(五年制的总学分为170左右),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通识通修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开放选修课程三大模块。
其中通识通修课程学分为52~66;学科专业课程学分为46~55(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学分);开放选修课程学分为31~52。
通识通修课程模块包括通识教育类课程(含通识教育课程、新生研讨课程等)和通修类课程(含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军事课程、体育课程和分层次通修课程等);学科专业课程模块包括学科平台课程(一级学科或跨一级学科的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开放选修课程模块包括专业选修课程、跨专业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含文化素质课程)、第二课堂(社会实践等)。
第十四条所有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二大类。
1、必修课:
必修课为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主要包括通识教育类课程、分层次通修课程、军事课程、体育课程和思想政治类课程,以及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准入准出课程。
学生修读通识教育类课程不得少于14个学分。
2、选修课:
选修课为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学生可以选择性修读的课程,包括专业选修课程、专业实践类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包括文化素质类课程)。
学生选修专业选修课的学分数不得低于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所要求的学分数。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应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办理下学期的选课手续。
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可按各院系指导性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修读课程学分数进行选课。
各类课程均有系统性和连续性,学生选课时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六条学生某门课程的预备知识基础较好,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可选读高一层次的同类课程。
第十七条学生经过选课注册手续修读的课程,应该按时上课,参加考试。
未经办理选课注册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对于部分学习基础好、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在已选修注册课程后,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并报开课院系的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可准予其不随堂听课,但须交作业并参加所有测验和考试。
学生每学期申请不随堂听课、自学修读的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第十八条学生对选修课程的学习必须严肃认真,不能草率从事。
经过选课注册的选修课程不能任意退选,如果确属选课不当,必须在开课二周内退选。
第十九条为了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申请免修已经选课注册的某些学科专业课程。
学生经过自学,认为已经系统掌握某门学科专业课程的内容,可在开学初提出免修申请,参加院系统一组织的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在开学上课后三天内进行。
申请免修课程者,须交有关课程读书笔记和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口头询问和审查同意,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通识通修类课程不得免修。
第二十条申请免修课程考试手续:
凡愿参加免修考试的学生,应向所属院系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主管教学院长(系教学主任)审核后,由院系统一安排考试。
免修课程考试的命题、考试、阅卷和成绩评定等与期末课程考试要求相同。
第二十一条免修课程考试的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者,方可同意其免修;85分以下者不得免修。
取得免修资格者,其免修课程得到相应的学分,并在学期末按实得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若要另外选修其它课程,应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按照规定办理补选课手续。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三年级下学期或四年级应参加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位英语考试。
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在所属院系报名参加南京大学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四级达450分以上(含450分)或六级达400分以上(含400),学位英语考试可免考。
五、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学生办理过选课注册手续后,均须按时上课、参加考试。
考试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考试的主要方式为:
闭卷笔试、开卷(半开卷)笔试、课堂小论文、读书报告、文献综述、操作考试、口试、口笔试兼用等。
所有方式均需按规定结合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等综合评定课程总成绩。
第二十五条考试成绩评定,必修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记分。
选修课可采取五级评分制或百分制记分。
五级评分制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百分制记分与五级评分制记分的换算标准:
100-90为优;89-80为良;79-70为中;69-60为及格;59及59以下为不及格。
五级评分制记分与百分制记分换算标准:
优为95;
良为85;中为75;及格为65。
五级评分制中免修按90分计算学分绩,考察合格按80分计算学分绩。
凡课程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学生修读的通识通修课程模块和学科专业课程模块学分列入平均学分绩计算,记入学籍档案。
某一门课程学分绩计算方法为:
某一门课程学分绩=课程考分÷20×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计算方法为:
平均学分绩=
第二十六条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要求,参加并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具体要求参照《南京大学关于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若干规定》以及院系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参加一次免费补考。
补考及格的成绩以60分记入学籍档案。
补考不及格者,必须申请重修并缴纳课程学分学费,重修者不得参加补考。
重修课程考试成绩,以实际得分记入学籍档案,但在课程成绩登记时,必须注明“重修”字样。
公共选修课和实践类课程不组织补考。
第二十八条学生如对已获得学分的某门课程考试成绩不满意,可以在相应学期的开学后两周内申请注销该课程成绩、办理重修手续并缴纳课程学分学费。
第二十九条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可由体育课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注明是保健体育课。
每学年结束,学校都要按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确定等级,其成绩记入本人《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在学生毕业时放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学生每学年应完成修读课程最低学分要求,否则作退学处理。
第一学年最低完成学分数为26,第二学年累计为52,第三学年累计为78,第四学年累计为104,第五学年累计为130。
第三十一条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
凡无故不参加考试、参加考试不交卷或考试违规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必须重修并按标准缴纳课程学分学费。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按《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六、专业选择和发展路径选择
第三十二条南京大学本科生培养分为大类培养、专业培养和多元培养三个阶段。
第三十三条学生选择专业时间为第二学期末至第四学期末,具体办法、时间参照各院系人才培养方案及《南京大学专业准入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南京大学专业准入准出标准一览表》(试行)。
第三十四条凡对某专业有较浓的兴趣或志向,志愿选择该专业的学生,应认真阅读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指导性教学计划,了解该专业的“专业准入准出标准”。
学生在满足所选专业的“专业准入标准”前提下,可根据各院系制定的专业准入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专业提交专业准入申请。
第三十五条学校在多元培养阶段为学生提供专业学术类发展、交叉复合类发展和就业创业类发展等三条主要发展路径。
第三十六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要求,在完成“专业准出标准”的同时,根据个人职业生涯规划并参考院系提供的课程模块建议方案,自主选择发展路径。
七、休学、复学、保留学籍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县、区及有关医院诊断,校医院检查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年或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2、在一学期内因其它原因请假导致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八条学生因故休学时间不得少于一学期,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九条休学期间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1、户籍在学校者,户口不迁出学校;
2、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回家疗养。
医疗费用按《南京大学学生卫生医疗规则》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反校纪行为,按《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四十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院系申请复学。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县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要求复学的学生,由校、院系有关部门进行政治复查。
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其复学资格;
3、经学校批准复学的学生,一般应编入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一条学生休学、复学,应向所属院系提出申请,所属院系主管教学院长(主任)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四十二条允许在校学生停学创业或参军入伍,停学创业、参军入伍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学生停学创业或参军入伍,应提出申请并提交创业方案或部队入伍通知书,经所属院系主管教学院长(主任)审核同意,学校批准,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方能予以实施。
学生停学创业或参军入伍期间一切医疗费用、经济纠纷、司法纠纷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四十三条在校学生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就读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学生家长确认,可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期限为一年,学期结束前两周办理;保留学籍期满须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保留学籍一次。
第四十四条在保留学籍期限内不得要求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四十五条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允许到教务处办理旁听手续,并交纳相应费用。
学生在保留学籍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后,可凭教务处签发的旁听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学生未办理旁听手续而擅自听课者,其考试成绩不得记入学籍档案。
第四十六条学生跨校转学,须由转出学校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征得转入学校同意,经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厅批准,并报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厅批准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凡转入我校者必须为教育部全国重点大学学生,并提出充分的转校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在未经过教育部批准的情况下,我校不接收国外、港澳台高校学生转入我校学习。
八、退学、试读
第四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有既往病史,由于本人隐瞒而录取在限考专业者;
2、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疯病或其它严重疾病者,经休学两年内治疗未痊愈者;
3、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4、修读课程学分第一学年达不到26、第二学年累计达不到52、第三学年累计达不到78、第四学年累计达不到104者、第五学年累计达不到130者;
5、未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一学期内擅自离校累计超过两周者;
6、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7、休学期满复学时经政治或身体复查不合格者;
8、交换学习逾期未归者;
9、四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六年者、五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七年者(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
10、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学时者;
11、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九条因修读课程学分达不到每学年最低要求须退学者,可申请试读一次,时间一年。
试读申请必须由学生自愿提出并经家长同意,报院系、学校批准。
试读期满达到在校修读年限学分数最低要求者,可继续就读;试读不合格者,必须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条学生退学后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决定,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明书。
第五十一条退学决定文件生效后,退学学生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五十二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三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细则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二条规定办理。
九、纪律与考勤
第五十四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五十五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学生因病请假一天以上,须附医院证明。
请事假的学生须附有关证明。
学生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一周以内,填写请假单,由主管教学院长(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主管教学院长(主任)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批准。
在向任课教师请假时需出示具有上述审批手续的请假单,请假单用后交院系教务员保存备查。
学生因公、因病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必须填写《南京大学缓考申请表》(在教务处主页下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任课老师、所在院系和开课院系主管教学院长(主任)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批准,未经批准者视为旷考。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持校医院(其它医院证明无效)病休证明书。
课程缓考成绩以实际得分记入期末考试成绩。
第五十六条学生请假期满,应向辅导员或批准人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视为旷课。
第五十七条凡经注册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
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视为旷课。
累计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退学处理,旷课不足50学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旷课10-3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31-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时数按每天实际上课时间计算。
各类实习、军训、社会调查期间,未经同意擅自离队,每天按4学时计算)
第五十八条学生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下同),应办理休学。
请假缺课时间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作业量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且必须重修。
体育课每学期请假缺课三分之一,作不及格记录,必须重修。
十、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九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分别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六十条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
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
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及不同类别、等级的奖学金等等。
第六十一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下列五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六十二条留校察看原则上以一年为期。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能认真改正错误和有显著进步的可终止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将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第二次考试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篡改考试成绩,情节严重者;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六十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五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八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开除学籍、退学处理或违规、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九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一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七十二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三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四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十五条有关学生考试作弊的认可和处理,按《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十一、毕业、结业、肄业
第七十六条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着重点应放在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七十七条按照《南京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及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学生获得规定学分,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综合考评等级,准予毕业。
第七十八条学生德、智、体合格,提前修完《南京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及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相应的学分,且成绩优良,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向院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已修课程的成绩单及剩余课程的修读计划,经所属院系主管教学院长(主任)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由院系安排学生的毕业论文与毕业实践活动。
办理提前毕业手续,四年制学生必须在第三学年第二学期、五年制学生必须在第四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办理。
申请被批准进入提前毕业程序的学生,如毕业时仍不符合毕业条件,不得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按结业处理。
第七十九条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不及格课程和未修课程学分低于(含)12个,其中通识通修课程模块和学科专业课程模块未完成学分之和低于(含)9个者予以结业。
不符合结业条件者,可申请延长学习,但须在标准学制最末学期结束前办理手续。
第八十条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结业者,允许在结业后、最长修业年限内交费重修所缺课程,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十一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如未终止其留校察看处分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一年、最长修业年限内,经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审批终止察看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十二条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因学习成绩差终止学业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
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条件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不得在结业后重修所缺课程。
第八十三条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
十二、学士学位
第八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实际情况,凡达到以下条件的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均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系统地、坚实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达到“专业准出标准”,经审核满足毕业条件;
3、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初步掌握一门外语,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
5、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上机操作能力,并达到各专业对学生计算机应用水平的要求。
第八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因政治上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考试作弊或其它原因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或受过两次处分者;
2、在校期间参加各类学术活动,查实有剽窃造假行为者;
3、退学试读者;
4、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者;
5、未达到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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