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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卫生学
建筑卫生学评价内容
建筑卫生学的评价主要针对采暖、通风、空调、采光、照明、车间墙体、墙面、地面以及围护结构等方面。
重点关注采暖的温度,通风的方式、风量和换气次数,照明的照度和微小气候参数等。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需依据工程分析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的结果,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建筑卫生学状况,并对照GB/T12801及GBZ1等相关职业卫生法规标准要求,评价建筑卫生学要求的符合性。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需根据建筑卫生学的调查与检测结果并对照GB/T12801及GBZ1等相关标准要求,评价建设项目的建筑结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采光照明和微小气候等建筑卫生学的符合性。
1.采暖、通风、空调的评价
采暖、通风、空调主要依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进行分析与评价。
一些特殊的工作地点可按照相应的设计规范进行评价,如洁净室可按照《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锅炉房可按照《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密闭空间可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等的规定进行分析与评价。
(1)采暖
①凡近十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气温≤8℃,月数≥3个月的地区应设集中采暖设施,<2个月的地区应设局部采暖设施。
当工作地点不固定,需要持续低温作业时,应在工作场所附近设置取暖室。
②冬季寒冷环境工作地点采暖温度应符合下表要求。
表1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干球温度)
体力劳动强度级别
采暖温度(℃)
Ⅰ
≥18
Ⅱ
≥16
Ⅲ
≥14
Ⅳ
≥12
注1: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见GBZ2.2,其中I级代表轻劳动,II级代表中等劳动,III级代表重劳动,IV级代表极重劳动。
注2:
当作业地点劳动者人均占用较大面积(50m2~10m2)、劳动强度I级时,其冬季工作地点采暖温度可低至10℃,II级时可低至7℃,III级时可低至5℃。
注3:
当室内散热量<23W/m3时,风速不宜>0.3m/s;当室内散热量≥23W/m3时,风速不宜>0.5m/s。
③采暖地区的生产辅助用室冬季室温宜符合表2中的规定。
表2生产辅助用室的冬季温度
辅助用室名称
气温(℃)
办公室、休息室、就餐场所
≥18
浴室、更衣室、妇女卫生室
≥25
厕所、盥洗室
≥14
注:
工业企业辅助建筑,风速不宜>0.3m/s。
④工业建筑采暖的设置、采暖方式的选择应按照GB50019,根据建筑物规模、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状况、能源及环保政策等要求,采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
⑤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20℃的地区,为防止车间大门长时间或频繁开放而受冷空气的侵袭,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门斗、外室或热空气幕。
⑥设计热风采暖时,应防止强烈气流直接对人产生不良影响,送风的最高温度不得超过70℃,送风宜避免直接面向人,室内气流一般应为0.1m/s~0.3m/s。
洁净厂房采暖的规定:
①对8级以上的洁净室不应采用散热器进行采暖。
②洁净室的温、湿度范围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洁净室的温、湿度范围
房间性质
温度(℃)
湿度(%)
冬季
夏季
冬季
夏季
生产工艺有温湿度要求的洁净室
按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生产工艺无温湿度要求的洁净室
20~22
24~26
30~50
50~70
人员净化及生活用室
16~20
26~30
/
/
(2)通风
通风的一般规定:
①为了防止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向人员活动区散发,防止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必须从总体规划、工艺、建筑和通风等方面采取有效的综合预防和治理措施。
②建筑物内,放散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宜采用局部排风。
当局部排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辅以全面排风或采用全面排风。
③设计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时,宜采用自然通风。
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卫生、环保或生产工艺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的联合通风。
④凡属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不小于30m3/h(工业建筑)的规定;人员所在房间不设机械通风系统时,应有可开启外窗。
⑤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
(2)应低于排风口;
(3)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
(4)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
⑥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电器设置开关。
通风的其他规定:
①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车间天窗设计应满足卫生要求:
阻力系数小,通风量大,便于开启,适应不同季节要求,天窗排气口的面积应略大于进风窗口及进风门的面积之和。
热加工厂房应设置天窗挡风板,厂房侧窗下缘距地面不宜高于1.2m。
②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地道、通廊),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宜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
③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气窗的下端距地面不宜>1.2m,以便空气直接吹向工作地点;冬季需要自然通风时,应对通风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并根据热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热风补偿系统容量,进气窗下端一般不宜<4m;若<4m时,宜采取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的有效措施。
④以自然通风为主的高温作业厂房应有足够的进、排风面积。
⑤产生大量热或逸出有害物质的车间,在平面布置上应以其最长边作为外墙。
若四周均为内墙时,应采取向室内送入清洁空气的措施。
洁净厂房通风的规定:
①洁净室内产生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艺设备,应设局部排风装置。
②在下列情况下,局部排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a.排风介质混合后能产生或加剧腐蚀性、毒性、燃烧爆炸危险性和发生交叉污染。
b.排风介质中有毒与无毒,毒性相差很大。
c.易燃、易爆与一般排风。
③洁净室的排风系统设计,应采取下列措施:
a.防止室外气流倒灌。
b.含有易燃、易爆局部排风系统的防火防爆。
c.排风介质中有害物浓度及排放量超过国家或地区有害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规定时,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d.对含有水蒸气和凝结性物质的排风系统,应设坡度及排放口。
④换鞋、存外衣、盥洗、厕所和淋浴等生产辅助房间,应采取通风措施,其室内的静压值,应低于洁净区。
⑤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设置事故排风系统。
事故排风系统应设自动和手动控制开关,手动控制开关应分别设在洁净室及洁净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3)空调
空调的一般规定:
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
a.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人体舒适标准或室内热湿环境要求时;
b.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度、湿度、洁净度等要求时;
c.对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有显著作用时;
d.对保证身体健康、促进康复有显著效果时;
e.采用采暖通风虽能达到人体舒适和满足室内热湿环境要求,但不经济时。
②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宜减少空气调节区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
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③空气调节区宜集中布置。
室内温湿度基数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区宜相邻布置。
空调的其他规定:
④工艺上以湿度为主要要求的空气调节车间,除工艺有特殊要求或已有规定者外,不同湿度条件下的空气温度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空气调节厂房内不同湿度下的温度要求(上限值)
相对湿度(%)
<55
<65
<75
<85
≥85
温度(℃)
30
29
28
27
26
⑤工作场所的新风应来自室外,新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清洁区,新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非空调工作场所人均占用容积<20m3的车间,应保证人均新风量≥30m3/h;如所占容积>20m3时,应保证人均新风量≥20m3/h。
采用空气调节的车间,应保证人均新风量≥30m3/h,洁净室的人均新风量应≥40m3/h。
⑥封闭式车间人均新风量宜设计为30m3/h~50m3/h。
微小气候的设计宜符合表5的要求。
表5封闭式车间微小气候设计要求
参数
冬季
夏季
温度(℃)
20~24
25~28
风速(m/s)
≤0.2
≤0.3
相对湿度(%)
30~60
40~60
注:
过渡季节微小气候计算参数取冬季、夏季差值。
洁净厂房空调的规定:
①洁净厂房内各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满足生产工艺对生产环境的洁净要求。
②根据空气洁净度等级的不同要求,选用不同的气流流型。
③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净化空调系统宜分开设置:
a.运行班次或使用时间不同。
b.生产工艺中某工序散发的物质或气体对其它工序的产品质量有影响。
c.对温、湿度控制要求差别大。
e.净化空调系统与一般空调系统。
④洁净室内的新鲜空气量应取下列二项中的最大值:
a.补偿室内排风量和保持室内正压值所需新鲜空气量之和。
b.保证供给洁净室内每人每小时的新鲜空气量不小于40m3。
⑤气流流型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气流流型应满足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
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为1~4级时,应采用垂直单向流;空气洁净度要求为5级时,应采用垂直单向流或水平单向流。
b.空气洁净度要求为6~9级时,宜采用非单向流。
c.洁净室工作区的气流分布应均匀。
d.洁净室工作区的气流流速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2.采光、照明的评价
(1)采光照明的一般规定
①照明设计宜避免眩光,充分利用自然光,选择适合目视工作的背景,光源位置选择宜避免产生阴影。
②应根据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选用适宜的符合现行节能标准的灯具。
如针对潮湿的工作场所、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气的工作场所、高温工作场所、粉尘工作场所、装有锻锤、大型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的工作场所、需防止紫外线照射的工作场所、含有可燃易爆气体及粉尘的工作场所,在选用灯具时都应需要注意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
③工业建筑的一般照明标准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表5.3.1中规定的照明标准值。
(2)洁净厂房采光照明的其他规定
①洁净室内照明光源,宜采用高效荧光灯。
若工艺有特殊要求或照度值达不到设计要求时,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光源。
②洁净室内一般照明灯具为吸顶明装。
如灯具嵌入顶棚暗装时,其安装缝隙应有可靠的密封措施。
③洁净室内不应采用格栅型灯具。
④无采光窗洁净区工作面上的照度值,不应低于标准规定的数值。
⑤无采光窗洁净区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按各视觉等级相应混合照度值的10%~15%确定,并不低于200lx。
⑥洁净室内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⑦洁净厂房备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洁净厂房内应设置备用照明。
b.备用照明宜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
c.备用照明应满足所需场所或部位进行必要活动和操作的最低照度。
⑧洁净厂房内应设置供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
在安全出口、疏散口和疏散通道转角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置疏散标志。
在专用消防口处应设置红色应急照明灯。
3.车间墙体、墙面、地面以及围护结构的评价
(1)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工作场所
①产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冲洗设施;高毒物质工作场所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耐腐蚀、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冲洗清扫;可能产生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渗透处理,并采用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2)噪声、振动工作场所
②为减少噪声的传播,宜设置隔声室。
隔声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
③产生噪声的车间,应在控制噪声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噪声影响的措施,注意增加隔声、吸声措施。
④产生振动的车间,应在控制振动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振动影响的措施。
对产生强烈振动的车间应采取相应的减振措施,对振幅、功率大的设备应设计减振基础。
(3)非电离辐射工作场所
对于在生产过程中有可能产生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制定非电离辐射防护规划,采取有效的屏蔽、接地、吸收等工程技术措施及自动化或半自动化远距离操作,如预期不能屏蔽的应设计反射性隔离或吸收性隔离措施,使劳动者非电离辐射作业的接触水平符合GBZ2.2的要求。
(4)车间围护结构
车间围护结构应防止雨水渗透,冬季需要采暖的车间,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包括门窗)应防止凝结水气,特殊潮湿车间工艺上允许在墙上凝结水汽的除外。
(5)洁净厂房墙体、墙面和地面的规定
①洁净厂房的建筑围护结构和室内装修,应选用气密性良好,且在温度和湿度变化时变形小的材料。
②洁净室内墙壁和顶棚的装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a.洁净室内墙壁和顶棚的表面应平整、光滑、不起尘、避免眩光、便于除尘,并应减少凹凸面。
b.踢脚不应突出墙面。
c.洁净室不宜采用砌筑墙抹灰墙面,当必须采用时宜干燥作业,抹灰应采用高级抹灰标准。
墙面抹灰后应刷涂料面层,并应选用难燃、不开裂、耐清洗、表面光滑、不易吸水变质发霉的涂料。
③洁净室地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洁净室地面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b.洁净室地面应平整,耐磨、易清洗,不易积聚静电,避免眩光,不开裂等。
c.地面垫层宜配筋,潮湿地区垫层应做防潮构造。
④洁净厂房技术夹层的墙壁和顶棚表面应平整、光滑,位于地下的技术夹层应采取防水或防潮、防霉措施。
⑤洁净室(区)外窗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洁净室(区)和人员净化用室设置外窗时,应采用双层玻璃固定窗,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
b.靠洁净室室内一侧窗不宜设窗台。
⑥洁净室内的密闭门应朝空气洁净度较高的房间开启,并加设闭门器,无窗洁净室的密闭门上宜设观察窗。
⑦洁净室门窗、墙壁、顶棚等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洁净室门窗、墙壁、顶棚、地(楼)面的构造和施工缝隙,均应采取可靠的密闭措施。
b.当采用轻质构造顶棚做技术夹层时,夹层内宜设检修通道。
c.洁净室窗宜与内墙面齐平,不宜设窗台。
⑧对8级以上的洁净室,其墙板和顶棚宜采用轻质壁板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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