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盘活存量建设用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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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国土部:
减少新增建立用地规模盘活存量建立用地
2014年09月26日17:
28 国土部我有话说收藏本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发〔2014〕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方案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生产建立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生态文明建立的根本之策,是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选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针对我国经济开展进入新常态,处于经济增长换挡期、构造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阶段特征,对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了新要求。
近年来,各地采取措施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土地粗放利用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建立用地低效闲置现象仍较普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开展方式转变,推动生态文明建立和新型城镇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开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生态文明建立和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遵循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构造、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全面做好定标准、建制度、重效劳、强监管工作,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开展方式加快转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标。
——建立用地总量得到严格控制。
实施建立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战略,城乡建立用地总量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之,努力实现全国新增建立用地规模逐步减少,到2020年,单位建立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比2010年翻一番,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建立用地面积下降80%,城市新区平均容积率比现城区提高30%以上。
——土地利用构造和布局不断优化。
实施土地空间引导和布局优化战略,完成全国城市开发边界、永久根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引导城市建立向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开展,工业用地逐步减少,生活和根底设施用地逐步增加,中西部地区建立用地占全国建立用地的比例有所提高。
——土地存量挖潜和综合整治取得明显进展。
实施土地涵挖潜和整治再开发战略,“十二五〞和“十三五〞期间,累计完成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750万亩、农村建立用地整治900万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300万亩,土地批后供给率、实际利用率明显提高。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更加完善,机制更加健全。
“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根本形成,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更加完备,市场配置、政策鼓励、科技应用、考核评价、共同责任等机制更加完善,建成一批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示省、模县(市)。
二、严格用地规模管控
(三)严格控制城乡建立用地规模。
实行城乡建立用地总量控制制度,强化县市城乡建立用地规模刚性约束,遏制土地过度开发和建立用地低效利用。
加强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相关规划的建立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立用地规模。
依据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控制城乡建立用地规模。
探索编制实施重点城市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强化对城镇建立用地总规模的控制,合理引导乡村建立集中布局、集约用地。
严格执行围填海造地政策,控制围填海造地规模。
(四)逐步减少新增建立用地规模。
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要求相适应,逐步减少新增建立用地方案和供给,东部地区特别是优化开发的三大城市群地区要以盘活存量为主,率先压减新增建立用地规模。
严格核定各类城市新增建立用地规模,适当增加城区人口100万~300万的大城市新增建立用地,合理确定城区人口300万~500万的大城市新增建立用地,从严控制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新增建立用地。
(五)着力盘活存量建立用地。
着力释放存量建立用地空间,提高存量建立用地在土地供给总量中的比重。
制定促进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有效利用的政策,将实际供地率作为安排新增建立用地方案和城镇批次用地规模的重要依据,对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的市、县,除国家重点工程和民生保障工程外,暂停安排新增建立用地指标,促进建立用地以盘活存量为主。
严格执行依法收回闲置土地或征收土地闲置费的规定,加快闲置土地的认定、公示和处置。
建立健全低效用地再开发鼓励约束机制,推进城乡存量建立用地挖潜利用和高效配置。
完善土地收购储藏制度,制定工业用地等各类存量用地回购和转让政策,建立存量建立用地盘活利用鼓励机制。
(六)有序增加建立用地流量。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安排新增建立用地时同步减少原有存量建立用地,既保持建立用地总量不变又增加建立用地流量,保障经济社会开展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在确保城乡建立用地总量稳定、新增建立用地规模逐步减少的前提下,逐步增加城乡建立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流量指标,统筹保障建立用地供给。
建立用地流量供给,主要用于促进存量建立用地的布局优化,推动建立用地在城镇和农村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
各地要探索创新“以补充量定新增量、以压增量倒逼存量挖潜〞的建立用地流量管理方法和机制,合理保障城乡建立用地,促进土地利用和经济开展方式转变。
(七)提高建立用地利用效率。
合理确定城市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强化城市建立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整体控制,提高区域平均容积率,优化城市部用地构造,促进城市紧凑开展,提高城市土地综合承载能力。
制定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开发,推进建立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提高空间利用效率。
完善城市、根底设施、公共效劳设施、交通枢纽等公共空间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模式和供地方式,提高土地利用强度。
统筹城市新区各功能区用地,鼓励功能混合和产城融合,促进人口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
加强开发区用地功能改造,合理调整用地构造和布局,推动单一生产功能向城市综合功能转型,提高土地利用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
三、优化开发利用格局
(八)优化建立用地布局。
发挥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导管控作用,最大限度保护耕地、园地和河流、湖泊、山峦等自然生态用地,促进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城镇空间体系,加快构建以城市群为主体、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开展的城镇化格局。
加快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根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促进生产、生活、生态用地合理布局。
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对农村建立用地按规划进展区位调整、产权置换,促进农民住宅向集镇、中心村集中。
完善与区域开展战略相适应、与人口城镇化相匹配、与节约集约用地相挂钩的土地政策体系,促进区域、城乡用地布局优化。
(九)严控城市新区无序扩。
严格城市新区用地管控,除因中心城区功能过度叠加、人口密度过高或躲避自然灾害等原因外,不得设立城市新区;确需设立城市新区的,必须以人口密度、用地产出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准,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前提。
按照"城市新区设立审核方法",严格审核城市新区规划建立用地规模和布局。
制定新区用地扩与旧城改造相挂钩的方案,促进新旧城区联动开展。
(十)加强产业与用地的空间协同。
强化产业开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统筹各业各类用地,重点保障与区域资源环境和开展条件相适应的主导产业用地,合理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根底产业用地,引导产业集聚、用地集约。
完善用地鼓励和约束机制,严禁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工程提供用地,促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和企业兼并重组。
推动特大城市中心城区局部产业向卫星城疏散,强化大中城市中心城区现代商贸、现代效劳等功能,提高城市土地产业支撑能力。
(十一)合理调整建立用地比例构造。
与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立进程相适应,引导城镇建立用地构造调整,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增加生态用地;优化农村建立用地构造,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需的建立用地,支持农村根底设施建立和社会事业开展;促进城乡用地构造调整,合理增加城镇建立用地,加大农村空闲、闲置和低效用地整治,力争到2020年,城镇工矿用地在城乡建立用地总量中的比例提高到40%左右。
调整产业用地构造,保障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根底设施用地,优先安排社会民生、扶贫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扶持的安康和养老效劳业、文化产业、旅游业、生产性效劳业开展用地。
四、健全用地控制标准
(十二)完善区域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标准。
继续落实“十二五〞单位国生产总值建立用地下降30%的目标要求。
探索开展土地开发利用强度和效益考核,依据区域人口密度、二三产业产值、产业构造、税收等指标和建立用地构造、总量的变化,提出控制标准,加快建立综合反映土地利用对经济社会开展承载能力和水平的评价标准。
(十三)引导城乡提高土地利用强度。
加强对城镇和功能区土地利用强度的管控和引导,依据城镇建立用地普查,开展人均城镇建立用地、城市土地平均容积率、各功能区容积率和不同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单位土地投资等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的控制标准研究。
提出“十三五〞平均容积率等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具体指标。
逐步确立由国家和省市调控城镇区域投入产出、平均建筑密度、平均容积率控制标准,各城镇自主确定具体地块土地利用强度的管理制度,实现城镇整体节约集约、功能构造完整、利用疏密有致、建筑形态各具特点的土地利用新格局。
(十四)严格执行各行各业建立工程用地标准。
在建立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土地审批、土地供给、供后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执行建立用地标准,建立工程的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不得突破标准控制。
各地要在用地批准文件、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法律文本中,明确用地标准的控制性要求,加强土地使用标准执行的监视检查。
鼓励各地在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的根底上,结合实际制定地方土地使用标准,细化和提高相关要求。
对国家和地方尚未编制用地标准的建立工程,国家和地方已编制用地标准但因平安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有特殊要求需要突破标准的建立工程,必须开展建立工程节地评价论证,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五、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十五)发挥市场机制的鼓励约束作用。
深化国有建立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围,逐步对经营性根底设施和社会事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缩小划拨供地围。
加快形成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本钱的土地市场价格机制,通过价格杠杆约束粗放利用,鼓励节约集约用地。
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健全完善主体平等、规则一致、竞争有序的市场规制,营造有利于土地市场规运行、有效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制度环境。
(十六)鼓励划拨土地盘活利用。
按照促进流转、鼓励利用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原划拨土地利用政策,加快推进原划拨土地入市交易和开发利用,提高土地要素市场周转率和利用效率。
符合规划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原划拨土地可依法办理出让、转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
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后,原划拨土地既可与其他存量土地一并整体开发,也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开发。
经依法批准后,鼓励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养老、流通、效劳、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开展,在一定时间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十七)完善土地价租均衡的调节机制。
完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相关实施政策,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优化居住用地和工业用地构造比例。
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重点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
加快制订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租金标准,根据产业类型和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各类用地单位的租期和用地量,引导企业减少占地规模,缩短占地年期,防止工业企业长期大量圈占土地。
进一步完善土地价租税体系,提高土地保有本钱,强化对土地取得、占有和使用的经济约束,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六、实施综合整治利用
(十八)推动城乡土地综合利用。
在符合建立要求、不影响质量平安和生态环境的根底上,因地制宜推动城市交通、商业、娱乐、人防、绿化等多功能、一体化、综合型公共空间立体开发建立,引导城镇建立提高开发强度和社会经济活动承载力。
引导工业企业通过技改、压缩绿地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用地,提高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
推动农村各类用地科学布局,鼓励农用地按循环经济模式引导、组合各类生产功能,实现土地复合利用、立体利用。
结合永久根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保存连片优质农田和菜地,作为城市绿心、绿带,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和景观等多重功能。
(十九)大力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坚持规划统筹、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利益共享、严格监管的原则,在严格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统建筑和保持特色风貌的前提下,规有序推进城镇更新和用地再开发,提升城镇用地人口、产业承载能力。
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建立合理利益分配机制,采取协商收回、收购储藏等方式,推进“旧城镇〞改造;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鼓励“旧工厂〞改造和产业升级;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鼓励采取自主开发、联合开发、收购开发等模式,分类推动“城中村〞改造。
(二十)强化开发区用地涵挖潜。
推动开发区存量建立用地盘活利用,鼓励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提高土地利用强度。
提高开发区工业用地准入门槛,制订各开发区亩均投资强度标准和最低单独供地标准,并定期更新。
推动开发区建立一定规模的多层标准厂房,支持各类投资开发主体参与建立和运营管理。
加强标准厂房建立的土地供给,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建立标准厂房容积率超过1.2的,所需新增建立用地年度方案指标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单列。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订扶持标准厂房建立和鼓励中小工程向标准厂房集中的政策,促进中小企业节约集约用地。
(二十一)因地制宜盘活农村建立用地。
统筹运用土地整治、城乡建立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手段,整合涉地资金和工程,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促进农村低效和空闲土地盘活利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
土地整治和增减挂钩要按照新农村建立、现代农业开展和农村人居环境改造的要求,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划先行、循序渐进,保持乡村特色,防止大拆大建;要坚持政府统一组织和农体地位,增加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确保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受益。
在同一乡镇围调整村庄建立用地布局的,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纳入城乡建立用地增减挂钩管理。
(二十二)积极推进矿区土地复垦利用。
按照生态文明建立和矿区可持续开展的要求,坚持强化主体责任与完善鼓励机制相结合,综合运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等政策手段,全面推进矿区土地复垦,改善矿区生态环境,提高矿区土地利用效率。
依法落实矿山土地复垦主体责任,确保新建在建矿山损毁土地及时全面复垦。
创新土地管理方式,在集中成片、条件具备的地区,推动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和挂钩利用,确保建立用地规模不增加、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有提高、生态环境有改善,废弃地得到盘活利用。
七、推动科技示引领
(二十三)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模式。
及时总结提炼各类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建造技术和利用模式,完善鼓励机制和政策,加大推广应用力度。
要重点推广城市公交场站、大型批发市场、会展和文体中心、城市新区建立中的地上地下空间立体开发、综合利用、无缝衔接等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鼓励城市涵开展;加快推广标准厂房等节地技术和模式,降低工业工程占地规模;引导铁路、公路、水利等根底设施建立采取措施,减少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推进盐碱地、污染地、工矿废弃地的治理与生态修复技术创新,加强暗管改碱节地技术研发和应用,实现土地循环利用。
(二十四)研究制定鼓励配套政策。
加大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的配套政策支持力度,在用地取得、供地方式、土地价格等方面,制定鼓励政策,形成节约集约用地的鼓励机制。
对现有工业工程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利用率和新建工业工程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容积率局部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在土地供给中,可将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作为供地要求,落实到供地文件和土地使用合同中。
协助相关部门,探索土地使用税差异化征收措施,按照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完善土地税收调节政策,鼓励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二十五)组织开展土地整治技术集成与应用。
加强土地整治技术集成方法研究,组织实施一批土地整治重大科技专项,选取典型区域开展应用示攻关。
在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和土地修复中,综合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城市更新,修复损毁土地,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二十六)深入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模县市创立。
完善创立活动指标标准体系和评选考核方法,深化创立活开工作机制建立,定期评选模县市,引导开展节约集约示省建立。
以创立活动引导各地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开展理念;广泛发动社会各方力量,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进课堂。
八、加强评价监管宣传
(二十七)全面清查城乡建立用地情况。
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为根底,通过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和年度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全面掌握城乡建立用地的构造、布局、强度、密度等现状及其变化情况。
在此根底上,各地可根据需要开展补充调查,为充分利用各类闲置、低效和未利用土地及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提供详实的建立用地根底数据。
(二十八)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评价。
持续开展单位国生产总值建立用地消耗下降目标的年度评价。
进一步完善开发区建立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适时更新评价制度。
部署开展城市节约集约用地初始评价,在初始评价根底上开展区域和中心城区更新评价。
加快建立工程建立工程节地评价制度,明确节地评价的围、原则和实施程序,通过制度规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二十九)加强建立用地全程监管及执法督察。
全面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超过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开工时间一年以上未开工、且未开工建立用地总面积已超过近五年年均供地量的市、县,要暂停新增建立用地供给。
建立健全土地市场监测监管实地核查方法,加大违规信息的网上排查和实地核查。
充分运用执法、督察手段,加强与审计、纪检监察、检察等监视或司法机关的联动,有效制止和严肃查处违规用地行为。
(三十)强化舆论宣传和引导。
充分利用多种媒体渠道和“6.25〞土地日等活动平台,广泛宣传我国土地资源国情和形势,增强社会各界的资源忧患意识,促进形成节约集约用地全民共识。
深入宣传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的做法和典型经历。
加强科普宣传和人才培训,普及推广节约集约用地知识。
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中心工作和主要职责。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结合实际制定细化方案和配套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
部机关各司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及相关单位要结合职责,明确目标任务、具体措施、责任分工和推进时限,确保指导意见的落实。
本文件有效期为8年。
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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