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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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三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三
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管理设备普查技术规则
为规范全国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管理设备的普查任务,依据«国务院关于展开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制定本规则。
一、目的
〔一〕规范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管理设备普查任务,保证普查任务质量。
〔二〕确定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管理设备普查的详细对象、技术路途、方法、内容和步骤。
〔三〕指点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管理设备普查表式的设计和普查软件的开发运用。
二、普查对象
〔一〕普查对象
工业源的普查对象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消费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的一切产业活动单位;集中式污染管理设备的普查对象为各类集中式污染管理设备运营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包括〔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支付«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消费单位;〔2〕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但实践从事工业消费运营活动、有或能够有污染物发生的产业活动单位。
〔二〕普查对象确实定
1、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管理设备一概依照属地原那么确定普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
〔1〕大型结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概归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普查。
〔2〕同一企业散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归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普查。
〔3〕大型公共供暖企业依照企业各消费场所或消费设备〔锅炉〕所在区域,归入区域普查。
2、至200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已验收的企业归入本次普查;投入试消费、试运转,已形成理想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归入本次普查;试消费、试运转缺乏30天的新建项目,不归入本次普查。
2007年12月31日以前投入运转、试运转的集中式污染管理设备〔包括污水处置厂、渣滓处置厂〔场〕、风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不论能否经过验收,均归入本次普查。
3、在2007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归入本次普查。
4、2007年12月31日以前封锁的产业活动单位,不归入本次普查。
三、普查范围
〔一〕工业源
依照片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那么,依据工业源的规模、排污特点和排污量,本次普查将工业源划分为重点污染源〔详见表1〕和普通污染源〔除表1外其他工业行业的产业活动单位〕,区分停止详细调查和简明调查。
表1重点污染源行业分类
①有重金属、风险废物或放射性物质发生的一切产业活动单位
②以下工业行业中一切产业活动单位:
食品制造业〔C14〕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3〕
农副食品加工业〔C13〕
食用植物油加工〔1331〕
制糖〔1340〕
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1352〕
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1362〕
鱼油提取及制品的制造〔1364〕
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制造〔1391〕
蛋品加工〔1393〕
纺织业〔C17〕
棉、化纤印染精加工〔1712〕
毛纺织〔1722〕
麻纺织〔1730〕
丝印染精加工〔1743〕
无纺布制造〔1757〕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C19〕
皮革鞣制加工〔1910〕
羽毛〔绒〕加工〔1941〕
造纸及纸制品业〔C22〕
纸浆制造〔2210〕
手工纸制造〔2222〕
其他纸制品制造〔2239〕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31〕
水泥制造〔3111〕
石棉水泥制品制造〔3123〕
修建陶瓷制品制造〔3132〕
防水修建资料制造〔3134〕
其他修建资料制造〔3139〕
日用玻璃制品及玻璃包装容器制造〔3145〕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3148〕
特种陶瓷制品制造〔3152〕
园林、摆设艺术及其他陶瓷制品制造〔3159〕
云母制品制造〔3162〕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3191〕
电力、热力的消费和供应业〔D44〕
火力发电〔4411〕
热力消费和供应〔4430〕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C25〕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2〕
非食用植物油加工〔1332〕
畜禽屠宰〔1351〕
水产品冷冻加工〔1361〕
水产饲料制造〔1363〕
其他水产品加工〔1369〕
豆制品制造〔1392〕
其他未列明的农副食品加工〔1399〕
毛条加工〔1721〕
毛染整精加工〔1723〕
缫丝加工〔1741〕
毛制品制造〔1752〕
其他纺织制成品制造〔1759〕
毛皮鞣制加工〔1931〕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2221〕
纸和纸板容器的制造〔2231〕
石灰和石膏制造〔3112〕
粘土砖瓦及修建砌块制造〔3131〕
修建用石加工〔3133〕
隔热和隔音资料制造〔3135〕
平板玻璃制造〔3141〕
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3147〕
卫生陶瓷制品制造〔3151〕
日用陶瓷制品制造〔3153〕
石棉制品制造〔3161〕
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资料制造〔3169〕
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199〕
核力发电〔4413〕
③以下工业行业中规模以上的产业活动单位: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B06〕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B09〕
医药制造业〔C27〕
石油和自然气开采业〔B07〕
自然原油和自然气开采〔0710〕
饮料制造业〔C15〕
酒精制造〔1510〕
啤酒制造〔1522〕
葡萄酒制造〔1524〕
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1533〕
固体饮料制造〔1535〕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C20〕
胶合板制造〔2021〕
刨花板制造〔2023〕
通用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40〕
广播电视节目制造及发射设备制造〔4031〕
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4052〕
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4059〕
印制电路板制造〔4062〕
水的消费和供应业〔D46〕
污水处置及其再生应用〔4620〕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B08〕
非金属矿采选业〔B10〕
化学纤维制造业〔C28〕
白酒制造〔1521〕
黄酒制造〔1523〕
其他酒制造〔1529〕
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1534〕
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1539〕
纤维板制造〔2022〕
其别天然板、材制造〔2029〕
电子真空器件制造〔4051〕
集成电路制造〔4053〕
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4061〕
④以下行业中有电镀、熔炼、喷漆工艺的规模以上的产业活动单位:
金属制品业〔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C35〕
公用设备制造业〔C36〕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C37〕
注:
规模以上企业为全部国有工业企业和全部年产品销售支出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
〔二〕集中式污染管理设备
集中式污染管理设备普查范围包括:
污水处置厂、渣滓处置厂〔场〕、风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等。
1、污水处置厂:
包括一切城镇污水处置厂、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置设备和其他污水处置设备。
不包括氧化塘、渗水井、化粪池、改良化粪池、无动力地埋式污水处置装置和土地处置系统。
城镇污水处置厂:
指在城市〔镇〕或工业区,城市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经过排水管道集中于一个或几个处所,并应用由各种处置单元组成的污水处置系统停止污染处置,最终使处置后的污水和污泥到达规则要求后排放或再应用的设备。
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置设备:
指提供社会化有偿效劳、专门从事为工业园区、联片工业企业或周边企业处置工业废水〔包括一并处置周边地域生活污水〕的集中设备或独立运营的单位。
不包括企业外部的污水处置设备。
其他污水处置设备:
指对不能归入城市污水搜集系统的居民区、景色旅游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以及其它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停止就地集中处置的设备。
2、渣滓处置厂〔场〕:
包括渣滓填埋厂〔场〕、渣滓堆肥厂〔场〕和渣滓燃烧厂〔场〕〔包括渣滓发电厂〕。
3、风险废物处置厂:
指提供社会化有偿效劳,将多个工业企业或多个事业单位、第三产业或居民生活发生的风险废物集中起来停止燃烧、填埋等处置的场所或单位。
不包括企业外部自建自用的风险废物处置装置。
4、医疗废物处置厂:
指将医疗废物集中起来停止处置的场所或单位,不包括医院自建自用的医疗废物处置设备。
医疗废物包括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发生的具有直接或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以及其他风险废物。
四、普查内容
〔一〕工业源
1、重点污染源普查内容:
〔1〕工业企业的基本状况,包括单位称号、代码、位置信息、联络方式、经济规模、注销注册类型、行业分类等;〔2〕主要产品、主要原辅资料消耗量、动力结构和消耗量以及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燃料含硫量、灰份等;〔3〕用水、排水状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4〕各类发生污染的设备状况,以及各类污染处置设备树立、运转状况等;〔5〕废水和废气的产、排污及综合应用状况;〔6〕固体废物〔包括风险废物〕的发生、应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状况;〔7〕污染源监测结果;〔8〕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状况。
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锌矿、铜、铁、磷酸盐、煤、铝和钒等11类矿产资源的采选、冶炼和加工企业,其采选的矿石或冶炼加工的主要原资料及主要废物,经初测到达以下条件之一的,归入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
〔1〕矿石或主要原资料〔如精矿〕中U、Th系核素的含量大于0.1Bq/g;
〔2〕矿石或主要原资料〔如精矿〕外表1m处的γ剂量率超出〝外地本底水平〞+50nGy/h;
〔3〕主要废物〔如尾矿、尾渣〕外表1m处的γ剂量率超出〝外地本底水平〞+50nGy/h。
对归入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的企业,普查内容添加伴生放射性矿产品开采量或冶炼加工原料的运用量、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固体废物、废水、废气的发生量,以及其中的放射性活度浓度。
2、普通污染源普查内容:
〔1〕工业企业的基本状况,包括单位称号、代码、位置信息、联络方式、经济规模、注销注册类型、行业类别等;〔2〕主要产品、主要原辅资料消耗量、动力结构和消耗量以及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燃料含硫量、灰份等;〔3〕用水、排水状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4〕各类发生污染的设备状况,以及各类污染处置设备树立、运转状况等;〔5〕废水和废气的产、排污及综合应用状况;〔6〕固体废物的发生、应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状况;〔7〕污染源监测结果;〔8〕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状况。
详细目的项及内容比重点污染源内容要复杂。
3、耐久性无机污染物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普查
〔1〕耐久性无机污染物普查
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C26〕企业,普查内容添加耐久性无机污染物〔氯丹、灭蚁灵、全氟辛基磺酰类化合物、多溴二苯醚、多溴联苯、氯化石蜡42、氯化石蜡52、氯化石蜡70、滴滴涕〕的消费或运用状况。
纺织业〔C17〕、造纸及纸制品业(C2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2〕、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3〕、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C39〕、电力、热力的消费和供应业〔D44〕,有在用、报废含多氯联苯的电容器、变压器的企业,普查内容添加含多氯联苯电容器〔变压器〕的运用状况。
〔2〕消耗臭氧层物质普查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中,消费四氯化碳、甲基溴、含氢氯氟烃的企业,普查内容添加消耗臭氧层物质〔四氯化碳、甲基溴、含氢氯氟烃〕消费的状况。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医药制造业〔C27〕、塑料制品业〔C30〕、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C39〕中,运用四氯化碳、甲基溴、含氢氯氟烃的企业,普查内容添加消耗臭氧层物质〔四氯化碳、甲基溴、含氢氯氟烃〕运用的状况。
〔二〕集中式污染管理设备
集中式污染管理设备普查内容包括:
〔1〕单位基本状况,包括单位称号、代码、位置信息、联络方式等;〔2〕污染管理设备树立与运转状况;〔3〕动力消耗、污染物处置、处置和综合应用状况;〔4〕二次污染的发生、管理、排放状况;〔5〕污染物排放量和监测数据等。
五、普查污染物种类
〔一〕废水普查污染物种类
1、污染物种类
包括:
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或动植物油〕、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等。
2、普查污染物种类确定原那么
〔1〕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或动植物油〕为普查主要目的。
〔2〕其它污染物种类可依据普查对象的原辅资料运用状况、产品的消费状况和消费工艺进程中物料存在状况停止填报,有就填,没有的不填。
〔二〕废气普查污染物种类
1、污染物种类
包括:
废气排放量、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等。
2、普查污染物种类确定原那么
〔1〕废气排放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为普查主要目的。
〔2〕工业粉尘、氟化物等污染物目的可依据普查对象的原辅资料运用状况、产品的消费状况和消费工艺进程中物料存在状况停止填报,有就填,没有的不填。
〔三〕固体废物普查种类
固体废物普查种类包括:
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脱硫设备发生的石膏、污水处置设备发生的污泥、放射性废物、风险废物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风险废物依照«国度风险废物名录»分类普查。
普查对象依据实践状况选择填报。
〔四〕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目的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目的包括:
伴生放射性矿产品开采量或冶炼加工量、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固体废物、废水、废气的发生量;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nGy/h〕、总铀、钍-232、镭-226、总α、总β。
普查对象依据实践状况选择填报。
六、普查技术路途
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管理设备普查技术路途见图1。
七、普查表的填报
1、普查表的分类、填报范围及填报主体
工业源普查表分为工业源普查详表〔简称详表〕和工业源普查简表〔简称简表〕。
重点污染源填报详表,普通污染源填报简表。
集中式污染管理设备普查表分为污水处置厂普查表、渣滓处置厂〔场〕普查表、风险废物处置厂普查表和医疗废物处置厂普查表。
普查表填报的责任主体是普查对象,普查员指点普查对象填报。
2、普查表的发放、报送方式
普查表的填报可采取一致培训、一致宣布、区分填报的方式,由县〔区〕普查机构组织召开普查对象担任人、普查表填报人的普查培训会议,停止一致宣讲,发放普查表,并明白要求普查对象在规则的时间,以规则的方式向县〔区〕普查机构报送。
也可采用由普查员入厂上门发放普查表,解说填表方法,告知收取普查表的时间等方式。
两种方法也可结合运用。
3、普查对象、普查员、普查指点员及普查机构的职责
〔1〕普查表的填报与审核
普查对象应按规则和要求照实填报普查表格,对所填报数据的真实性担任。
并提供与普查相关的基础资料,以备核实普查表填报内容。
基础资料主要包括:
厂区平面布置图,排水管网图,主要工艺流程图,主要物料〔或排放污染物的前体物〕运用量数据,水平衡图,消费报表,煤〔油、燃气〕、电、水等收费票据,产污、治污设备运转记载,环评、清洁消费报告及各种监测报告单等。
普查对象、各级普查机构必需严厉依照规则,运用给定的全国一致的编码填报普查表。
县〔区〕普查机构必需组织专门人员填报普查表行政区划、行业类别和受纳水体等代码,对经市政管网排放的最终受纳水体称号予以核对。
普查员对普查表的内容、目的填报能否完全,以及能否契合«普查表目的解释与填报说明»的规则和要求等停止审核。
普查指点员在普查员审核的基础上,对普查表中数据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停止片面审核。
县〔区〕普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辖区内的重点企业填报的普查数据停止会审,地市级普查机构参与指点审核。
〔2〕现场核对
普查员在发放普查表或入户调查进程中,假定发现清查任务中遗漏的污染源,应依据污染源的规模及性质向其发放普查表,并及时报告县〔区〕普查机构备案;发现普查对象在普查片区内不存在或清查后封锁的企业,应及时报告普查机构。
在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进程中,普查员应到企业依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则»的要求,依据企业提供的消费运营记载、物料〔含水、电及其他动力〕消耗记载、原辅资料凭证、污染处置设备运转记载及污染废物排放监测记载等资料,对企业普查表填报的准确性、真实性停止核对。
假定发现普通污染源有重金属、风险废物或放射性废物发生,应及时报告县〔区〕普查机构,将其改列为重点污染源,并请该普查对象改填普查详表。
普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重点企业抽样停止现场核对,以验证普查表填报和普查员核对的准确性。
八、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方法
工业源采用实践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及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的发生量和排放量;集中式污染管理设备主要采用实践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的发生量和排放量。
〔一〕实践监测法
1、主要内容
实践监测法是依据实践监测普查对象发生和外排废水、废气〔流〕量及其污染物浓度,计算出废气、废水排放量及各种污染物的发生量和排放量。
监测数据包括普查监测数据、历史监测数据和在线监测数据。
其中历史监测数据包括环保部门对该企业停止监视性监测数据〔简称监视监测数据〕、树立项目环保完工验收监测数据〔简称验收监测数据〕、企业委托监测数据和企业自测数据。
普查监测数据、监视监测数据由外地普查机构提供应普查对象。
2、监测数据
〔1〕监测数据的认定
各种实践监测法取得的数据必需契合下述规则,才干作为有效数据,用于核算污染物的发生、排放量。
1普查监测的数据认定
依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办公室印发的«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管理设备监测技术规则»及«关于污染源普查重点源监测任务的补充通知»和«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则»及«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有关效果的说明»的规范及要求,监测失掉的数据。
②历史监测数据的认定
监视监测数据的认定:
近3年内,由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依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停止监视监测失掉的数据,并且经实地核对,企业3年内消费产品、消费工艺、消费规模和治污设备没有发作清楚变化且运转状况良好。
废水污染物年监测频次到达4次以上,废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到达2次以上;并且恣意2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月,恣意3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季度。
监测项目和监测剖析方法契合规范要求。
验收监测数据的认定:
近3年内,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对新建项目、限期管理项目停止验收监测失掉的数据,并且经实地核对,新建或限期管理项目3年内消费产品、消费工艺、消费规模和治污设备没有发作清楚变化且运转状况良好。
委托监测数据的认定:
近3年内,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受企业委托出具的监测数据,并且经实地核对,企业3年内消费产品、消费工艺、消费规模和治污设备没有发作清楚变化且运转状况良好。
废水污染物年监测频次到达4次以上,废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到达2次以上;并且恣意2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月,恣意3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季度。
监测项目和监测剖析方法契合规范要求。
企业自送样品的委托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普查数据运用。
企业自测数据的认定:
具有外地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认可的环境监测资质,近3年内出具的本企业的监测数据。
废水污染物年监测频次到达4次以上,废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到达2次以上;并且恣意2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月,恣意3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季度。
监测项目和监测剖析方法契合规范要求。
企业自测监测数据必需经过外地县〔区〕级及以上环保监测部门质量审核及认定。
③在线监测数据的认定
在线监测设备的树立、装置契合有关技术规范、规则的要求,经过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对比验收监测;并按技术规范、规则的要求停止质量保证/控制,活期校准、校核;日常管理和数据有效性经过环保部门的反省和比对监测实验的认可。
〔2〕监测数据优先采用顺序
①普查监测>历史监测>在线监测
②历史监测数据优先采用顺序:
监视监测>验收监测>委托监测>企业自测
近3年内的监测数据:
首先采用最近一年的数据,如最近一年没有契合要求的监测数据,可逐年后推,最多推至第3年。
〔3〕产、排污量的计算原那么
①废水污染物产排污量
有累计流量计的可按废水流量加权平均浓度和年累计废水流量计算得出;没有累计流量计的,经过监测的瞬时排放量〔均值〕和年消费时间停止核算。
②废气污染物产排污量
经过监测的瞬时排放量〔均值〕和年消费时间停止核算。
〔二〕产排污系数法
产排污系数法是指依据«产排污系数手册»提供的工业行业产排污系数,核算普查对象污染物的发生量和排放量。
详细要求如下:
1、一致采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办公室印发的«产排污系数手册»,不得采用其他各类产排污系数或阅历系数。
2、依据产品、消费进程中产排污的主导消费工艺、技术水平、规模等,选用相对应的产排污系数,结合本企业原、辅资料消耗、消费管理水平、污染管理设备运转状况,确定产排污系数的详细取值,依据本企业2007年度的实践产量,核算产、排污量。
3、«产排污系数手册»中没有触及的行业,可依据企业消费采用的主导工艺、原辅资料,类比采用相近行业的产排污系数停止核算。
〔三〕物料衡算法
物料衡算法是指依据物质质量守衡原理,抵消费进程中运用的物料变化状况停止定量剖析的一种方法。
即:
投入物料量总和=产出物料量总和=主副产品和回收及综合应用的物质量总和+排出系统外的废物质量〔包括可控制与不可控制消费性废物及工艺进程的走漏等物料流失〕
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发生和排放量时,应对企业消费工艺流程和动力、水、物料投入、运用、消耗状况停止充沛调查、了解,从物料平衡剖析着手,对企业的原资料、辅料、动力、水的消耗量、消费工艺进程停止综合剖析,使测算出的污染物发生量和排放量可以比拟真实地反映企业在消费进程中的实践状况。
〔四〕三种方法的运用原那么
1、重点污染源以实践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为主核算污染物的发生量和排放量。
监测数据要契合本技术规则中〝八、〔一〕〞中〝监测数据的认定〞要求;产、排污系数的运用及计算契合本技术规则中〝八、〔二〕〞的要求。
物料衡算法只在无法采用实践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时采用。
2、普通污染源主要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的发生量和排放量,有契合本技术规则中〝八、〔一〕〞中〝监测数据的认定〞要求的监测数据的,可采用实践监测法。
物料衡算法只在无法采用产排污系数法和实践监测法核算时采用。
3、集中式污染管理设备:
污水处置厂采用实践监测法核算污染物的发生量〔或接纳量〕和排放量;其它集中式污染管理设备可依据上述原那么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或实践监测法核算污染物的发生量和排放量。
4、采用实践监测法失掉污染物产、排污量,要用产排污系数法停止核算。
5、假定产排污系数法、实践监测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出现差异:
如两种方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相对误差小于20%,以实践监测法为准最终核定污染物产、排污量。
如两种方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相对误差大于20%,应对实践监测时企业的消费工况及消费工艺等停止核实,照实践监测时企业的消费工况不契合相关监测技术规则要求,那么应核准产、排污系数的运用能否正确,并用核准后的产、排污系数核定污染物产、排污量。
如监测时消费工况契合相关监测技术规则要求,同时产、排污系数的运用正确,那么取实践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结果中污染物排放量大的数据作为认定数据上报。
6、关于运用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产、排污量并出现差异时,应留意以下状况:
〔1〕企业接受委托处置其他企业废水,应扣除接纳其他企业废水中污染物的产、排污量,再比拟实践监测法与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的产、排污量,并按上述原那么最终核定企业的产、排污量;如无法扣除其他企业废水中污染物的产、排污量,那么以产排污系数法最终核定污染物的产、排污量。
〔2〕除水泥、钢铁、电力和焦化行业废气产、排污系数已包括无组织排放外,其他行业均不思索无组织排放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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