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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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Codefordeformationmeasurement
ofbuildingandstructure
JGJ8—2007
J719—2007
同意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实行日期:
2008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710号
建设部对于公布行业标准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的通告
现同意《建筑变形测量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8—2007,自2008年3月1日起实行。
此中,第
3.0.1、3.0.11条为强迫性条则,一定严格履行。
原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
同时取消。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第一版社第一版刊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7年9月4日
前言
依据建设部建标[2004]66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宽泛检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照有关
外国先进标准,在宽泛征采建议的基础上,对原《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进行了订正。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2.术语、符号和代号;3.基本规定;4.变形控制测量;5.沉降观察;6.位移观察;7.特别变形观察;8.数据办理剖析;9.成就整理与质量检查查收。
订正的内容是:
1.将标准的名称订正为《建筑变形测量规范》;4.8、6.4节及附录C;3.将原第2章作较大的改正后成为目前的第
2.增添了第2、7、9章和第4.5、
3章;4.将原第3、4章改正并合
并为目前的第4章;5.在第4、5、6章中分别增添“一般规定”一节;6.将原第6章中的日照变形观察、
风振观察
和裂痕观察放人第7章;7.对原第7章作了较大的改正和扩大后成为目前的第
乞降作业方法等作了较为全面的订正;9.设置了强迫性条则。
8章;8.对有关技术要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记的条则为强迫性条则,一定严格履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迫性条则进行解说,由主编单位负责详细技术内容的解说。
本规范主编单位:
建设综合勘探研究设计院
(北京东直门内大街
177号,邮政编码:
100007)
本规范参编单位:
上海岩土工程勘探设计研究院有限企业西北综合勘探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
大学深圳市勘探测绘院有限企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探设计研究院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
院武汉市勘察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长沙市勘察设计研究院重庆市勘察
院北京威远图数据开发有限企业
本规范主要草拟人:
王丹陆学智张肇基戴建清谢征海陈宜金孙焰
潘庆林王双龙王百发刘广盈张凤录严小平欧海平
1总则
1.0.1为了在建筑变形测量中贯彻履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合用、保证质量,拟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合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基、基础、上部构造及场所的沉降测量、位移测量和特别变形测量。
1.0.3建筑变形测量应能切实地反应建筑地基、基础、上部构造及其场所在静荷载或动荷载及环境等要素影响下的变形程度或变形趋向。
1.0.4建筑变形测量所用仪器设备一定经检定合格。
仪器设备的检定、检验及保护,应切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5建筑变形测量除使用本规范规定的各样方法外,亦可采用能知足本规范规定的技术质量要求的其余方法。
1.0.6建筑变形测量除应切合本规范外,尚应切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符号和代号
2.1术语
2.1
.1
建筑变形deformationofbuildingandstructure
建筑的地基、基础、上部构造及其场所受各样作使劲而产生的形状或地点变化现象。
2.1
.2
建筑变形测量deformationmeasurementofbuildingandstructure
对建筑的地基、基础、上部构造及其场所受各样作使劲而产生的形状或地点变化进行观察,并
对观察结果进行办理和剖析的工作。
2.1
.3
地基foundationsoils
,subgrade
支承基础的土体或岩体。
2.1.4基础foundation
将构造所蒙受的各样作使劲传达到地基上的构造构成部分。
2.1.5基坑foundationpit
为进行建筑基础与地下室的施工所开挖的地面以下空间。
2.1.6基坑回弹reboundoffoundationpit
基坑开挖时因为卸除土的自重而惹起坑底土隆起的现象。
2.1.7沉降settlement,subsidence
建筑地基、基础及地面在荷载作用下产生的竖向挪动,包含下沉和上涨。
其下沉或上涨值称为沉降量。
2.1.8沉降差differentialsettlement
同一建筑的不一样部位在同一时间段的沉降量差值,亦称差异沉降。
2.1.9相邻地基沉降adjacentsubgradesubsidence
因为毗邻建筑间的荷载差异惹起的相邻地基土应力从头散布而产生的附带沉降。
2.1.10场所地面沉降fieldgroundsubsidence
因为长久降雨、管道漏水、地下水位大幅度变化、大面积堆载、地裂痕、大面积潜蚀、砂土液化以及地下采空等原由惹起的必定范围内的地面沉降。
2.1.11位移displacement
本规范特指建筑产生的非竖向变形。
2.1.12倾斜inclination
建筑中心线或其墙、柱等,在不一样高度的点对其相应底部点的偏移现象。
2.1.13挠度deflection
建筑的基础、上部构造或构件等在弯矩作用下因挠曲惹起的垂直于轴线的线位移。
2.1.14动向变形dynamicdeformation
建筑在动荷载作用下产生的变形。
2.1.15风振变形windloadingdeformation
因为受强风作用而产生的变形。
2.1.16日照变形sunshinedeformation
因为受阳光照耀受热不均而产生的变形。
2.1.17变形同意值allowabledeformationvalue
建筑能蒙受而不至于产生伤害或影响正常使用所同意的变形值。
2.1.18基准点benchmark,referencepoint
为进行变形测量而布设的稳固的、需长久保留的测量控制点。
2.1.19工作基点workingreferencepoint
为直接观察变形点而在现场布设的相对稳固的测量控制点。
2.1.20观察点observationpoint
布设在建筑地基、基础、场所及上部构造的敏感地点上能反应其变形特色的测量点,亦称变形点。
2.1.21变形速率rateofdeformation
单位时间的变形量。
2.1.22观察周期timeintervalofmeasurement
前后两次变形观察的时间间隔。
2.1.23变形因子deformationfactor
惹起建筑变形的要素,如荷载、时间等。
2.2符号
2.3代号
DJ——经纬仪型号代码,主要有DJ05、DJl、DJ2等型号
DS——水平仪型号代码,主要有DS05、DSl、DS3等型号
DSZ——自动安平水平仪型号代码,主要有DSZ05、DSZl、DSZ3等型号
GPS——全世界定位系统globalpositioningsystem
PDOP——GPS的空间地点精度因子positiondilutionofprecision
3基本规定
3.0.1以下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时期应进行变形测量: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2复合地基或脆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3加层、扩建建筑;
4受周边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所地下水等环境要素变化影响的建筑;
5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剖析的建筑。
3.0.2建筑变形测量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宜采用国家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或所在地方使
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也可采用独立系统。
当采用独立系统时,一定在技术设计书和技术报告书中明确说明。
3.0.3建筑变形测量工作开始前,应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的等级和要求、变形种类、测量目的、任务要求以及测区条件进行施测方案设计,确立变形测量的内容、精度级别、基准点与变形点布设方案、观察周期、仪器设备及检定要求、观察与数据办理方法、提交成就内容等,编写技术设计书或施测方案。
3.0.4建筑变形测量的级别、精度指标及其合用范围应切合表3.0.4的规定。
注:
l观察点测站高差中偏差,系指水平测量的测站高差中偏差或静力水平测量、电磁波测距三角高
程测量中相邻观察点相应测段间等价的相对高差中偏差;
2观察点坐标中偏差,系指观察点相对测站点(如工作基点)的坐标中偏差、坐标差中偏差以及等价的观察点相对基准线的偏差值中偏差、建筑或构件相对底部固定点的水平位移重量中偏差;
3观察点点位中偏差为观察点坐标中偏差倍;
4本规范以中偏差作为权衡精度的标准,并以二倍中偏差作为极限偏差。
3.0.5建筑变形测量精度级别确实定应切合以下规定:
1地基基础设计为甲级的建筑及有特别要求的建筑变形测量工程,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
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建筑地基变形同意值,分别按本规范第3.0.6,条和第3.O.7条的
规定进行精度估量后,按以下原则确立精度级别:
1)当仅给定单调变形同意值时,应按所估量的观察点精度选择相应的精度级别;
2)当给定多个同种类变形同意值时,应分别估量观察点精度,依据此中最高精度选择相应的精度级别;
3)当估量出的观察点精度低于本规范表3.0.4中三级精度的要求时,应采用三级精度。
2其余建筑变形测量工程,可依据设计、施工的要求,依照本规范表3.0.4的规定,选用适合的精
度级别;
3当需要采用特级精度时,应付作业过程和方法作出特意的设计与论证后实行。
3.0.6沉降观察点测站高差中偏差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估量:
1
依照设计的沉降观察网,计算网中最弱观察点高程的协因数
Q、待求观察点间高差的协因数
Q;
H
h
2
单位权中偏差即观察点测站高差中偏差
μ应按公式(3.0.6—1)或公式(3.0.6—2)估量:
3公式(3.0.6-1)、(3.0.6-2)中的MS和M△S应按以下规定确立:
1)沉降量、均匀沉降量等绝对沉降的测定中偏差MS,对于特高精度要求的工程可按地基条件,联合经验详细剖析确立;对于其余精度要求的工程,可按低、中、高压缩性地基土或细风化、中风化、
强风化地基岩石的类型及建筑对沉降的敏感程度的大小分别选
±0.5mm、±1.Omm、±2.5mm
2)基坑回弹、地基土分层沉降等局部地基沉降以及膨胀土地基沉降等的测定中偏差
n,不该超
过其变形同意值的1/20;
3)
平置构件挠度等变形的测定中偏差,不该超出变形同意值的
1/6;
4)
沉降差、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等相对沉降的测定中偏差,不该超出其变形同意值的
1/20;
5)
对于拥有科研及特别目的的沉降量或沉降差的测定中偏差,
可依据需要将上述各项中偏差乘以1
/5~l/2系数后采用。
3.0.7位移观察点坐标中偏差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估量:
1应依照设计的位移观察网,计算网中最弱观察点坐标的协因数
x
Q、待求观察点间坐标差的协因数Q
△X
;
2单位权中偏差即观察点坐标中偏差μ应按公式(3.0.7—1)或公式(3.0.7—2)估量:
3公式(3.0.7—1)、(3.0.7—2)中的Md和M△d应按以下规定确立:
1)对建筑基础水平位移、滑坡位移等绝对位移,可按本规范表3.0.4选用精度级别;
2)受基础施工影响的位移、挡土设备位移等局部地基位移的测定中偏差,不该超出其变形同意值
重量的1/20。
变形同意值重量应按变形同意值的1/2采用;
3)建筑的顶部水平位移、工程设备的整体垂直挠曲、全高垂直度偏差、工程设备水平轴线偏差等
建筑整体变形的测定中偏差,不该超出其变形同意值重量的l/10;
4)高层建筑层间相对位移、竖直构件的挠度、垂直偏差等构造段变形的测定中偏差,不该超出其变形同意值重量的1/6;
5)
基础的位移差、转动挠曲等相对位移的测定中偏差,不该超出其变形同意值重量的
1/20;
6)
对于科研及特别目的的变形量测定中偏差,可依据需要将上述各项中偏差乘以
1/5—1/2系数
后采用。
3.0.8建筑变形测量应按确立的观察周期与总次数进行观察。
变形观察周期确实定应以能系统地反
映所测建筑变形的变化过程、且不遗漏其变化时辰为原则,并综合考虑单位时间内变形量的大小、变形特色、观察精度要求及外界要素影响状况。
3.0.9建筑变形测量的初次(即零周期)观察应连续进行两次独立观察,并取观察结果的中数作为变形测量初始值。
3.0.10一个周期的观察应在短的时间内达成。
不一样周期观察时,宜采用同样的观察网形、观察路线和观察方法,并使用同一测量仪器和设备。
对于特级和一级变形观察,宜固定观察人员、选择最正确观察时段、在同样的环境和条件下观察。
3.0.11当建筑变形观察过程中发生以下状况之一时,一定立刻报告拜托方,同时应及时增添观察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
1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样变化;
2变形量达到或高出预警值;
3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
4建筑自己、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样;
5因为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祸惹起的其余变形异样状况
4变形控制测量
4.1一般规定
4.1.1建筑变形测量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的设置应切合以下规定:
1建筑沉降观察应设置高程基准点;
2建筑位移和特别变形观察应设置平面基准点,必需时应设置高程基准点;
3当基准点离所测建筑距离较远以致变形测量作业不方便时,宜设置工作基点。
4.1.2变形测量的基准点应设置在变形地区以外、地点稳固、易于长久保留的地方,并应按期复测。
复测周期应视基准点所在地点的稳固状况确立,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宜1~2月复测一次,点位稳固后宜每季度或每半年复测一次。
当观察点变形测量成就出现异样,或当测区遇到地震、洪水、爆破等外界要素影响时,应及时进行复测,并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对其稳固性进行剖析。
4.1.3变形测量基准点的标石、标记埋设后,应达到稳固后方可开始观察。
稳固期应依据观察要求与地质条件确立,不宜少于1.5d。
4.1.4当有工作基点时,每期变形观察时均应将其与基准点进行联测,而后再对观察点进行观察。
4.1.5变形控制测量的精度级别应不低于沉降或位移观察的精度级别。
4.2高程基准点的布设与测量
4.2.1特级沉降观察的高程基准点数不该少于4个;其余级别沉降观察的高程基准点数不该少于3个。
高程工作基点可依据需要设置。
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应形成闭合环或形成由附合路线构成的结点网。
4.2.2高程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地点的选择应切合以下规定:
1高程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应避开交通干道主路、地下管线、库房货仓、水源地、河岸、柔软填土、滑坡地段、机器振动区以及其余可能使标石、标记易遭腐化和损坏的地方;
2高程基准点应选设在变形影响范围以外且稳固、易于长久保留的地方。
在建筑区内,其点位与周边建筑的距离应大于建筑基础最大宽度的2倍,其标石埋深应大于周边建筑基础的深度。
高程基准点也可选择在基础深且稳固的建筑上;
3高程基准点、工作基点之间宜便于进行水平测量。
当使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进行观察时,宜使各点四周的地形条件一致。
当使用静力水平测量方法进行沉降观察时,用于联测观察点的工
作基点宜与沉降观察点设在同一高程面上,偏差不该超出±1cm。
当不可以知足这一要求时,应设置上下高程不一样但地点垂直对应的协助点传达高程。
4.2.3高程基准点和工作基点标石、标记的选型及埋设应切合以下规定:
1高程基准点的标石应埋设在基岩层或原状土层中,可依据点位所在处的不一样地质条件,选埋基岩水平基点标石、深埋双金属管水平基点标石、深埋钢管水平基点标石、混凝土基本水平标石。
在基岩壁或坚固的建筑上也可埋设墙上水平标记;
2高程工作基点的标石可按点位的不一样要求,采用浅埋钢管水平标石、混凝土一般水平标石或墙上水平标记等;
3标石、标记的形式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履行。
特别土地域和有特别要求的标石、标记规格及埋设,应另行设计。
4.2.4高程控制测量宜使用水平测量方法。
对于二、三级沉降观察的高程控制测量,当不便使用水平测量时,可使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
4.3平面基准点的布设与测量
4.3.1平面基准点、工作基点的布设应切合以下规定:
1各级别位移观察的基准点(含方向定向点)不该少于3个,工作基点可依据需要设置;
2基准点、工作基点应便于检核校验;
3当使用GPS测量方法进行平面或三维控制测量时,基准点地点还应知足以下要求:
1)应便于部署接收设备和操作;
2)视场内阻碍物的高度角不宜超出15°;
3)离电视台、电台、微波站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的距离不该小于200m;离高压输电线和微波无线电信号传输通道的距离不该小于50m;周边不该有激烈反射卫星信号的大面积水域、大型建筑以及热
源等;
4)通视条件好,应方便后续采用惯例测量手段进行联测。
4.3.2平面基准点、工作基点标记的形式及埋设应切合以下规定:
1对特级、一级位移观察的平面基准点、工作基点,应建筑拥有强迫对中装置的观察墩或埋设特意
观察标石,强迫对中装置的对中偏差不该超出土0.1mm;
2照准标记应拥有显然的几何中心或轴线,并应切合图像反差大、图案对称、相位差小和自己不变形等要求。
依据点位不一样状况,可采用重力均衡球式标、旋人式杆状标、直插式觇牌、屋顶标和墙上
标等形式的标记。
观察墩及重力均衡球式照准标记的形式,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履行;
3对用作平面基准点的深埋式标记、兼作高程基准的标石和标记以及特别土地域或有特别要求的标石、标记及其埋设应另行设计。
4.3.3平面控制测量可采用边角测量、导线测量、GPS测量及三角测量、三边测量等形式。
三维控制测量可使用GPS测量及边角测量、导线测量、水平测量和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组合方法。
4.3.4平面控制测量的精度应切合以下规定:
1测角网、测边网、边角网、导线网或GPS网的最弱边边长中偏差,不该大于所选级其余观察点坐标中偏差;
2工作基点相对于周边基准点的点位中偏差,不该大于相应级其余观察点点位中偏差;
3用基准线法测定偏差值的中偏差,不该大于所选级其余观察点坐标中偏差。
4.3.5除特级控制网和其余大型、复杂工程以及有特别要求的控制网应特意设计外,对于一、二、三级平面控制网,其技术要求应切合以下规定:
1测角网、测边网、边角网、GPS网应切合表4.3.5—1的规定:
2各级测角、测边控制网宜布设为近似等边三角形网,其三角形内角不宜小于30°;当受地形或其余条件限制时,个别角可放宽,但不该小于25°。
宜优先使用边角网,在边角网中应以测边为主,加测部分角度,并合理配置测角和测边的精度;
3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应切合表4.3.5—2的规定:
4.3.6对于三维控制测量,其平面地点和高程应分别切合平面基准点和高程基准点的布设和测量规
定。
4.4水平测量
4.4.1采用水平测量方法进行各级高程控制测量或沉降观察,应切合以下规定:
1各等级水平测量使用的仪器型号和标尺种类应切合表4.4.1—1的规定:
2使用光学水平仪和数字水平仪进行水平测量作业的基本方法应切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一、二等水平测量规范》GB12897和《国家三、四等水平测量规范》GBl2898的相应规定;
3一、二、三级水平测量的观察方式应切合表4.4.1—2的规定:
4特级水平观察的观察次数厂可依据所选精度和使用的仪器种类,按公式(4.4.1—1)估量并作调整后确立:
对按公式(4.4.1—1)估量的结果,应按以下规定履行:
1)当1<r≤2时,应采用来回观察或单程双测站观察;
2)当2<r<4时,应采用两次来回观察或正反向各按单程双测站观察;
3)当r≤1时,对高程控制网的初次观察、复测、各周期观察中的工作基点稳固性检测及初次沉降观察应进行来回测或单程双测站观察。
从第二次沉降观察开始,可进行单程观察。
4.4.2水平观察的有关技术要求应切合以下规定:
1水平观察的视线长度、前后视距差和视线高度应切合表4.4.2—l的规定:
2水平观察的限差应切合表的规定:
4.4.3使用的水平仪、水平标尺在项目开始前和结束后应进行检验,项目进行中也应按期检验。
当
观察成就出现异样,经剖析与仪器有关时,应及时对仪器进行检验与校订。
检验和校订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国家一、二等水平测量规范》GBl2897和《国家三、四等水平测量规范》GBl2898的规定履行。
检验后应切合以下要求:
1对用于特级水平观察的仪器,i角不得大于10";对用于一、二级水平观察的仪器,i角不得大于15";
对用于三级水平观察的仪器,i角不得大于20"。
赔偿式自动安平水平仪的赔偿偏差绝对值不得大于0.2";
2水平标尺分划线的分米分划线偏差和米分划间隔真长与名义长度之差,对线条式因瓦合金标尺不该大于0.1mm,对区格式木质标尺不该大于0.5mm。
4.4.4水平观察作业应切合以下要求:
1应在标尺分划线成像清楚和稳固的条件下进行观察。
不得在日出后或日落前约半小时、太阳中天前后、风力大于四级、气温突变时以及标尺分划线的成像跳动而难以照准时进行观察。
阴天可全天观察;
2观察前半小时,应将仪器置于露天暗影下,使仪器与外界气温趋于一致。
设站时,应用测伞遮盖阳光。
使用数字水平仪
前,还应进行预热;
3使用数字水平仪,应防止望远镜直接对着太阳,并防止视线被遮挡。
仪器应在其生产厂家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工作。
振动源造成的振动消逝后,才能启动测量键。
当地面振动较大时,应随时增添重复测量次数;
4每测段往测与返测的测站数均应为偶数,不然应加入标尺零点差更正。
由往测转向返测时,两标
尺应交换地点,并应从头整置仪器。
在同一测站上观察时,不得两次调焦。
转动仪器的倾斜螺旋和测微鼓时,其最后旋转方向,均应为旋进;
5对各周期观察过程中发现的相邻观察点高差改动迹象、地质地貌异样、周边建筑基础和墙体裂痕等状况,应做好记录,并画草图。
4.4.5凡高出本规范表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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