势在必行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去杠杆银保监联合授信办法出台.docx
- 文档编号:4795282
- 上传时间:2022-12-09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353.43KB
势在必行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去杠杆银保监联合授信办法出台.docx
《势在必行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去杠杆银保监联合授信办法出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势在必行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去杠杆银保监联合授信办法出台.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势在必行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去杠杆银保监联合授信办法出台
势在必行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去杠杆银保监联合授信
办法出台
金融监管研究院:
刚刚,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银行
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
[2018]24号)。
本文纲要一、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4号)三、银保监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背景和目的本次通知发布的背景是,近年来企业信用风险事件频发,包括银行贷款成为不良以及信用债违约风险事件不断,给予了政策制定者们一些警示,尤其是某些大中型企业往往凭借各家行信息割裂,采取多头授信的方式,过度授信的行为,导致信贷资金空转,整个社会融资杠杆率居高不下产生了各种问题。
监管的措施明确了银行间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了对企业授信整体信用风险管控机制,有效防范重大风险的隐患。
盘活了企业信贷资源,促使信贷资金能够真正服务于实体经济。
本次通知可以说是与大资管新规的精神一脉相承,首先是大资管新规消除影子银行和通道业务,促使银行贷款回表,然后再通过联合授信防止大型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多头融资和过度融资,可见银保监本次也是坚决贯彻“去杠杆”要求,通过联合授信的方式避免银行过度“抱团取暖”从而引
发整个系统的授信集中度风险。
此前,虽然监管对于单一银行对单一企业集团授信集中度风险已建立了相应的监管制度,而且此前银监也早已多次发文要求防范集团企业授信风
口
号;
险,(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5]181号;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包括第四条第
款所列各类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否则将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
”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存在大量通道业务规避监管的行为,造成了很多影子银行业务没有纳入监管体系,这也使得用贷款卡在人行征信系统中所查询到的集团企业用信情况失真,贷款卡信息没有办法反映企业的真实负债情况。
另外,对于集团客户的授信,各银行之间还有个不成文的惯例叫“参照同业”,例如某集团企业只要在一家大型国有银行获得了授信,那么本行就可以参照同业同样给予这家企业授信额度,在授信流程上会便利很多。
这种“抱团取暖”的逻辑是既然大行都给了授信,那么我行锦上添花,大家都给这家集团企业授信,就能最大程度地避免这家企业出现流动性风险。
但在目前“去杠杆、破刚兑”的大环境下,显然这种抱团行为更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银保监需要发文规范这种多头授信的问题。
由于我国国内商业银行的授信大多是“伪授信”,因为授信完成在用信阶段依然需要银行的严格审查,例如,还需要符合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宏观调控行业的要求,以及贷款规模是否充足等问题,并不像国际惯例那样的一旦承诺“授信”企业就需要支付费用,并且可以根据企业要求随时提款。
因此银行给出的“授信额度”也并没有多大实际意义。
本次联合授信后,可能会出现企业和多家银行一起谈总授信额度的情况,类似银团贷款的操作流程。
但是,由于大型集团企业的授信多在总行层面,常常涉及大量的下属公司,各银行的授信流程本来就非常漫长。
联合授信的模式是否能够顺利开展预计还会遇到很多问题,有可能会进一步拉长企业的授信流程。
各银行之间出于竞争关系,是否会相互积极配合也是个问题。
而银团贷款由于是国际上早已经具备成熟的协议文本和操作模式,对于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等角色都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与定位,再加上行业协会的支持,所以模式基本已经非常成熟。
企业范围和运作机制此次联合授信机制适用企业范围主要根据在银行业的融资余额和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两个指标确定。
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强制建立;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50亿元之间的企业自愿建立。
对于适用的企业,一协商确定联合授信额度,企业在额度内享有自主融资的权利;二监测联合授信额度使用情况,银行
在剩余融资额度内向该企业提供融资;三建立预警机制。
触发预警状态的,银行需更加审慎严格对待其信贷审批。
确可能发生偿债风险的,再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开展债务重组和资产保全等。
联合授信机制通过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联席会议决议来对适用对象进行约束。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视情况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跨领域联合惩戒、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
主要特点1.监管范围广。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
金融衍生品风险敞口)都一网打尽。
2.涉及金融多。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要求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其债权银行都应建立和参加通过建立联合授信委员会,分享授信信息。
按照这个标准,一大波银行业机构必将
被波及,数量难以估计。
3.协调难度大。
涉及银行在报告银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银行业协会是否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及专业知识资源来迅速组织不同地区、不同债权规模的中外资银行一起来授信机制,挑战无疑十分巨大。
4.合规成本高。
由于联合授信委员会是按照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融资余额来建立的,那么当一大型银行为多家企业或企业提供的债务
融资余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则此一家债权银行不得不同授信委员会的应对之策必然各有差异,同时管理好多个联合授信委员会的决议并遵从行事,合规成本之高不言而喻。
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4号)来源:
审慎规制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银行业协会:
为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有效防控企业杠杆率上升引发的信用风险,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联合授信试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充分认识联合授信的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联合授信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企业杠杆率要求,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
各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联合授信机制对于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整体管控能力,有效遏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以及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意义,把试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组织认真学习研究,深刻领会政策内涵和工作要求。
二、切实加强工作组织协调各银监局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
确任务,强化责任,细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各银监局试点工作方案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各银监局要指导辖内银行业协会做好会员单位的协调组织工作,加快完成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各项配套工作机制;要加强与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和配合。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照《办法》要求,针对试点企业制定专门的授信政策、管理制度、
业务流程,督促指导分支机构按照属地银监局要求,积极参明确的标准,遵循差异化原则选择试点企业,确保试点企业在性质、行业、规模上具有较强代表性。
各银监局辖内试点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10家,计划单列市以及经济总量
较小的省份可适当减少试点企业数量,但不得低于5家。
各银监局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试点企业名单报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四、持续监测跟踪各银监局要对试点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
对试点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对涉及的重大政策事项,要主动请示报告。
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自2018年3季度起每季末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试点工作情况。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适时开展试点工作评估,根据试点情况修订完善《办法》,稳妥有序推广实施联合授信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银企合作关系,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有效防控重大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授信是指拟对或已对同一企业(含企业集团,下同)提供债务融资的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改进银企合作
模式,提升银行业金融服务质效和信用风险防控水平的运作制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依法合规。
联合授信机制运行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
市场导向。
联合授信机制运作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注重平等协商,明晰权利义务,坚守契约精神,尊重各方合法权益。
公开透明。
联合授信机制各参与主体应按照约定及时完整真实地披露信息,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信息透明度。
第二章联合授信管理架构第五条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同一企业进行授信时,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收集汇总、交叉验证企业经营和财务
信息。
第六条对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
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发现企业符合第六条明确的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条件时,应通知银行业协会。
银行业协会协调企业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1个月内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第八条企业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签署联合授信成员银行协议(以下简称“成员银行协议”),并组建联合授信委员会。
成员银行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联合授信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议事规则、运作方式,成员银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联合风险防控、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的工作规则等。
第九条联合授信委员会应履行以
职能:
(一)共同收集汇总、交叉验证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防止企业隐藏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规避银行授信管理要求。
(二)共同挖掘企业内外部信息源,运用必要技术手段,汇总梳理企业关联关系,识别隐性关联企业和实际控制人。
(三)联合评估企业的整体负债状况、实际融资需求和经营状况,测算企业可承受的最高债务水平,设置企业融资风险预警线。
(四)与企业就确定联合授信额度和风险管理要求等进行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
其中,联合授信额度包括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渠道
的债务融资,以及对集团外企业的担保。
(五)协同监测企业履约情况,发现企业存在不当行为,或出现风险信号时,联合采取风险防控、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措施。
第十条合授信委员会全体成员银行和企业之间应签署联合授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银企协议”)。
银企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一)成员银行应按融资合同和相关协议的
银行调低对企业授信额度时应提前1个月告知企业;成员银行在与企业约定的联合授信额度内向企业提供融资;
四)企业在联合授信额度内,可自主选择成员银行作为融资业务合作对象,协商确定融资条件。
(五)企业应及时完整地向联合授信委员会披露所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提
供真实财务报表,在各类融资行为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联合授信委员会;(六)企业通过联合授信委员会外的其他渠道,进行可能实质性改变企业债务状况的重大融资和重大对外担保前,应征得联合授信委员会同意;(七)企业应允许在成员银行范围内共享企业提供的各类信息,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企业融资台账信息,成员银行不得在约定的信息共享范围外泄露和滥用企业提供的信息。
银企协议
中的约定事项应在成员银行与企业签订的融资合同中予以
责审议决定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是联合授信委员会的决策机
构,其决议对全体成员银行有约束力。
联席会议应制定明确
度召开一次。
如遇重大事项,由牵头银行或占成员银行债权总金额三分之一以上比例成员银行提请,可召开临时联席会议。
第十三条联席会议审议批准事项,涉及设定和调整企业联合授信额度、启动和解除风险预警、制定和修订成员银行协议和银企协议等重大事项,应经占成员银行债权总金额三分之二以上比例成员银行及全体成员银行过半数同意;其他事项应经占成员银行债权总金额二分之一以上比例成员银行同意。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融资前,应查询该企业和企业所在集团联合授信机制的建立情况。
已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成为联合授信委员会成员银行后,方可在联合授信额度内向该企业提供融资。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签署成员银行协议或以其他适当形
式认可并承诺遵守成员银行协议后,自动加入联合授信委员
业的存量融资额以及拟新增融资额合计不超过企业融资总额5%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企业不突破联合授信额度的前提下,可不加入联合授信委员会向企业提供融资。
但应在每
次融资行为发生或融资余额发生变动5个工作日内向联合授
余额为零的成员银行可主动退出该企业的联合授信委员会。
连续12个月对企业融资余额为零的成员银行,自动退出该
企业的联合授信委员会。
牵头银行应做好相关登记和报备工
其他成员银行共享的企业信息;
(二)向联席会议提交议案;
三)提请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四)遵守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和联席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五)向成员银行真
实全面地共享本行对企业的融资信息,以及企业向其报送的
推选产生一家牵头银行,并可增设副牵头银行。
担任牵头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向企业提供的实际融资额居所有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前三位;
(二)与企业无关联关系。
第
九条牵头银行不再符合作为牵头银行条件或不愿意继续履行牵头银行职责的,联席会议应改选牵头银行。
牵头银
行履职不到位,可由二分之一以上成员银行提议改选牵头银
会议;(三)研究认定企业集团的全部成员,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四)测算企业联合授信额度,设置融资风险预警线,
提交联席会议审议;(五)建立和维护企业融资台账,监测
督成员银行协议和联席会议各项决议的执行,向联席会议或
要求,代表联合授信委员会向银行业协会报送融资台账等应
报送或备案的信息;(八)成员银行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员会应对企业运行管理、经营效益、重大项目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交叉违约等信用风险有关情况进行监测。
信息搜集、共享工作由牵头银行组织实施。
各成员银行应按照
成员银行协议,向牵头银行提供相关信息;牵头银行应及时
全信用风险管理体系,落实统一授信、穿透管理等要求,确
信委员会可以根据企业的风险状况提出风险防控要求,但不得统一规定对企业的利率、期限、抵(质)押要求等融资条件。
成员银行在不违反成员银行协议的前提下,自行确定融资条件,自主作出授信决策、独立进行审批,并按照本行对企业风险的评估,实施后续管理和资产分类。
第二十四条联合授信委员会应根据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测算其可承受的最高债务水平,就测算依据和测算结果与企业充分沟通,协商一致后共同确认企业联合授信额度。
企业实际融资总额不得超过双方确认的联合授信额度。
联合授信委员会测算企业联合授信额度时应至少考虑以下要素:
资产负债水平、利
润及其增长率水平、经营现金流、所属行业、所在区域、还
企业定期复评企业联合授信额度,企业因经营需要需调整联
计算企业集团实际融资总额时,应包括各成员银行认定的该企业集团所有成员(不含集团内金融类子公司)的融资。
第
七条联合授信机制建立后,由牵头银行牵头组建专职小组,建立并维护企业融资台账。
融资台账应至少包括企业联合授信额度、实际融资和对外担保情况、剩余融资额度、融资违约情况等内容。
已确认的企业实际融资及对集团外企业担保,应在企业融资额度使用台账中逐笔登记,并等额扣
减企业剩余融资额度。
第二十八条牵头银行应在成员银行
时,进入企业融资风险预警状态:
(一)企业实际融资达到联合授信额度90%或联合授信委员会设置的融资风险预警
线;
(二)银行对企业融资中出现数额较大的不良资产,企处外部环境、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方面出现重大变化,有可能引发企业偿付困难的。
第三十条进入风险预警状态后,牵头银行要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应对方案。
对企业可能加大成员银行债权风险的新增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更加审慎严格的信贷审批标准、风险管控措施和相应风险缓释手段。
第三当预警情形已消除,或联合授信委员会认定相关预警信息对各成员银行债权不构成重大风险时,可解除风险预警状态。
第三十二条当企业可能发生偿债风险时,联合授信委员会应与企业的其他债权人联合组建债权人委员会,集体研究债
务重组等措施,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相关工作。
建立配套的统计信息系统,监测联合授信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动态更新企业融资信息,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四条联合授信委员会授权牵头银行向银行业协会备案以下事项:
(一)联合授信机制成立后应在个工作日内报备;
(二)修改银企协议或成员银行协议,做出
调整联合授信额度等重大决策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备;
三)企业进入风险预警状态应立即报备。
第三十五条行业协会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全面开放相关统计信息系统,并定期报告联合授信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
第三条对于违反银企协议,提供虚假信息,超出联合授信额度对外融资,逃废成员银行债务的企业,可由牵头银行组织成员银行按银企协议约定进行联合惩戒。
情况严重的,银行业协会可将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实现跨领域联合惩戒。
第三十七条
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成员银行,联合授信委员会可依据成员银行协议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协会可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
对拒不纠正整改,影响联合授信机制运行,可能引发重大风险
事件的,银行业协会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未加入联合授信委员会前向已建立联合授信委员会的企业提供融资,符合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成员银行违反成员银行协议,并未按照联合授信委员会要求采取纠正措施;(三)成员银行违反银
企协议,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四)未按要求向银行业协会
本办法规定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相关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本办法实施3个月内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第四
条联合授信机制建立时,若企业存量实际融资总额超过联合授信机制确定的联合授信额度,联合授信委员会应与企业协商确定达标过渡期,报银行业协会备案。
过渡期原则上
不超过3年。
超过联合授信额度的存量融资由联合授信委员
之日起施行。
银保监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来源:
宣传部
1.《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出台的背景
和意义?
近年来,我国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的问题日趋
突出,
些大中型企业债务规模大,杠杆率高,财务负担重,偿债能力弱,存在严重风险隐患。
少数企业过度融资也挤占了稀缺的金融资源,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
当前,对防范单
银行对单一企业(含企业集团,下同)的授信集中度风险已
建立了相应的监管制度,但对于约束多家银行对单一企业过度融资还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企业杠杆率,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工作部署,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将在防控
重大企业信用风险,优化信贷资源配置等方面产生积极作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缺乏事前控制和事中监测的监管制度缺陷,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准确掌握企业实际融资状况,科学评估其整体风险水平,预先识别和前瞻防控风险。
二是防控重大信用风险。
联合授信机制有助于强化银行间信息共享,抑制银行之间因信息割裂导致的授信不审慎,压缩企业多头融资的制度空间,有效防范企业超出其偿债能力的融资。
三是优化信贷资源配置。
联合授信机制通过约束少数大型企业过度融资,释放银行低效运作的存量信贷资产,将其配置到小微企业、创新企业、“三农”等领域,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经济整体运行效率。
2.《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42条,分为六章,分别为总则、联合授信管理架构、联合风险防控、联合风险预警处置、联合惩戒及监督管理、附则。
总则部分,明确了联合授信机制目标、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联合授信管理架构部分,明确了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联席会议制度等运作管理框架。
联合风险防控部分,明确了信息共享、联合授信额度管理和融资台账管理等风险防控机制。
联合风险预警处置部分,明确了企业进入风险预警状态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应对和处置机制。
联合惩戒及监督管理部分,明确了对违规企业和违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惩戒措施。
附则部分明确了《办法》实施时间和过渡期安排。
3.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哪些企业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联合授
信机制的主要目标是防范企业重大信用风险事件,适用对象
为债权人数量多、债务规模大、外部风险影响广的大中型企业,依据在银行业的融资余额和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两个指标,《办法》确定了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范围。
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
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在试点期间,各银监局应根据上述标准,在辖内
选取性质、行业、规模上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试点对象。
4.联合授信机制的组织安排是怎样的?
联合授信机制坚持市
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主要通过成员银
行协议、银企协议等法律合约,以及联席会议决议等内部约条件企业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签署联合授信成员银行协议,组建联合授信委员会。
按照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牵头银行和成员银行之间权利义务。
二是银企协议。
《办法》要求联合授信委员会与企业签订银企协议,在银企协议中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融资业务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协议的违约责任。
三是联席会议决议。
《办法》要求联合授信委员会设立联席会议,负责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对全体成员银行有约束力,以确保联合授信机制稳健运行。
5.联合授信机制的运作机制是怎样的?
联合授信机制的运作
机制如下:
一是协商确定联合授信额度。
联合授信委员会根据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测算其承债能力,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共同确认联合授信额度,企业在额度内享有自主融资的权利。
联合授信额度包括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渠道的债务融资,以及对集团外企业的担保。
二是监测联合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联合授信委员会建立企业融资台账,对已确认的企业实际融资及对集团外企业担保,
在融资台账中等额扣减企业剩余融资额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融资前,应查询剩余融资额度,在剩余融资额度内向该企业提供融资。
三是建立预警机制。
《办法》规定了预警状态触发、管理和退出的要求。
对处于预警状态企业的新增融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更加审慎严格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势在必行 抑制 多头 融资 过度 杠杆 银保监 联合 办法 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