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工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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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工学院章程
盐城工学院章程
(年月日盐城工学院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的关系及学校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学校举办者的权利义务
第二节学校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四章学校组织机构
第一节学校决策与规章制度
第二节学校党委
第三节校长
第四节学校其他机构
第五章基础组织机构
第六章学生、学员及校友
第七章教职工
第八章经费、资产、经营、财务、后勤及档案
第九章 校训校徽 校歌 校庆日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2条学校名称为盐城工学院。
学校简称:
学校英文名称:
YANCHENGINSTITUTEOFTECHNOLOGY英文缩写:
学校域名:
第3条 学校法定住所:
江苏省盐城市黄海中路20号。
学校根据办学资源分布,可设多个校区。
在办学过程中并入学校的机构,均为学校的组成部分。
第4条 学校创建于1958年6月,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江苏省人民政府与盐城市人民政府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江苏省教育厅。
第5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6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立足盐城,面向江苏,服务长三角地区,为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性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努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7条 学校坚持面向社会,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8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盐城工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的关系及学校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学校举办者的权利义务
第9条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
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10条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制订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五)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六)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11条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鼓励、支持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四)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五)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六)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学校的权利义务
第12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科学研究基地;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人才,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13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执行国家和江苏省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14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和创新。
第15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学校现设置的学科门类有:
工学、理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
第16条学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发展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发展非学历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
第17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对完成学业、符合授予学位规定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18条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科学研究。
第19条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推进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20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四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一节学校决策与规章制度
第21条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校长、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
下列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应当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一)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
第22条学校管理制度是规范学校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社会服务秩序、工作生活秩序、校园安全秩序而要求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办事规程。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
学校党委、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涉及学校、学生、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工勤人员权利义务的、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23条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
学校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学校管理制度。
第二节学校党委
第24条 中国共产党盐城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本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25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其常设机构是党委常委会。
在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它的常委会行使职权、履行其职责,讨论决定学校党委领导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第26条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
党委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纲领、路线,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和谐;
(二)领导制定学校规划,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中的重大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考核和监督;
(三)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发挥基层组织在建设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的应用型高校中的重要作用;
(四)制定学校人才政策,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创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人才辈出和人尽其才的环境;
(五)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
(六)组织讨论并确定学校的章程;
(七)其它需要党委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27条中国共产党盐城工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常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要事项,可以随时召开。
(二)常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和有关常委商定提出;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会议在与会常委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的一半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项表决,其中对决定干部提任,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常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常委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五)常委会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
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是党委提出须调研的重大事项,并责成相关校领导组织调研;二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部分重大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三是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及行政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部分重大事项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干部任免,会前应征求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意见;四是召开党委常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六)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协助分管校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常委会报告。
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说明常委会议事规则。
依据“办法”第九条。
内容来自学校文件)
第28条中国共产党盐城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校长
第29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落实党委决定的相关事项。
第30条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31条副校长和校部机关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
重大行政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学校规划、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负责教师及职工的聘任、考核、奖惩、晋升等管理工作;
(四)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七)其它需要校长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32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其委托的副校长)主持,成员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副校长和学校纪委书记。
(二)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提出,校长办公室收集汇总,经提前商榷后确定。
(三)提交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必须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方案、意见或建议。
(四)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纪监审办公室主任一般应列席会议;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会议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可就议题作必要的补充汇报;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
(五)校长办公会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校党委会决定。
(六)校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相关会务工作,将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事项通知相关部门,协助分管校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校长报告。
第四节学校其他机构
第33条 学校制定学校机构设置条例。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工作机构。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置院、系、所、中心等教学研究机构。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34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由学校有关学科的专家组成,校长兼任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决策、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依照其章程,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审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及处理学术争议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35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校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审议机构,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
第36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
教学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领导、主要部处院系领导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教学委员会主任。
教学委员会是本校本科教学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并指导实施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方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建设方案、教学评估方案等其它教学重大事项。
第37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有关学校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审议教职工聘任、分配、奖惩方案的原则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章程行使权利。
第38条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39条中国教育工会盐城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40条各民主党派、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41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管理制度。
第42条学校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五章 基础组织机构
第43条 学校设立学院(部)。
学院(部)是本校组织实施教学、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44条 学院(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部)发展规划;提出内部机构设置建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办法;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制订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它学术活动;组织实施社会服务活动;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按干部管理权限推荐干部,行使学校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45条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的决策机构,由学院(部)院长(主任)、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组成。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二)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
(三)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院(部)党政负责人,学院(部)分工会主席,同时可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出席党政联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举行,缺席者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或书面表达;
(四)会议做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五)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成和通过的决议,均应该记录在案,并以会议纪要、文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属于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的,由学院党总支书记主持,除此之外由院长主持。
第46条院长(主任)是学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主任)定期向本学院(部)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院长(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执行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组织本学院(部)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学术交流、行政管理等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和实施本院(部)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落实学院(部)教授委员会决定的学术事项;
(五)主持编制学院(部)财务预算,直接或者授权副院长(副主任)负责本院财务开支的审批;
(六)主持对学院(部)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的考核;定期向校长和本学院(部)教代会报告工作。
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工作。
第47条学院(部)党总支部书记主持学院(部)党总支部的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讨论和决定学院(部)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学院(部)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四)根据学校党委的安排,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
(五)指导学院(部)工会、共青团和统一战线的工作;
(六)完成校党委安排和部署的其他工作;
(七)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48条学院(部)设立部门工会委员会,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部门工会委员会和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部)党总支部和学校工会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部)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49条除有特别规定外,本校通过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和其它资源,定期评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情况。
第50条 为促进有组织的重大科研和交叉学科研究,学校设立若干校属研究机构,根据研究机构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校属研究机构下可设研究所等研究机构。
第51条 学校设立校级公用仪器服务平台,直属学校管理;各学院(部)可设置院(部)属公用仪器设备服务平台。
本校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
第52条 学校图书馆是支撑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等各项工作上水平的信息服务与研究中心;学院(部)可以根据学科发展与教学工作的需要,设立专业图书馆或资料室。
第六章 学生、学员及校友
第53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54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55条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56条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学校按照家及学校学位条例的规定,向符合学位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57条学生在校内可以按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
第58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处分。
第59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同时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心理测试、危机干预等服务。
并设立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
第60条学校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对于有关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学生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向学校反映。
第61条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62条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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