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施工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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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张北县郭村20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C标段12.5MW光伏系统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甲方: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日
第一部分合同书
总包单位(全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
甲方)
分包单位(全称):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和乙方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及地点
分包工程名称:
张北郭村二期22MW光伏发电项目C标段12.5MW光伏系统工程
工程地点:
河北省张家口张北县
二、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
1、建筑土建工程
(1)工程承包范围
A、土建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
电站管理区进场道路、电站光伏场区进场道路、电站管理区综合楼、配电室房屋建筑工程、室内外设备基础和电缆沟道、图纸要求区域内的地面及道路硬化、围墙、大门、护坡、室外排水沟、化粪池、冲洗水池、污水收集池等附属工程;箱变基础工程、发电单元光伏支架基础工程、汇流箱、通讯箱及组串式逆变器基础工程、光伏支架及组件安装;管理区及光伏区接地工程施工;标段范围内围栏。
投标方负责现场甲供货物卸车及管理、货物场内二次运输、成品保护等工作。
含测量施工放线。
投标方负责施工机械工具。
除说明外,本标段均为由中标单位包工包料(全包)施工。
B、电气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发电单元支架安装、组件安装及光伏电缆串接线、防雷接地安装工程;发电单元汇流箱、通讯箱、箱变、集中式逆变器和组串式逆变器安装及所需的电缆敷设及接线(包括通讯电缆、网线及光纤熔接)、电缆管及桥架安装;甲方只负责设备和电缆供应(除说明外)。
中标方负责其他一切辅材及施工工作。
(2)工程承包方式:
采用固定总价模式,包含但不限于施工所需的材料、设备及人员均由中标方自行采购及配置(包括施工和安全设施等)。
工程量详见工程清单及计价表。
三、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
大写
小写:
(含税价)。
付款方式:
电汇、银行承兑、转账支票。
四、工期
开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2016年月日开工;
完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2016年月日完工.
五、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范及标准:
分项工程合格率100%;
分项工程优良率≥95%;
分部工程合格率100%;
分部工程优良率≥95%;
单位工程合格率100%;
单位工程优良率≥95%。
六、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书;
2、乙方的报价书;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6、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七、其他条款
1、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2、乙方向甲方承诺:
拥有完成本次项目应具备的一切资质,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3、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按实际发生工程量支付工程款项。
4、乙方向甲方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并与甲方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八、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和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章):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章):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代理人:
代理人: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地址:
地址:
日期:
2016年月日
日期:
2016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l、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甲方:
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乙方:
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总包工程:
指由发包人和甲方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分包工程:
指由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工程师:
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甲方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项目经理:
指甲方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分包项目经理:
指由乙方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总包合同:
指发包人与甲方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分包合同:
指甲方和乙方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3工程建设标准:
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甲方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4图纸:
指由甲方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5报价书:
指由乙方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甲方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
在甲方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乙方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6综合单价:
是指完成该项工程所有包含费用的单价,包含但不限于相应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措施费、保险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及税金等。
1.17中标通知书:
指由甲方发出的确定乙方中标的通知。
1.18开工日期:
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竣工日期:
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乙方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合同价款:
指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施工场地:
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乙方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l.23书面形式:
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8“电站”是指张北县郭村2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电站。
1.29“项目”是指张北县郭村2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电站项目。
1.30“现场”是指张北县郭村2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现场,为合同设备的场所。
1.31“初步验收”是指光伏电站标的内所有工程全部完成且与本工程有关的分系统调试结束,所有分项验收通过后整体启动调试前的验收。
1.32“试运行”是指承包方完成整体调试后,光伏电站系统的各项性能达到设计要求且连续5天的稳定运行。
1.33“竣工验收”是指通过试运行后,性能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承包工作和合同技术部分规定的保证值后,发包方对光伏电站工程的整体验收。
1.34“移交生产”是指电站通过试运行后,各项性能指标达到设计标准,工程质量优良,设备运行良好、无缺陷,通过与工程有关的各专项验收,满足上网条件和电能质量要求后的整体移交。
1.35“最终验收”是指发包方对光伏电站系统保证期满,满足合同要求的各项性能保证指标后的验收。
1.36“保修期”是指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计起按约定的期限。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6)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乙方和甲方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甲方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乙方提供图纸。
乙方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乙方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乙方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乙方的深化设计须经过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如乙方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
乙方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甲方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乙方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甲方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乙方查阅。
当乙方要求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乙方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乙方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乙方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乙方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甲方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义务的情况发生。
5.3乙方与发包人的关系
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
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乙方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
如乙方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甲方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甲方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甲方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
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甲方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乙方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乙方应执行经甲方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2甲方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甲方发出口头指令后6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6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承包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乙方如有异议也应执行。
如甲方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则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3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4甲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
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乙方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甲方可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甲方的工作
9.1甲方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乙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乙方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乙方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乙方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5)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甲方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
10、乙方的工作
10.1乙方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乙方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
乙方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甲方。
(2)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乙方不能按甲方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3)乙方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甲方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乙方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6)乙方应允许甲方、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乙方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乙方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乙方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如在乙方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解除分包合同,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乙方可以得到:
已完工程价款、乙方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
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乙方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50%的补偿。
12、转包与再分包
12.1本工程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
如乙方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2.2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2.3乙方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期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后2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
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24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
虽然甲方同意延期开工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开工,总工期不予顺延。
13.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
14、工程竣工
14.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4.3因甲方负责的甲方供应设备及材料不能按时到达或其他甲方原因,工期是否顺延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质量与安全
15、质量检查与验收
15.1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5.3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运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乙方应就分包工程向甲方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甲方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甲方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5.4乙方应允许并配合甲方或工程师进入乙方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或工程师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15.5乙方完成一道施工工序后进入后一道工序之前,必须通知甲方现场项目部及工程监理进行验收并签证合格后方可进入后一道工序的施工。
16、安全施工
16.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或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6.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乙方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包括在合同的综合单价。
16.3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本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7、合同价款及调整
17.1分包工程的合同价款在本合同书内约定。
17.2分包工程合同综合单价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7.4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乙方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甲方接到报告后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由甲方现场项目部负责工程量的签证,最终工程量确认由甲方预算成本控制部根据施工图和工程量签证单进行竣工结算工程量的双方确认。
20.2乙方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甲方要求且未做整改的,甲方不予计量。
20.3对乙方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和工程量签证。
2l、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如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在确认实施工程量计量结果后10工作日内,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甲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1.3甲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本合同为施工分包合同,分包单位在合同价款内完成全部合同内容非经甲方认可原因造成的价款增加甲方不承担责任,但甲方有权由于分包方未履行合同报价清单、图纸、技术协议要求导致工程安全、质量或工期发生问题而进行的降价与罚款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乙方未完成报价清单中的各项内容进行按比例扣除,除以下原因外,原则不作调整。
1、工程建设规模所引起的投资增加或者减少。
2、因甲方过错造成的费用增加。
3、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
如有单价清单责按单价清单执行,如无单价清单但有类似项目按类似项目执行,上述两种情况外按定额组价下调20%执行。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23.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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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电 项目 工程施工 分包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