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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专业疑难问题解答
勘察专业疑难问题解答
依据:
1、《强制性条文实施导则》及“技术要点说明”;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建设部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2003年1月)
3、《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关技术问题的指导意见》(2004.8)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5、相关规范
(有些问题是没有定论的,需要审图人员把握尺度,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今天我们一起讨论学习,有说得不对的地方,大家一起探讨。
)
1、关于勘察等级的划分,《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不完全一致,如何协调?
答:
两本规范(规程)在勘察等级的划分上存在异同。
GB50021-2001规范:
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按一定组合确定(划分)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分甲、乙、丙三级。
JGJ72-2004规程:
根据高层建筑、场地、地基特征及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综合考虑,直接分出勘察等级“甲乙”两级,并给出表3.0.1。
高规”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与(GB50007-2002)规范“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相一致;而GB50021-2001规范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挂钩。
所以两本勘察规范(规程)在勘察等级划分上存在矛盾。
GB50021-2001规范第14.1.5条“工程勘察等级在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中的作用”:
丙级可根据邻近工程经验,结合触探和土试进行;乙级:
在详勘的基础上,结合邻近工程经验进行,并提供岩土的强度和变形指标;甲级:
除按乙级要求进行外,尚宜提供载荷试验资料。
这一规定,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甲乙丙的地基评价要求一致。
GB是国家标准,JGJ是行业标准,但JGJ是后出版的,重点解决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针对性强,内容更具体,是GB规范的细化和补充。
GB规范勘察等级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挂钩,使用不便;且勘察等级与勘探工作量布设关系不密切,这就失去了勘察等级划分的意义。
JGJ勘察等级与勘探工作量布设关系密切。
建议高层建筑勘察等级划分宜执行JGJ72-2004规程。
2、GB50021-2001第4.1.11条之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是强制性条文,说明搜集资料的重要性。
收集资料不全,是否算违反强制性条文?
目前收集资料确有困难,此矛盾如何处理?
答:
收集资料,了解工程性质,是合理布置勘探工作量的前提。
目前有些勘察人员对收集资料不重视,今后要注意。
有些工程收集资料确有困难,但基本资料必须具备,如建筑物总平面图、结构形式、层数、有无地下室、拟采用的基础形式和埋深等,否则详勘工作难以布置。
如详勘后设计数据有重要改变,业主应委托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
3、桩基工程勘探孔深度达不到桩端平面以下3-5m或只有一部分孔达到,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
答:
这种做法是违反GB50021-2001第4.9.4条之1。
以可压缩性地层为桩端持力层(摩擦桩)时,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必须达到桩端平面以下3-5m(勘探点间距20-35m),否则就违反GB50021-2001规范4.9.4条之1的规定,一个场地只有一部分勘探孔到达上述规定肯定是不行的。
除了一般性勘探孔之外,尚应有1/5-1/3(高层建筑宜取1/3)的控制性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要作验算沉降的桩基,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4、建筑群布孔未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设,如何处理?
详勘阶段,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规范未作规定,应如何把握?
地下室抗剪强度指标试样不足6件是否可以?
答:
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或角点布置,当有障碍物时,允许勘探点作适当移位,对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位移不宜大于3m,对地质条件简单的地区可适当放宽,一般不宜大于5m(据《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关技术问题的指导意见》(2004.8))。
对无特别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范围布置,但前提是同一单元地貌(地质单元),地层水平。
对影响查明地质条件的障碍物,待障碍物清除后应予补钻,并将补钻资料送审图机构备案。
详勘阶段,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不少于初勘要求。
详见2004.8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关技术问题的指导意见99页32条。
对设有地下室的工程,相关土层的抗剪强度及渗透系数等试样数应满足统计(标准值)分析的需要,规定6件是统计所需要的最少数量,对于砂土可用天然休止角和现场标准贯入击数N估算砂土的有效内摩擦角φ,对填土允许提供经验值。
GB50007第4.2.4条规定的抗剪强度指标,当采用室内剪切试验确定时,应选择三轴压缩试验中的不固结不排水剪。
经过预压固结的地基可采用固结不排水剪。
并规定每层土的试验数量不得少于六组——
GB50007规范提倡用三轴,用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确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时所用的指标是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
在多次规范修编中,表5.2.5一直没有变化,一些勘察单位用直剪使用此表计算承载力已积累了一定经验,所以,对二级建筑,可用直接快剪或直接固结快剪指标。
5、GB50021第4.1.16条第1款“……,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范围布置”,何谓无特殊要求?
按方格网布孔造成部分单体建筑范围可能无勘探点,是否合理?
如不同单体采用不同基础型式时是否也可采用方格网状布孔?
答:
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的范围布置勘探点,所谓“特殊要求”,如工业厂房建筑的烟囱或高耸构筑物、重大设备基础,高层建筑层数、荷载和建筑体形变异较大位置处以及电梯井等。
方格状布孔的前提是场地处于同一地貌单元(或地质单元),地层水平,工程为建筑群时可采用方格网状布孔,网格的设置应兼顾建筑群的平面布局,尽量避免个别单体没有勘探点。
当建筑群为多层建筑,拟采用天然地基时,勘探重点是查明暗塘暗浜和填土层厚度,以便确定基础埋置深度,此时应按建筑物周边线布孔。
6、用砂土作为桩端持力层,qpk是否可以超过94-2008规范?
预应力管桩(开口),如何考虑土塞效应?
答:
单桩竖向承载力确定应通过载荷试验确定。
估算单桩承载力时,应结地区经验,根据静力触探试验、标准贯入试验或旁压试验等原位测试结果进行估算,并参照地质条件类似的试桩资料综合确定。
JGJ94-2008规范提供的两种估算方法,其中静力触探法(单双桥)适用于预制桩,另一种经验参数法,对于砂土以其密实度采用查表方法,而砂土密实度由标准贯入击数分类,实质上是标准贯入法估算,但分档粗一些。
用砂土作为桩端持力层,当有类似地质条件的试桩资料时,qpk超过94-2008规范是可以的。
关于开口管桩的土塞效应:
开口管桩的土塞效应类似于钢管桩,其承载机理和承载力随有关因素的变化远比闭口桩复杂。
这是由于沉管过程中桩端土一部分进入管内形成“土塞”,一部分被挤向桩周。
进入管内的土芯(土塞)在沉桩过程中受到管壁摩阻力作用将产生压缩。
因此,土芯的高度及闭塞效果与土性、管径、壁厚、桩进入硬持力层的深度等诸多因素有关,而桩的闭塞程度又直接影响桩的端阻发挥与破坏性状及承载力。
称之为土塞效应。
对预应力管桩(开口)的土塞效应尚有待深入研究。
“江苏省工程建设推荐性技术规程”苏JG/T011-2003“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规定管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由静力触探及标准贯入试验确定,“Ap—桩底端横截面积,当桩尖为开口型时,按封口型桩尖计算水平投影面积”。
目前,桩基设计其端阻仍按闭口桩计算。
7、暗塘(浜)补孔规范没有具体规定?
答:
GB50021-2001规范第4.1.11条之5“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这是原则的规定,遇到上述问题,勘察应予以补孔,查明其分布范围。
不同的基础形式对“查明”的要求应有所区别,对天然地基浅基础和基坑工程,应查得细些,2004年8月指导意见中提出“勘探点间距不大于2-4m”;对桩基工程可适当放宽。
上海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第5.2.6条规定:
“小螺纹钻孔宜按建筑物周边和主要基础柱列线布置,孔距为10-15m,深度宜进入褐黄色粘土层,发现暗浜等不良地质现象时,应加密孔距,控制其边界的孔距宜为2-3m,进入正常沉积土层不宜小于0.5m。
当拟建场地存在明塘,应测量其断面,并查明明浜底淤泥厚度”。
上海市审图规定:
天然地基、基坑工程及沉降控制的复合桩基勘察时未布置小螺纹,建筑物内明浜未测断面要整改。
8、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采用天然地基时,按GB50021第4.1.11.3条、第14.3.3.4条及编制深度第3.3.4.2条三条款,均应评价地基的均匀性。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未提出地基均匀性评价的标准,相当部分勘察报告对此均未作评价,审图时如何下结论?
答: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范》JGJ-2004第8.2节“天然地基评价”中对不均匀地基提出了三条判别标准,便于岩土工程师掌握。
有些同志指出,GB50021中未提出地基均匀性评价标准,施工图审查时如何下结论,意即为不按JGJ72-2004三条标准评价均匀性是否不符合规范标准。
GB50021规范是国标,内容涉及面广,原则性强,第4.1.11条之3等条文,提出了地基均匀性评价,在其它一些条文如勘察孔间距,采取土试样的数量等方面多与地基均匀程度有关,勘察报告应评价地基均匀性,才能满足规范要求。
9、①填土堆积年代应如何表述,是以年计还是给一个“近期”、“现代”等粗线条的表述?
答:
填土龄期应以年计,不宜以“近期”、“现代”等表述。
详见工程地质手册。
②主要受力层的概念应如何理解?
答:
指条形基础底面下深度为3b(b为基础底面宽度),独立基础下为1.5b,且厚度均不小于5m的范围(二层以下一般的民用建筑除外),见GB50007规范表3.0.2注1。
③对于GB50021第4.1.20条第4款“当土层性质不均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土层性质不均匀该如何界定?
答:
土层性质的均匀性,反映在测试结果的离散程度上,当土层性质不均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
具体界定可参考GB50021“岩土参数的分析和选定”一节。
④“防水水位”与“抗浮设防水位”是否为同一个概念?
答:
在《规程》8.2“天然地基评价”7款中要求:
对地下室防水和抗浮进行评价。
由此可知地下室的防水和抗浮是两回事,即两种概念。
前者是为防止地下水对地下室的使用功能产生危害(如渗漏、腐蚀等作用)而采取的防水措施;后者是为防止地下水的浮力对基础的作用而危害地下室和整个建筑物安全的抗浮起而采取的措施。
从地下水位来说,地下室的防水水位和地下室的抗浮设防水位也不是一回事。
10、土工试验成果与原位测试成果不一致怎么办?
答:
土工试验成果和原位测试成果不一致,应依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14.2.1条根据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评价其可靠性和适用性。
⑴取样方法和其他因素对试验结果的影响
⑵采用的试验方法和取值标准;
⑶不同测试方法所得结果的分析比较;
⑷测试结果的离散程度;
⑸测试方法和计算模型的配套性。
再结合当地同一地质单元已有资料分析不同成果的可靠性。
11、同时提出了直快和固快两种强度指标且差异较大时,采用GB50007第5.2.5条公式计算承载力时,应采用哪一类强度指标?
答:
GB50007第4.2.4条规定的抗剪强度指标,当采用室内剪切试验确定时,应选择三轴压缩试验中的不固结不排水剪。
经过预压固结的地基可采用固结不排水剪。
并规定每层土的试验数量不得少于六组。
GB50007规范提倡用三轴,用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确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时所用的指标是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
在多次规范修编中,表5.2.5一直没有变化,一些勘察单位用直剪使用此表计算承载力已积累了一定经验,所以在“2004年答复意见”中对有经验的地区,对二级建筑,可用直接快剪或直接固结快剪指标。
12、在承载力评价中,相关指标的精度及取值是否合理,审图时如何判别与把握?
答:
GB50007-2002规范规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由载荷试验或其它原位测试、公式计算,并结合实践经验等方法综合确定。
关于判别相关指标的精度及取值是否合理,可参照GB50021第14.2节“岩土参数的分析和选定”。
不同方法得出的承载力肯定有差异,应结合地区经验,取值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是允许的。
13、按GB50021第4.1.11条第4款,是否一定要求进行沉降计算并给出结果?
建筑物变形特征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是否要逐项计算并给出计算结果?
答:
GB50021第4.1.11条之4有三层意思:
①是对需要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不是所有建筑物),是指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地基基础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以及除GB50007表3.0.2以外的,符合第3.0.2条之3所规定的丙级建筑,仍应作变形验算;②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这一条对岩土勘察人员非常重要,有些勘察报告建议设计作变形验算,又不能提供变形验算所需参数(压缩曲线等),当数据不能满足地基变形验算时应补充勘测;③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变形特征可分为沉降量、沉降差、倾斜和局部倾斜。
所谓预测变形特征,是指预测是否可能产生过量沉降、倾斜、局部倾斜、差异沉降等问题。
可以定性预测,任务需要时,进行定量变形分析。
14、邻近场地已有水质分析资料,该场地勘察时是否可不取水样?
答:
首先要强调的是,按《强制性条文实施导则》的有关“技术要点说明”的释义,对“足够经验和充分资料”是有严格限制的,提倡采取水、土试样评价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邻近场地相同地下水和土层条件已有水和土的分析资料,对于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项目和受污染的场地应取水、土试样,对于一般工程项目,场地勘察是否一定要取样?
所谓“邻近”场地,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如何界定“邻近”场地?
当地下水条件和场地地基土条件相同时,“邻近场地”各有2个水和土的分析资料,对一般工程可不再取水、土试样判定环境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但勘察报告应说明取水、土样的具体位置并附上有关水、土分析报告。
15、勘察报告提供的水位未说明是潜水水位还是混合水位,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
答:
地下水水位是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的一项重要因素。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关于地下水位的《强制性条文》第4.1.11条第6款、第4.9.1条第3款和第14.3.3条第6款,强调要“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可见地下水位的重要性。
对于地下水位的量测,《强制性条文》第7.2.2条有明确的规定,当有多层地下水时,应分层量测地下水位,其中对工程有显著影响的是潜水,因此量测潜水水位尤为重要。
当有多层地下水时,勘察报告提供的地下水位应说明是哪一含水层的水位。
通常勘察期间,由于未分层测量地下水位,勘察报告对地下水位不加说明,对此,施工图审查应从严掌握,视其违反《强制性条文》。
回复意见要求勘察单位说明量测水位的方法,证明其所测水位确实为潜水水位,方可通过审查。
(这项要求我们一直没做到)
16、场地由于建筑竖向设计的要求,原地面有较大变化时,抗浮水位如何确定?
答: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3.0.2条第6款规定“当地下水埋藏较浅,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1.13条要求勘察单位“详细勘察应论证地下水在施工期间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
对情况复杂的重要工程,需论证使用期间水位变化和需提出抗浮设防水位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地下水抗浮设计水位是一个有如抗震设防一样的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既要考虑安全,又要兼顾投资的合理,因此对重要的工程,当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在建筑物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发生较大变化,确定抗浮设计水位依据不够充分的时候,对抗浮设计水位应提出进行专项论证的要求。
建筑场地由于竖向设计的要求,原地面可能要有挖方或填方,或部分挖部分填,地面的改变,对地下水(主要是潜水及上层滞水)水位的影响很大,由于挖方,改变了地下水的渗流条件,造成地下水水位降低;由于回填,增加了地下水的蓄水厚度,造成填方场地或地段地下水位上升,在这种情况如何确定抗浮设计水位应进行专门研究。
一般情况下,可根据以下原则确定抗浮水位:
①挖方后地面高于地下水水位,仍按原地下水水位作为抗浮设计水位;挖方后地面低于原地下水水位,抗浮水位自地面起算;②填方高度低于或等于场地地表水多年平均高水位,抗浮水位自地面起算;③填方高度高于场地地表水多年平均高水位,应视填方后的地形、地下水与地表水的补给、排泄和地下水透流条件等综合确定。
在多层地下水情况下各层地下水具有各自的水位和最高水位
《规程》第8.6.2条第1款规定:
当有长期水位观测资料时,场地抗浮设防水位可采用实测最高水位;无长期水位观测资料或资料缺乏时,按勘察期间实测最高稳定水位并结合场地地形地貌、地下水补给、排泄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规程》第5.0.4条又规定:
当场地中有多层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时,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它含水层隔离后测定地下水位或承压水头高度。
从上述两条规定可以体会到在多层地下水条件下,各层地下水具有各自的独立水位和最高水位。
因为,如果各层水水位不独立存在就不可能测出各层水的水位。
对多层地下水进行分层水位长期观测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为了测出各独立水层的最高水位。
3关于抗浮设防水位的最高水位从上述可见:
第一、抗浮设防水位应是最高地下水位;第二、在多层地下水场地,各层水具有独立的水位(水头);第三、多层水的情况下各层地下水具有各自的水位和最高水位(水头)。
特别引人注意的是,本《规程》和其它一些有关规范、规程一样也都没有指出在多层地下水条件下如何选择作为抗浮设防水位的最高水位。
《规程》中提出以“最高水位”作为“场地抗浮设防水位”,对这个“最高水位”可以有两种理解:
1)指场地内第一层地下水的最高水位:
传统的方法是用第一层地下水的最高水位与基础底面的高程差来计算基础底面地下水的浮力。
这一方法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1)如果基础底面所在层的地下水最高水位低于第一层地下水的最高水位,则计算浮力过大,据此而采用一些不必要的抗浮措施,将造成工程投资大、施工困难、延长工期。
(2)当基础所在层的最高水位高于第一层地下水的最高水位时,那就必将使浮力计算偏低,而趋于不安全,可能造成工程事故。
2)“最高水位”指场地内第一层潜水层以下任一层地下水的最高水头,这层水的水头超过第一层潜水的最高水位;,亦即不管基础底面位于那一层地下水中,浮力的计算都以那层水的最高水头为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由上述可见抗浮设防水位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选择不当,必将造成不良后果。
4如何确定抗浮设防水位关于这个问题有关文献已作了论述。
本文参考文献1及2中,用图示的方法说明当基础底面位于那一层地下水(广义地说相对隔水层也是含水层)中时,哪层地下水的最高水位就是抗浮设防水位(水头)。
在本文参考文献3中更是明确地提出“地下建筑物的抗浮设防水位应是基础所在地下水层的最高水位”。
如果基础底面位于相对隔水层中时,其所受浮力的计算方法请参看本文参考文献1。
因此,在提供抗浮设防水位时,要搞清场地内有几层地下水,基础底板位于哪一层水中,查明该层水的最高水位(水头),该水位(水头)就是抗浮设防水位(水头)。
在勘察资料中,一般应提出基础可能涉及的各层地下水的最高水位。
确定地下水最高水位,在一般地下水没有受到人为干扰但没有长期观测资料的地区,只要精心作好调查,并观测好(包括进行长期观测)各层地下水的水位,比较正确的确定各层最高水位是不难作到的。
在没有地下水位长期观测资料又受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强烈影响的地区,由于这些因素的不确定性,要正确确定(复原)最高水位无疑是困难的,此时,就应从安全出发来确定最高水位。
5关于“场地抗浮设防水位”《规程》中有“场地抗浮设防水位”一词,由于在多层地下水场地有多种建筑物,各自有自己的基底深度,可能涉及不同的地下水层而有不同的抗浮设防水位,因此,并不存在统一的场地抗浮设防水位。
17、水、土腐蚀性评价的环境类别应如何考虑?
答:
场地环境类型对土、水的腐蚀性影响很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附录G作了具体规定——
表G.0.1注1的干燥度,是说明气候干燥程度的指标;
表注2对强透水层和弱透水土层作了规定;
土的含水量则应根据腐蚀性评价的深度范围,即根据基础埋置深度内土层的含水量确定。
根据气候类型、土的透水性和含水量三项指标,按附录G确定环境类型。
18、深基坑勘察是否一定要做抽水试验?
答:
地下水是影响基坑工程安全的重要因素,而深基坑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作不同于供水水文地质勘察,深基坑工程进行抽水试验的目的应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满足降水设计需要,二是满足对环境影响评估的需要。
至于深基坑勘察是否一定要做抽水试验,规范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但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和场地地下水条件复杂,对施工和环境有较严重影响时应进行抽水试验,一般基坑工程,当地区有施工和降水经验时,可通过室内渗透试验确定土层的渗透系数,但在需进行降水和截水设计时对主要含水层渗透系数试验的数量应满足统计的要求(不应少于6组)。
19、液化判别是否每一标贯试验点均需进行颗粒分析试验?
答:
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液化时,每一标贯试验点应取其贯入器中有代表性的土样(扰动土样)进行颗粒分析试验,根据其颗粒组成划分土类,对于粉土应测其粘粒含量,粘粒含量测定方法应符合规范规定。
按(GB50011-2010)4.3.3条,用于液化判别的粘粒含量系采用六偏磷酸钠作分散剂测定,采用其他方法时应按有关规定换算。
对可液化粉土层,按原状土土工试验颗粒分析粘粒含量的平均值作为判别液化粉土粘粒含量的计算值,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判别要求的。
20、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依据是什么?
答:
市政工程勘察施工图审查的依据是建设部2000年颁发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第2章城市岩土工程勘察,建设部行业标准《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94是从事城市勘察主要的规范依据。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及城市岩土工程勘察有关《强制性条文》所涉及的市政工程问题有城市桥涵、城市室外管道、城市堤岸和城市道路四个方面。
城市隧道勘察尚无可依从的规范的标准,目前主要参照《地铁与轻轨岩土工程勘察规范》进行勘察的审查。
城市桥涵、城市管道、城市堤岸和城市道路的市政勘察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共有12条,其中CJJ56-94第2.0.1条、第2.0.4条、第2.0.10条和第2.0.11条是市政工程勘察总体要求的4条《强制性条文》,这4条《强制性条文》强调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市政工程勘察应在拟建工程项目的位置或规划设计路线确定后进行;工程项目位置有变化或规划设计线路有调整,均应重新勘察或作补充勘察。
②市政工程勘察应根据场地条件和地基(对开挖工程为岩土介质)的复杂程度对市政项目的建设场地按表2.0.4进行场地分类。
市政工程勘察的建设场地类型相当于《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场地等级,不同类型的建设场地,对勘察工作的要求不同。
相当一部分勘察单位把市政工程勘察建设场地的类型等同于抗震设计规范的场地类别,犯了概念性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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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市政工程勘察要求在钻探孔、观测孔和测试孔工作完成后应立即进行回填。
这一点很重要,市政工程由于钻孔没有及时回填而引发的事故和灾害很多,勘察单位必须足够重视孔的回填工作。
21、如何评价地基稳定性?
答:
地基稳定性主要指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耸结构和挡土墙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构)筑物,应验算其稳定性。
地基稳定性可采用圆弧滑动面法进行验算,要求抗滑力矩与滑动力矩之比≥1.2。
对高层建筑和高耸构筑物基础设计时,对基础埋深有一定要求(天然地基或复合地基埋深为1/15•H,桩基1/18•H,岩石地基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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