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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学习
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读
一、新规范的特点:
1、内容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
2、计价方式体现了市场竞争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思路;如:
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不允许竞价,物价波动的风险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
3、对工程建设各阶段、各步骤计价的具体做法和要求都做出了具体而详尽的规定,条文具有可操作性。
二、“总则”重点解读:
1、制定规费的目的:
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
2、规范的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
·工程量清单编制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
·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编制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与工程价款的支付
·索赔与现场签证
·工程价款的调整
·竣工结算的办理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3、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不分建设规模,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计价方式,若采用清单计价的则应执行规范,若不采用清单计价的则部分执行规范,出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范外,规范中的其他条文应执行。
三、“术语”重点解读:
1、项目特征
对构成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非实体的措施清单项目反映其自身价值的特征进行描述。
2、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我国的清单综合单价中不包括规费、税金(属于不可竞争的费用),国际惯例的综合单价是指全包括的综合单价。
3、暂列金额(03规范叫预留金)
相当于发包人的备用金,一般合同中列出暂列金额,也有的合同不列出暂列金额;暂列金额不是自然地属承包人所有,只有按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并发生的部分才属承包人所有。
暂列金额的用途:
·在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所需的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
·合同约定的各种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的调整;
·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的费用。
4、暂估价
·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
·但暂时无法确定具体价格;(原因:
标准不明确、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
·材料暂估价:
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专业工程暂估价:
综合暂估价,估计中包括管理费、利润,不包括规费、税金。
5、计日工
·一种计价方式;
·用于计量“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和工作”;(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
·这些“零星项目和工作”必须由发包人提出。
6、总承包服务费
·当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招标人对工程进行分包、自行采购部分材料设备时可能发生此费用;
·当发包人要求总承包人:
a、提供相关服务(如:
脚手架、垂直运输、水电接驳口、临建用地等);b、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如:
对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收、保管、发)和统一管理(如:
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时发生此费用;
·发包人按总承包人的报价支付给总承包人,不是支付给分承包人的。
7、索赔
·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
8、现场签证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内容外的额外工作并产生费用时,应签证;
·签证由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署;
·书面签证;
·签证内容:
完成的工作、相应产生的费用;
9、招标控制价(俗称拦标价)
·编制依据:
设计施工图、现行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是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
·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
10、投标价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确定的工程造价;
·是投标人希望达成工程承包交易的期望价格;
·原则上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
11、合同价
·合同价=投标人的中标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12、竣工结算价
·前提一、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承包内容;
·前提二、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
·编制依据:
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确定条款、现行法律、法规、规范等;
·竣工结算价=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索赔+现场签证
四、“工程量清单编制”重点解读
1、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其准确性――数量不算错、完整性――不缺项漏项,应由招标人负责;
2、工程量清单的组成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
·规费项目清单
·税金项目清单
3、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其他有关资料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
5、项目编码
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即:
项目编码第十到十二位的设置不得有重码。
6、项目名称
按规范附录中的项目名称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7、项目特征
·项目特征决定了工程实体的实质内容,决定了工程实体的自身价值,关系到细目综合单价的准确确定;
·对项目特征应进行全面(不遗漏)、准确(不错误)的描述;
·按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标准图集)确定,以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为前提;
·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项目特征是对项目的实质进行描述,工程内容是对项目加工制作的工艺、流程进行描述;项目特征是唯一的,工程内容可能是千差万别的;项目特征必须描述,工程内容无需描述;
简化做法:
详见××图集或详见××图号,配以文字补充。
8、计量单位
当计量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应根据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选择最适合最方便的计量单位。
9、工程量
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同于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
10、编制清单出现规范附录缺项的情况处理
·编制人补充
·报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补充项目的编码:
附录顺序码(A、B、C、D、E、F)+B+三位阿拉伯数字(001起)
·补充项目的五要件必不可少
11、措施项目清单内容
·通用措施项目(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决定项目的取舍)
·专业措施项目(列于附录中各专业工程中,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决定项目的取舍)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的措施项目
12、措施项目清单列项
·凡能计算出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列项
·不能计算出工程量的措施项目,以“项”为单位列项(相应的费用为包干)
13、其他项目清单内容
·暂列金额
·暂估价
·计日工(编制清单时要给出暂定数量)
·总承包服务费
·其他补充项目(办理竣工结算时可将索赔、现场签证计列在该清单下)
14、规费项目清单(中国特色)
·工程排污费
·工程定额测定费
·社会保障费
·住房公积金
·危险作业以外伤害保险
·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利部门的规定新增的收费项目
15、税金项目清单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其他新开征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税收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重点解读
1、竣工结算的工程量的确定
·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的
·实际完成的
2、措施项目清单计价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措施项目
·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不能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以“项”计价(包干使用,费用中不含规费、税金)
3、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包括:
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
·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至多能按规定的计费标准打九折,不能删减此费用?
?
?
4、对暂估价材料单价、暂估价专业工程造价的确定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由总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由总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确定暂估材料单价;由总承包人、发包人、分承包人三方按有关计价规定确定暂估价专业工程的造价;
·“总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招标”正解:
总承包人作为采购或分包招标的招标人,采购合同(或分包合同)由总承包人与供应商(或分承包人)签订;发包人参与共同招标可体现在:
对材料(或专业工程)招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方法的审批,参与评标等方面;
·对专业工程中达到法定规模须招标的重要材料设备,应当依法共同招标。
5、规费和税金
·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按规定计取
6、风险内容和风险范围(幅度)
·原则:
风险共担、合理分摊
·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应明确风险内容和风险范围(幅度)
·风险应通过综合单价体现
·惯例1:
对于因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以内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
·惯例2:
政策性调整的风险:
税金、规费、人工工日单价的调整(非发包人自主调整)承包人不承担;
·惯例3:
承包人管理费、利润的风险是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应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六、“招标控制价”重点解读
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
·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被拒绝
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
·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信息价优先)
·其他有关资料
为什么不提“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细目综合单价的确定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措施项目费用的确定
·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按综合单价计价;
·不能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按“项”计价;
·措施项目费用都不包括规费和税金;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规定计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5、其他项目费的确定
·暂列金额:
按招标人的要求计取,可参考按分部分项工程费×10-15%计取;
·暂估价:
材料暂估单价按信息价或市场价估算,计入综合单价中;专业工程暂估价按与专业工程有关的计价规定估算;
·计日工:
人、材、机均按信息价计算,信息价缺项的按市场价计算(计日工单价中应包括管理费、利润、风险,不包括规费和税金);
·总承包服务费:
按现行的费用定额的规定计取,可参照
只要求总承包人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和协调时:
分包工程造价×1.5%;
要求总承包人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和协调并提供配合服务时:
分包工程造价×3-5%;
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设备时,材料设备价值×1%;
6、招标控制价应
·在招标时予以公布,不能只公布总价,还应公布组成明细;
·不得对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
·报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七、“投标价”重点解读
1、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规范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报价清单的五要件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3、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
·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市场价格信息或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市场价优先)
·其他有关资料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细目综合单价的确定
·综合单价组价应根据工程量清单中对各细目的项目特征的描述;(若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与设计不相符怎么办?
)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风险内容和范围不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范围的,综合单价是不予调整的。
)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5、措施项目费用的确定
·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投标人可根据根据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行决定增加或删减项目,并自主报价;(评标时的重点)
·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按综合单价计价;
·不能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按“项”计价;
·措施项目费用都不包括规费和税金;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规定计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6、其他项目费的确定
·暂列金额:
按招标人给定的金额计取;
·暂估价:
材料暂估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中;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招标人给定的金额计取;
·计日工:
自主确定综合单价(计日工单价中应包括管理费、利润、风险,不包括规费和税金);
·总承包服务费:
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自主报价。
7、投标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
·不能对投标总价进行优惠,投标人的任何优惠都要反映在相应的清单项目的价格中。
八、“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重点解读
1、约定工程合同价款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
合同价=中标价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
合同价=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施工图预算)
2、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3、关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调整的;
·在约束条件外是允许调整的;调整的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4、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
·采用单价合同形式:
工程量清单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清单工程量具有合同约束力,工程量是名义工程量,可以调整;
·采用总价合同形式:
工程量清单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清单工程量不具有合同约束力,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对合同图纸标示内容的增减应相应地增加合同总价。
5、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或明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规范处理。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抵扣方式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时间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时间
·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支付时间
·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的内容、范围时的调整方法
·工程竣工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九、“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重点解读
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
·可参考的支付比例:
(合同金额-暂列金额)×(10%-30%)
·实行清单计价的,在合同中对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或金额)
·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时,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或应享受的权利见合同约定
·未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计量和支付周期:
按月计量支付或按节点分阶段计量支付,具体由合同约定;
·按节点计量支付时,工程节点应在合同中划定;
3、正确计量
·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实施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漏项、清单工程量与实物工程量的差异、因变更引发的工程量增减等现象,据实计量;
·应注意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招标人(或发包人)对工程量清单漏项风险的规避条款。
·不予计量的情形:
承包人超出合同约定工作范围(或施工图纸范围)完成的工程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
4、应支付的工程价款计算
·本期应支付工程价款=本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本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本期计量的变更金额±本期确认的索赔金额±本期确认的按合同应作的调整金额-工程预付款-质量保留金
·参考数据:
当期实际付款应不低于当期应支付工程价款的60%,也不高于当期应支付工程价款的90%。
十、“索赔与现场签证”重点解读
1、索赔的性质:
经济补偿行为,非惩罚,承发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
2、索赔三要素:
·正当的索赔理由:
以合同为依据,以证据支撑理由;
·有效的索赔证据:
证据要真实、全面、关联、及时、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要求。
3、索赔证据的种类
·合同文件
·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
·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程变更令
·合法的签证
·往来函件、指令、通知、回复等
·工程会议纪要
·施工进度计划、实际进度情况记录
·施工日志、监理日志
·影响工期的事件发生时工期受影响的情况记录
·工程施工影像记录资料
·施工现场气候情况记录
·工程验收报告、技术鉴定报告等
·材料(设备)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证据
·国家和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
4、必须办理现场签证的情形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
·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
十一、“工程价款调整”重点解读
1、在基准日之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变化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基准日
·招标工程:
投标截止日前28天
·非招标工程:
合同签订前28天
调整依据: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
2、当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时的处理
承发包双方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清单细目的综合单价
3、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细目时,确定其综合单价的方法
可能出现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细目的情况
·工程量清单漏项
·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
确定新增细目综合单价的方法
·若合同中已经有适用的综合单价的,按已经有的单价确定;(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
·若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的,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仅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进行调整,双方协商定价。
)
·若合同中既没有适用的又没有类似的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
(根据合同约定,结合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双方协商定价。
)
4、因措施项目变化而对费用的调整
下述两种因素导致的措施项目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的,可调整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
·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
如何调整费用
·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
按原措施项目的组价方法调整;
·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
承包人提出措施费,发包人确认;
5、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时对综合单价的处置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包括: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准确
·工程合同工作内容(或范围)的扩大(或缩小)
某个清单细目的工程量增减变动达到一定的幅度,才可调整该细目的综合单价,增减变动的幅度应在合同中约定。
·某细目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的幅度以内:
执行原综合单价;
·某细目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的幅度以外:
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调整;
合同未约定工程量变动幅度时,参考以下惯例处理:
·某细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该细目的合同综合单价不调整;
·某细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该细目的合同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应调整;
调整综合单价的方法:
·新的综合单价只适用于:
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
·承包人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发包人确认。
6、施工期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的处置
·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
·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两种调整方式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公路、水电工程,主材品种少,耗量大。
)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适用于房建工程,主材品种多,耗量小。
)
7、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按以下原则分担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运抵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相应费用有发包人承担;
·发、承包双方各自人员伤亡的处理费用各自承担;
·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留守现场的必要人员,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清理、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补充:
对“不可抗力”的理解
满足全部下列条件的特殊事件或情况:
·一方无法控制;
·在签订合同之前,该方无法合理防范;
·事件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客服;
·该事件本质上不是合同另一方引起的。
举例:
·战争、敌对行动、外敌入侵;
·起义、恐怖、革命、军事政变或内战;
·非承包商人员引起的骚乱、秩序混乱、罢工、封锁;
·非承包商使用或造成的军火、炸药、辐射、污染;
·自然灾害:
地震、飓风、台风、火山爆发。
补充:
不可预见——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标书之前不能合理预见。
承包商要证明某一事件是不可预见的,则他必须证明:
·他不可能在提交投标书之前预见该事件;
·他没有预见到该事件不是由于他主观上缺乏经验造成的;
·他没有预见到该事件是合理的。
8、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提出
·由工程价款调整的受益方提出;
·在合同约定的事件内提出;
·受益方的对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确认、或者要求进一步协商。
十二、“竣工结算”重点解读
1、竣工结算的依据
·规范
·施工合同
·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工程量签证单)
·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
·其他依据
2、在施工过程中,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政策性调整的,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应相应地调整。
3、结算时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单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按发、承包人与专业工程分包人办理的结算价计入。
十三、“工程计价争议处理”重点解读
1、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合同双方对计价依据的争议;
·合同双方对计价办法的争议;
·合同双方对有关政策文件理解上的争议。
2、争端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
·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
·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诉讼。
十四、补充:
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各细目的项目特征进行描述
1、必须描述的内容:
·涉及正确计量的内容;如:
门窗洞口的尺寸
·涉及结构要求的内容;如:
混凝土标号
·涉及材质要求的内容;如:
砌体材料品种
·涉及施工方式的内容;如:
连接方式
2、可以不描述的内容:
·对计量计价没有实质影响的内容;如:
混凝土柱的高度、断面尺寸;
·应由投标人根据施工方案确定的内容;如:
爆破的装药量、单孔深度;
·应由投标人根据当地材料和施工要求确定的内容;如:
混凝土石子粒径
·应由施工措施解决的内容;如:
混凝土有梁板的标高
3、可以不详细描述的内容(模糊处理):
·无法准确描述的内容;如:
土壤类别(由投标人根据地勘资料自行决定土壤类别并报价)
·施工图纸、标准图集已经准确描述的内容;如:
具体做法参见××图集××页××节点
·由投标人自定的内容;如:
土方运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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