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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练习题
债权法练习题
债与债法概述
一、考核要点
(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1.债的概念。
2.债的特征。
3.债的要素。
4.债权的特征。
(二)债法的概念和特征1.债法的特征。
2.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三)债的分类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可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都仅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从乙商场购买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甲要求该商
场进行修理。
甲与该商场之间存在的债是()。
A.法定之债B.简单之债C.选择之债D.多数人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是以()为划分标准
的。
A.债的主体B.债的内容C.债的标的D.债的标的物
3.区分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
A.财物之债是不特定的,而劳务之债是特定的B.财物之债转移所有权,而劳务之债转移使用权C.财物之债不履行时,可以金钱赔偿,而劳务之债不能D.财物之债可强制执行,而劳务之债一般不能强制执行
4.下列属于意定之债的是()。
A.侵权损害之债B.不当得利之债C.无因管理之债D.合同之债
5.下列不属于债的要素的是()。
A.债的主体B.债的内容C.债的标的物D.债的标的
6.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民法上的债就是指民间所称的债B.传统民法中的债包括合同、侵权损害、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C.所有的债都必须具备三个要素D.债的客体不一定是实物
7.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A.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B.只能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C.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其履行部分债务
D.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8.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
A.双方都是不特定的B.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
C.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D.双方都是特定的
9.合伙关系中,合伙对第三人负有债务时,()。
A.各合伙人对外负连带之债,对内是按份之债B.各合伙人对外是按份之债,对内是连带之债C.对外、对内承担何种责任由合伙章程规定D.对外、对内均承担连带之债
10.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以分为()。
A.按份之债和特定之债B.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C.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D.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二)多项选择题
1.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的具体方式包括:
()。
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
两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6.主债与从债。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根据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须给付金钱或实物的债。
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之债可适用强制履行方式,劳务之债则不宜适用强制执行方式。
A.支付金钱B。
交付财物C.提供劳务D.提交成果E.不作为
2.甲、乙共同出资,合伙购买丙的一辆汽车。
双方
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丙将其汽车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乙。
该合同所产生的债属于()。
A.单一之债B.简单之债C.按份之债D.连带之债E.多数人之债
3.下列关于债权的描述正确的是()。
A.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权所负载的权利B.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
C.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主张权利D.所有债权都可以任意设定E.债权一般具有期限性,但也可以设定无期限的债权
4.北京甲厂和北京乙厂都需要柴油,两厂与锦州丙
燃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锦州燃料公司在1个月内供给9号柴油1000吨,每吨价格为1600元。
在柴油运到后,甲厂与乙厂再按4:
6分配。
该合同之债属于()。
A.多数人之债B.按份之债C.选择之债D.种类之债E.连带之债
5.下列哪些分类是债的分类()。
A.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B.附条件之债与无条件之债
C.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D.物质之债与行为之债E.简单之债与复杂之债
6.债权是债权人享受的权利,包括()等项权利。
A.相对权B.请求权C.支配权D.受领权E.形成权
7.()的债务人或债权人肯定都为二人以上的多
数人。
A.多数人之债B.按份之债C.连带之债D.简单之债E.选择之债
8.选择之债因下列(),变为简单之债。
A.可供选择的标的只余下一种可以履行B.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C.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了选择权
D.没有选择权的一方只同意以数种标的中的一种履行,有选择权的一方同意E.一方当事人变成单数9.可以作为债的主体的有()。
A.公民B.法人C.国家D.合伙组织E.农村承包经营户
10.甲向乙借了100元钱,双方约定乙可以还钱,也
可以120斤大米折抵,但应在30日内还清。
这一
债的关系属()。
A.单一之债B.多数人之债C.选择之债D.简单之债E.连带之债(三)简答题1.简述债的要素。
答:
债的要素包括:
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
(1)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2)债的内容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的总和,即债权和债务。
债权和债务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统一地构成债的内容。
没有无债权的债务,也没有无债务的债权。
(3)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特定的行为,即给付。
给付须合法、确定、适格。
债的客体或标的不同于债的标的物。
2.简述债权的特征。
答:
债权是债的内容的核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具有如下特征:
(1)债权是请求权。
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权所负载的利益,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而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其利益。
(2)债权是相对权。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主张权利,债的效力仅及于特定的相对人即债务人,其他人均不对债权人负有义务,所以,债权是只对特定相对人发生效力的权利,具有相对性。
(3)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
债权的任意性是指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依自己的自由意志,任意设定债权。
当然,债权的任意设定仅就合同之债而言,法定之债的债权设定不具有任意性。
(4)债权具有期限性。
债权只在一定的期限内有效存在,而不能永久存续,清偿、免除、提存、混同、抵销、破产清算等行为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均可导致债的关系的消灭,进而消灭债权。
3.简述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答:
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可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
其一,特定物之债的履行,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双方均不得变更。
若标的物灭失,则发生债的履行不能。
种类物之债通常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除非债务人所有的种类物全部灭失,
此种情况下由债务人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
其二,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可自债成立之时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亦随之转移。
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起转移,其意外灭失的风险也将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4.简述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答:
多数人之债根据各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
其一,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各自是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而连带之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权利或义务是连带的。
其二,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连带之债的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后,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5.简述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5.简述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答: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来履行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
其一,如为简单之债,债务人仅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所确定的内容为给付,即具有给付内容的确定性和不可选择性;如为选择之债,则当事人可享有选择权,给付内容须待选择后才能确定;其二,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一经行使选择权,该债便成为确定内容的简单之债。
6.简述主债与从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6.简述主债与从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答:
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可分为主债与从债。
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为前提的债。
从债是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
其一,主债是从债的存在依据,没有主债就不会存在从债;其二,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其三,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四)论述题
1.试述债的概念和特征。
答: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债的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
享有权利的一方称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债务人。
(2)债的特征。
债作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其特征可表述为如下几个方面:
①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两大类,债的关系属于财产关系,债权属于财产权。
换言之,债是具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内容的法律关系。
同时,债反映的财产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
②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的当事人即债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前者享有权利,后者承担义务,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
债权人的权利原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而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担义务。
换言之,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所以民法理论上将债称为相对的法律关系,将债权称为对人权和相对权。
③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为债的标的。
因为债的本质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所以债的客体就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实施的行为,行为就是债权债务的载体。
作为债的客体的行为在民法理论上称为“给付”。
2.试述债法的特征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
答:
(1)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有形式意义的债法和实质意义的债法之分。
债法的特征如下:
①债法是财产法。
债法是关于财产关系的法,是民事主体处理财产关系的行为准则。
债法的调整对象为债权债务关系,而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财产领域的关系,债权属于财产权。
②债法是关于财产交换关系的法。
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归属与支配关系和表现为动态的财产交换
关系与流转关系,债法是调整动态的财产交换与流转关系的法。
③债法具有任意性。
民事主体之间财产的交换与流转,主要涉及私法主体本身的利益,即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并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故债法上的规定多为任意性规定,少有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对任意性规定可依约定而排除其适用。
④债法具有统一性。
由于财产的交易与流转规律主要取决于社会财富本身的特性,并不必然与一国的政治形态、经济发展水平、民族文化等有直接的关系,其共性远多于特性,所以财产交易规则在国际上较早地开始了统一化的进程,而许多重大民商事国际条约与公约的制定,又强化了这一国际统一化。
(2)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包括人身权法和财产权法,而财产权法包括物权法和债权法,所以债法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财产法上,物权法主要调整物的归属与支配关系,建立物的得丧变更规则,旨在维护财产的“静的安全”,债法则主要调整物的流通与交易关系,建立物的交换规则,旨在维护物的“动的安全”。
没有交易规则,没有债法,财产便无法流通,社会财富便无法发挥其应有之价值,社会经济秩序就会处于无序状态,经济关系与生产力便会停滞不前,民法就形同虚设。
故债法在民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五)案例分析题
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双方商定,乙方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元。
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
乙厂也在合同生效
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某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
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
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
问:
(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为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是否适当?
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答:
(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是选择之债。
所谓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得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本案中,债务人乙厂可以选择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因此,属于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适当。
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不成立。
因为在选择之债中,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行使选择权。
本案中,甲乙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故乙厂行使选择权确定履行标的的做法是正确的,且甲厂已经接受了乙厂的履行,故甲厂要求改变履行标的或退货的请求无理。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2.D3.D4.D5.C6.A7.D8.D9.A10.D
(二)多项选择题
1.ABCT)E2.BDE3.ABC4.ABD5.AC6.BD7.ABC8.ACD9.ABCDE10.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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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发生
一、考核要点
(一)债的发生概述
1.债的发生的概念。
债的发生,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即一项特定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得以创设。
广义上的债的发生,既包括在原本无任何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设定一项新的债,也包括一项已设定的债在新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移转,即由新的债的当事人替代原来的当事人承受已经存在的债。
狭义上的债的发生,仅指前一种情形。
通常所称债的发生,系采狭义的概念。
2.债的发生的原因。
债发生的原因也称债的发生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
能够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
有:
(1)合同;
(2)不当得利;(3)无因管理;(4)侵权行为;(5)缔约过失。
(二)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2.无因管理与合同的区别。
3.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内容有意义,而不当得利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
(2)不当得利是无法律根据而得到利益,而无因管理是本人得到利益的法律根据,在法律适用上,无因管理排斥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而侵权行为属于不法的事实行为;
(2)无因管理阻却违法性,而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在适用上,无因管理排斥侵权行为。
7.无因管理的效力。
(三)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性质。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不当得利作为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其性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而非行为。
因为不当得利本质是一种客观发生的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即受益人取得不当利益的主观状态如何,并不影响不当得利事实的成立。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事实中,能发生不当得利的是()。
A.债务人清偿还未到期的债务B.给付因赌博而欠的钱
C.养子女给其生父母的赡养费D.顾客多付售货员的货款
2.在下列情形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A.在加工合同中,承揽人管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B.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卖方交付的货物,卖方对该货物进行管理
C.甲拾得乙丢失的牛,在积极寻找失主的同时,对该牛进行管理D.超市对进入超市的顾客的皮包进行管理3.甲拾得乙遗失的钱包,内有人民币500元,甲欲交给公安失物招领部门,但在前往失物招领部门的公共汽车上,甲自己钱包和拾得钱包一起被盗,则甲()。
A.对拾得钱包被盗不承担责任B.对拾得钱包被盗承担全部责任
C.对拾得钱包被盗承担部分责任D.依公平原则,对乙给予适当补偿
4.甲厂与乙厂签订一份水泥买卖合同,甲厂向乙厂购买水泥10吨,双方约定在乙厂所在地交货。
在乙厂装货时,乙厂工作人员装了12吨,甲厂提货员也未发觉。
在返回甲厂途中。
汽车翻入河中,水泥全部灭失,甲厂应向乙厂支付()吨水泥的价款。
A.12吨B.10吨C.6吨D.甲厂无须支付价款,标的物风险尚未转移5.下列行为中构成不当得利的是()。
2.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的区别。
3.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4.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以利益的取得是否基于给付行为,可将不当得利分为:
(1)基于给付产生的不当得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等情形;
(2)基于给付以外的原因产生的不当得利,包括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等情形。
5.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使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A.甲将其子乙交丙收养,后甲年迈,乙向甲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
B.甲对乙负有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甲不知而为清偿C.甲明知对乙没有债务而为清偿D.某银行业务员因失误多支付给客户1万元
6.甲将对乙的10万债权转让给丙,在乙获得让与通知前,乙将10万元清偿于甲,甲接受,则丙得()。
A.向甲请求返还10万元B.向乙请求给付10万元C.请求甲、乙连带负责D.请求甲通知乙给付7.以下行为中,不构成无因管理的是()。
A.甲错把乙的事务当成丙的事务而为管理B.甲的邻居乙家中失火,甲恐殃及自己,买一灭火器救火C.甲(14岁)将昏倒于路旁的老人送回家中D.甲不知其父的自行车系借自丙,其父病故后,将该车拿去修理8.甲将走失山羊一只带回家中饲养。
两月后以40元卖给乙。
在回家路上,羊主人丙认出,向乙索还,二人争执不下,告到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
A.山羊归丙,甲退乙40元钱;丙付给甲两月饲养山羊费用B.山羊归丙,丙付40\元钱给乙
C.乙将山羊退还甲,并索还40元D.乙将山羊退还甲,并索还40元,甲给丙40元
9.陈宅不慎失火,幼子被困于室内,其父陈某从院内铁丝上揭取邻家晾晒的毛毯浸湿后冲入屋内救出孩子,毛毯被烧坏。
邻居要求赔偿损失100元,陈某以紧急避险为由拒赔。
邻居起诉,法院应()。
A。
判决陈某赔偿100元B.驳回邻居请求C.判决陈某和邻居各承担50元D.判决陈某赔偿50元
5.无因管理与代理。
6.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利,包括给付的目的白始不存在、给付目t的未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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