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涉外传统武术教练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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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涉外传统武术教练员管理办法
浙江省涉外传统武术教练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浙江省传统武术在对外推广交流,对内普及提高的活动中,内容更加丰富,教学更加规范,训练更加科学、质量更加保证。
使民间武术能够系统、规范、科学、优质地推向世界,更好地传播中华文化,促进东西方文化的交融,使我省武术事业健康、科学、有序的发展。
为加强对民间传统武术教练员的管理,提升传统武术教练员的素质,更好地实施传统武术教练员技术等级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涉外武术专家组。
第二条涉外武术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对我省民间传统武术教练员在对外或对内的传统武术教学资格进行审核工作。
第三条专家组分级
(一)专家组设省武术中心专家组,下分设省一级区域(专业)性、省二级区域(专业)性。
(二)省一级区域(专业)性专家组:
指地市一级武术组织、传统武术之乡中成立的专家组。
(三)省二级区域(专业)性专家组:
指各县(市、区)一级武术组织中成立的专家组。
(四)区域性和专业性武术组织:
区域性武术组织:
指行政区域范围各级分管地方武术工作的具有法人的合法社会团体。
专业性武术组织:
指与区域性同等级别,或高于当地区域性级别的具有法人的武术馆、武术学校、培训基地、院校、行业性、企事业的武术组织等。
第四条专家组的组成。
(一)省中心专家组。
由省武术协会根据各地开展武术教学教练员资格审核需要,由省武术协会聘请资深的武术专家组成。
省中心专家组成员均应由达到一级以上资格的专家组成。
(二)各级区域性专家组可由区域(专业)性武术组织聘请当地资深的武术专家组成。
省一级区域(专业)性专家组成员中,至少有3名达到特级以上资格专家组成。
省二级区域(专业)性专家组成员中,至少有1名达到特级、2名达到一级以上资格专家组成。
(三)根据各地开展此项工作的需要,体育部门分管武术的官员可直接领导、参与或指导区域性专家组的工作。
各级专家组中,专家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七十。
(四)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至3名,成员3名以上,最多不超过15名,成奇数。
成员超过11名的专家组,可设立常务评审组等工作机构。
(五)专家组成员,聘期一般为四年。
根据工作需要,可每年调整一次。
无理由一年不参与专家组活动者,次年将自动解聘,各级区域性武术组织可重新聘任其他专家充实武术专家组。
第五条专家组审批程序
(一)省中心专家组由省武术协会审批。
在浙江省武术协会和浙江省对外体育交流中心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一级区域(专业)性专家组由地市级区域(专业)性武术组织根据其传统武术教练评审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武术专家组。
并报请省武术协会批准授予审批权限。
一级区域(专业)性武术专家组在所属地市级区域(专业)性武术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二级区域(专业)性专家组由地市级区域(专业)性武术组织根据其传统武术教练评审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武术专家组。
并报请地市级区域(专业)性武术组织审批上报省武术协会批准授予审批权限。
也可直接上报省武术协会批准授予审批权限。
二级区域(专业)性武术专家组在所属各县(市、区)级武术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四)各市、县(市、区)、武术之乡成立区域性(专业性)专家组应填写《浙江省区域性(专业性)涉外武术专家组组建申报表》向相关审批单位申报,并由省武术协会授序审批权限。
第六条专家组审批权限。
(一)省中心专家组审核功勋A级、功勋B级、功勋C级、特级、准特级、一级教练资格,由省武术协会批准。
(二)省一级区域(专业)性专家组审核准一级、二级教练资格,由二级区域(专业)性武术组织或单位批准,并报省武术协会备案。
(三)省二级区域(专业)性专家组审核准二级、三级和准三级教练资格,由三级区域(专业)性武术组织或单位批准,并报省武术协会备案。
(四)上一级专家组的权限必须全面涵盖下一级的所有权限。
(五)各区域性(专业性)专家组上报审核名单时,除个人申报表外,应报统一格式的《申报明细表》(必须用MicrosoftExcel电子数据表制作,用电子邮件传送到省武术协会电子邮箱zjwushu@)
第三章涉外传统武术等级教练员
第七条涉外传统武术教练员的等级,共分三档11级。
高档:
1.功勋A级、2.功勋B级、3.功勋C级、4.特级、5.准特级;
中档:
6.一级、7.准一级、8.二级;
初档:
9.准二级、10.三级、11.准三级。
同时设名誉等级和荣誉等级。
9-11级为晋升等级;2-8级为资格评审和晋升等级;1级为资格评审等级。
第八条涉外传统武术教练员的等级申报人员基本范围:
一、凡从事民间武术教学的人员,均可根据等级标准审报相应等级;
二、学习传统武术的学员、学生中优秀者,或作为从事民间武术运动教学人员培养对象者,经教练推荐,可申报准三级;
三、长期从事管理和支持民间武术教练站和教学工作的领导及管理工作人员可申报授予相应名誉等级称号;
四、为武术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家、及各界人士可申报授予相应名誉等级称号;
五、一生从事武术继承、传播武术做出贡献的老武术家,可申报授予相应荣誉等级称号。
第九条涉外传统武术教练员的等级资格评审分首次申报评审和晋级申报评审。
第十条涉外传统武术教练员等级申报审定程序:
一、填写申报表。
申报人根据传统武术教练资格认证等级标准,确认是首次申报还是晋级申报,并根据首次申报或晋级申报的标准申报相应等级,认真填写申报表。
一次申报教学考核项目最多为2个项目。
并在表格相应位置粘贴2张小2寸白底证件照和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有头像面)。
二、缴纳申报评审相关费用。
三、进行实践与理论考核(凡获等级教练员岗位培训结业证书者免试,岗位培训结业证书两年内均有效)。
四、召开专家组评审会。
一、省中心专家组评审会,由“中心组”根据申报人员情况,一般组织5名以上省级专家组成员组成临时武术专家评审组。
各区域性专家组评审会须超过专家组总人数半数以上人员参加。
二、专家评审会只对申报等级进行评审。
专家组人员须认真审核申报资料、讨论分析后,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审。
表决为同意、弃权、反对3种形式。
反对票数达投票人数半数以上者,则申报人的等级被否定。
申报评审费不予退还。
被否定申报等级的教练员,可在评审会后,网上公布评审结果后20个工作日内,再要求次一档级以下的等级评审,但必须重新办理申报手续,递交更新材料,申办原级别不予受理。
三、未达以上法定人数的评审结果无效。
四、各级专家组长须在申报表中填写评审结果,盖上同级区域(专业)性武术组织或单位章,并与汇总表一起报省武术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涉外传统武术教练员等级申报、晋级申报、注册时间:
一、一般每年第四季度进行等级评审、等级晋级、新增申报项目评审、新证颁发和换证工作。
二、每次颁发新证均注册4年,4年后须办理新一轮的注册工作。
凡60周岁以上传统武术教练员的注册为长期。
第四章等级申报
第十二条凡从未取得涉外传统武术教练员等级资格的教练员进行首次申报,均属等级申报。
第十三条首次申报特级评审标准。
一、年龄要求:
55周岁以上。
二、执教要求,符合以下任一款:
1、40年以上主教年限者,要求掌握某一类优秀传统拳种或对抗性项目;为当地该拳种或对抗性项目的代表性人物,教学经验丰富,对该拳种有理论研究;有特别突出的科研成果;在推广普及方面有特别突出的成绩;或能独立组织大型全国性、国际性武术活动;国内影响力较大;本人或学生参与国内外交流表演赛事水平优异;能独立用外语教学。
2、35年以上主教年限者,要求精通2种以上传统拳种或对抗性项目;特别丰富的教学、组织经验和独到教学方法,对精通的拳种或对抗性项目有理论研究;在推广普及方面有特别突出的成绩;或能独立组织大型全国性、国际性武术活动;国内影响力较大;本人或学生参与国内外交流表演赛事水平优异;能独立用外语教学。
第十四条首次申报准特级评审标准。
一、年龄要求:
50周岁以上。
二、执教要求,符合以下任一款:
1、35年以上主教年限者的要求:
要求掌握某一类优秀传统拳种或对抗性项目;为当地该拳种或对抗性项目的代表性人物,教学经验丰富,对该拳种有理论研究;有特别突出的科研成果;在推广普及方面有特别突出的成绩;或能独立组织大型全国性、国际性武术活动;国内影响力较大;本人或学生参与国内外交流表演赛事水平优异;能独立用外语教学。
2、30年以上主教年限者的要求:
要求精通2种以上传统拳种或对抗性项目;特别丰富的教学、组织经验和独到教学方法,对精通的拳种或对抗性项目有理论研究;在推广普及方面有特别突出的成绩;或能独立组织大型全国性、国际性武术活动;国内影响力较大;本人或学生参与国内外交流表演赛事水平优异;能独立用外语教学。
第十五条首次申报一级评审标准。
一、年龄要求:
45周岁以上。
二、执教要求,符合以下任一款:
1、30年以上主教年限者的要求:
要求掌握某一类优秀传统拳种或对抗性项目;当地该拳种或对抗性项目有一定影响的教练,教学经验丰富,掌握该拳种或对抗性项目主要的理论知识;有较突出的科研成果;在推广普及方面有较突出的成绩;或能组织大型省级、全国性武术活动;省内影响较大;本人或学生参与国内外交流表演赛事水平优异;能独立用外语教学。
2、25年以上主教年限者的要求:
要求精通2种以上传统拳种或对抗性项目;丰富的教学、组织经验、独到教学法,对精通的拳种或对抗性项目有掌握主要理论知识;有较突出的科研成果;在推广普及方面有较突出的成绩;或能组织大型省级、全国性武术活动;省内影响较大;本人或学生参与国内外交流表演赛事水平优异;能独立用外语教学。
第十六条首次申报准一级评审标准。
一、年龄要求:
40周岁以上。
二、执教要求,符合以下任一款:
1、25年以上主教年限者的要求:
要求掌握某一类优秀传统拳种或对抗性项目;当地该拳种或对抗性项目有一定影响的教练,教学经验丰富,掌握该拳种或对抗性项目主要的理论知识;有较突出的科研成果;在推广普及方面有较突出的成绩;或能组织大型省级、全国性武术活动;省内影响较大;本人或学生参与国内外交流表演赛事水平优异;能用外语教学。
2、20年以上主教年限者的要求:
要求精通2种以上传统拳种或对抗性项目;丰富的教学、组织经验、独到教学法,对精通的拳种或对抗性项目有掌握主要理论知识;有较突出的科研成果;在推广普及方面有较突出的成绩;或能组织大型省级、全国性武术活动;省内影响较大;本人或学生参与国内外交流表演赛事水平优异;能用外语教学。
第十七条首次申报二级评审标准。
一、年龄要求:
35周岁以上。
二、执教要求,符合以下任一款:
1、20年以上主教年限者的要求:
要求掌握某一类优秀传统拳种或对抗性项目;当地该拳种或对抗性项目有一定影响的教练,教学经验丰富,掌握该拳种或对抗性项目基本的理论知识;有实用的科研成果;在推广普及方面有突出的成绩;或能独立组织地市级武术活动;地市内影响较大;参与省内外交流表演赛事水平优异;教学中能应用外语。
2、15年以上主教年限者的要求:
要求精通1-2个传统拳种或对抗性项目;丰富的教学、组织经验、独到教学法,对精通的拳种或对抗性项目有掌握基本理论知识;有实用的科研成果;在推广普及方面有突出的成绩;或能独立组织地市级武术活动;地市内影响较大;参与省内交流表演赛事水平优异;教学中能应用外语。
第十八条首次申报淮二级评审标准。
一、年龄要求:
30周岁以上。
二、执教要求,符合以下任一款:
1、15年以上主教年限者的要求:
要求掌握某一类优秀传统拳种或对抗性项目;当地该拳种或对抗性项目有一定影响的教练,教学经验丰富,掌握该拳种或对抗性项目基本的理论知识;有实用的科研成果或体会;在推广普及方面有突出的成绩;或能独立组织地市级武术活动;地市内影响较大;参与省内交流表演赛事水平优异;教学中能应用外语。
2、10年以上主教年限者的要求:
要求精通1-2个传统拳种或对抗性项目;丰富的教学、组织经验、独到教学法,对精通的拳种或对抗性项目有掌握基本理论知识;有实用的科研成果或体会;在推广普及方面有突出的成绩;或能独立组织地市级武术活动;地市内影响较大;参与省内交流表演赛事水平优异;教学中能应用外语。
第十九条首次申报三级评审标准。
一、年龄要求:
20周岁以上。
二、执教要求,符合以下任一款:
1、10年以上主教年限者的要求:
要求掌握某一类优秀传统拳种或对抗性项目;当地以该拳种或对抗性项目作为传授内容的教练,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有心得体会;能独立组织一般性武术活动;县区内较有影响;参与本地交流表演赛事水平优异;教学中能应用外语。
2、10年以下主教年限者的要求:
要求精通1-2个传统拳种或对抗性项目;初步掌握教学、组织方法,了解所教学拳种或对抗性项目的基本知识;有心得体会;能独立组织一般性武术活动;县区内较有影响;参与本地交流表演赛事水平优异;教学中能应用外语。
第二十条首次申报准三级评审标准。
一、没有年龄要求。
二、执教要求,符合以下任一款:
1、10年以下主教年限者的要求:
要求掌握某一类传统拳种或对抗性项目;协助教学或初步执教;有心得体会;教学站点内认可;教学中能应用外语。
2、习武3年以上较优秀的学员、或培养对像者的要求:
要求学会1-2个传统拳种或对抗性项目;对所学内容基本掌握较优秀;有心得体会;协助组织武术活动。
第五章破格申报
第二十一条申报特级、准特级破格条件。
一、年龄不足55岁,但对发展我省传统武术事业有特殊贡献者。
二、教龄不足35年,但对发展我省传统武术事业,普及、推广全省武术,促进全民健身有特殊贡献者。
三、在理论上有独到见解,为发展我省传统武术有指导作用者。
四、为发掘、整理、研究我省传统武术献技、献艺,有特殊贡献者。
五、准特级破格条件同特级,唯年龄不足50岁、教龄不足30年。
第二十二条申报一级破格条件:
一、年龄不足45岁,但对发展我省传统武术事业有特殊贡献者。
二、教龄不足25年,但对发展我省传统武术事业,普及、推广全省武术,促进全民健身有特殊贡献者。
第二十三条申报二级破格条件:
一、年龄不足35岁,但对发展我省传统武术事业有特殊贡献者。
二、教龄不足15年,但对发展我省传统武术事业,普及、推广全省武术,促进全民健身有特殊贡献者。
第二十四条破格申报条件只适用于涉外传统武术教练员首次申报,不适用晋级申报。
申报破格人员,必须由同级区域(专业)性武术组织提出破格理由,并附相应证明材料,上报省中心专家组审核批准,方能进入评审程序。
第六章晋级
第二十五条涉外武术等级教练员的晋级。
已取得涉外传统武术等级教练员资格的教练员,才能进行晋级申报。
第二十六条二级以下等级晋级条件:
评定等级教练后,凡符合以下三款条件者,均可申报向上晋升一级:
一、获得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两年内有效)。
二、获得准三级、三级、准二级等级教练员资格达一年以上者。
三、获得以下任一条成绩者:
1.本人参加Ⅰ类比赛[注1]1次以上,并获1枚以上奖牌者;或本人参加Ⅱ类比赛[注2]2次以上,并获2枚以上奖牌者。
2.所培养的学生在Ⅰ类比赛5人次以上,并获3枚以上奖牌者;或参加Ⅱ类比赛10人次以上,并获6枚以上奖牌者。
3.一年中培训武术的学生达30人次以上者。
4.在市一级以下教练培训班中担任教练1次者。
第二十七条一级以下等级晋级条件:
评定等级教练后,凡符合以下三款条件者,均可申报向上晋升一级:
一、获得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两年内有效)。
二、获得二级、准一级等级教练员资格达一年以上者。
三、获得以下任一条成绩者。
1.本人参加Ⅰ类比赛1次以上,并获2枚以上奖牌者;或本人参加Ⅱ类比赛2次以上,并获4枚以上奖牌者。
2.所培养的学生在Ⅰ类比赛10人次以上,并获8枚以上奖牌者;或参加Ⅱ类比赛20人次以上,并获15枚以上奖牌者。
3.一年中培训武术的学生达100人次以上者。
4.在市一级以上教练培训班中担任教练1次者。
第二十八条一级晋升准特级条件:
评定一级教练后,凡符合以下四款条件者,均可申报晋升准特级:
一、获得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两年内有效)。
二、获得一级教练员资格达一年以上者。
三、能进行理论研究,有一篇心得体会者。
四、获得以下任一条成绩者:
1.本人参加Ⅰ类比赛2次以上,并获4枚以上奖牌者(或2枚金牌);或本人参加Ⅱ类比赛4次以上,并获8枚以上奖牌者(或4枚金牌)。
2.所培养的学生在Ⅰ类比赛15人次以上,并获12枚以上奖牌者(或4枚金牌);或参加Ⅱ类比赛20人次以上,并获15枚以上奖牌者(或6枚金牌)。
3.一年中培训武术的学生达150人次以上者。
4.在市一级以上教练培训班中担任教练2次(含)以上者。
第二十九条准特级晋升特级条件:
评定准特级教练后,凡符合以下四款条件者,均可申报晋升特级:
一、获得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两年内有效)。
二、获得准特级教练员资格达二年以上者。
三、能进行理论研究,有一篇学术论文或有价值的挖整传统武术成果。
四、获得以下任一条成绩者:
1.所培养的学生在Ⅰ类比赛有15人次以上,并获12枚以上奖牌者(或6枚金牌);或参加Ⅱ类比赛20人次以上,并获15枚以上奖牌者(或8枚金牌)。
2.一年中培训武术的学生达200人次以上者。
3.在市一级(含)以上教练培训班中担任教练3次(含)以上者。
4.在市一级(含)以上大型武术活动中,担任主要策划、组织者。
5.为Ⅰ类比赛或省级(含)以上传统武术活动中有重大贡献者。
6.对某一拳种的传播、研究有成就,并有学术著作的发表者。
第三十条特级晋升功勋C级、B级条件:
评定特级以上等级教练后,凡符合以下三款条件者,均可申报向上晋升一级资格:
一、获得高级教练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两年内有效)。
二、获得特级教练资格达三年以上者。
三、评定等级教练后,获得以下任一条成绩者:
1.所培养的学生在Ⅰ类比赛有30人次以上,并获8枚金牌;或参加Ⅱ类比赛50人次以上,并获12枚金牌者。
2.一年中培训武术的学生达200人次以上者。
3.在市一级(含)以上教练培训班中担任教练4次以上者。
4.在市一级(含)以上大型武术活动中,担任2次以上主要策划、组织者。
5.为Ⅰ类比赛或省级(含)以上传统武术活动中有重大贡献者。
6.能进行理论研究,有学术论文或有价值的挖整传统武术成果,或对某一拳种的传播、研究有成就,或有学术著作的发表者。
7.70周岁以上者每年参与1-2次由各区域(专业)性武术组织组织的武术活动者。
第三十一条功勋B级晋升功勋A级条件:
评定功勋B级教练5年后,仍有突出贡献表现者,均可通过地市级区域(专业)性武术组织推荐上报评审。
第三十二条每次申报晋级只能按序晋级,不能跨级申报晋级;凡不符合要求进行跨级申报晋级者,各级武术专家组有权撤消其晋级评审资格,或降低其原等级。
第三十三条申请晋级破格条件:
一、传统武术活动开展有特色、有创新的各市、县、区级(含)以上武术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等可申报特批晋级。
二、涉外武术教练员资格审核工作开展较好的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均可申报特批晋级。
三、传统武术活动开展有创意、有特色的武术馆校的校长、均可申报特批晋级。
第三十四条凡符合申请晋级破格者,最多只能一次,破格晋升一级。
第七章考核评审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涉外传统武术等级教练员的评审、晋级相关费用。
一、申报时,同时缴纳评审、晋级费、证件工本费和首期4年年度注册费。
各区域性专家组在召开专家评审会前,应事前将申报评审相关费用按比例上缴到省武术协会。
二、注册期满后,可进行原等级续年注册,每次续注册4年,只交注册费和证件工本费。
第三十六条各项费用标准(单位:
人民币元):
级别
项目
功勋
A级
功勋
B级
功勋
C级
特级
准特级
一级
准一级
二级
准二级
三级
准三级
首次申报评审费
150
100
80
50
晋级申报评审费
180
150
100
80
50
新证注册费(四年)
40
证书工本费
30
申报合计
250
220
170
150
120
岗位培训资料费
350/省级
250/市级
150/县区级
第三十七条申报评审费、年度注册费分配比例(单位:
人民币元):
级别
区域性
(专业性)
功勋A级
功勋B级
功勋C级
特级
准特级
一级
准一级
二级
准二级
三级
准三级
一级区域性留存
30
30
30
110
90
90
70
一级区域性上缴
190
160
110
30
30
30
20
二级区域性留存
30
30
20
20
20
90
70
二级区域性上缴
190
160
120
120
110
30
20
第三十八条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经费的使用。
该项费用,用于专家组的评审费、工作人员补贴费和补充该辖区内区域性武术组织开展此项工作的办公和活动经费(包括开展传统武术培训的补贴性开支;组织举办传统武术比赛和有关活动的补贴性开支;对有突出贡献的教练予以奖励和与此项事业密切相关的其它开支等)。
二、经费的管理。
(一)各级区域(专业)性武术组织应建立专项账户,由专人负责管理此项经费的开支,收支必须开具正规凭据。
年终应向省武术协会提供经费使用年度报表。
(二)各级区域(专业)性武术组织每次上报等级教练名单同时,附上留存与上缴相关费用清单,将上缴费用汇入以下账户:
单位:
浙江省对外体育交流中心
账号:
33001616335050008550
开户银行:
建行杭州市天水支行
(三)各级区域性武术组织或单位的负责人、会计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单位、联系地址与电话,应上报省武术协会备案。
第八章专家组、教练员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区域性武术专家组每年底应向上一级分管组织递交年度工作总结和留存经费使用年度报表。
第四十条涉外教练员要掌握一定的外语教学能力。
第四十一条涉外武术教练员要有较高的武德要求。
要求热爱人民,精忠报国,崇尚科学,求实创新,德高望重,严于律己,谦虚谨慎,为人师表,不搞宗派,遵纪守法。
武德标准可由专家组根据武德标准认可,作为重点衡量标准之一,严重不符合者则不予评审。
第四十二条各级武术组织应经常组织武术专家组成员进行座谈;对外武术项目的教学与交流;参与武术的外事活动;进行各项外事纪律及有关武术对外推广要求的教育;自觉、高质量地做好武术推广传播工作,提高专家组的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四十三条对较优秀的涉外武术等级教练员,根据外事任务的需要,依据国家外派武术教练的要求,将优先考虑我省向外派出武术专家人选,赴国外讲学与执教。
第四十四条在《浙江省武术协会》网(hppt:
//)上,向国内外宣传介绍等级教练员。
第四十五条各级区域(专业)性专家组的工作,均应随时接受同级武术组织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同级武术组织根据需要,也可派代表列席区域(专业)性专家组的评审会。
第四十六条区域(专业)性专家组因违规操作,或两年内未展开工作,或主要负责人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经查实,省武术协会有权作出警告、整顿、改组、重组、直至撤销等处理意见。
第四十七条教练员如因违反外事纪律,或其他违法乱纪,有背为人师表的行为,经武术专家组确认,可作出撤销涉外武术等级教练员资格,收回资格证书。
第九章其他
第四十八条浙江省涉外传统武术教练员证书,统一由浙江省武术协会制作和颁发。
第四十九条各级区域性武术专家组在制订本辖区内执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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