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行政执法事项责任分解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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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行政执法事项责任分解模板
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行政执法事项责任分解
一、行政执法检查事项
序号
执法事项
责任队室
1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投入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一、二、三大队
2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一、二、三大队
3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二、三大队
4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
一、二、三大队
5
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一、二、三大队
6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一、二、三大队
7
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一、二、三大队
8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一、二、三大队
9
矿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一、二、三大队
10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一、二、三大队
11
矿山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一、二、三大队
12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一、二、三大队
13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一、二、三大队
14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一、二、三大队
15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一、二、三大队
16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一、二、三大队
17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一、二、三大队
18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一、二、三大队
19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一、二、三大队
20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管理的
一、二、三大队
21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一、二、三大队
22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
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一、二、三大队
23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
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一、二、三大队
24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一、二、三大队
25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一、二、三大队
26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一、二、三大队
27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一、二、三大队
28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一、二、三大队
29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一、二、三大队
30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一、二、三大队
31
生产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单位,未按规定提供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
一、二、三大队
32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未取得资质认证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
一、二、三大队
33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一、二、三大队
34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一、二、三大队
35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一、二、三大队
36
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一、二、三大队
37
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一、二、三大队
38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一、二、三大队
39
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
一、二、三大队
40
提供虚假情况的
一、二、三大队
41
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一、二、三大队
42
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一、二、三大队
43
矿山企业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未按照规定检测的
一、二、三大队
44
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遇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孔、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发现有出水征兆、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的情形,未采取探水前进的
一、二、三大队
45
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一、二、三大队
46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一、二、三大队
47
对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或者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一、二、三大队
4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一、二、三大队
49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一、二、三大队
50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一、二、三大队
51
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一、二、三大队
52
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一、二、三大队
53
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一、二、三大队
54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一、二、三大队
55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一、二、三大队
56
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一、二、三大队
57
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一、二、三大队
58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的
一、二、三大队
59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的
一、二、三大队
60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
一、二、三大队
61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一、二、三大队
62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一、二、三大队
63
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一、二、三大队
64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执法事项
一、二、三大队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办理程序:
1、检查;2、整改或移交;3、归档。
考核方式:
按照《XX市安监局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细则》执行。
责任追究:
按照《XX市安监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罚事项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市安监局职责,局内所有行政处罚事项的责任单位是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主管责任人是孙现国,单位责任人是李志刚。
办理程序:
1、立案;2、调查取证;3、处罚告知;4、听证;5、处罚决定;6、送达;7、执行;8归档。
考核方式:
按照《XX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细则》执行。
责任追究:
按照《XX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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