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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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
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因公出国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为因公临时出国。
第二条因公临时出国用汇包括出国进行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新闻采访、举办展览、出席国际组织会议、短期培训或研修等用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用汇。
第三条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在组织因公出国团组时,应努力压缩参团人数,尽量控制出国时间,严禁绕道旅游,避免重复考察,节约外汇开支。
第四条外事处、港澳台办和计划财务处设专人负责出国用汇的管理、监督工作,其中出国由外事处负责管理,赴港澳台地区由港澳台办负责管理。
第五条出国人员凭出国任务批件供汇联,培训团组还须持国家外专局或市引智办的确认件到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办理外汇开支预算申请手续。
第六条外事处、港澳台办编制出国团组外汇开支预算应按照《江宁大学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根据标准制订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零用费及自费购汇的用汇指标预算,对没有固定开支标准的项目用汇,原则上不予安排,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的,应提供相关的依据。
(一)城市间交通费:
包括一国或多国城市间交通费,应在国内购买往返联程机票时,尽量包含在国际旅费中,确需单独开支的,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可参照有关资料和根据惯例制订预算,但不得超过同程间国际机票的价格。
(二)境外其他费用:
出国团组申请参展费、场租费、会议注册费等项目用汇,应提供与国外承办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文本及会议通知等资料。
(三)出国团组在出国期间由外方负担的有关费用应从供汇预算中扣减。
(四)出访国家在规定中无开支标准的,比照毗邻国家的标准提供预算(毗邻国家由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条出国团组向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办理外汇开支预算申请手续时,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必须真实。
第八条计划财务处对出国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出国任务批件是否是原件;国外邀请函是否真实可靠;国外活动日程安排是否明确、详细,路线是否经济合理;国外是否有收入,对方是否提供资助;人民币经费预算是否已落实。
第九条对有开支标准的项目,计划财务处应按《江宁大学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对无标准的开支项目,在报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审批后,计划财务处方可按出国团组与境外接待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咨询的出访地物价水平核定相应外汇。
第十条在审核出国实习、培训用汇时,计划财务处除按财政部、国家外专局颁发的《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93〕财外字第600号)执行外,还应对”培训合同”中有关开支项目进行审核,包括付款程序是否合理,培训费开支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具体授课天数是否合理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供汇:
(一)手续不齐全;
(二)有关资料反映情况不具体、不完整、不真实;(三)境外活动安排不合理,存在浪费行为;(四)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又不同意压缩预算。
第十一条出国人员应在出国前10——15天持出国任务批件供汇联、培训团组还须持国家外专局或市引智办的确认件、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填制的《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经经费主管领导审批后的借款单,到计划财务处申请办理购汇。
计划财务处对出国团组用汇申请审核后签字盖章,由出国团组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批汇手续,并持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及”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简称用汇申请书),到指定的中国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第十二条出国团组必须按批准的用汇项目和限额预算使用外汇,不得擅自突破和擅自挪用,结余的外汇必须退回。
第十三条出国团组和个人对下列费用应全部上缴,不得挪用或私分。
(一)国外接待部门和国际组织等赠发的零用费、生活补助费、住宿费等,出国前已经领用相关费用的;
(二)住宿费、机票的回扣和公款利息收入等;
(三)出国团组和个人取得的其他应上缴收入(包括从事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的劳务费、出国展览的展品销售收入等)。
第十四条出国团组在国外的外汇开支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经经办人、证明人和团组负责人签字,确保费用开支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出国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所有单据。
出国团组应在回国后15日内到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和计财处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核销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写”出国团组国外费用开支明细表”和”临时出国用汇核销表”,并由临时出国团组负责人或本人签字。
所附的各种原始单据必须用中文在凭证背面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数额较大的开支单据必须要有出国团组负责人签字,对应由个人负担的和不能报销的单据予以剔除。
此外,还应提供出国护照或港澳地区通行证、上抵、离境日期复印件。
经外事处或港澳台办签字盖章后,送计划财务处审核盖章,由出国团组报政府主管部门核销。
出国团组在没有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前,组团单位或出国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严禁坐支和转移外汇资金。
第十六条出国团组向政府主管部门核销出国团组外汇前,计划财务处要进行以下审核:
(一)出国团组外汇开支的原始单据等资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送审时间是否超过规定时限;
(三)送审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四)各开支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有单项超支互相挪用行为;是否有外方已负担费用而重复报销问题;是否有收入而隐瞒不报行为等。
第十七条对下列开支不予核销:
(一)超出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的开支;
(二)无原始单据的开支;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国外活动路线、增加出访地点和延长出访时间的开支;
(四)属于不应该负担的开支或因私发生的开支等。
第十八条出国团组如有外汇结余,应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核销意见,办理退汇,办理退汇的类型包括: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用汇手续后,因故没有使用外汇;
(二)出国人员未按原计划出访,变更了时间、线路、人数等;
(三)发生外汇结余的。
第十九条办理退汇手续时,由出国团组持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财政部统一印制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到中国银行办理退汇手续。
没有办理退汇手续的,出国团组不得报销其人民币开支。
第二十条”双跨”团组的参团人员只能向组团单位支付在国外开支所需要的等值人民币,不得以外币形式结算。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外事处和港澳台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固定资产属于国家财产,各单位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保管、检验、维护、使用制度及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进岗位责任制度,改善物资保管条件并做好经常的检验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在处理赔偿时,可根据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责任人的表现和态度等,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除按规定赔偿外,原则上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
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除责令其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赔偿费由相关责任人负责交纳,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使用人、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共同交纳。
学校任何单位不得给予报销。
第二章赔偿界限
第五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应予以赔偿:
(一)属个人责任丢失稀缺珍贵资产的,按原价的3倍赔偿。
原价低于现行市场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3倍赔偿。
(二)属个人责任丢失的公、民两用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如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录像机、电视机、冰箱等,一律按同规格型号资产的现行市场价赔偿;属隐匿者或经查实擅自处置的加倍赔偿。
(三)属个人责任丢失的公、民两用性不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事故性质、资产新旧程度、造成后果、认识态度等,按原价的30-50%赔偿。
(四)经公安机关鉴定,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存放地点不当造成资产被盗的,按原价的50%赔偿。
第六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一)属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且无法修复的,按折旧价的30%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工作,造成资产损坏的;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资产损坏的;
3.在操作过程中,指导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坏的;
4.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失职,造成损坏的;
5.人为因素导致火灾、水灾等发生,造成资产损坏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原因造成损坏的。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初次造成损坏的;
2.资产维修、洗刷、搬运过程中,非故意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汇报、认识较好的。
(三)损坏的固定资产折旧价值计算:
使用时间在2年以内按原价计算;2-3年按80%计算;3-5年按60%计算;5-10年按50%计算;10年以上按30%计算。
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四)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及所更换的零件、材料费用;局部损坏致使固定资产完全报废的,按整体折旧后的价格赔偿。
第七条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每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区别处理,分担赔偿。
第八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一)虽采取预防措施,但由于资产本身的特殊性,难以避免造成损坏的;
(二)因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稀有的资产,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时,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四)经公安部门鉴定,自身安全防范措施到位,但仍未能避免被盗的;
(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三章赔偿处理权限
第九条损坏、丢失总价值在15万元以下的,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和汇总,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损坏、丢失总价值在15万元以上的,由使用单位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置意见,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查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损坏、丢失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学校提出意见,报省教育厅审核、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章赔偿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一旦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
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校武装保卫部(处)立案处理,并出具证明或鉴定。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发生损坏后,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资产的损坏情况做出技术鉴定,对于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对仪器设备的损坏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当事人要写出书面报告,写明经过,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及赔偿意见,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赔偿人应按照处理决定及时到财务处缴纳赔偿金,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赔偿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一次缴清;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赔偿人可分期缴纳,但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
对不按期缴纳的,按每日5‰收取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仍不缴纳的,连同滞纳金从其津贴中扣除。
第十六条凡属损坏报废、丢失的固定资产,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批复及交款单据,按规定调整相应帐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的,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学生平安,学校做如下要求:
1、珍爱生命,不断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2、在校外行走时不追车、不爬车;自行车做到车铃、闸、锁齐全,不乘坐“三无”车辆、超载车辆。
3、不吃变质瓜果和食物,不乱吃零食,不乱喝饮料,不在无卫生保证的摊点就餐。
4、不私拉电线、不私自使用电器;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学校。
5、不攀爬校墙、宿舍、教室及树木等;不进入建筑施工现场。
6、不逃学、旷课;不进入网吧、歌舞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7、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放学后不在外逗留或夜不归宿。
8、不在校园内追逐打闹;上体育课时不拥挤或狂奔。
9、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吸烟,不喝酒,着装整齐,不在穿拖鞋、背心。
10、正确处理同学关系,不打架斗殴,不携带管制刀具、棍棒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
11、不私自动用他人的物品;不勒索、盗窃、损毁他人财物和不盗窃、损毁公共财物。
12、正常上课时间确需离校时必须当面向班主任请假,由班主任同意并开据假条后方可离校;学生自行外出和擅自离校发生意外,责任自负。
13、不到池塘、水库和河流中洗澡、游泳;发现学生私自到池塘、水库和河流中洗澡、游泳者,学校将严肃处理;学生私自到池塘、水库和河流中洗澡、游泳发生意外,后果由学生及其家长负责。
14、教育好您的孩子,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请家长与学校密切合作,加强监督,让学生远离危险,确保安全。
敬请家长签字或盖章。
二年级
(2)班
学生签字:
家长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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