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现状问题与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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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现状.问题与对策2002-3-7
一.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状况我国汽车消费信贷是90年代初期在各汽车生产厂家推出的购车分期贷款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
进入90年代中后期,随着消费信贷在我国其它消费领域逐步发展,以金融机构与汽车生产厂家联合为主要方式的汽车消费信贷开始出现。
经过近年来的摸索,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已基本上进入可以大范围推行的阶段。
目前,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经营主体有三类:
第一类是商业银行。
1998年10月初,人民银行批准建设银行为首家开办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专业银行,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等地试点进行汽车消费信贷业务。
随后,人民银行下发了《汽车消费信贷管理办法》,允许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在经济比较发达.金融服务体系比较健全.汽车消费需求比较大的地区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试点。
为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和规范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对此,各商业银行反应积极,发展汽车消费信贷的速度也明显加快。
到目前为止,已先后有5家银行涉足汽车消费信贷领域。
其中,工商银行进行汽车消费信贷业务试点的机构已经达到663个。
到2001年6月末,该行汽车消费贷款余额达42.3亿元。
工行上海市分行2000年共发放汽车消费贷款约6亿元人民币,支持近7000户家庭购置了私人轿车,比上一年分别增长了4倍.5倍。
第二类是保险公司。
2001年8月,经保监会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开办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全面介入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为适应汽车信贷的特点,保险公司对有关保险条款进行了必要修改。
新的保险条款中,投保人是贷款购买汽车的我国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被保险人是提供贷款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保险期限为投保人获贷之日起至付清最后一笔贷款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年。
新保险条款有利于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提高金融机构贷款的积极性。
可以预期,保险机构的介入将有力地推动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
第三类是汽车生产企业。
国内各大汽车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早巳开始汽车金融服务的业务拓展。
1996年,人民银行颁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购买者提供买方信贷作为财务公司的基本业务范围,为买方信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环境。
不过,这种金融服务与专业汽车信贷有着本质的差别。
在金融机构并未介入的情况下,以汽车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为主体的分期付款销售,由于不具备结合金融服务的整体功能和资金优势,不仅难以有效扩大市场份额,而且由于资金周转时间过长,投资回报率低而影响了汽车生产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另外,财务公司受规模和政策限制没有异地网点,对个人的融资服务(包括消费信贷和融资租赁)开展难度较大。
1998年以后,金融机构和汽车生产企业合作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的方式发展很快。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上汽财务公司联合花旗银行上海分行,牵头组建由数家中外金融机构参加的国际信贷银团,为上汽SGM(上海通用汽车)项目融资,并积极开展汽车消费信贷或融资租赁业务,取得明显成效。
1999年5月中信实业银行与我国北方设备工程公司合作,重点发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
仅在随后的两个月内便受理并发放贷款100多笔,金额上千万元,此后的1年时间里,借款人还本付息基本正常,还本付息率近100%。
在南京,银行.保险和汽车生产厂家联手共同促进贷款购车,也取得了成效。
这一阶段以银企合作为特点的成功尝试,为汽车消费信贷的全面普及,创造了条件。
二.制约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的原因分析虽然我国汽车信贷在较短时间内取得了较大进步,但不管是同国外相比,还是从适应我国汽车需求快速增长的要求来看,发展状况都很不理想。
在美国.日本和西欧,大约30~70%的汽车销售是通过消费信贷的方式进行的。
而我国实际上只有5%的购车人办理了购车贷款。
有关调查显示,有29%的人因手续繁多而放弃贷款,有35%的人表示宁愿攒钱一次性付清,也不会贷款买车。
据某商业银行提供的资料,该行2000年6月底贷款余额合计为125亿元,汽车消费贷款为2791万元,仅占0.22%。
可以说,我国汽车消费信贷还远未发挥推动汽车需求快速增长所应当发挥的作用。
阻碍我国汽车信贷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第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尚未建立目前,我国没有一家机构能够提供消费者个人的信用资料。
由此导致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还款违约率高达15%。
如几年前,北京某企业为促进汽车销售,推出零首付分期付款业务,购者踊跃。
在近2000个购车用户中,按期还款的只有1000余人,600多人延迟还款,另外还有400多人根本没有履约。
为了降低信用风险,人民银行对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操作有明确规定,各家商业银行也根据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如规定“先存后贷,存贷挂购,单位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等原则,但由于对贷款人资格要求过高,贷款条件太苛刻,手续烦琐,又把绝大部分的消费者排除在外。
另外,由于汽车消费信贷属银行的零售业务,具有客户分散.笔数多.金额小.偿还期限长的特点。
个人资信制度的缺乏使大多数银行只能对单个申请人进行逐户逐笔调查,不仅增加了银行信贷管理的成本,也因得不到消费者的理解和配合,影响到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推广和发展。
第二,汽车消费信贷的担保和保险制度上存在较多问题一般来说,汽车消费贷款大部分都用自有住房作抵押,房产价值需由专业机构评估,贷款人要支付高额评估费,这给贷款人增加了负担。
如果说房屋评估报告有效期只有半年或1年,而汽车贷款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期间还需重新评估。
诸多问题,使房产抵押贷款买车在实际操作中难度增加。
若用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健全的汽车抵押登记和产权证制度,同时也缺乏汽车产权证书,即使办理了汽车抵押登记手续,也避免不了汽车转让.重复抵押给银行带来的风险。
在消费者可提供的抵押物有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开办的履约保证保险成为银行控制汽车消费贷款风险的主要手段。
目前,在银行办理的汽车消费贷款中,大部分由保险公司提供履约保证保险,但许多地方的保险公司根本没有此类业务。
在保险方面,保险公司的“履约保证保险”中一些免责条款对贷款人不利。
《保险法》规定,凡违法行为均属保险免除责任,而且保险公司把汽车消费贷款中最难把握的道德风险转移给银行,一定程度上,保险本身并未给银行贷款真正上“保险”。
第三,贷款机构和贷款支持的车型太少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情况看,消费者贷款的45%是由商业银行完成的,除了商业银行外,销售财务公司在发放消费信贷数量上也分可观,规模仅次于商业银行。
与此同时,许多地方性的消费财务公司.信用社等在消费信贷机构中增长也很快。
我国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的机构仅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和一些小的商业银行,限制了汽车消费信贷的大规模开展。
在消费信贷支持的车型方面,商业银行不约而同地把范围局限于几种较高档的汽车,其他品牌车型的销售却不能得到银行的消费信贷支持。
另外,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办法和各商业银行制订的实施细则,汽车消费贷款的标的一般为新车的消费,这样,二手车市场就得不到汽车消费贷款的支持。
第四,贷款对象选择条件苛刻,门槛过高目前,商业银行开办的汽车消费贷款有两类:
一类是法人汽车消费贷款,贷款对象为出租汽车公司;另一类是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贷款对象基本上为个人或出租车司机,贷款方式均为保证贷款。
从商业银行实际操作情况看,汽车消费贷款对象较为单一,经营面过窄,并在经营思想上存在“重城市轻农村,重法人轻个人”的现象。
目前我国各商业银行对汽车消费信贷借款人条件的规定是:
借款人如果是个人,则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能够提供有效的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有足够的贷款偿还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保证人,能够支付规定限额的首期付款,并满足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果借款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则必须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存有不低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有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并满足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些条件为汽车消费信贷定了一个较高的门槛,能够跨过这道门槛的消费者很少。
第五,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的《贷款通则》《担保法》均未有针对消费信贷的条款,更没有汽车消费信贷的相关立法.司法.执法成套的法规。
不仅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无法可依,而且一旦借款人故意或非故意地违约,就会出现耗时耗力,加大社会劳动.执行难的局面。
三.发展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对策在家用汽车市场形成的初期,由于各种宏观制度的不健全,推动汽车信用消费应首先把重点放在建立健全各种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的障碍,为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与此同时应注意推动由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和银行联手,共同分担汽车信用消费的风险,扩大汽车信用消费的总体规模。
第一,通过灵活多样的手段解决汽车消费信贷中的“担保瓶颈”目前许多汽车厂商和金融机构正在尝试多种方式突破“担保瓶颈”。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
车辆抵押。
表面看这是一种最具操作性.最简便的担保方式。
然而由于公安部门没有开办汽车的抵押登记,使得经销商.银行或保险公司对分期付款和贷款购买车辆无法进行有效制约,经营风险很大。
目前,天津.上海等地通过一段时间的积极探索已基本解决了车辆抵押的问题,使汽车信贷消费市场得到较快发展。
天津.上海等城市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建立了一系列相应的配套措施作保障。
如天津为了配合建行推出的汽车消费贷款,由中保财险天津和平区公司提供“返款保险”业务,与银行共同承担返款风险。
银行由于得到了中保财险天津和平区公司的保险配套保障,不仅降低了资金风险,而且贷款的积极性也大大提高。
据了解,天津的这种银行.保险业联手,多方共同参与的贷款方式已初步形成了良性循环。
法人担保。
2000年5月份,我国银行北京分行与我国北方车辆公司向社会推出了由汽车销售商为购车人提供全程担保的全新贷款方式。
有这种法人担保与目前所普遍采用的质押.抵押等担保形式相比,具有可靠性强.风险小.方便快捷等特点。
购车人只要满足一定的基本条件,就可以与汽车经销商签订《购车合同》。
银企合作的法人担保贷款购车方式作为一种全新的观念和大胆尝试,虽有一定的经营风险,对于普及汽车信贷消费却不失为一次有益的尝试。
值得特别一提的是,由中信实业银行与我国北方设备工程公司联合推出的“汽车消费贷款方便工程”,不仅经销商为所有利用贷款在该公司购买汽车的消费者提供担保,而且对新闻界.银行界.国家公务员.名人.大学教师等特定阶层人士实行担保免抵押制度。
这种尝试对于培育我国信誉登记制度.倡导建立良好的社会信誉体制,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亚飞模式。
2000年初,无锡亚飞汽车连锁店推出一种以汽车经销商为“支点”的全新贷款购车方式。
“亚飞”贷款购车的基本方式是,由银行将汽车专项贷款发放给汽车经销商,汽车经销商再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卖给用户。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也全面介入,以化解风险。
亚飞要求所有购车用户除办理正常的车辆保险外,还要办理汽车分期付款保证保险。
如果用户不按时还款或无力还款,保险公司负责理赔。
其次是让公安机关在部分环节上协助工作。
当发生骗车情况时,可以及时进行调查追车。
第三是经销商暂扣购车原始发票。
汽车行驶证和购车原始发票是汽车财产归属权的重要凭证,没有这两个凭证,分期付款所购车辆就无法再过户给第三者。
亚飞通过这些措施有效地防范了风险。
据了解,在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售出的400多辆汽车中,目前仅有两辆车出现不按时还款的情况。
可以说,“亚飞”模式是当前开展汽车信贷消费中较为成功的一个范例。
第二.尽快建立个人资信评估机构和登记制度研究和制定个人信用评估办法,统一评估标准,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信用体系,是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创新的前提保证。
目前,商业银行可以在实行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实现行际联网,建立个人信用体系,使银行在掌握相对真实的个人信用状况的前提下,建立以贷记信用卡为核心的消费信贷体系。
可以在建立个人消费信贷客户经理制的基础上,开展客户信息管理。
如可以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由政府牵头,多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成立个人资信公司,实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和计算机联网查询,这样为银行选择优质目标客户,减少消费信贷风险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既降低了信贷风险,又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
现在可行的办法有:
一是以个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开立基本账户,由人民银行制定出对个人的贷款证管理办法,进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该基本账户不仅用于贷款,还能存款,即实行会计.储蓄.信贷业务综合化。
同时成立由人行牵头,各商业银行和税务等相关部门参与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
二是恢复信用卡原始功能。
在西方国家信用卡既是一种支付工具,也是商业银行提供消费信贷的一种形式。
今后要将我国各家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办成真正的贷记卡,以信用卡为突破口,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三是加强同业间的信息交流,达到资源共享,共同促进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
四是严格执行现行的存款实名制,推动信息公开化。
1999年6月,上海在全国率先开展个人信用联合记录试点。
经过近1年的努力,该系统已于今年6月建成。
至此,包括118万人次的个人信用卡持有者和68万与各商业银行发生过信贷关系的市民以及其他一部分市民,共约180万人率先拥有个人信用记录。
由于建立了个人信用制度,上海市的15家银行在几秒钟之内就可以取得一个人的信用报告,就能迅速核查购车人和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必须依靠政府的支持。
国外在这方面有两种模式,一是欧洲模式,由央行与政府携手深度介入;二是美国模式,完全让资信公司去做。
根据本国国情,主要应参考欧洲模式,尽量在短时期建立大范围的具有较高可信度的个人信用系统。
第三,加快培养我国专业的汽车消费信贷服务力量:
财务公司从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发展来说,以专业信贷机构为主要融资渠道有其必然性。
目前应首先加大国内大型汽车集团的财务公司与外资汽车集团金融子公司的合作力度,前者熟悉市场情况,与制造商.经销商及其营销网络保持着紧密联系,操作上能保证汽车金融服务的连续性。
而后者具有专业金融服务经验和很强的业务开发能力,拥有高效的业务处理系统。
二者优势互补,合二为一,可望成为我国汽车金融服务的主力军。
另外,从长期看,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进入汽车消费信贷领域也是必然趋势。
特别是加快银行与汽车经销商之间的战略联盟,加上保险公司的配合,给三方都会带来好处。
银行与汽车经销商或制造商合作,不但可以比较容易地了解汽车市场的情况,而且可以利用汽车经销商的销售网络推销自己的消费信贷产品,赚回可观的投资收益;经销商有了银行的支持,必然减少资金周转的压力,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增加汽车的销售收入;有了经销商的担保,保险公司在低风险的条件下又多收了许多保费,扩大了自身的市场占有率。
可以说,银行与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的合作是发展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必由之路。
产业经济研究部杨建龙作者:
产业经济研究部杨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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