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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监督媒体案例
媒体监督媒体案例
【篇一:
媒体监督媒体案例】
很多啊像去年杭州那个富二代飙车撞死湖南博士生唐卓的事杭州媒体集体失声一天这个是蛮有代表性的反例
【篇二:
媒体监督媒体案例】
2014年,媒体法治建设成就卓著。
本年度媒体违法情形的特点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第一,网络性;第二,续发性;第三,严峻性。
其中,网络性是指很多媒体违法行为是在互联网形态下而发生的;续发性是指有些违法犯罪行为是在隐蔽、持续了相当长时间,在本年度才被曝光、被行政执法处罚、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被追究刑事责任;严峻性是指本年度一些违法犯罪和涉嫌犯罪的事例呈现出严重危害。
媒体民事侵权纠纷
(一)侵犯人格权
信息技术为内容的传播提供了新载体、新渠道,因而,本年度发生的有关侵权纠纷带有显著的网络性。
典型纠纷是360诉XX新闻侵犯名誉权案。
纠纷的缘起是:
有一种攻击苹果设备的新型恶意软件“wirelurker”在互联网爆发,黑客可以利用该恶意软件对苹果设备用户实施恶意推广、安装恶意软件等。
当时360公司表示,该公司获取了病毒样本,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警方侦破此案。
但此后,在XX百家、XX新闻等网络平台,出现了不少质疑360公司是“贼喊捉贼”的评论文章。
对此,360方面认为是XX有意为之并扩大传播。
XX随后发表声明称360公司确实发过律师函要求其删帖处理危机,XX未予同意。
理由是XX新闻是聚合型新闻平台,要坚持新闻中立原则。
于是,360公司认为是XX有意为之并扩大传播,歪曲事实、混淆视听,抹黑360,并误导用户,严重损害了360公司和产品的商誉,已经构成名誉侵权。
360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XX的名誉侵权行为,索赔500万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
XX新闻频道能否构成服务提供商将成为争议关键,类似的纷争在其他国家也存在,属于信息技术带来的最前沿的人格权纠纷问题。
专业媒体方面,成为侵犯名誉权、隐私权案件的被告并不多见。
这应该说是一种进步。
本年度,人民法院对既往发生的媒体传播侵犯人格权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有若干案件值得注意。
这些一审判决或生效判决,对于侵犯名誉权领域的一些专门法律问题的认识、判断和处理都提供了很好的司法样本。
这对于今后规范专业媒体和公民个人、组织利用新媒体方面都提供了更细致的规范指引。
1.2014年2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世界奢侈品协会诉《南方周末》和《新京报》侵害名誉权案”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新京报社作为传统媒体,对媒体从业人员撰写、发表报道或文章负有较高的真实性审核义务,而被告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周末》报社刊登的《廉价世奢会》和《新京报》报社刊登的《世奢会被指皮包公司》文章中,存在多处不实言论,违背了其作为媒体的审核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世奢会名誉权的侵害。
本案中,《新京报》及《南方周末》出于保护线人的考虑,没有提供相关的采访录音,也未说明匿名信源的身份。
两媒体在承担一审败诉结果与披露匿名消息源之间选择了前者,也就是必须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3.2014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北京大学诉邹恒甫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邹恒甫的行为构成侵权。
目前本案已进入二审程序,尚未终审宣判。
本案中,北京大学是否是适格主体,邹恒甫的微博言论是否有特定的指向性,是这起名誉权诉讼应最先明确的问题。
4.2014年9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360诉每日经济新闻报社及上海经闻公司侵犯名誉权案”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每日经济新闻》发表的《360黑匣子之谜——奇虎360“癌性基因大揭秘”》等系列报道,以举例、比喻、“业内专家”观点引述等方式以小证大,夸大、强化了上述技术现象,恶意引导360用户群体误信被告报道内容,臆想出严重的隐私受侵后果,从而对360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这些报道带有强烈的主观感情色彩和尖锐的攻击性,已经明显超出了新闻媒体在从事正常的批判性报道时应把握的限度,相关报道中的评论有违新闻媒体在从事舆论监督时应有的客观中立立场,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对360公司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对360公司名誉权的侵犯。
对于该判决,《每日经济新闻》发布声明表示不服,已经提出上诉,目前二审判决尚未作出。
(二)侵犯著作权
本年度的侵犯著作权纠纷,不仅是各类侵权纠纷中数量最大的,而且有很多是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商业模式的翻新出现的新形式。
司法机关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审理方面,也有引人注目的新焦点。
典型的事例有:
“今日头条”牵涉的著作权纠纷。
“今日头条”的推荐引擎产品,目的是向用户提供新闻资讯。
自2012年8月第一个版本上线以来,截至2014年2月,已经为超过9000万的用户提供服务。
享有《广州日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今日头条”告上法庭,本案最终达成和解。
6月24日,搜狐公司正式宣布以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起诉“今日头条”;围绕“今日头条”侵权纠纷,国家版权局展开立案调查,认定“今日头条”使用其他权利人的部分新闻作品集图片均是由其网址存储传播,非链接跳转方式,确实存在构成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之后,该公司积极整改,删除了所有侵权作品,并主动全面与媒体洽谈使用作品的版权采购事宜。
7月9日,国家版权局通报了安徽“dy161电影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等8起网络侵权盗版案件。
此外,在中国青年出版社、中青文传媒公司与XX之间的侵犯著作权纠纷中,针对XX旗下的新产品和新服务——XX云、移动搜索及XX手机助手提出的侵权诉讼,也是由新技术带来的对于作品新的利用途径导致的。
此外,2014年9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上海二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即被告纵横网络赔偿原告玄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
这是目前国内法院对单部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作出的最高额判决。
【篇三:
媒体监督媒体案例】
范文一:
摘要:
“媒介审判”现象一直是新闻界和法律界共同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而且对此的争议之声不断增大,尤其是网络舆论监督的加强,使媒体舆论与司法理性间的矛盾愈加突出。
纵观近几年的热点司法案件,总能找寻到一些特征。
本文将着重从这类事件体现出的特点和传播学结合的角度,探讨“媒介审判”的形成机理。
关键词:
媒介审判舆论监督司法传播学
在“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审判之前,搜索微博可以很轻易地看到网友们这样的原创微博:
“杀人偿命,药家鑫该死”;“#药家鑫案明日二审#像他这种自私的人留在社会最终还是危害社会”;“#李昌奎死缓争议#这样的人不判死刑,天理何在?
”;“#李昌奎死缓争议#像李昌奎这样的人如果免死了!
有违司法的公正!
”当然理性看待的网友也有之:
“那些曾经歇斯底里高叫过“药家鑫不死,中国法律死”的人们,其实有一半以上是在泄私愤,个个自诩为法官”;“我认为应该等法院审理清楚,还原更多的真实之后再行评判,而非现在就道德审判,非死不足以平民愤”。
“自媒体”时代,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源,微博使用的低门槛、传播迅速现状,使“媒介审判”再次站在了风口浪尖,难怪有网友在得知审判结果后称之为“媒体的胜利”。
一、“媒介审判”概念的界定
“媒介审判”是一个舶来词,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审判”。
①这个起源于美国“黄色新闻时代”的词语,在我国学界中,尚未有一个确定统一的定义,但我国知名的新闻传播法学家魏永征教授对“媒介审判”的提法是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同的。
他将“媒介审判”的主要特征概括为:
“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媒介审判的报导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的。
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情绪。
它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体连手对案件作单向度一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意见。
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
”②
中国传媒大学王军副教授则用更精炼的语言进行了概述,他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
在笔者看来,“媒介审判”表面上是由于新闻媒体报道了具有争议性的司法案件,力求传播效果的最大化,因此可以说媒体只是公众讨论案件的平台,但实质是其所形成的代表公众意志的舆论和司法审判之间的对抗,若舆论获胜就被冠以“媒介审判”的帽子。
二、“媒介审判”的特点及传播学分析
纵观“胡斌案”、“邓玉娇案”、“李启铭案”、“蒋艳萍案”,都可以从中或多或少地找出些许中国社会的特征。
第一,媒介审判案件中当事人身份特殊,是舆论关注的焦点人物。
一般而言,案件中的当事人是握有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或者是有钱有势的上层人士,他们往往在社会上占有强势的地位。
例如“胡斌案”就引发了社会上对富二代的质疑;“李启铭案”肇事者以一句“我爸是李刚”而牵涉出其父,对时任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副局长李刚的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蒋艳萍案”中的蒋艳萍则是女官员卷入权色交易、贪污受贿,被称为“湖南第一女贪”。
这一类违法者,在社会中是强势的,很容易逍遥法外,因而一旦他们涉案,公众的关注度就会增高。
还有一类当事人恰好与之相反,他们是对抗公权力或者是公权力作用下的受害人,比如孙志刚、邓玉娇。
无论是哪一种当事人,他们都与公权力息息相关,在中国的社会中,公众对于公权力有一种天然的反感,所以一旦这类人触犯了法律,公众便希望他们受到最严厉的制裁。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类人的形象不乏是媒体的“培养分析”功能在公众头脑中留下了“刻板成见”。
“培养分析”理论的基本观点是:
社会要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存在和发展下去,就需要社会成员对该社会有一种“共识”,也就是对客观存在的事物、重要的事物以及社会的各种事物,各个部分及其相互关系要有大体一致或接近的认识。
④大众传媒这种功能是在潜移默化中形成的,并不会为受众所察觉,其最终结果是形成印刻在公众头脑中的“刻板成见”,即人们对特定事物所持有的固定化、简单化的观念和印象,它通常伴随着对该事物的价值评判和好恶的感情。
⑤
从“媒介审判”的典型案例中,“培养分析”形成的“刻板成见”对“媒介审判”的作用就可见一斑。
如“胡斌案”中就充斥了民众对“富二代”的仇视;“李启铭案”中更是对嚣张的“官二代”的怒骂;“邓玉娇案”中,邓玉娇以一个弱女子抵抗强权的形象为她赢得了不少舆论的眼泪。
原文地址:
摘要:
“媒介审判”现象一直是新闻界和法律界共同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而且对此的争议之声不断增大,尤其是网络舆论监督的加强,使媒体舆论与司法理性间的矛盾愈加突出。
纵观近几年的热点司法案件,总能找寻到一些特征。
本文将着重从这类事件体现出的特点和传播学结合的角度,探讨“媒介审判”的形成机理。
关键词:
媒介审判舆论监督司法传播学
在“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审判之前,搜索微博可以很轻易地看到网友们这样的原创微博:
“杀人偿命,药家鑫该死”;“#药家鑫案明日二审#像他这种自私的人留在社会最终还是危害社会”;“#李昌奎死缓争议#这样的人不判死刑,天理何在?
”;“#李昌奎死缓争议#像李昌奎这样的人如果免死了!
有违司法的公正!
”当然理性看待的网友也有之:
“那些曾经歇斯底里高叫过“药家鑫不死,中国法律死”的人们,其实有一半以上是在泄私愤,个个自诩为法官”;“我认为应该等法院审理清楚,还原更多的真实之后再行评判,而非现在就道德审判,非死不足以平民愤”。
“自媒体”时代,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源,微博使用的低门槛、传播迅速现状,使“媒介审判”再次站在了风口浪尖,难怪有网友在得知审判结果后称之为“媒体的胜利”。
一、“媒介审判”概念的界定
“媒介审判”是一个舶来词,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审判”。
①这个起源于美国“黄色新闻时代”的词语,在我国学界中,尚未有一个确定统一的定义,但我国知名的新闻传播法学家魏永征教授对“媒介审判”的提法是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同的。
他将“媒介审判”的主要特征概括为:
“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媒介审判的报导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的。
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情绪。
它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体连手对案件作单向度一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意见。
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
”②
中国传媒大学王军副教授则用更精炼的语言进行了概述,他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
在笔者看来,“媒介审判”表面上是由于新闻媒体报道了具有争议性的司法案件,力求传播效果的最大化,因此可以说媒体只是公众讨论案件的平台,但实质是其所形成的代表公众意志的舆论和司法审判之间的对抗,若舆论获胜就被冠以“媒介审判”的帽子。
二、“媒介审判”的特点及传播学分析
纵观“胡斌案”、“邓玉娇案”、“李启铭案”、“蒋艳萍案”,都可以从中或多或少地找出些许中国社会的特征。
第一,媒介审判案件中当事人身份特殊,是舆论关注的焦点人物。
一般而言,案件中的当事人是握有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或者是有钱有势的上层人士,他们往往在社会上占有强势的地位。
例如“胡斌案”就引发了社会上对富二代的质疑;“李启铭案”肇事者以一句“我爸是李刚”而牵涉出其父,对时任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副局长李刚的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蒋艳萍案”中的蒋艳萍则是女官员卷入权色交易、贪污受贿,被称为“湖南第一女贪”。
这一类违法者,在社会中是强势的,很容易逍遥法外,因而一旦他们涉案,公众的关注度就会增高。
还有一类当事人恰好与之相反,他们是对抗公权力或者是公权力作用下的受害人,比如孙志刚、邓玉娇。
无论是哪一种当事人,他们都与公权力息息相关,在中国的社会中,公众对于公权力有一种天然的反感,所以一旦这类人触犯了法律,公众便希望他们受到最严厉的制裁。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类人的形象不乏是媒体的“培养分析”功能在公众头脑中留下了“刻板成见”。
“培养分析”理论的基本观点是:
社会要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存在和发展下去,就需要社会成员对该社会有一种“共识”,也就是对客观存在的事物、重要的事物以及社会的各种事物,各个部分及其相互关系要有大体一致或接近的认识。
④大众传媒这种功能是在潜移默化中形成的,并不会为受众所察觉,其最终结果是形成印刻在公众头脑中的“刻板成见”,即人们对特定事物所持有的固定化、简单化的观念和印象,它通常伴随着对该事物的价值评判和好恶的感情。
⑤
从“媒介审判”的典型案例中,“培养分析”形成的“刻板成见”对“媒介审判”的作用就可见一斑。
如“胡斌案”中就充斥了民众对“富二代”的仇视;“李启铭案”中更是对嚣张的“官二代”的怒骂;“邓玉娇案”中,邓玉娇以一个弱女子抵抗强权的形象为她赢得了不少舆论的眼泪。
范文二:
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但“明文”有时却有名无实。
当然,规则还是有的,不过是“潜规则”。
今特撷取新闻出版“行话”数则,从中可窥见有关部门的过敏和紧张,舆论界的谨慎和狡黠。
学术无禁区,宣传有纪律。
此为出版指导思想的一个不成文行规,用来提醒出版方不能以学术研究的自由为借口,允许作者“乱发议论”。
在过去,能研究什么,不能研究什么,要用什么思想指导研究,都为学者思想的天空设置了无形而明确的“禁飞区”。
现在,社会进步,禁区撤消,思想自由,与以前相比大有进步,但进步不够彻底,仍需继续努力。
内紧外松。
此亦为出版指导思想的一个不成文行规,但立意之处、吃重之处与上条略异。
其意是,宣传要严守纪律、严格控制,同时要注意在表面上造成一种宽松活泼、自由无拘的舆论气氛,以免留下话柄。
此条与上条互为补充,并行不悖,方能取得不偏不倚、中正平和之效。
守门员。
指新闻出版部门从编辑到主编等要时刻警惕、严格把关,大意不得,其目的是使得一切“不利因素”在萌芽状态时能消弥于无形,使一切“毒草”在蓬勃之前得到刈除。
走钢丝。
新闻出版界不乏“走钢丝”的好手。
走钢丝危险而有挑战性,却智慧而艺术地解决了“想写不能发”和“能发没人看”的矛盾,其“雕虫小技”不外乎隐喻、暗示、影射、装疯卖傻、借古讽今等。
当然,既然是走钢丝,就有跌落的危险,故须时时小心、处处留意。
踩地雷。
“地雷”比“钢丝”危险多了,一旦“踩到”,则粉身碎骨。
新闻出版业“雷区”不少,有时会收到种种雷区指示图,按理说依图闪着走,足保平安。
然而,麻烦在于不是所有报刊都乐于做揣度、迎合、鼓吹之事,且雷区以外还有多少地雷,不得而知。
曾经的雷区,现在还是吗?
同样无人知晓。
以上是几种见怪不怪的现象,从中可看到出版界的“潜规则”。
什么时候,这些行话消失了,则言论自由、舆论监督、思想解放庶几可期。
范文三:
新闻工作者要格外珍惜、正确使用掌控在手的舆论平台和话语权,应当切实放下架子,并制定有效措施,诚恳且经常性地听取受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既能发挥好舆论监督的作用。
又能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
发挥舆论监督功能是新闻媒体一直十分强调和关注的话题。
但是,面对近来新闻界发生的种种案例,我把本文的题目写作了“对‘舆论监督’的监督”。
为周正龙拍华南虎推波助澜和炮制纸箱馅包子新闻的“故事”尚未淡出人们的记忆,某些记者排队在山西矿区领“封口费”的事件又火上浇油,使全国的新闻工作者蒙羞。
2009年10月16日东方电视台现场曝光:
曾被成都媒体热炒的所谓“富二代”斥百万办皇家豪华婚礼迎娶洋新娘的新闻,竟是婚介公司和广告公司导演,多家媒体记者参与制造的假新闻。
再度使广大受众对媒体大跌眼镜。
人们不禁问:
有媒体来进行监督舆论,又由谁来监督媒体呢?
制造假新闻和搞有偿新闻,是新闻界的两大毒瘤,其严重地损害了我们新闻媒体的公信力权威性,将可贵的、崇高的、神圣的舆论监督变成了舆论扭曲,舆论损伤,甚至舆论腐败。
关于昆明“3?
?
16小学生处女卖淫事件”报道的180度大转弯,以及媒体在其中所起的尴尬作用,令人忧虑,更令人深思。
此间露出的软肋,不仅仅是采访深浅和辨别力强弱的问题,而且直触当事记者乃至其所在媒体职业操守和法纪观念。
不久前,聂卫平就常昊连摘桂冠一事在新浪网发表的一番谈话很是耐人寻味。
他说:
“之前圈里有人对‘四代棋王’的人选提出异议,还有不少媒体采访我,非让我说个看法,我认为这样‘唯恐天下不乱式’的提问很不好。
我拒绝对此做出任何的评价,凡是对围棋事业有利的事情我就去做,凡是影响团结的话我不说。
因此,告诫那些对此有如此企图的媒体还是免开尊口,就盼着人家干上了,你们才高兴。
我希望你们多报道一些正面的东西,不要揪住这些‘官子’抠来抠去,挑拨是非,居心彰显。
”
老聂之所以对记者和一些媒体出言不恭,多有诟病,只因其对文体圈的一些记者和风气知之甚多。
在编八卦新闻、组狗仔队方面,文体圈记者中的某些人有望拿到“金牌”。
就对“舆论监督”的监督而言,他们也应被列为受“关照”的重点。
老聂所言一针见血:
有些记者就是动机不纯,居心不良,为达某些个人目的,不择手段。
挑拨是非,唯恐天下不乱。
在他们的心目中哪里有什么媒体职业操守和法纪观念。
关于新闻图片造假,用电视剧截图冒充空难临终照当属最新的典型案例。
法航447航班失踪数周后,玻利维亚pat电视台、波兰tvn24电视台和荷兰bnr电台网站先后公布了两张客机在空中断裂坠毁前的照片,并称。
这两张照片是从一名遇难者的数码相机记忆棒中恢复的。
照片发布后,立即在互联网上疯狂流传,细心的网友对其中的诸多漏洞提出质疑。
经查才找到谜底,原来这张照片竟是美国电视剧《迷失》中的截图。
(详见扬子晚报1新华社10月18日披露,不久前美国媒体报道的科罗拉多州一名6岁男童乘气球以40公里时速在3000米高空飞行的视频新闻,竟是男童家长导演其子在家中制作的恶作剧。
媒体是上当受骗,还是参与者?
尚不得而知。
但广大受众又被电视新闻骗了一回确是事实。
骗局被揭穿了又如何?
假新闻的制造者和传播者并未受到任何的惩戒或处罚!
显然,新闻造假是全世界新闻界存在的通病,任何加强对“舆论监督”的监督也是全世界新闻界共同面临和亟待解决的难题。
北京晚报曾以《(新闻联播)网上致歉》为题。
报道了央视播放今年高考新闻时误播去年高考画面的新闻。
真是不可思议,在cctv《新闻联播》这样的重量级栏目,竟然会犯这样的错误。
人们当然要问:
在报道2009年高考的新闻中何以会赫然出现挂有“距2008年奥运会开幕还有63天”横幅的画面?
这条新闻的采者、编者、审者脑子进水了吗?
诚然,此差错与新闻造假、有偿新闻不可同日而语。
其直接原因在于,央视的当事人缺乏深入采访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严细作风。
给他们扣顶怠惰、粗心的帽子一点不冤。
就在央视2009年6月9日下午4点通过央视网就此事向观众发出的致歉信中的落款日期,竟又写成了“2008年6月9日”。
因缺乏严细作风造成差错的现象在我们的媒体中并不鲜见,如,北京一家很有影响的报纸在一篇关于《我的前半生》版权纠纷的报道中。
在刊登某出版社社长的名字时出了个张冠李戴的笑话。
要避免这个差错其实不过举手之劳,即,发稿前打个电话核实一下。
遗憾的是,此君连这举手之劳也不肯劳。
说到对“舆论监督”的监督,不能不提活跃在各家媒体的评论员们。
新闻评论是媒体发挥舆论监督功能,彰扬真善美,抨击假恶丑的锐利武器,绝大多数的媒体评论员及其作品也确是理真据实,文风端正。
同时,其中出现的某些问题也值得我们注意:
首先,我们要警惕西方媒体某些戴有色眼镜的评论员们用移花接木,借题发挥,甚至无中生有,颠倒黑白的手法,对我国内事务指手画脚,说三道四,有意搬弄是非,制造混乱,意在干扰我们的现代化建设事业,阻止我们的发展和强盛。
对国内媒体的新闻评论而言,应切记做到新闻依据真实准确,论点论述以理服人,力戒虚张声势,哗众取宠之风。
反映民众呼声,要注重与党和国家有关政策的协调。
指名道姓品头论足,要与人为善,慎之又慎,遵守国家有关名誉权的法规。
总之,我们要格外珍惜、正确使用掌控在手的舆论平台和话语权,既发挥好舆论监督的作用,又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
如何对上述弊病对症下药,切实做好对“舆论监督”的监督?
笔者认为有三味“药”可用:
第一、加强对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教育,使之注重个人修养,不断提高基本素质和道德水平。
第二、坚持走群众路线,媒体和媒体人切实放下架子,并制定有效措施,诚恳且经常性地听取受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推进我国的新闻立法建规工作,使监督有法可依。
中宣部、中央外宣办、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中国记协最近联合发出《关于在新闻战线进一步深入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通知》,提出,要建立部门查处联动机制,加大突出问题治理力度。
我们期待着《通知》精神的有效落实。
(作者为北京日报报业集团新闻研究所和北京市社科院新闻研究所所长、高级记者、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生导师)
范文四:
案例与方法
case&method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旗帜、职责,也是其力量所在。
尽管实际操作中经常会遇到各种棘手的情况,但大家仍在坚持,在探索。
寻求舆论监督报道的效果最大化
—近期《武汉晨报》舆论监督报道案例分析
舆论监督不是“与人为敌”
1.舆论监督的高境界是促进问题解决
舆论监督的高境界不是逞一时之能,更不是要将被监督对象置于死地,而是推进所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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