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制教育与日常安全防范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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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制教育与日常安全防范讲稿
教师法制教育及日常安全防范讲稿
尊敬的学校领导和各位老师:
新年好。
今天受学校领导的委托,让我和各位老师交流一下教师违法犯罪预防和日常安全防范这两个话题。
由于本人业务和知识水平有限,讲的不对的地方,请老师们批评指正。
首先,我先和老师们沟通一下教师违法犯罪的预防。
近年来,教师违法犯罪这个话题被网络和媒体炒的很热,给整个教师队伍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而且不仅仅是“校长带未成年女生开房”、“浙江温岭幼儿园老师虐童案”这样的恶性案件,就是象教师课余时间或者假期办班补课这样的违规行为,也经常被曝光和炒作。
在整个社会贪污腐败问题严重,非法经营触目惊心的当下,教师有偿办班补课的直接危害,其实并没有这么大。
因为除了极少数教师为了办班多收人,上课不讲、不认真讲,补课讲。
大多数有偿办班补课的老师在课堂上是尽职尽责的。
只是在补课时,更注意有针对性的辅导或者拓宽知识面。
而这些内容,即便是不办班补课,受时间和学生数量多的限制,他也不可能在课堂上讲。
那为什么外界对教师这么照顾呢?
首先因为教师职业的重要性。
你不重要,别人就不会关注。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承担着传承和发扬文明的重任。
我们知道,四大文明古国,只有中华文明传承至今,就是因为在“礼崩乐坏”、中华文明即将失传的春秋时期出了孔子这样伟大的教育家,把中华文化的精髓去芜存菁、发扬光大。
古希腊文明之所以能至今深刻的影响着西方
社会,也是因为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一批杰出的教师。
当今中国同样面临社会价值体系崩溃、道德沦丧的风险,在西方文明的强有力冲击希下,中华文化面对前所未有的挑战。
公众都有一种深深的焦虑,我们这个社会是不是会完全被金钱和权力所绑架,丧失人类最基本的良知和秩序,重新成为弱肉强食的丛林?
在这样的时候,人们对教师自然抱着一种强烈的期许,希望我们能最大限度的保存社会良知和文化的火种。
所以,人们对部分教师师德沦丧和违法犯罪才会如此敏感。
因为,如果听任有偿办班补课这种通过职业谋利的行为蔓延,就很难保证教师不被金钱和利益绑架,这个社会也就失去了最后挽救的可能。
在实际生活中,教师违法犯罪的后果也是严重的,因为他影响的绝对不是一个人。
对此,我有深刻的体会。
在我上初一的时候,全校有一名老师、50余名同学涉嫌违法犯罪,其中有15名受到追究。
这位老师因为才华横溢,在同学当中有着很大的影响力。
虽然不能说,这些违法犯罪的同学都是受他的影响,但有相当一部分及他堕落腐朽的生活观、价值观有直接间接的影响。
而且及九十年代初,许多学校在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师德的滑坡有直接关系。
那么,教师这个职业如此崇高而神圣,为什么有的教师会违法犯罪呢?
教师也是人,作为生活的个体,我们也有七情六欲,也同样面对柴米油盐,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面对整个社会越来越炽热的追名逐利之风,谁想独善其身都不容易,我们也会面临种种困惑。
人们经常把老师比作蜡烛,燃烧的是自己,照
亮的是别人。
作为个体的教师大多数并没有夺目的光环,有的只是默默地奉献和平淡的生活。
在中国当下社会,正确的社会价值观远未得到重建,利己主义和金钱权利至上的思潮泛滥,面对小我和大我的巨大反差,许多教师尤其是年轻教师很难不躁动不安。
一些教师不安于现状,在业余时间抓经济及完成工作之间艰难跋涉;一些教师面对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工作,产生了反感和厌倦,在待遇和前途上大做文章,因此放松对自已的要求,不加强学习;一些教师就因心理扭曲、道德沦丧,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去年,江西、陕西、湖南等地曝出多起教师性侵学生案,海南甚至发生了“校长带未成年女生开房”案,让整个教师队伍为之蒙羞,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教师违法犯罪问题的高度关注。
教师走上违法犯罪的具体原因,我个人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物欲膨胀,染上生活恶习。
二、心理变态
教师因心理变态引发违法犯罪,主要有第三种:
一是性心理变态引发的猥亵奸淫幼女案;二是虐待心里引发的严重体罚侮辱学生案件;三是偷窃癖引发的盗窃作案。
教师猥亵、奸淫幼女案,近年来引起了广泛关注。
像“校长带未成年女生开房”案这样被炒的沸沸扬扬的案例还不是最恶劣的。
襄樊市襄城区卧龙镇某小学教师李某,对学生施以小恩小惠诱惑,借机先后奸淫21名小学女生。
由于受害人多顾及“名声”
及李某威胁,以致李某的“兽行”持续3年才被揭发,2009年李某因强奸罪一审被襄樊市中院判处死刑。
据不完全统计,仅去年五月份一个月,被曝光的有影响教师性侵学生案件就有八起。
值得注意的的是,这类案件从过去主要在农村学校发生,蔓延到城市中小学。
涉嫌违法犯罪的有些教师平时表现还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积极肯定,可以说伪装性极强。
性心理变态的主要诱因除了心理压抑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宣泄以外,各类淫秽书籍、影片等的影响也是一大直接诱因,另外还有生理性的原因等。
体罚学生并不都是虐待心理引起的。
因为“恨铁不成钢”一时控制不住情绪,打了学生一耳光;或者体育老师因为个别学生老是不听话,就踢学生屁股一脚。
在我上学的时候,都遇到过,这是一种情绪失控,暂时性的心理失衡。
当然,严格地来说,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丰台区蓝天丰苑小学三年级学生小星(化名),因未完成作业,被班主任鲁某连扇耳光。
结果,事后鲁某因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和罚金500元。
但是,有些体罚学生行为,纯粹是教师为了满足个人心理需求,把对学生进行体罚作为一种乐趣,就是一种心理变态了。
例如,去年发生的温岭幼儿园老师虐童案,涉案教师不但多次虐待儿童,而且实施虐待时表情愉悦、乐在其中,还让同事拍下“视频”,并称是为了“好玩”,就是典型的心理变态了。
虐待心理成因复杂,既有职业压力等客观原因,也及这些教师成长经历、环境有关,及酗酒等恶习也有一定关系。
最后讲一下偷窃癖。
一说到小偷,大家可能很快就会想到那篇二:
教师法制教育讲座讲稿
教师法制教育讲座讲稿
(2012年4月5日)主讲人:
张森林
法律不是万能的,不是像有人想象的那样,不管任何人、遇到任何事都能通过法律解决,比如说人的感情问题,就不能通过法律强制解决;但是没有法律也是万万不能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所以我们对法律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第一个案例:
小学生骑自行车]
1、下面我讲第一个案例。
有这样一个事情:
河北某学校的小学高年级的一部分学生,因为学会了骑自行车并且家里也给买了自行车,就开始骑车上下学。
有老师发现以后反映给学校。
学校就发了一个规定,禁止学生骑车上学。
有些家长听说以后,对禁止学生骑车上学有不同意见。
那么学校这么是否正确?
做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
您请坐。
我非常同意你的看法。
是有法律依据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1-
因此学校禁止小学生骑车上下学,就是为了保障小学生的人身安全。
我们要争取家长和学生的理解,告诉他们:
要骑自行车等上了初中基本就可以了。
要骑电动车等上了高中基本就可以了。
[第二个案例:
体罚学生]
1、讲第二个案例。
话说山东某学校的一位老师,平时对工作还是很认真负责的。
这天该老师上课时,因为对某个学生的表现不满意,就有点恨铁不成钢,再加上该老师今天心情也不太好。
就忍不住骂该学生:
……连畜生都不如,畜生还可以看家护院,你怎么不去死呢……边说边走过去照着头上给了一巴掌……事后,该学生家长找到学校理论。
因该老师及时的向家长道歉并做了大量的解释工作,得到了该家长的谅解。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
请坐,你说的有道理。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如果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或者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等等,由所在-2-
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不管是从职业道德角度,还是从法律规定角度,我们都应该注意自己的教学当中的言行,不说为了学生,就说为了我们自己也要适当克制自己的情绪并讲究一定的方式。
我也理解,老师也有七情六欲,这些教学行为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是一旦发生类似事情,如果处理不好的话,后果恐怕会很严重。
所以,这就让我想起歌手王麟唱的《伤不起》那首歌--伤不起,真的伤不起……。
[第三个案例:
小学生被强索钱物、追逐拦截]
1、下面讲第三个案例。
山西某小学的一名男生遇到了一件郁闷的事儿,他好几次在放学后,被几个辍学的初中生把他身上的零花钱给强行要走了,如果不给就以打骂相威胁。
这个男生因为害怕呢也没敢告诉老师和家长,有一次他的同班同学看到了,就悄悄的告诉了班主任。
班主任虽然想帮助这个学生,但是不知道怎么做比较合适。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
请坐。
您说的有道理。
比方说类似的问题还有,校外人员在路边任意拦截学生等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在有人在学校内外,向学生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或者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以及有其他寻衅-3-
滋事行为的。
派出所要对行为人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我们可以教育学生和提醒家长:
遇到此类问题,不要强硬对抗,最好能记住对方的长相特点和穿衣打扮,事后及时报警。
如果对方也是未成年人,要对其进行警告,必要时告知对方的家长对其严加管教。
[第四个案例:
工伤保险]
1、讲第4个案例。
在北京某中学任教的丙老师,每天课上课下少不了对学生谆谆教导。
因此导致了长期反反复复的声音沙哑,后来发展到声音失真,喉鸣和呼吸困难。
到医院去检查发现,丙老师的声带上长了很大的一块息肉。
医生给她做了声带息肉手术,并要求她1周内不要说话,好了以后要矫正不正确的发声方法,防止复发。
丙老师不知道这算不算职业病,算不算工伤?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
请坐。
声带息肉属于老师这个职业的常见病。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受到事故伤害的和患职业病的属于工伤。
(其他6种情形包括: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及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还有一种情况,根据第十五条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也就是按照工伤处理。
(其他2种情形: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丙老师的情况不属于受到事故伤害,也不属于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那么,我们看看是否属于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所谓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5-篇三:
学科渗透法制教育培训讲稿
2014年春季枫香九年制学校第二次学科渗透法制教育讲稿
枫香九年制学校
培训单位:
枫香九年制学校
培训时间:
2014年5月23日15:
00
培训教师:
黄勇胡国新
培训对象:
枫香九校全体教师
培训地点:
多媒体教室
创设优美的教学环境和艺术氛围,使学生一进教室就沉浸在法制教育的的气氛中,无疑是将学生思想和情绪立即转移到课堂教学浓郁的氛围之中,使学生产生了学习的欲望。
如:
在美术教学中让学生画“小法官”时,先把美术教室布置成一个小型法庭,让墙上、黑板上、柜子里挂满或摆满各种有关法制的绘画,创设法制教育氛围浓厚的环境,使学生步入教室就能在情绪上受到感染,情感上产生共鸣。
主题一:
《法制教育及学科教学》是在什么背景下编写的?
——黄勇
(一)政策背景
1.中小学法制教育是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中小学法制教育,是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的法定责任。
2.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的明确要求。
加强中小学法制教育,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基础工作。
3.胡锦涛总书记在2010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
“要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
培养学生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良好品质,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要把德育融入学校课堂教学、学生管理、学生生活全过程,创新德育观念、目标、内容、方法,充分体现时代性,准确把握规律性,大力增强实效性”。
4.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印发的《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明确规定把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作为对学生实施法制教育的主要途径,要求“将法制教育及学科教学相结合,渗透到相关学科教学中”。
5.从“一五”普法到今年启动的“六五”普法,都把中小学生作为普法工作的重点之一。
(二)现实背景
1.2008年,我省发生瓮安“6.28”事件,部分在校学生参及,涉嫌违法犯罪,引起省委、省政府及教育部对中小学法制教育问题的高度重视。
2.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事件时有发生,而且呈上升趋势及低龄化、团伙化、危害程度严重化趋势,形势比较严峻。
贵阳某中学“9.27”
案件、贵定某中学“9.16”案件、榕江某中学“4.01”案件便是其中的典型案件。
青少年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内因或主观原因,就是由于法治观念淡薄,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
3.由于受不良思想的侵袭,一些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没有正确的是非观、荣辱观,缺乏分辨是非和守法用法的能力。
4.加强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具有现实的必要性、紧迫性,是预防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引导其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人才的重要举措。
(三)教育教学实际
1.素质教育在落实环节尚有差距,口头上说得多,行动上做得少;知道重要性的多,知道怎样做的少;提出要求的多,解决资源、内容、方法等瓶颈问题的少。
2.如何在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以及渗透什么内容、渗透到什么程度?
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会不会影响学科教学本身、会不会增加学生学业负担?
对此,学校和教师普遍反映难以把握、无从着手。
主题二:
如何在学科教学中,发现和创设法制教育渗透点?
——胡国新
第一,教师要具备一定的法制知识,了解法律法规,否则就可能对存在的契机“视而不见”。
例如,如果教师本身不知道《计量法》,尽管教材中出现了诸如秦统一度量衡、测量、杠杆、公平秤、重量及
质量等内容时,教师也不可能将其及《计量法》挂上钩。
第二,要善于研究教学活动,在相应的教学内容、环节、形式中去发现契机。
课标教材中大量存在法制教育契机。
除课堂教学外,实验、练习、作业等教学形式和环节中也大量存在法制教育契机。
例如一些教师借“抄袭作业”话题,渗透了《著作权法》的有关内容,严肃中有几分诙谐,关爱中有几分责备,不但有思想深度,学生也容易接受。
第三,要关注社会及生活。
新课程及社会、生活的联系比较紧密,学生也比较关心社会热点问题。
当教学内容涉及到社会、生活中的现实问题特别是热点问题时,就为法制教育埋下了伏笔,此时借机渗透相关法制内容,既显得自然,学生的兴趣也比较浓厚。
第四,要善于创设话题。
如讲授杠杆原理时,创设“掌握了杠杆原理,同学们能否造一批杆秤卖给商贩?
”的话题,就能够自然导入计量器具生产许可的法律规定。
再如,教学高中英语《cloning(克隆)》一课时,创设“掌握了克隆技术,我们能否随意克隆几个人”的话题,即可引出关于克隆人的伦理、法律问题,这不但能引起学生对克隆人立法的关注,还可以让学生明白,法律往往滞后于科技、社会的发展,一些法律法规,因科技进步、社会发展而催生和不断健全。
教学内容中存在的法制教育契机,要注意取舍。
有人提出,朱自清《背影》中的“父亲”过铁道,违反了铁路法。
问题可以讨论,但此处渗透铁路法,似有破坏课文意境之嫌,有违文章原意。
简言之,一双善于发现的眼睛背后,蕴藏着学识和智慧。
法制教
育的契机,既靠寻找,又靠创设。
教学内容中存在法制教育因素,但有的可以“拿来就用”,有的却要靠“借题发挥”,同时,既要善于发现,又要有所取舍。
我们鼓励和提倡教师在教学中寻找、创设渗透点,但真正使用时,一定要深思熟虑。
篇四:
教师法制教育讲稿
(一)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小学生
主讲人:
李波
时间:
2010年9月8日
老师们,同学们: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水平和法律素质,让法制走进校园,进一步增强同学们的法制意识,接受法制教育,自觉遵纪守法,学会利用法律进行自我维护,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中学生,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小学生暨法制报告会”,并聘请伊庄镇派出所的领导担任我校的法制副校长。
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对派出所领导对我校工作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我们清楚地认识到,近年来,在校生违法犯罪的情况进一步增多,究其原因,有社会方面的,有家庭方面的,也有学校教育不力的因素。
由此可见,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任务仍十分艰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因此,我们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预防青少年犯罪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这就要求我们处理好家庭、社会、学校教育的关系,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浓烈氛围,解决对预防青少年犯罪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问题。
聘请法制校长,让他们充分发挥作用,解决学校综合治理组织建设薄弱的问题。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不定期的邀请法制校长参加学校管理会议,参及安全、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每学期都要邀请法制校长作专题讲座,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从而更好的促进我校的“创建平安校园”活动的开展,为全校师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近年来,我校十分重视在校生的法律意识的教育和培养。
每学期都会召开法制报告会,并通过开好主题班会,办好主题板报活动,增强师生的法纪安全意识;并广泛开展了告别“三室一厅”和“校园拒绝邪教”签名活动以及“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等主题教育活动,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法制观念已深入人心,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浓厚氛围逐步形成。
老师们、同学们,让我们以此次“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小学生暨法制报告会”为契机,老师要担当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搞好学生的法制教育,在各班营造“学法、
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同学们要牢记一条古训: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从小事做起,从自我做起,在学校做个好学生,社会上做个好公民,在家中做个好孩子。
让法律意识永驻心中,用法律来规范我们的言行,让我们警校合作,全体师生携起手来,共同营造“和谐、平安,更加美好的曙光。
(二)未成年人为什么要学习法呢?
主讲人:
崔梅
时间:
2010年10月20日
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未成年人为什么要学习法呢?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
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
未成年人学习法制是现实社会形势的需要,首先学好法律才能做到知法守法,通过学习,增强自己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犯罪的,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正确适用法制地对待和处理自己周围的纠纷,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真正做到懂法知法守法护法,其次,学好了法律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享有法律赋予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继承权等权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例如:
有的父母让自己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儿童遇到这事怎么办?
你学了《义务教育法》,就知道你的父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
父母必须使适龄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可以向学校或有关单位报告,求得解决,再如养狗咬伤了行路的未成年人怎么办?
你学习《民法通则》第127条就知道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总之,只有学好法律,知道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学好法律才能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及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法律体现人民利益,违法就是违背了人民利益,损害了人民利益,人民国家的法律要靠全体人民来维护,对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学习了法律,就知道哪些是违法犯罪行为,从而自学遵守法律,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因此,中小未成年人学习法律非常必要。
(三)今天,我向同学宣讲有关未成年人法制教育。
其实,有些法制知识我也知道你们学习过,为什么呢?
前不久,观看学生编写的法制小故事,很真实,也很深刻。
其中有一位同学编写的毛阿敏偷税漏税的故事,使我深受启发,这不仅仅是一个故事,而且是你们内心深处法制意识的真实反映。
下面,我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基本原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个方面,来给同学们讲一下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0世纪以来,未成年人犯罪是全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根据法制教育的要求,在人、财、物上予以支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把学校法制教育作为全民普法工作的重要渠道建设好,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法制教育教材编写、教师培训等各项基础性建设。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其他有关部门都要为学生广泛参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活动创造条件。
要进一步完善学校法制教育制度,制定评估、检查的具体标准,定期检查,使学校法制教育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要不断探索和总结新形势下的法制教育经验,推动这项工作取得更好地效果。
(一)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不平衡
未成年人时期,是人生中最为关键的一个时期,是人从幼稚儿童时期向青年期的过渡阶段,处于这一特殊时期的人,无论是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经历着一场巨变,从未成年人的心理变化来看,主要表现为:
求知欲增强,交往需要增加,有虚荣心,喜欢刺激,富于幻想,易接受暗示,模仿力强,有好胜心,易于冲动,爱感情用事,有较强的独立意识,希望按自己的想法、兴趣去行事。
认识问题直观、片面,缺乏成年人具备的分析判断、辨别能力。
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未成年人抵抗外部世界能力相当脆弱,一旦遇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很容易做出越轨的举动,实施违法犯罪。
(二)未成年人不良的个性倾向性
人的个性倾向性是个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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