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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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一
会计法律制度基本构成:
2
1会计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是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制定其他法规的依据,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2会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制定发布,
制定依据:
1
例: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1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监督、机构、人员、工作管理的制度。
包括会计部门规章,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会计规范性文件,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
依据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
例: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4地方性会计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二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指国家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限的制度,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3
包括:
1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2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3会计人员的管理
4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内的会计工作
2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此制度包括三方面:
1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各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
如《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等
2国家统一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如《总会计师条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考试暂行规定》
3国家统一的会计工作管理制度
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
3财政部门负责: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奖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4单位负责人(如法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5
三
会计核算的信息质量要求:
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
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真实性,统一性8
会计资料:
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
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载体,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经营业绩,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是重要的社会信息资源。
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
经济业务:
一个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经济利益交换,如产品销售。
经济事项:
一个经济组织内部发生的具有经济影响的各类事件,如计提折旧
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
10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事项
款项和有价证券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
资本指所有者权益中的投入资本
财物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包括利润的形成,利润的分配两部分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而采用外币的,在编报财务会计报告时折算为人民币
原始凭证内容:
1原始凭证名称2填制日期3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姓名4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
5经济业务事项名称6经济业务事项的数量、单价、金额7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错误的更正:
1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
2记载内容有错误的,必须是开具单位更正或重开,且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金额出现错误的只能重开
4开具单位应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重开错误凭证的法律义务
记账凭证内容:
1填制日期2记账凭证的名称编号3经济业务事项摘要
4应记会计科目,方向,金额5记账符号6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7记账凭证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印章
会计账簿建账规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要按照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实行代理记账。
2设置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要符合《PRC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3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应统一核算,不得私设账簿登记核算17
账簿登记规定:
1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
2依照记账规则登记
3实行电算化的单位,登记,更正账簿,也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4禁止账外设账
单位设置的账簿有: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备查账簿
账目核对做到:
1账实相符:
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额核对相符
2账证相符:
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内容核对相符
3账账相符:
会计账簿之间的对应记录核对相符
4账表相符:
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核对相符19
财务会计报告:
是企业,其他单位向有关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其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20
由1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会计报表附注——包括:
1对会计报表各要素的补充说明。
2对会计报表中无法描述的其他财务信息补充说明
3财务情况说明书—包括: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组成
会计报表附注:
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2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3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
见214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5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差错更正的说明
6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出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
7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等需说明的事项
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依据经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企业提供的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编制方法必须一致,否则就是虚假的报告,违法
编制要求:
1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规定来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
2报表项目的列报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3性质,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单独列报。
除非不具有重要性。
4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和费用的金额不能相互抵消。
5当期报表至少提供所有列报项目的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和供理解的相关说明。
财务会计报告提供对象:
本单位,及有关的财务关系人(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管理部门(财政,税务)
提供期限:
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
单位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应保证其真实完整。
报告应由1单位负责人2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4总会计师(如果设置的话)签名并盖章24
会计档案:
指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
包括:
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其他类25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3年:
月、季度财务报告
5年: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其卡片账,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15年:
会计凭证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会计移交清册
2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永久: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其他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立卷保管到事项完结为止。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四会计监督28
三位一体的监督:
1单位内部监督2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3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
单位内部监督
政府监督
社会监督
概念
单位为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
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互相制约的制度和方法。
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是一种外部监督
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单位和个人检举违法行为也算社会监督
监督的主体
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财政部门
另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可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监督检查。
监督对象
单位的经济活动
会计行为。
并对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范围
单位内部监督的要求:
见29
会计机构,人员在监督中的职权:
1对违反《PRC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纠正
2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有关资料不符的,按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及时处理。
不能处理的,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财政部门的监督范围:
31
1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PRC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4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另,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监督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业务:
见33
1审计业务。
包括:
a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审计报告
b验证企业资本,出验资报告
c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相关报告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承办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包括:
设计会计制度,担任顾问,提供会计、管理咨询,代理纳税申报、咨询,代理、申请工商登记,拟订合同、章程,办理投资评价、资产评估、可行性研究等业务,培训人员
五会计机构和人员
设置会计机构取决于:
1单位规模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是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35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要取得从业资格证,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行业3年以上。
38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岗一人,一岗多人,一人多岗,但出纳不能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42
代理记账:
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36
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报告。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业务
委托人义务:
1对本单位经济业务事项,填制或取得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
2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地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机构退回的要求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及时予以补充更正
代理机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执行业务中知道的商业秘密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不合法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予以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予以解释
会计从业、专业资格见38-41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实行。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单位不得担任出纳工作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见43-46
六法律责任
《PRC会计法》规定两种责任形式: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见47
处罚形式: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6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
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
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处罚形式:
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刑事责任:
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包括刑罚方法,非刑罚处理方法。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别: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
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一般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
司法机关依照《PRC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3承担法律责任后果不同。
刑事责任比行政责任严厉
刑罚:
1主刑:
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只能判处一种主刑。
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
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除出境
非刑罚处理方法:
49
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有:
(统一制度——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违反《PRC会计法》和统一制度规定,不设置账簿,或未按规定的种类,形式,要求来设置
2私设会计账簿:
不在依法设置的账簿上对经济事项进行统一核算,而另外私设账簿进行核算
3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处理方法的变更会直接影响会计资料的质量和可比性,按照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
8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资料损毁、灭失
9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有关情况
应承担的责任:
见50
1责令限期改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单位并处3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A以上B以下的以后简称A至B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2千至2万
3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8种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51
1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
处理方法见下
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PRC刑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按照《PRC会计法》予以处罚:
1通报
2罚款:
通报的同时,
对单位并处5千至10万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其他直接责任人3千至5万罚款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
3行政处分:
对主管,其他责任人钟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单位,或上级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
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的处分
2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或单处
2万至20万罚金
3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财务报告),情节严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以上人员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则处5至10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54
1纳税人采取…不缴或少缴税款,处理同上。
2行为人为了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其他非法目的而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按《PRC刑法》规定处罚
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上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做以上两条的
55
授意…的,应作为…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因此,对授意…的,应依照会计法,刑法的规定,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
1罚款:
对违法行为人处5千至5万元罚款
2行政处分:
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1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58
对玩忽职守罪,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特别严重的,3至7年有期徒刑
对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人员徇私舞弊犯以上罪的,5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特别严重的,5至10年有期徒刑
2泄漏国家秘密罪
处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特别严重的,3至7年有期徒刑
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8种处分
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
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偷税的处罚:
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10%以上不满30%,且1万以上不满10万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部门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至5倍罚金
偷税数额占30%以上,并且数额在10万以上的,
3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至5倍罚金
扣缴义务人用表中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10%以上且数额1万以上的,按前规定处罚
多次偷税,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一些定义:
伪造会计凭证:
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资金往来为前提,变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
变造会计凭证:
指采取涂改、挖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
伪造会计账簿:
指违反《PRC会计法》和统一制度规定,根据伪造或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或不按要求填制,或对内对外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等手段变造虚假的账簿的行为。
变造会计账簿:
指采取涂改、挖补、其他手段改变账簿真实内容的行为。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违反《PRC会计法》和统一制度规定,根据虚假的会计账簿记录编制报告,或凭空捏造虚假的报告,以及对报告擅自进行没有依据的修改的行为。
隐匿:
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销毁:
指故意将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的行为
授意:
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指使:
通过明示方式,只是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强令:
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共同犯罪:
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55
具备三个条件:
1几个犯罪人有共同故意。
即几个犯罪人都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同时,几个人都认识到自己和其他行为人在共同进行某犯罪活动。
2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即犯罪人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在他们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围绕共同的犯罪对象,实现共同的犯罪目的而实施。
各个人的犯罪行为都同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3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或玩
泄漏国家秘密罪: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PRC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故意或过失
泄漏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泄漏国家秘密罪,
违反《PRC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见59-62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
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是种转账结算
支付结算主体: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银行),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个人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结算方式:
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5汇兑6委托收款
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证
法律法规:
78
《名称》
发布机构
实施日期
发布日期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2003-9-1
2003-4-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订
1996-1-1
1995-5-10
2004-8-28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1997-8-1
1997-6-23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国务院批准)
1997-10-1
1997-8-21
支付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1997-12-1
1997-9-19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1999-3-1
1999-1-5
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划清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的界限,保证银行资金的所有权和安全,促使单位个人对自己的债务债权负责
支付结算要求:
1单位、个人、银行办理时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银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结算凭证上的签章(签名、盖章、签名或盖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签章,单位再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法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章
4填写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草,防止涂改
票据、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由其在更改出签章证明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字同时记载,必须一致。
书写要求:
80
二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
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存款人: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都叫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82
结算账户种类:
按存款人不同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基本、一般、专用、临时,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经营者姓名开立的,纳入单位结算账户管理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账户开立、变更、撤销:
见82-84
账户类型
概念
使用范围
开户要求
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
可申请的存款人:
84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工资、奖金、现金的支取
84-85
一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开立的账户
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现金缴存,但不能现金支取
开立基本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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