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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abby
国际结算——期末复习纲要
第一章:
国际结算概述
第一节:
国际结算的含义
一、概念: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使用某些结算方式和特定的,来实现跨国界的资金转移与收付,就是国际结算。
国际结算的法律关系主体:
债权人和债务人
法律关系的客体:
特定数量的某国货币
法律关系内容:
收、付
国际结算票据:
1、本票2、支票3、汇票
各种结算方式
国际结算离不开银行代理行
二、国际结算的种类:
贸易结算
非贸易结算
三、国际结算的基本条件:
(一)、货币条件
1、出口国货币
2、进口国货币
3、第三国货币
(二)、时间条件
1、预付货款
2、货到付款
3、延期付款
4、分期付款
(三)、支付方式
传统:
汇款、托收、信用证
新型:
保函、保理
(四)、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
单据的交接代表了货物的交接。
第二节:
国际结算的演变及发展趋势
一、现金结算
二、非现金结算
三、记账外汇双边结算:
1、两国的贸易协定
2、中央银行签清算协定
3、央行互开账户、贸易往来、记账清算
四、自由外汇多边结算
五、银行电子国际清算系统:
1、CHIPS2、CHAPS3、SWIFT
第三节:
国际结算的银行网络
一、建立意义
二、建立步骤
三、控制文件
1、授权签字印鉴样本
2、电报密押
3、费率表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的法律规范
第一节:
票据法官与票据特征和票据行为的规定
票据:
金融单据
单据:
商业单据汇票
金融单据票据本票
支票
银行只看单据。
一、关于票据的一般特征
1、设权性:
要有基础经济交易的发生为前提
票据:
记录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特征,是一种支付手段。
票据权力的发生是经济交易行为中权力发生的反应。
2、要式性(不可修改)
票据书面样子怎么开,所有表达都为书面形式,当事人盖章。
3、流通性
代替现金执行流通的职能(票据立法的宗旨)
4、无因性(承认设权性的前提下才有无因性)
票据关系成立后即与原因关系相分离。
票据行为一旦依法定方式成立,其实质关系(原因关系)有效与否甚至存在与否都不会影响票据上载明的权利和义务,也不会影响票据的流通。
5、文义性:
票据上载明的权利义务以票据上的文字为准。
6、提示性
债权人要求付款时,必须提出票据,显示占有这张票据,要求付款。
不能过期再提示。
行使权力要提示票据。
7、独立性:
票据上载明的票据行为都是独立的,eg.签字
8、连带性“
不管经过多少次转让,有效期内,所有当事人对持票人有连带责任(前手有义务帮助兑现支票)。
各种票据行为都是以复旦票据债务为意思表示的共同内容。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票据行为的定义和要件
(一)、票据行为的定义:
也叫票据活动,只能产生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的要式法律行为。
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票据权利:
付款的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义务:
票据的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二)、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1、必要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意义
(三)、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1、书面的应记载事项
2、记载事项可记载事项
不得记载事项
3、签字盖章
4、交付
三、票据的功能:
1、结算功能
2、信用的功能
3、支付和流通的功能
4、融通资金
第二节、汇票的法律规范
一、汇票定义: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开出的支付命令,由此人签字盖章)
汇票的要式:
1、写明汇票字样“exchangefor”
2、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受票人)
5、出票日期和地点
6、付款期限:
(1)即期付款——见票即付
(2)远期付款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确定日期付款
7、收款人:
(1)限制性抬头:
paytoAonly/paytoanottransferable
(2)指示性抬头:
paytotheorderof/paytoAororder(可背书转让)
(3)来人抬头:
paytobearer/paytoAorbearer(无视A)
8、出票人签字
9、付款地
汇票的种类:
1、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
2、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3、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4、来人汇票和记名汇票
5、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6、光票和跟单汇票
7、单张汇票和双联汇票
二、汇票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和责任
进入流通领域前:
1、出票人drawer
2、收款人payee第一持票人
3、受票人drawee
进入流通领域后:
1、背书人endorser汇票的债务人之一,保证后手获得承票的义务
2、被背书人endorsee
3、保证人guarantor替汇票债务人作担保
4、持票人holder
正当持票人=善意持票人:
经正当的转让手续而持有汇票的人。
前手背书是真实的,汇票面面完整正常,汇票未过期,不知汇票曾否被退票,也不知转让人的权利有何缺陷。
他自己是支付对价善意取得汇票的人。
【“三”到“十”是业务程序重点看】
三、汇票的出票(issue)
四、汇票的背书(endorsement)——在汇票背后签字
1、定义
2、背书形式
(1)记名背书paytotheorderofBCo.LD
ForACo.NY
(signed)A转让给B,B可继续转让
(2)空白背书:
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的背书。
接下来再转让可不用背书。
(3)限制性背书:
paytoABankonly
PaytoABankforacCountofBCo.支付给A银行B账户
Notnegotiable,Nottransferable
Nottoorder
(4)有条件背书:
paytotheorderofBCo.ondeliveryofB/LNo.3
ForACo.LD
(signed)
五、汇票的提示(presentation)
汇票是有期限的,有即期、远期之分,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提示。
六、汇票的承兑:
远期才有承兑的说法。
1、普通承兑generalacceptance
2、限制性承兑qualifiedacceptance
(1)有条件承兑conditionalacceptance
(2)部分承兑partialacceptance
(3)限制地点承兑
(4)延长付款时间承兑
七、汇票的保证guaranteeoraval
八、汇票的付款(payment)
正当付款:
1、由付款人或承兑人支付了全部的票款
2、票款实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营业日支付。
3、票款支付给持票人,持票人如果是被背书人,其前手的背书是连续的。
满足1、2、3才能解除债务关系。
九、退票通知与拒付证明:
(拒付)
十、汇票的追索权rightofresource
期前追索、期后追索——是有时间期限的
第三节:
本票promisingnote
一、定义: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检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性质和形式:
性质:
1、出票人和付款人是同一人,人和票据出票人和付款人是同一人者,都属于带有本票性质的票据。
2、本票的出票人是主债务人,对收款人或持票人负有绝对清偿的责任。
形式:
1、国际支付凭证internationalmoneyorder
2、可转让存单negotiablecertificateofdeposit
3、国库券treasurybill
4、信用卡creditcard
5、旅行支票traveler’scheque
三、本票与汇票的异同:
相同之处:
1、同属票据,都有票据的八大特征
2、都是信用工具,都有非现金结算的特点
3、有关当事人和他的票据行为都受法律的管辖、保护和规范
不同之处:
1、本票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汇票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2、本票有2个当事人(出票人和收款人),汇票最少有3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3、任何情况下,本票的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汇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后出票人是承兑人。
(汇票之所以需要承兑是因为汇票是一种支付委托,即由发票人委托付款人于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与收款人或持票人。
)
4、本票只签单张,汇票有单张有双联。
第四节:
支票
一、定义:
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某指定来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二、支票的种类:
1、记名支票
2、不记名支票
3、划线支票:
不能提现只能转账
现金支票:
可转账可提现
5、保付支票
三、支票的拒付(dishonorofcheque)和止付(countermandofpayment)
拒付的理由:
1、出票人的签名不符合
2、支票开出不符合规定
3、支票逾期提示
4、支票已止付
5、存款不足
支票止付:
是指出票人向付款行发出书面通知,通知银行不再对该支票付款。
其原因大多是支票遗失或被窃。
四、支票与汇票的主要不同
相同之处:
1、同属票据,都有票据的八大特征
2、都是信用工具,都有非现金结算的特点
3、有关当事人和他的票据行为都受法律的管辖、保护和规范
不同之处:
1、支票是存款人对银行签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汇票是出票人对付款人签发的。
2、支票的付款人是银行,汇票不一定。
3、支票可由银行保付,汇票只能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人提供担保。
4、支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汇票承兑前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后是承兑人。
5、支票都是即期付款,汇票有即期远期之分。
6、支票可止付,汇票无。
7、支票只签一张,汇票可双联多张。
第五章: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汇款和托收
第一节:
汇款
一、定义
汇款的定义:
也称国际汇兑或国外汇兑,是付款人或债务人通过本国银行运用各种结算工具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属于顺汇。
顺汇:
也叫汇付法,汇款资金的流向同汇款运作的启动顺序是一致的。
Remittance
电汇
信汇
票汇
逆汇:
汇款资金的流向同汇款运作的启动顺序是相反的。
先讨再汇reverseremittance
Ps:
信用证:
银行汇钱并保证货物到
汇票:
银行只管汇钱
二、汇款的当事人:
1、汇款人remitter
2、收款人payeeorbeneficiary
3、汇款行remittingbank
4、解付行payingbank
三、汇款方式的种类
1、电汇T/T(telegraphic)
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用电报、电传或SWIFT委托付款行向收款人付款的方式。
电汇速度快,凡金额较大或继急需用款时,就用此方式。
2、信汇M/T(mail)
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用航邮信函通知汇入行向收款人付款的方式。
凡金额较小或需用不急的,用此种方式较适合。
3、票汇D/D(demand)draft
以银行的即期汇票作为汇款工具,就是票汇。
它是汇出行应汇款人要求开立以其在付款地的联行或代理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交给汇款人,由汇款人自寄或自带到付款地去凭票付款,即汇款人可以将汇票带到国外亲自取款,也可由汇款人将汇票及到国外收款人由收款人去取。
由于汇票时可以转让的,所依凭票取款的很可能不是汇款上的收款人本人,而是其他的受让人。
票汇的另一个特点是,收款人可将汇票交给自己的往来银行托收票款。
银行占用客户资金
成本
速度
灵活性
安全
T/T
不可
高
快
无体现
安全
M/T
汇出行可
较低
慢
无体现
有可能发生遗失或延误
D/D
汇出行可
低
慢
汇票可流通转让;不必由银行通知汇款
有可能发生遗失或延误
四、汇款的退回:
解付即终极解付,无追索权。
还未解付就可退回。
第二节:
跟单托收
一、定义
跟单托收是指委托人开立汇票并附带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像付款人收款的方式。
性质:
商业信用性质(与银行信用无关,不保证一定能收回货款)
作用:
出口商风险大,但是手续简单,费用低。
个人托收可用支票。
国际贸易多用汇票。
二、跟单托收的当事人
1、委托人principal(多为出口商),亦债权人。
2、托收行remittingbank
3、代收行collectingbank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债务人收款的银行,一般都是托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
4、付款人drawee/payer即进口商、买方
5、提示行presentingbank实际向付款人提示单据的银行。
有时代收行预付款人不在一地,代收行要委托另一家银行代收。
否则代收行与提示行是一家。
6、需要时代理
三、托收方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寄单行
寄单行——代收行
书P178
四、托收的三层含义:
1、银行按指示交单
2、银行凭指示去交单,单据是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
托收中货运单据最主要。
3、交单条件:
光票托收金融单据不伴随商业单据,只开汇票没有货运单据。
跟单托收
(1)金融单据伴随商业单据
(2)商业单据不伴随金融单据(无汇票)
五、托收结算方式的种类和交单条件
种类:
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跟单条件:
1、付款交单D/P即期付款交单
远期付款交单
2、承兑交单D/A
六、托收结算方式的程序及风险防范
第七章: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银行保函和保付代理
第一节:
保付代理
一、定义
保付代理:
=国际保理=承购应收账款业务
Internationalfactoring,指在国际贸易中的托收和赊销这种方式的结算货款时,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集买方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和追帐、贸易融资以及信用风险保障于一体的综合型现代信息金融服务。
特点:
1、由货物销售合同产生的,不属于个人或家庭消费或使用性质的应收账款必须转让给保理商。
2、保理商必须履行以下职能:
(1)以贷款或预付账款形式向供货商融通资金
(2)管理与应收账款有关的账户
(3)收取应收账款
(4)对债务人的拒付提供坏账担保
3、应收账款的转让通知必须送交债务人
Ps:
三大保理机构:
国际保理协会、哈拉尔海外公司、国际保理联合会
二、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1、供货商seller
2、出口保理商exportfactor,位于出口商所在地
3、进口保理商importfactor,位于进口商所在地
4、债务人debtor
三、出口保理业务的运作
1、出口保利业务洽谈和信用额度申请
2、签订保理协议
3、信用额度担保下进口保理公司的责任:
进口保理公司应承担进口商未能按销售合同规定于到期日支付全部货款所产生的损失的风险。
任何货款在到期后的90天,其债务人(进口商)并非由于出口上发货与销售合同不符而拒绝付款呢,进口保理公司应于第90天支付全部货款,扣除其服务费后,汇给出口保理公司转交出口商。
4、货款的管理与追收
5、争议的处理及其责任问题
四、进口国际保理业务的运作
1、审核客户所提出的买方的信用额度申请
2、批准买方信用额度及其有效期
3、保理托收下进口保利公司对债券的掌握
4、进口保理公司催收和付款的责任
应付日和实付日间为计息时间,2倍LIBOR(伦敦银行拆借利率——短期银行利率)
五、国际保理业务的费用——贸易金额的0.75%—1.75%
1、信用风险控制费
2、保理业务手续费
3、银行服务手续费
六、国际保理业务分析
反索:
应为贸易纠纷的一种,即因与出口商另一笔交易的结果,导致进口商向出口上提出索赔而引起的争议。
Counterclaim
《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第十四条规定:
如果债务人提出抗辩,反索或抵销(纠纷)并且如果出口保理商于发生纠纷的应收账款所涉及发票的到期日后270天内受到纠纷通知,进口保理商不应该被要求对债务人由于这种纠纷而拒付的金额付款。
第二节:
银行保函
一、定义
银行保函:
(letterofguarantee),也叫银行担保书,是指银行应申请人或委托人(合约,交易的另一方)的要求向受益人(合约、交易的另一方)开出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是备用性质的银行信用。
或有负债的一种。
*第一性偿付责任primaryobligation
=独立偿付责任
=无条件保函
=见索即付保函
1、担保行的偿付责任独立与申请人在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2、只要银行保函规定的偿付责任已具备,担保行便应偿付受益人的所偿。
*第二性偿付责任secondaryobligation
=从属性偿付责任
=有条件保函
=从属性保函
二、银行保函的当事人:
1、申请人:
基础经济交易中的一方
2、受益人:
合同的另一方
3、担保行
4、通知行
5、反担保行:
他处在申请人的所在地,接受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发出开立保函的委托并同时做出保证,在受托行(担保行)遭到索赔即予偿付之承诺的银行。
受益人担保行反担保行申请人
反担保行并不直接向受益人承担或有负债,也不受理受益人提出的任何索赔,只对担保行负责,并同时享有对申请人索赔的权利。
6、保兑行:
受益人对保函背后的银行不放心,再附加一份银行担保,叫保兑。
(担保行付不起才出面付)
7、指示行
8、
转递行:
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受益人找银行审核条款(收费的),转交文件。
有时也叫通知行。
(相关当事人,费用)
三、银行保函的开立形式:
1、直接担保——直开直交(不涉及通知行)
直开转交(设计通知行)
2、间接担保——有反担保行参与
3、加保、加签、背签保兑行
通知行
加保指的是第三世界国家有特殊规定,对对方国家开来的包含进行一些操作(给本国银行赚钱的机会)
四、保函的内容:
1、有关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
2、要求开立保函的基础交易
3、最高支付金额及币别
4、保函的到期日/或到期事件
5、要求付款的条件
五、银行保函的基本职能和法律属性
(一)“支付保证工具”的职能和作用
与信用证的区别:
包含可单独做结算工具
1、性质不同
信用证项下银行承担第一性偿付责任,保函有时是第一性有时是第二性。
2、国际担保业务中缺少统一的国际惯例规范业务运作,所以实物中所需提交单据规定较松散,对单据内涵不作规定,所以只要受益人提交保函规定的单据就可以了。
(手续简单)
3、保函项下不存在由担保行之外的义务单据问题,且保函到期地点通常是在担保行所在地,而非项下信用人所在地….所以卖方在保函项下所取得的时间往往不如信用证项下。
(收款时间长,收款慢)
4、应用争夺为买卖合同项下的支付保证工具,支付的多为货款;包含不仅作为贸易项下的支付手段,也可用作劳务结算、费用结算、租赁结算等,结算中的作用远大于信用证(作用范围大)
(二)履约“约束机制”的职能和作用
用来保证和约履行的制约机制,作为合同项下违约事情发生时受害方的补偿工具,以及对违约责任人的惩罚工具。
(三)银行保函的法律属性
各国传统法律条文对担保特性的法律认同分三种:
1、担保合同是基础商务合同的附属合同。
(从属性)为多数国家认可。
2、担保合同是独立的法律条文。
3、折中立场
六、银行保函的开立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出保
(二)担保银行签发保函
1、对抵押及反担保措施的审查
2、对项目可行性的评估及效益的审查
3、对保函申请书及担保协议的审查
4、对包含的格式、内容、条款的审查
保函的格式:
a.事实条件:
以某种事实或某种条件的发生与否为前提所设定的款项支付条件
b.单据条件:
只有受益人提交某种表明某事实或某事件已经或尚未发生的单据
或其他书面文件或只有在申请人无法提供能说明某种事实或某个
事件已经或尚未发生的相反证明下担保才能付款。
(三)保函项下的索赔和理赔
1、包含的索赔必须向担保行本身提起。
(反担保行不对受益人负责)
2、任何索赔必须在保函有效期内抵达担保行方有效。
(四)担保行对申请人的追索
(五)保函的撤销
包含到期前的注销手段
第三节:
备用信用证
一、备用信用证的概念:
1、定义
Stand-byletterofcredit
商业票据信用证
担保信用证
履约信用证
(介于保函和跟单信用证之间,内容形式像信用证,作用像保函)
定义:
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以其自身的银行信用担保开证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付款凭证。
2、特点:
(1)完全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的信用证,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
(2)往往备而不用
二、备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的异同
相同:
(1)都属于信用证的范畴,都适用于跟单信用证使用惯例
(2)同属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第一性付款责任:
出口商不找进口商,找银行,银行凭单付钱)
(3)都是不依附于交易合同而独立存在的保证付款凭证,即使信用证中包含有关交易合同的任何援引,信用证也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当事人只受信用证条款的约束。
(4)在业务处理商都是以单据为准而不以货物为准。
即使在索偿时,两者都只凭受益人提示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而不过问货物的实际情况和合同条款如何解释以及单据的真伪或者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的争端和纠纷。
区别:
(1)备用信用证备而不用的凭证,受益人先向申请人要求履行其义务,当申请人不履约时,备用信用证才会使用,因此它是具有信用证形式和内容的保函,起着类似保函的作用。
跟单信用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了信用证下的各项义务并提交了表面合格单据,就可向开证行要求付款,因此跟单信用证是无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
(2)二者要求的付款单证不同。
备用信用证凭证明开证申请人违约的文件或索赔通知书或其它有关文件、单据来支付款项
跟单信用证全套货运单据
(3)使用范围不同。
备用信用证广泛适用保证多种形式的付款或履约交易
跟单信用证主要用于进出口结算,目的是解决双方互相不信任矛盾并将商业信用转为银行信用,为进出口双方提供资金融通上的便利。
三、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异同
相同:
(1)同属银行信用,都是银行根据申请人请求而给予受益人的一种银行信用凭证(付款保证),保证只要申请人未按合同履约,开证行便可凭受益人的索偿证明或有关单证向受益人支付有关款项。
(2)备用信用证与见索即付保函在性质上是相同的,都是第一性偿付责任。
区别:
(1)二者适用的国际惯例不同
备用信用证适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国际备用证惯例(优于前者)
银行保函则无统一的国际惯例,一般适用于各国有关的担保法律。
(2)备用证不存在从属性之说,与其基础交易合同的关系与独立保函是一致的。
银行保函则有独立性和从属性之分。
(3)备用证可向开证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交单办理议付,保函不行。
(4)到期地点不同。
备用证的到期地点不一定,可能在开证行所在地或受益人所在地,而保函的到期地点一定在担保行所在地。
第八章:
包买票据业务
第一节:
包买票据业务概述
一、定义
福费廷,forfaiting,即包买票据。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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