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选址规划建设运营维护技术规范指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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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选址规划建设运营维护技术规范指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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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选址规划建设运营维护技术规范指引模板
附件1
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选址规划、
建设、运营维护技术规范指引
为进一步推动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优化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市场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市和行业相关政策及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1.总则
1.1本指引适用于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下称“充电设施”),包括公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和自用充电设施的选址规划、设计布局、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等工作。
1.2我市充电设施项目的开展应以“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便于利用”为原则,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1.3公用充电设施应以快充为主,专用充电设施应以快充和慢充相结合,自用充电设施应以慢充为主。
1.4公用充电设施应按安装功率和充电工位数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大型充电站、中型充电站和小型充电站。
大型充电站:
安装功率5000千瓦(含)以上,或至少包含80个充电工位的公用充电设施站场;
中型充电站:
安装功率1000千瓦(含)~5000千瓦,或至少包含20个充电工位的公用充电设施站场;
小型充电站:
安装功率1000千瓦以下,或充电工位数少于20个的公用充电设施站场。
2.选址规划
2.1充电设施规划选址场所的土地性质应为建设用地。
2.2我市新建的大型充电站,宜选址在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周边或综合交通枢纽及其周围,以满足多元、集约的充电服务和衍生服务需求;我市新建的中型充电站,宜根据市内行驶强度大、充电频次高的运营类电动汽车的行驶热点地区进行选址规划;我市新建的小型充电站,宜结合居民生活区和目的地充电需求等情况进行选址规划。
2.3充电设施宜选址在地面。
如选址位于地下停车场,宜选址地下负一层建设充电设施,不应在地下负四层或以下建设充电设施。
选址的停车场消防应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和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15-150-2018有关要求。
2.4充电设施选址应满足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要求,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有关要求。
2.5不应使用铁路、公路、桥梁、河流、河涌、高压架空线的保护范围用地选址建设充电设施。
2.6不应在剧烈振动或高温场所选址建设充电设施,不宜在内涝易发地点、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等场所选址建设充电设施。
2.7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选址建设充电设施;当必须与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毗邻时,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有关规定。
3.设计布局
3.1充电站设计应包括供电系统、充电系统、行车通道、站内建筑物、充电作业区、临时停车区、通讯系统、给排水系统、接地防雷、消防系统、安防监控系统等。
总体布局应保障人员和设施安全,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便于应急救援实施。
3.2大型充电站布局应划分供配电设施区、充电服务区、临时停车区、便民服务区和运营管理区。
其中便民服务区应包含休息等候、用餐、零售和卫生间等功能;运营管理区应包含营业管理、视频安防监控等功能。
3.3中型充电站布局应划分供配电设施区、充电服务区、便民服务区和运营管理区。
其中便民服务区应包含休息等候等功能;运营管理区应包含营业管理、视频安防监控等功能。
3.4小型充电站布局应划分配电设施区和充电服务区,并应配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3.5充电站内供车辆行驶和停车充电的区域,应使用混凝土、砂石等进行硬底化处理,保持地面坚实平整;在场地斜坡坡度大于5%时,应配置胶垫、减速带等减速防滑设施;充电车位应安装牢固可靠的轮挡装置。
3.6充电站内道路的设计应满足消防及服务车辆通行的要求,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米,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米;充电站内道路的转弯半径应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米;当充电设施为公交车辆、大型货车等提供充电服务的,道路宽度和转弯半径设置应符合上述车辆行驶需求。
3.7充电站内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丙类厂房的规定。
3.8充电设备应靠近充电车位安装布置,同时不应遮挡行车视线;充电设备与充电车位、建(构)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安全、操作和检修要求;充电设备外轮廓距充电车位边缘净距不应小于0.4米,并应在靠停车位一侧设置防撞保护措施。
3.9充电设备应垂直安装,偏离垂直位置任一方向的误差不应大于5度。
3.10落地式充电设备应设置底部基础,底部基础高度应不低于该区域的历史最高涉水高度。
当布置在户外时,设备底部基础的距地高度不宜低于500毫米;当布置在户内时,设备底部基础的距地高度不宜低于150毫米。
3.11户外布置充电设备、配电箱、控制箱等用电设备时,设备外壳的防护等级不应小于IP54。
3.12充电设施应配置完备的灭火器材。
每个充电设备桩体附近应配备不小于6升的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当充电区域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时,宜按每500平方米配置2个30升的推车式灭火器;有人值守的充电站值班室应配置不少于2副防毒面罩。
3.13充电设施的供电系统和电力设备的消防安全应符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的有关规定;充电设施的电缆防火与阻止延燃应符合《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有关规定。
3.14充电设施的防雷要求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有关规定。
3.15充电设施的低压接地系统宜采用TN-S系统。
充电设备布置在户内时,应利用建筑物接地装置接地;充电设备布置在户外时,宜与就近的建筑或配电系统共用接地装置;当无法利用时,应加设接地装置。
3.16充电设施配置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有关规定,宜在充电操作区、出入口和营业区域设置监控摄像机。
3.17充电设施的设计布局除应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满足《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有关要求。
4.建设管理
4.1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投资建设主体应到项目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登记资料包括且不限于:
广州市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登记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承诺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权属和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4.2在我市安装使用的充电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要求,附有出厂测试报告、合格证和使用说明等,同时应取得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型式试验报告;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还需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主体应主动查验上述报告、证书,并存档备查。
4.3充电设施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级别的电力设施施工资质或水电安装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
施工建设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最新标准。
4.4充电设施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充电设施项目的安全施工。
4.5在充电设施项目建设中,如涉及用电的高压新装或电力增容的,应参照《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到项目所在区的供电部门申请办理。
4.6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应与开工建设前所办理登记备案的内容一致。
如在建设过程中实际建设情况与办理登记备案的内容有差异的,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应及时到项目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补正登记。
4.7供配电系统
4.7.1供配电系统应按设计图纸安装施工,供配电设备安装应牢固可靠、标识明确、内外清洁。
4.7.2电缆敷设应排列整齐、捆扎牢固、标示明晰,电缆接入供电和用电设备时,应捆扎固定,不应对接线端子或连接器产生额外应力。
4.7.3供配电系统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有关规定。
4.8充电系统
4.8.1充电设备安装和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严格按照施工图安装接线。
4.8.2充电设备应可靠接地,充电设备进线孔洞在电缆敷设后应可靠封堵。
4.9监控系统
4.9.1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等设备应按照施工图纸进行安装施工。
4.9.2管槽的预埋、安装、接头、封口、桥架等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和《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有关规定。
4.10土建及配套设施
4.10.1充电设施站房及其他附属建(构)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应具备完备的地质勘察资料及摸查工程附近管线、建(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构造情况。
4.10.2土方工程、基础、构造柱、圈梁、钢筋混凝土等的施工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有关规定。
4.10.3钢结构的制作、安装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有关规定。
4.11直流充电设施应采用数字通信方式实现对电动汽车供电设备的控制,通信协议应符合《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27930相关要求。
4.12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应建设充电运营管理系统,系统具备充电监控、故障告警、远程停止、充电订单、数据报表、互联互通等功能,充电运营管理系统对充电信息记录存储期限不宜低于2年。
4.13充电设施项目竣工后,投资建设主体应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有关要求组织竣工验收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充电设施不应投入使用。
4.14充电设施项目的竣工验收包括施工质量验收、非通电设备质量验收和通电设备运行验收三个方面;现场验收时无法测试的项目可由制造单位提供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型式试验报告进行验收。
4.15通电设备通电验收前,应进行各回路的绝缘检查并作好记录,绝缘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应对设备的接地保护线连接进行可靠性检查,对带有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线路应做模拟动作实验并作好记录。
4.16验收达到以下要求时,可认为验收通过:
(1)项目的文档资料齐全;
(2)所有软、硬件设备型号、配置、数量和技术参数均满足项目合同等技术文件的要求;
(3)验收结果满足《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及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5.运营管理
5.1我市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业务的企业应将企业信息录入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下称“管理平台”)。
录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建设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运营维护、安全保障体系和监督机制等),管理团队情况(包括与建设运营管理制度相匹配的建设运营和日常维护团队、持证电工等人员情况)等。
5.2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建成投运前,投资建设主体应按照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通讯规约将实时数据录入管理平台。
5.3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应积极配合属地区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
5.4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至少配备5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的人员不应少于3人;同时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
5.5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制定运维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运营岗位责任管理、设备巡检维护管理、操作与故障处理管理、安全与应急管理等。
5.6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设置合理的运营岗位,明确运营管理职能,提出工作职责和服务质量要求,宜包括:
(1)专责工程师:
是充电设施的技术负责人,负责充电设施技术管理工作;
(2)充电站站长:
是充电站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充电站的各项经营、服务和安全管理工作;
(3)充电服务员:
在站长领导下,做好充电服务管理工作,在与客户沟通时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及时反馈、处理客户反馈信息,做好充电车辆引导作业、电动汽车充电作业、客户问题处理响应等工作,对违规现象及时制止和纠正;
(4)设备巡检员:
按照操作流程和岗位规范操作,定期对充电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良好运作,发现故障及时上报;
(5)安全员:
负责工作期间的安全监督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阻止和汇报。
5.7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设备巡检维护管理中,应按照正常巡检维护和特殊巡检维护进行制度设置。
5.7.1对于有人值守的充电设施,应按值进行正常巡检维护;对于无人值守的充电设施,应每周不少于1次正常巡检维护。
5.7.2在遇到雷雨大风、洪涝、高温、长期停用设备重新运行前或运行的设备有可疑现象时应进行特殊巡检维护。
5.7.3进行巡检维护工作时,应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保障充电设备、设施及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5.7.4巡检维护应做好记录台账,以备属地区和相关主管部门检查。
5.8灭火器应每月定期进行压力、保险销、铅封、数量检查,使用后应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检查、重新充装。
5.9自用充电设施产权人应委托专业单位对充电设施进行巡检、维护,并做好记录。
5.10对于无人值守的充电设施,充电设施产权人或运营企业应委托场地物业管理方对充电设施进行日常巡视,受托方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委托方处理,遇到火灾等事故突发情况要立即采取断电措施,并疏散附近人员。
5.11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设备操作与故障处理管理方面,应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和故障处理指导书。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取得高压操作电工证,操作低压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取得取低压操作电工证,日常充电服务人员应需取得企业内部的上岗作业证。
5.12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安全与应急管理中,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器具操作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月应至少检查1次消防设施、器材;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演练内容应包含火灾、车辆故障、电池破损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人员触电、电池故障、设备故障等,相关的检查、演练等均应做好记录。
5.13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重视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
工作人员在满足自身岗位要求的基础上,还应了解充电设施基本工作原理、电动汽车安全知识、用电规范、一般设备故障的识别、紧急情况处理方法等。
5.14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提供充电服务时,宜端正服务态度,使用礼貌用语,为用户提供优质、安全的充电服务,不断提高用户的服务体验。
5.15充电设施应具备良好的环境条件,充电设备、消防器材和标识标牌等应保持干净整洁;各功能区域应布局合理、整洁卫生,并具备良好的照明条件,其中充电操作、运营管理和便民服务等区域照度水平不低于200勒克斯。
5.16充电设施应设置完善的标志标识系统,应在明显位置显示运营机构名称、运营服务时间、充电收费标准、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充电设施应设置清晰的车辆引导标识、车辆限速标志和出入口指示;充电设施应明确标识设备技术参数、充电操作指引、“有电危险”和“充电期间,人车分离”等安全警示标志。
5.17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为客户提供充电费用发票、充值退款等服务,并明确发票开具形式、发票开具类型、退款时效及客户咨询办理的渠道。
5.18充电设施内配套餐饮、洗车、修车等增值服务时,相关经营主体应具有营业执照以及相关经营许可,经营活动符合政府部门关于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要求。
5.19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购买公众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保险。
5.20公用充电设施站点在停止经营的1个月前,应在企业客户服务平台公布停业通知,并在充电设施站点的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停业公告,另应到原登记备案的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管理平台办理变更登记;充电设施站点停止运营后,产权人应及时拆除相关设施设备并切断电源,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5.21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不应为出现以下情形的车辆提供充电服务:
(1)车辆载有危险品或其它违禁物品;
(2)车辆有明显的安全隐患;
(3)车辆为超高超限车型,可能影响充电设施安全;
(4)充电用户不服从管理调度并可能影响运营安全;
(5)其它可能会带来安全隐患的情形。
5.22充电设施的运营管理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行管理规范》NB/T33019和《城市公共设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服务规范》GB/T37293有关要求进行。
5.23我市充电设施行业协会应加强全市充电设施健康运营的自律工作,可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和公用充电设施站点进行评分评级并向社会公示,营造我市充电设施高质量发展环境。
6.名词释义
6.1电动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6.2充电设施,是指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6.3公用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6.4专用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物流环卫等专用车站场建设,为对应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6.5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6.6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是指从事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规划、投资、建设、运营,提供充电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的企业。
6.7充电站,是指采用整车充电模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场所,主要由三台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至少有一台非车载充电机,以及相关的充电设备、监控设备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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