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律事务管理规定.docx
- 文档编号:476884
- 上传时间:2022-10-10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401.63KB
银行法律事务管理规定.docx
《银行法律事务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法律事务管理规定.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银行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ⅩⅩ银行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ⅩⅩ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规范法律事务工作,促进依法经营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ⅩⅩ银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ⅩⅩ银行总行风险管控条线负责管理、监督和协调全行的法律事务工作,主管全行协议合同的审查、处理法律诉讼仲裁业务和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事务。
第三条分行风险管控条线根据总行的授权负责辖内法律事务工作,完成总行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 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分行间的法律事务工作应加强交流和协作。
第五条 ⅩⅩ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经营管理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ⅩⅩ银行利益;
(二)坚持一级法人的原则,总行营业部、分行和直属支行处理法律事务必须取得授权,总行风险管控条线对ⅩⅩ银行的法律事务有最终决定权;
(三)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从事法律事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申请人是指需要法律咨询、法律协助等法律事务工作支持,提出法律意见申请的总行各条线、营业部、分行、直属支行。
法律工作人员是指总、分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
法律意见是从法律角度对申请事项进行分析,对法律风险做出判断的意见书。
第七条 法律工作人员应当熟悉金融业务,热爱法律工作,受过正规系统的高等教育,原则上应具有法律专业硕士以上学历或已取得律师资格。
第八条 法律工作人员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保障ⅩⅩ银行业务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性,不得运用专业知识为违法活动或业务中的欺诈行为提供便利,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ⅩⅩ银行的声誉。
第九条 总、分行风险管控条线负责的辖内法律事务包括:
(一)重要合同文件法律审查;
(二)诉讼(包括申请支付令)和仲裁;
(三)抵、质押物处置中的法律事务;
(四)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五)法律培训;
(六)外聘律师的聘用和考察。
除前述规定外,总行风险管控条线还负责以下法律事务:
(一)指导、监督全行的法律事务工作,制定全行的法律工作计划,对全行的法律事务活动进行管理;
(二)协调处理内部法律纠纷;
(三)通报相关法律动态,开展金融法律研究,组织编写法律培训教材,建立全辖法律信息库;
(四)参加全国性及国际性的法律研究及学术活动。
第十条 总、分行风险管控条线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或法律解释的准确性负责。
申请人对报送的材料及报送说明所述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市场开拓、同业竞争、业务创新或其他理由,回避法律审查。
第二章 合同文件的法律审查
第十一条 总、分行风险管控条线负责辖内各种合同文件的法律审查,申请人应向总、分行风险管控条线上报《ⅩⅩ银行法律意见申请表》,情况紧急时可先用口头形式,但事后应补报《ⅩⅩ银行法律意见申请表》。
第十二条总、分行风险管控条线在接到申报的待审查合同、文件后,应当登记《ⅩⅩ银行法律事务登记簿》。
第十三条总、分行风险管控条线对于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反馈《关于××××的法律意见》。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将《关于××××的落实意见》和对外签署的合同文件正本复印件,反馈至总、分行风险管控条线。
第三章诉讼与仲裁
第十五条ⅩⅩ银行对外签订合同的交易对手或者合作方违约后经协商6个月内仍未解决的,应在此后30日内按权限划分向总、分行风险管控条线报送《ⅩⅩ银行法律意见申请表》。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违约行为,应及时与借款人协商解决。
在借款人违约后12个月内仍未能解决的,应在此后30日内按权限划分,向总、分行风险管控条线报送《ⅩⅩ银行法律意见申请表》: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包括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偿付利息及借款人未按合同分期还款计划偿还本金);
(二)借款人挤占或挪用贷款;
(三)借款人或担保人未经ⅩⅩ银行同意变更经营方式或产权变动;
(四)借款人擅自处分贷款项目形成的资产;
(五)抵、质押人擅自处分抵、质押物。
第十七条对严重侵害ⅩⅩ银行权益的其他情况,也应及时向总、分行风险管控条线报送《ⅩⅩ银行法律意见申请表》。
第十八条总、分行综合条线收到应诉等诉讼、仲裁文件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转至总、分行风险管控条线。
第十九条总、分行风险管控条线收到《ⅩⅩ银行法律意见申请表》,应当决定是否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反馈《关于××××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条总、分行风险管控条线负责权限内的诉讼(包括申请支付令)和仲裁,由本行风险管控条线提出《关于××××诉讼(仲裁)的方案》,报主管行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分行风险管控条线权限外的诉讼(包括申请支付令)或仲裁,应拟定《关于××××诉讼(仲裁)的方案》,报总行风险管控条线审批后,由分行风险管控条线组织实施,案件进展及裁决执行情况及时形成《关于××××诉讼(仲裁)的进展(执行)报告》上报总行风险管控条线。
第二十二条ⅩⅩ银行分支机构发生异地经济纠纷,属地分行风险管控条线应予支持和协作,维护ⅩⅩ银行整体利益。
第二十三条风险管控条线代理诉讼仲裁案件支付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等费用,应按有关财会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章抵、质押物处置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四条在处理各项事务中,拟采取行使抵、质押权等法律措施的,应当向总、分行风险管控条线报送《ⅩⅩ银行法律意见申请表》,申请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总、分行风险管控条线收到书面申请后,应登记《ⅩⅩ银行法律事务登记簿》,及时做出书面答复,反馈《关于××××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六条 总、分行风险管控条线负责对外涉及法律重大问题统一口径进行答复。
第五章法律事务咨询
第二十七条 总、分行风险管控条线负责所辖权限内各种法律咨询,申请人应向总、分行风险管控条线上报《ⅩⅩ银行法律意见申请表》,情况紧急时可先用口头形式,事后补报《ⅩⅩ银行法律意见申请表》。
第二十八条 总、分行风险管控条线接到书面申请,应当登记《ⅩⅩ银行法律事务登记簿》,及时做出书面答复,反馈《关于××××的法律意见》。
第六章法律培训
第二十九条总行风险管控条线应认真制定年度法律培训计划,撰写普法宣传提纲和培训大纲,组织编写适合我行业务特点的法律培训教材,组织实施法律培训。
第三十条 分行风险管控条线要认真执行总行风险管控条线拟定的年度法律培训计划,认真开展辖内法律培训,保证普法宣传和法律业务培训质量。
第七章律师外聘
第三十一条 总行风险管控条线负责提出总行选聘律师事务所的意见,经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行长批准后,签订聘用协议,并负责考察所聘律师的执业水平。
第三十二条各分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选聘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总行风险管控条线对拟选聘律师事务所资格进行认定后,分行可以签订聘用协议,并负责考察所聘律师的执业水平,每半年向总行风险管控条线报送律师事务所工作鉴定。
第三十三条总行风险管控条线可以根据律师事务所日常工作情况和工作鉴定,提出续聘、解聘和重新选聘的意见。
第八章法律事务审查要求与运用
第三十四条 报送的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完整,相关业务性内容基本确定,文字表述清晰;
(二)已进行了业务性审查;
(三)附背景情况说明;
(四)其他需同时附送的材料要求完备。
对于合同文件材料,还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同文件所涉及的业务尚未实际施行;
(二)合同文件是外文文本的附对应的中文文本;
提交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申请人补充完备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第九条第
(一)至(四)项法律事务,应遵循内部程序及要求如下:
(一)申请人上报《ⅩⅩ银行法律意见申请表》两份,另附咨询、审查等纸质材料两份、电子材料一份。
(二)承办人初审,征求法律顾问法律意见,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复审,经风险管控条线负责人审批,必要时由行领导审定,形成《关于***的法律意见》。
对重要业务、重要事项、重要合同、协议性文件由ⅩⅩ银行外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收到完备的材料之日起7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出具法律意见工作。
对于一次性报送多份材料的,或涉及重大或疑难、复杂业务的,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有效工作日。
原则上按照合同文件报送的时间顺序开展法律事务工作,但如遇文件数量较多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按照法律事务的重要性、紧迫性等调整先后顺序。
第三十六条 开展法律事务工作的依据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法律;
(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
(四)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
(五)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第三十七条法律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权就相关情况询问相关条线或个人,相关条线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要求提供承办人员所需资料或所需了解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应用法律意见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法律意见指出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问题或存在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问题,并且申请人准备继续开展合同文件中所涉及的业务,申请人应对合同文件中的相应内容做出调整。
(二)法律意见指出虽没有明确、直接适用的法律规定但可能存在合法性、合规性上的风险或不确定性,申请人如准备继续开展所涉及的业务,则应进一步审慎对待所涉及的相关问题,采取包括征询监管部门意见在内的必要措施,并提请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经行长审批后,决定是否开展此业务。
(三)法律意见提出的业务性建议和文字表述调整建议,申请人可参考并根据相关业务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
(四)为保护ⅩⅩ银行利益,任何人不得将法律意见泄露或者提供给ⅩⅩ银行以外的第三人。
第九章法律事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总、分行风险管控条线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辖内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四十条 总、分行应建立委托代理制度:
(一)代表ⅩⅩ银行对外办理各项法律事务的人员,必须取得ⅩⅩ银行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ⅩⅩ银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总行风险管控条线填写,加盖ⅩⅩ银行行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三)分行行长授权委托书由其风险管控条线填写,加盖行章和负责人名章。
第四十一条 分行行长负责本行及辖内的权限内的各种法律事务;权限外的各种法律事务,上报总行风险管控条线请示或报告;完成总行风险管控条线交办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分行应按期向总行风险管控条线提交有关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并按要求提交季度和年度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第四十三条 不同分行之间的法律事务纠纷,应报请总行风险管控条线处理,不得自行提交诉讼或仲裁。
第四十四条 总、分行风险管控条线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文件或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收集和整理包括电子出版物在内的各类法律资料及信息。
第四十五条 对在提供法律服务、保障银行资产安全、防范和化解风险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风险管控条线及法律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于以隐瞒案情、伪造证据、夸大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误导本行领导或上级行的法律工作人员,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应调离法律事务工作岗位。
第四十七条对于因玩忽职守给我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法律工作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同时追究直接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ⅩⅩ银行总行风险管控条线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
3.文件控制程序
附件:
1.ⅩⅩ银行法律事务流程图
2.ⅩⅩ银行法律意见申请表
3.ⅩⅩ银行法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银行 法律事务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