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宠物饲料标签详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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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宠物饲料标签详细规定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标签标示内容,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宠物饲料标签是指以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方式粘贴、印刷或者附着在产品包装上用以表达产品信息阐明物总称。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按照本规定规定标示产品名称、原料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阐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公司名称及地址、允许证明文献编号和产品原则等信息。
第四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在醒目位置标示“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字样,并以粘贴或者印刷等形式附具产品质量检查合格证。
第五条 宠物饲料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重要展示版面并采用通用名称。
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一致字体、字号和颜色,不得突出或者强调其中某些内容。
在标示通用名称同步,可以标示商品名称,但应当放在通用名称之后或者之下,字号不得不不大于通用名称。
(一)宠物配合饲料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全价饲料”“全价宠物食品”或者“全价”字样,并标示合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合用动物种类可以详细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以为合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涉及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以为合用于所有生命阶段。
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营养需要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其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处方”字样。
示例见附录1。
(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补充性宠物食品”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并标示合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合用动物种类可以详细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以为合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涉及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以为合用于所有生命阶段。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通用名称中,也可以标示产品中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标示时可以使用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品种名称或者类别名称。
示例见附录1。
(三)其她宠物饲料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零食”,并标示合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合用动物种类可以详细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以为合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涉及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以为合用于所有生命阶段。
其她宠物饲料通用名称中,也可以标示产品详细呈现形式。
示例见附录1。
第六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原料构成。
原料构成涉及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两某些,分别以“原料构成”和“添加剂构成”为引导词。
其中,“原料构成”应当标示生产该产品所用饲料原料品种名称或者类别名称,并按照各类或者各种饲料原料成分加入重量降序排列;“添加剂构成”应当标示生产该产品所用饲料添加剂名称,抗氧化剂、着色剂、调味和诱食物质类饲料添加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
饲料原料品种名称应当与《饲料原料目录》一致,类别名称应当与附录2规定一致。
饲料添加剂名称应当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一致。
在产品中使用以《饲料原料目录》中动物水解物为重要原料复配制成调味产品,应当在原料构成某些中以“宠物饲料复合调味料”或者“口味增强剂”标示。
原料构成中某种原料如以品种名称标示,则不应当再以类别名称标示;如以类别名称标示,则不应当再以品种名称标示。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所执行产品原则编号。
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标示进口产品复核检查报告编号。
第八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计量单位见附录3。
(一)宠物配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涉及项目、规定及详细标示办法见附录4。
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营养需要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其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可以进行特殊标示。
(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标示水分和产品中所添加重要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标示办法参照附录4。
(三)其她宠物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标示水分,也可以依照需要标示其她成分分析保证值,标示办法参照附录4。
第九条 宠物饲料产品应当标示产品包装单位净含量。
净含量标示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构成。
净含量与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同一展示版面。
固态产品应当使用质量进行标示,净含量局限性1公斤,以克或者g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1公斤(含1公斤),以公斤或者kg作为计量单位。
液态产品、半固态产品除可以使用前款规定质量进行标示外,也可以使用体积标示,以体积标示时,净含量局限性1升,以毫升或者mL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1升(含1升),以升或者L作为计量单位。
第十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贮存条件及贮存办法。
第十一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使用阐明。
使用阐明应当依照宠物生命阶段、活动量和体型类别标示推荐饲喂量或者饲喂建议。
第十二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使用注意事项。
含动物源性成分(乳和乳制品除外)产品应当标示“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通用名称标示“处方”字样宠物配合饲料,应当在注意事项中参照本规定附录5中示例,标示该产品合用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态及重要营养特性,并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执业兽医指引下使用”字样。
如其合用生理、病理状态及重要营养特性未在附录5收录范畴以内,该产品生产公司应当参照附录5依照产品实际状况标示注意事项,并可以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资料至少应当涉及可以验证产品效果科学实验数据及配方构成。
第十三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标示完全年、月、日生产日期信息,标示办法见附录6。
进口产品中文标签标示生产日期应当与原产地标签上标示生产日期一致。
如生产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形式,应当标示包装物详细部位。
生产日期标示不得此外加贴或者篡改。
第十四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标示保质期,标示办法见附录6。
进口宠物饲料产品中文标签标示保质期应当与原产地标签上标示保质期一致。
如保质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形式,应当标示包装物详细部位。
保质期标示不得此外加贴或者篡改。
第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标示与允许证明文献一致生产允许证编号、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其她宠物饲料产品,应当标示与生产公司营业执照一致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如生产公司注册地址与生产地址一致,可不重复标示。
进口宠物饲料产品应当以中文标示原产国名或者地区名。
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标示与进口登记证一致登记证号、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地址,以及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销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其她进口宠物饲料产品,应当标示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地址,以及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销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应当标示如下至少一项内容:
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
第十六条 对于内包装不独立销售宠物饲料产品,外包装应当标示本规定所有内容,内包装至少标示产品名称、保质期和净含量。
对于内包装独立销售产品,内、外包装均应当标示本规定所有内容。
如内包装已标示本规定所有内容,且标示内容能透过外包装物清晰、完整地呈现,可不在外包装物上进行重复标示。
仅用于宠物饲料产品运送外包装除外。
对于复合包装产品,外包装应当标示复合包装净含量和所含独立包装净含量及件数,或者直接标示所含独立包装净含量和件数,标示形式见附录6。
外包装上标示保质期应当按照最早到期独立包装产品保质期计算,生产日期应当标示最早生产独立包装产品生产日期,也可以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独立包装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第十七条 宠物饲料免费产品,除标示本规定所有内容外,还应当标示“免费样品”“赠品”“非卖品”或者“试用装”等字样。
第十八条 委托加工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除标示本规定所有内容外,还应当标示委托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和生产允许证编号。
第十九条 宠物饲料产品中具有转基因成分,其标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中可以进行成分、功能和特性声称,声称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禁止对宠物饲料作具备防止或者治疗宠物疾病阐明或者宣传。
(二)所有声称应当具备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涉及公开刊登出版物、教科书、配方构成、检测数据或者实验报告等。
(三)对成分进行声称时,声称内容应当置于产品名称相邻位置,并与产品名称使用相似字体和颜色,字号不不不大于产品名称,不得以任何形式突出或者强调其中某些内容。
1. 宠物饲料如声称使用某种饲料原料,应当在饲料原料构成中标示其名称,并在名称后标示其添加量;如该饲料原料使用所属类别名称标示,应当在类别名称之后以括号方式标示该饲料原料品种名称及其在产品中添加量。
示例见附录1。
2. 经脱水解决饲料原料,可以根据水分还原后其在产品中含量进行声称。
可以进行水分还原饲料原料种类及其计算办法见附录7。
如进行水分还原,则附录7中涉及三类饲料原料应当同步还原,计算办法应当按附录7执行。
3. 声称“XX配方”时,产品中“XX”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26%以上;如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饲料原料进行组合声称,其中至少一种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26%以上,别的每种饲料原料均应当达到产品总重3%以上,声称应当按原料重量比例降序排列。
示例见附录1。
声称“含XX配方”时,产品中“XX”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14%以上;如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饲料原料进行组合声称,其中至少一种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14%以上,别的每种饲料原料均应达到产品总重3%以上,声称应按原料重量比例降序排列。
示例见附录1。
声称“含XX”时,产品中“XX”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4%以上;如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饲料原料进行组合声称,其中至少一种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4%以上,别的每种原料均应当达到产品总重3%以上,声称应当按饲料原料重量比例降序排列。
示例见附录1。
4. 如宠物饲料产品使用饲料原料、宠物饲料复合调味料或者口味增强剂可以赋予产品某种风味,可以对产品风味进行声称,声称应当使用“XX味”字样。
示例见附录1。
5. 如宠物饲料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添加量足以赋予产品某些特有属性,虽然该原料未达到产品总重4%,也可以对其进行声称,声称应当使用“添加XX”字样。
示例见附录1。
6. 宠物饲料产品如声称使用某种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等营养素或者使用某种饲料添加剂可以赋予产品某些特有属性,声称应当使用“含XX”字样。
声称涉及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等营养素应当在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中列示。
声称涉及饲料添加剂应当在饲料添加剂构成中列示并标示其添加量。
示例见附录1。
7. 宠物饲料产品可以声称不具有某种饲料原料或者饲料添加剂,声称应当使用“无XX”或者“不含XX”。
除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外,不得对其她任何物质进行不具有声称。
对于麸质成分,如其含量不高于20mg/kg时,可以进行“无麸质”或者“不含麸质”声称。
8.如对宠物饲料产品中某种成分含量进行“高”“增高”或者“低”“减少”或者类似比较性声称,应当以本公司产品作为参照物且明确列示,增高或者减少比例应当达到15%以上,对于常量营养素,增高或者减少比例应当可以通过配方进行验证。
示例见附录1。
(四)对特性进行声称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如宠物饲料产品使用所有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均来自未经加工、非化学工艺加工或者只通过物理加工、热加工、提取、纯化、水解、酶解、发酵或者烟熏等解决工艺植物、动物或者矿物质微量元素,可对产品进行特性声称,声称应当使用“天然”“天然粮”或者类似字样。
如宠物饲料产品中添加维生素、氨基酸、矿物质微量元素是化学合成,也可以对产品进行“天然”“天然粮”声称,但应当同步对所使用维生素、氨基酸、矿物质微量元素进行标示,声称应当使用“天然粮,添加XX”字样;如添加了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化学合成维生素、氨基酸、矿物质微量元素,声称中可以使用饲料添加剂类别名称。
所有声称文字应置于同一展示版面,使用相似字体、字号和颜色,中间不得插入其她任何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突出或者强调其中某一某些。
示例见附录1。
2. 如宠物饲料产品使用某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来自未经加工、非化学工艺加工或者只通过物理加工、热加工、提取、纯化、水解、酶解、发酵或者烟熏等解决工艺植物、动物或者矿物质微量元素,可以对该饲料原料或者饲料添加剂进行特殊声称,声称应当使用“天然”字样。
示例见附录1。
3. 如宠物饲料产品使用某种饲料原料除冷藏外未经蒸煮、干燥、冷冻、水解等类似任何解决过程,且不具有氯化钠、防腐剂或者其她饲料添加剂,可以对该饲料原料进行声称,声称应当使用“新鲜”“鲜”或者类似字样。
示例见附录1。
4. 如犬用宠物饲料产品水分含量低于20%且脂肪含量不高于9%、水分含量在20%至65%之间且脂肪含量不高于7%、水分含量不不大于65%且脂肪含量不高于4%时,可以对犬用宠物饲料进行“低脂肪”声称。
如猫用宠物饲料产品水分含量低于20%且脂肪含量不高于10%、水分含量在20%至65%之间且脂肪含量不高于8%、水分含量不不大于65%且脂肪含量不高于5%时,可以对猫用宠物饲料进行“低脂肪”声称。
5. 如犬用宠物饲料产品水分含量低于20%且能量值不高于1296kJME/100g、水分含量在20%至65%之间且能量值不高于1045kJME/100g、水分含量不低于65%且能量值不高于376kJME/100g时,可以对该产品进行“低能量”声称并对其能量值进行标示。
如猫用宠物饲料产品水分含量低于20%且能量值不高于1359kJME/100g、水分含量在20%至65%之间且能量值不高于1108kJME/100g、水分含量不低于65%且能量值不高于397kJME/100g,可以对该产品进行“低能量”声称并对其能量值进行标示。
标示时应当以“能量”或者“能量值”为引导词,并与该声称置于同一展示版面。
能量值应当以代谢能(ME)值表达,并以kJ/100g为单位,代谢能可以采用计算值,计算办法见附录8,但应当在代谢能值后以括号方式标注“计算值”字样。
6. 宠物饲料产品可以使用“新产品”“配方升级”“产品升级”或者类似声称,但声称应当有充分证据,且该声称在产品标签上标示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
7. 如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符合国际或者国外原则声称,产品应当符合相应原则所有规定,且在监管部门规定期应当能提供检测报告或者产品配方等证明材料。
(五)如宠物饲料产品使用某种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中具有某种营养素具备维持、增强宠物生长、发育、生理功能或者机体健康作用,可以进行功能声称。
声称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1.声称涉及饲料添加剂应当在饲料添加剂构成或者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中按本规定规定标示,声称涉及饲料原料应当在原料构成中标示其名称,并在名称后标示其添加量,示例见附录1。
2.如宠物饲料产品对毛球产生、牙垢积聚等非疾病性问题具备防止性作用,可以进行功能声称,声称可以使用“防止”字样并标示该产品可以防止非疾病问题,示例见附录1。
第二十一条 宠物饲料标签应当结实耐用。
附签形式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分离或者被遮掩,标签内容应当在不打开包装状况下完整呈现。
标签内容应当清晰、醒目、持久,以便消费者辨认和识读。
文字应当使用规范中文(商标、进口宠物饲料生产者和地址、国外经营者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可以同步使用有相应关系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其她文字,但不得不不大于相应中文(商标除外)。
对于印有多语言包装物,凡使用规范中文提供信息均应当符合本规定规定。
第二十二条 标签展示面积不不大于35cm2时,标示内容文字、符号、数字高度不得不大于1.8mm。
不同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上标签最大表面面积计算办法见附录9。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行宠物饲料产品标签监督抽查。
第二十四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不符合本规定,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惩罚。
第二十五条 宠物饲料生产公司、经营者生产、经营宠物饲料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惩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
附录:
1. 宠物饲料标示内容示例
2. 宠物饲料原料分类
3.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惯用计量单位
4. 宠物配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涉及项目及标示规定
5. 宠物配合饲料合用特定状态及重要营养特性标示示例
6. 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净含量标示
7. 可进行水分还原原料种类及其计算办法
8. 产品能量值计算办法
9. 不同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上标签最大表面面积计算办法
附录1
宠物饲料标示内容示例
一、宠物配合饲料通用名称示例
——“宠物配合饲料犬粮”或者“宠物全价饲料犬粮”或者“全价犬粮”或者“全价宠物食品犬粮”;
——“宠物配合饲料幼年期犬粮”或者“宠物全价饲料幼年期犬粮”或者“全价幼年期犬粮”或者“全价幼犬粮”或者“全价宠物食品幼年期犬粮”;
——“宠物配合饲料泰迪幼年期犬粮”或者“宠物全价饲料泰迪幼年期犬粮”或者“全价泰迪幼年期犬粮”或者“全价泰迪幼犬粮”或者“全价宠物食品泰迪幼年期犬粮”;
——“宠物配合饲料大型犬幼年期犬粮”或者“宠物全价饲料大型犬幼年期犬粮”或者“全价大型犬幼年期犬粮”或者“全价大型犬幼犬粮”或者“全价宠物食品大型犬幼年期犬粮”;
——“宠物配合饲料犬处方粮”或者“宠物全价饲料犬处方粮”或者“全价犬处方粮”或者“全价宠物食品犬处方粮”。
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通用名称示例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或者“补充性宠物食品微量元素”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微量元素”;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补充性宠物食品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泰迪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补充性宠物食品泰迪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泰迪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大型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补充性宠物食品大型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大型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维生素B”或者“补充性宠物食品维生素B”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维生素B”;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犬幼年期维生素B”或者“补充性宠物食品犬幼年期维生素B”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犬幼年期维生素B”;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泰迪犬幼年期维生素B”或者“补充性宠物食品泰迪犬幼年期维生素B”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泰迪犬幼年期维生素B”;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大型犬幼年期维生素B”或者“补充性宠物食品大型犬幼年期维生素B”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大型犬幼年期维生素B”。
三、其她宠物饲料通用名称示例
——“宠物零食肉棒”;
——“宠物零食幼犬饮料”;
——“宠物零食幼犬牛肉粒”;
——“宠物零食幼犬洁齿磨牙棒”
——“宠物零食泰迪犬咬胶”。
四、宠物饲料产品如声称使用某种饲料原料,标示示例
——“肉类及制品(鸡肝3.5%)”;
——“果蔬类籽实及其制品(蔓越莓1.3%)”。
五、成分声称标示示例
(一)宠物饲料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达到产品总重26%以上,声称标示示例:
——“牛肉配方”;
——“鸡肉大米配方”;
——“牛肉鸡肉配方”。
(二)宠物饲料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达到产品总重14%以上,声称标示示例:
——“含牛肉配方”;
——“含糙米配方”;
——“含牛肉鸡肉配方”;
——“含牛肉大米配方”。
(三)宠物饲料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达到产品总重4%以上,声称标示示例:
——“含牛肉”;
——“含糙米”;
——“含牛肉鸡肉”;
——“含鸡肉大米”。
(四)宠物饲料产品中使用饲料原料、宠物饲料复合调味料或者口味增强剂可以赋予产品某种风味,声称标示示例:
——“牛肉味”;
——“鸡肉味”;
——“烟熏味”。
(五)宠物饲料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添加量足以赋予产品某些特有属性,声称标示示例:
——“添加燕麦”;
——“添加牛初乳”。
(六)宠物饲料产品如声称使用某种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等营养素或者使用某种饲料添加剂可以赋予产品某些特有属性,声称标示示例:
——“含DHA”;
——“含共轭亚油酸”。
(七)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比较性声称时,声称标示示例:
——高蛋白全价犬粮(与XX全价犬粮相比)。
六、特性声称标示示例
(一)声称应当使用“天然”、“天然粮”或者类似字样宠物饲料产品标示示例:
——“天然粮,添加维生素”;
——“天然粮,添加维生素和氨基酸”。
——“天然色素”;
——“天然防腐剂”。
(二)声称应当使用“新鲜”、“鲜”或者类似字样宠物饲料产品标示示例:
——“新鲜鸡肉”;
——“鲜牛肉”。
七、功能声称标示示例
(一)宠物饲料产品中如使用某种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其中具有某种营养素具备维持、增强宠物生长、发育、生理功能或者机体健康作用,声称标示示例:
——“含钙增进骨骼发育”;
——“含菊苣根粉增进肠道有益菌增殖”。
(二)宠物饲料产品如对非疾病性问题具备防止性作用,声称标示示例:
——“防止毛球产生”;
——“防止牙垢汇集”。
附录2
宠物饲料原料分类
序号
类别名称
与《饲料原料目录》相应原料品种
1
谷物及其制品
“谷物及其加工产品”中所有原料
2
油料籽实及其制品
“油料籽实及其加工产品”中所有原料
3
豆科籽实及其制品
“豆科作物籽实及其加工产品”中所有原料
4
果蔬类籽实及其制品
“块茎、块根及其加工产品”中所有原料、“其他籽实、果实类产品及其加工产品”中所有原料
5
天然植物及其制品
“其他植物、藻类及其加工产品”中7.1、7.2、7.3、7.4原料
6
饲草类及其制品
“饲草、粗饲料及其加工产品”中所有原料
7
藻类及其制品
“其他植物、藻类及其加工产品”中7.5原料
8
乳类及其制品
“乳制品及其副产品”中所有原料
9
肉类及其制品
“陆生动物产品及其副产品”中9.1、9.3、9.6和9.7原料
10
昆虫及其制品
“陆生动物产品及其副产品”中9.2和9.5 原料
11
蛋类及其制品
“陆生动物产品及其副产品”中9.4原料
12
鱼类等水生生物及其制品
“鱼、其他水生生物及其副产品”中所有原料
13
矿物质
“矿物质”中所有原料
14
微生物发酵类制品
“微生物发酵产品及副产品”中所有原料
附录3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惯用计量单位
一、粗蛋白质、粗脂肪、粗纤维、水分、粗灰分、钙、总磷、水溶性氯化物(以Cl-计)、氨基酸含量,以百分含量(%)表达。
二、微量元素含量,以每克、每公斤、每毫升、每升、每片、每胶囊、每粒中元素毫克数表达。
示例:
mg/g、mg/kg、mg/mL、mg/L、mg/片、mg/胶囊。
三、维生素含量,以每克、每公斤、每毫升、每升、每片、每胶囊、每粒产品中含药物或者维生素毫克数,或者以表达生物效价国际单位(IU)表达。
示例:
mg/g、mg/kg、mg/mL、mg/L、mg/片、mg/胶囊、mg/粒,或IU/g、IU/kg、IU/mL、IU/L、IU/片、IU/胶囊。
四、酶制剂含量,以每克、每毫升、每片、每胶囊、每粒产品中含酶活性单位表达。
示例:
U/g、U/mL、U/片、U/胶囊、U/粒。
五、微生物含量,以每克、每公斤、每毫升、每升、每片、每胶囊、每粒产品中含微生物菌落数或者个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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