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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宇租约公证7页
公證法大面授講綱鄭惠佳老師
衡宇租約公證
1、請求人
(1)原則:
出租人承租人親自到場
(2)例外:
請求人不能到場時,應檢附授權書及半年內由戶政事務所核發之印鑑證明書,或經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公證法§76);如係法人,則提供半年內主管機關(通常為經濟部商業司、直轄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或經濟發展局)核發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如逾半年,請提供3個月內之抄錄本。
Q:
A、B公司均為一人公司,負責人同為某甲,對於A公司之衡宇欲出租給B公司之行為,甲可否分別代表A、B公司辦理租賃契約之公證?
(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七)第1八、26則)
2、佐證文書:
所有權狀(證明權利人資格)、稅單(證明衡宇價值)
Q:
如為違建物(無所有權狀),可否辦理租約公證?
(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五)第36則問題)
Q:
出租人如非所有權人,得否辦理租約公證?
(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五)第34則,(七)第15則)
3、租約內容
一、租金部份:
契約書上如未標明是不是含稅,而承租物供營業用時,承租人(扣繳義務人)先預扣租金總額10%向國庫繳納,並開立扣繳憑單給出租人(納稅義務人),故租約上所記載之金額並非出租人實收入袋(所得稅法§8八、92)
Q:
租金約定過高?
公證人是不是有審查義務?
(民法§252)
二、租賃期限:
最長20年(民法§449)
Q:
兩造當事人就相同之租賃標的物,同時提出數份日期連續但不重複之衡宇租賃契約,併行請求公證,惟數份契約日期合計已逾二十年,可否請求公證?
(公證法律問題研究(四)第11則)
3、其他條款
Q:
訴訟費、律師費得否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或約定因違反建築法§77規定而應受罰時,由承租人負擔?
(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三)第5則)
4、約定強制執行事項(公證法§13I)
(1)租金給付、違約金給付之金錢債權
(2)租賃期滿衡宇返還
Q1:
承租人如為外國人時,得否約定租金給付之強制執行?
Q2:
雙方得否於租賃契約書載明終止租約之日視為租賃期限屆滿,於終止租約之日就衡宇或土地之返還約定逕受強制執行?
(公證法律問題研究(八)第3則)
Q3:
當事人約定出租人對承租人已屆清償期之借款債務利息充作租金,並以借貸本金作為承租人交付給出租人的保證金,得否約定租期屆至出租人不交還保證金、承租人不返還衡宇部份逕受強制執行?
(公證法律問題研究(六)第4則)
4、公證費用
公證法§109,如約定強制執行,公證費用加收二分之一(公證法§119、公證法实施細則§84以租金總額與衡宇公告現值相較,取高者,加上押租保證金,不包括違約金,即為公證標的的金額或價額。
如僅就租金給付部份約定強制執行,亦同。
(公證費用備考6))
Q:
如僅就返屋部份約定強制執行,如何計算公證費用?
(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五)第20則)
5、公證行為完成後
(一)提早終止租約
1、合意辦理終止,公證費用新台幣1000元(公證法§114
(2))
2、欠租二個月或其他事由催告提早終止郵局存證信函、信函認證
注意:
信函內容,宜力求簡明扼要,不得有恫嚇、謾罵、猥褻之詞句,如有增刪塗改,請求人應記明字數並蓋章。
()
Q:
終止租約時,可否就返還衡宇約定執行條款?
(公證法律問題研究(八)第24則)
(二)一造死亡或更名
一、死亡
(1)出租人或承租人死亡不需重辦,該租約在租賃期限內繼續對繼承人一辈子效
(公證法§13II)
(2)若承租法人解散,無经受之法人出租人可請承租人提供法人人格消滅之相關文件,向稅捐機關说明其租賃關係終止,即可再也不繳納租賃所得稅
二、更名
(1)出租人或承租人更名完全不影響租賃關係
(2)原由籌備處承租,租約效劳及於其後設立之公司無須从头辦理租約,但須於原租約上載明○○公司籌備處,負責人○○○,如以負責人個人名義承租,則效劳將不及於新設公司
(三)租賃契約內容之修改
1、增減租金:
減租協議收取公證費用1000元,無須从头約定強制執行;增租部份依公證法§109規定收取(公證法§114(4)),如欲就增加租金部份有強制執行效劳,須另行約定。
(公證法律問題研究(四)第4則、(七)第19則)
二、增減租賃標的範圍:
(1)增加部份,即視為新訂立之租約,公證費依公證法§109另行計算;
(2)減少部份,通常也會減租,另簽訂協議書,公證費用§114(4)
(四)轉租:
一、先確認原出租人是不是同意轉租(民法§443I但書,租賃物為衡宇者,除有反對意思表示,承租人得一部轉租)。
二、建議應由原承租人與次承租人另訂契約,否則原租賃公證書之執行效劳不及於次承租人。
Q:
租約中明定承租人得將租賃物全数轉租第三人,雙方得否約定次承租人於租期屆滿後不返還衡宇,次承租人應逕受強制執行?
(公證法律問題研究
(一)第13則)
(五)變更連帶保證人:
一、辦理契約內容變更連帶保證人之協議書,並記載強制執行效劳及於變更後新的連帶保證人。
二、公證費用依據新的保證契約生效日起至租賃契約末日止租金總額作為標的金額計算公證費用,如有約定押租金或保證金併計,如約定強制執行,加收二分之一。
(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九)第44則)
辦理衡宇租約參考網站:
結婚相關事宜公證
一、婚前協議書注意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民法§72、公證法§70)
Q1:
婚前協議契約內容
(1)日後假设離婚,可歸責之一方應給付他方贍養費新台幣假设干;
(2)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歸不可歸責之一方,可否辦理公證?
(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七)第2則)
Q2:
婚前雙方約定婚後如裁判或協議離婚時,子女均歸女方監護,可否辦理公證?
(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七)第3則)
Q3:
雙方約定結婚後,男方必須給付女方(或女方家長)新台幣一千萬元,可否辦理公證?
(附條件之結婚)
Q4:
可否約定婚後之自由處分金金額與給付期限?
二、在本國結婚
(一)結婚雙方均為本國人
一、得逕自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登記準備文件書請洽各地戶政事務所所)民法§982修正「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公開儀式」已再也不為結婚要件。
二、亦得至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結婚儀式或結婚書約公證,(),惟最好同日向戶政機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登記完成後,婚姻始生效劳。
注意:
戶政機關於非假日受理預約辦理假日結婚登記部份,容易滋长短处,宜檢討。
(二)如有一方為外國人,或雙方均為外國人
一、外國人須取得其本國出具之單身證明書,並經當地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我外交部複驗;或經該國駐華機構出具證明,再經我外交部複驗。
二、該文書如非中文,尚須翻譯成中文,並經公證人認證翻譯本。
3、外國人部份提出單身證明書(經驗證)暨翻譯本(經認證),與結婚書約(其上並有兩位證人之簽名)向戶政機關提出結婚登記申請。
三、至外國結婚
(一)大陸地區
一、單身宣誓、與結婚對象無三代血親關係之宣誓書,須由本人親自持三天內核發之戶籍謄本五份(如曾經離婚,另附戶政事務所核發離婚協議書影本五份;如配偶死亡,附戶政事務所核發死亡證明書影本五份),向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該文書認證。
如由有血緣關係父母兄姊宣誓,應先洽詢受理單位。
(參考網站:
)
二、辦理完成,儘速於三個月內完成結婚登記。
須注意:
文書驗證程序為3周至1個半月。
3、在大陸地區結婚,取得結婚證後,記得去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入台前通過移民官面談、至海基會驗證結婚公證書、最後至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
(二)其他國家
一、中文版或中英對照版之單身宣誓書須先經過公證人認證,須提出一週內的英文戶籍謄本作為佐證。
(參考網站:
)
二、某些歐洲國家(例如德國、瑞士、比利時)戶籍謄本須另外認證
3、先在我國外交部或駐華機構辦理文書驗證程序。
4、至結婚國後,再將單身宣誓書內容翻譯成當國語文。
五、取得結婚證書先經我國駐外館處或代表處驗證,回台翻譯成中文,至公證人處辦理翻譯本認證,最後再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Q:
請求人於結婚後至駐外單位辦理結婚面談,駐外單位要求从头辦理單身宣誓書,應如何辦理?
(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九)第36則)
離婚相關事宜公證
1、離婚協議書
(1)請求人:
必須由離婚當事人與證人共計四人親至公證處辦理協議書公證,但非強制。
Q1:
如離婚一方當事人係在國外,得否由他方離婚當事人偕同一名證人至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請求辦理離婚協議書簽署之認證?
(公證法律問題研究(四)第19則、(五)第27則)
Q2:
甲女與乙女均為越南籍,兩人已在美國締結同性婚姻(提出美國政府核發之結婚證書),现在甲乙二人欲在美國離婚,因二人目前居住在臺灣,無法到美國親自簽署相關文件,故可否請求台灣的公證人認證離婚相關文件上之簽名屬實?
(2)協議內容
一、注意不得違反公共秩序仁慈風俗。
二、可就一按期間之特定金額之金錢給付約定執行。
但如係附條件時,該條件之成绩缘故必須明確得由執行處逕為認定。
3、子女之教育費用建議記載為特定時間或滿○○歲,不要記載為大學畢業或開始工作。
Q1:
可否約定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民法§1030-1)?
(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九)第17則)
Q2:
可否預先就未來離婚時,一方願將其特有財產及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歸他方之協議書為公證?
(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九)第57則)
Q3:
夫因婚外情為取得妻之原諒,書立日後絕再也不犯,並願提供必然金額之財產為擔保,假设違背誓言,則同意離婚之切結書,可否辦理認證?
(公證法律問題研究(六)第23則)
Q4:
得否以離婚為停止條件,載明一方應給付必然金額之贍養費及子女生活費給他方的離婚協議書,並約定逕受強制執行?
(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五)第13則)
Q5:
已為離婚登記,可否就子女教育費約定逕受強制執行?
(公證法律問題研究(五)第13則)
Q6:
生父甲已認領非婚生子女丙,生父甲與生母乙得否就未成年之丙的權利務義之行使負擔約定由生母乙行使?
(公證法律問題研究
(二)第43則)
(3)公證費用:
公證法§113
1、I請求就婚姻、認領、收養或其他非因財產關係之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實,作成公證書者,收取費用1000元。
2、II於非財產關係之公證,並請求為財產關係之公證者,公證費用分別收取之。
(4)必須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完成後,始生離婚效劳。
(民法§1050)
2、離婚證明書
一、可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請求核發中文版之離婚證明書或英文版“Certificateofdivorce”(每份新台幣100元)
二、辦理公證必限持往境外利用(公證法§2II
(1))
3、公證費:
(1)英文離婚證明書為新台幣750元
(2)中文離婚證明書為新台幣500元
(3)亦可自行翻譯戶政核發之戶籍謄本、或離婚證明書謄本、離婚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謄本,由翻譯人到場辦理翻譯本之認證(公證法§101IV),公證費為新台幣750元。
特別注意:
陸配與台灣人民離婚後,須於必然時間內離台,須領取原台灣配偶之戶籍謄本與離婚協議書各五份,至公證人處辦理離亲事實宣誓書認證。
持該經認證之文書離台,先至大陸地區公證協會驗證完畢後,再至婚姻登記處將原婚姻關係註銷。
Q:
陸配離婚後10日內如欲與台灣原配再婚,至公證人處辦理結婚儀式公證,應否提出單身證明書?
(公證法律問題研究(八)第21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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