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报告及整改措施和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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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报告及整改措施和方案
******治理工程
质量事故报告及
整改措施和方案
********有限公司
年月日
一、质量事故报告
由于近期本标段混凝土抽检不合格组数较多,桩号:
Y0+571.2顶层混凝土、Z2+680基础混凝土,Y2+707.3基础混凝土、Z4+414.4基础混凝土共4组,2016年5月31日***质检站报告未达到设计质量要求;桩号:
Z2+630.1基础混凝土、Z3+965基础混凝土、Y1+680基础混凝土、Z2+560.1基础混凝土、Z2+500.1基础混凝土、Y2+71.2基础混凝土、Y2+121.2基础混凝土共7组,***年*月*日***质检站报告未达到设计质量要求;桩号:
炭Z2+412.8基础混凝土、炭Z3+805基础混凝土、炭Z3+855基础混凝土共3组,**年*月*日***质检站报告未达到设计质量要求;强度等级:
C15,合计:
14组,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SL176-2008,上述抽检检测结果不合格。
6月24日***水利水电监督站对工程进行了检查,指出工程中混凝土浇筑存在质量问题,项目部立即组织由项目经理为组长的整改小组,开会讨论,找原因,提措施,研究整改方案,并安排专人进行整改,针对整改情况,进行举一反三,对现有工程质量还进行一次全面自查。
现把《质量事故原因及整改措施和方案》报告如下:
二、原因分析
1、原材料的问题:
水泥物理性能不稳定、
河砂含泥量重、
水灰比过大、
混凝土入仓时振捣不到位。
2、施工管理人员在对实际操作人员施工前进行完技术交底后,施工的过程中跟踪控制不到位。
3、导致该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质量管理责任不明确,负责管理现场的成员没有超前意识;起不到质量管理中的事前控制的作用,更谈不上能够通过PDCA循环循序渐进抓好工程总体质量的目标要求。
4、未按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进行实施;野蛮施工,只考虑省工和节约成本;没有将工程进度、质量、成本、安全四大目标协调统一。
三、整改措施和方案
(一)、首先从思想上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杜绝质量事故。
1、提高施工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对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并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及各工种施工班组进行规程规范的学习,加强施工管理。
2、项目部通过召开会议形式,进行规程规范的学习。
并通过下发施工技术交底书的形式,使各工种都熟悉自己所从事工作与工程质量的关系并明确自己的责任。
同时落实质量检查制度(三检制),通过督促检查,使全体人员包括民工均能很好的认识到质量的重要性。
3、加强质量管理,施工员、质检员,对工程现场每天定期进行施工质量检查与监督,对不按规程规范操作的,及时进行教育和纠正。
4、落实班前教育,严格遵守规程规范,提高全员的质量意识,落实责任,严肃法规。
5、对工程质量的重要性进行广泛的宣传。
(二)、对施工现场质量问题整改方案:
1、提高施工人员素质和技能
要从组织上、思想上切实做好整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学习混凝土工程质量相关规范和验收标准,开展混凝土质量缺陷、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对施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能,掌握混凝土质量缺陷修补施工有关要求和有关技术措施,以求全面地理解和落实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修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安全、文明施工,防止一切事故发生。
2、物资及设备需求
施工所用材料必须满足施工的要求,应有一定的物资储备,根据结构形式及混凝土质量缺陷状态,及时提出所需原材料,及时购买,保证所需原材料有可靠有来源,做好物资准备工作。
对现有施工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机械运转正常,严防各种机具设备事故的发生。
3、具体整改方案
(1)、对于14组抽检不合格所代表的单元工程混凝土,强度代表值10MPa以下的,进行拆除重建,抽检部位是基础不合格的,堤身合格的,全部拆除。
(2)、强度代表值10Mpa以上的单元工程混凝土,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可以作为质量缺陷投入运行不予拆除。
(3)、数值有冲突的,以抽芯数值为准。
(4)、要求第三方检测单位对三个施工点使用的砂料、碎石、水泥等原材料现场抽样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⑹、我部在8月底前完成拆除重建部位的施工,拆除过程中通知监理、业主现场见证,按照程序重新组织验收。
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施工质量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将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人,每道工序做到现场技术、质检在施工前进行技术交底,强化施工过程监督检查,做到检查认真仔细到位,坚决不留死角,把问题消灭在施工过程的萌芽之中、对重点工序做到施工完毕后再例行复检,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四、事件总结及问题思索:
针对上述事件我司项目部做出如下反思:
1、健全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工程质量建设施工程序及质量
技术标准。
2、明确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使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
理力度,同时增加项目部管理职能部门的管理考核制度。
*****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工程质量事故(以下简称质量事故或事故)处理行为,跟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规定,依据《益阳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股份公司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建设工程项目(简称工程项目或项目)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影响正常使用和使用寿命的事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公司直管项目部、各子公司和其所属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管理机构。
各子公司包括股份公司所属从事建筑工程建设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工程项目,包括公司与子公司承建的各类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和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EPC项目)(统称承包项目)、公司与子公司投资控股的建设项目(包括BOT、BT项目等具有投资性质的项目,统称投资项目),包括国内与国际项目。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项目经理部,是指代表企业进行承包项目管理的一次性现场组织机构,包括指挥部、项目经理部、联营体项目部、BOT、BT项目的总承包部等。
项目管理机构是指投资项目法人(又称业主或建设单位)委派在现场专门从事该项目的管理组织,包括直管项目的项目法人自身、项目部、受委托的专业项目管理单位等。
第六条工程项目因发生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有关规定。
第二章质量事故分类
第七条股份公司质量事故按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一)一般质量事故:
是指导致人员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
3人以下或对工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30万元,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和使用寿命的事故。
(二)较大质量事故:
是指导致人员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9人以下或对工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三)重大质量事故:
是指导致人员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29人以下或对工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小于等于1000万元,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四)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导致人员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对工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0万元,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第八条因发生一般或较大质量事故,处理不力,造成政府
部门、建设单位等通报、投诉,形成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给股份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按重大质量事故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所定义的质量事故分类方法,主要用于股份公司内部管理,当事故由政府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主导调查、处理时,事故分类应遵循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
第三章质量事故报告
第十条质量事故发生后,按下述规定逐级报告事故的简要情
况:
(一)承包项目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管理、监理单位报告,并在4小时内向上级企业报告。
(二)投资项目发生事故的项目管理机构,必须在4小时内向项目法人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有关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子公司,必须在8小时内报告股份公司工程科技部,事故发生在相关行业或领域的项目上时,应同时上报相应事业部。
(四)事故出现人员伤亡时,应同时按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管理制度规定报告。
第十一条股份公司工程科技部和相关事业部在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并按规定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发生质量事故的单位,要在24小时内形成书面快报,按第十条规定程序上报。
内容应包括:
(一)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发生质量事故的情况应在股份公司下一周期的质量报表中体现。
第十四条有关单位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部门报告或组织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不得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第四章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
第十七条当发生质量事故而且其态势呈迅速蔓延时,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研究,同时采取临时应急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应对事故经过作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录像和必要的检查、检测,为对其进行调查、处理提供基础资料。
第十九条质量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研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制定可靠的处理措施,并及时进行事故处理和报告处理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股份公司承包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应组织事故调查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公司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
(一)协助政府部门或建设单位开展调查(按相关处理权限);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
况,确定事故性质,查明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三)提出防范事故方法;
(四)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股份公司投资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时,事故调查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管理机构组织调查组;较大质量事故由投资控股的子公司或项目法人组织调查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由股份公司组织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
(一)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按相关处理权限);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查明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三)提出防范事故方法;
(四)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调查完毕后,调查报告应在3天内报股份公司。
第二十三条股份公司投资项目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由组织调查单位组织制定,由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质量事故调查应查清事故的性质、原因以及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事故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
第二十五条股份投资项目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应由组织调查处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对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检测、检查和鉴定,并做出相应结论,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第二十六条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在1周内将事故处理报告报股份公司。
第五章事故处罚
第二十七条股份公司规定对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的处罚外,企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股份公司对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按照企业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规定等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子公司应制定专门规定,对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三十条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子公司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须报股份公司批准备案。
第三十一条股份公司投资项目发生质量事故后,事故调查处理组应对各相关单位承担的责任予以认定,依次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为全部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责任认定为主要责任的单位,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50%以上;事故责任认定为重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0%以下;事故责任认定为次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以下。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国际工程项目质量事故的处理,应符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十三条建筑工程的设计、监理、咨询和设备制造等项目的质量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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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事故 报告 整改措施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