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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书模板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用户代码
申请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代码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经办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申请人承诺:
一、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承诺的事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负责保密资料管理的机构或人员情况
机构名称
邮政编码
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出具证明函机关资料
机关名称
邮政编码
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出具证明函机关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相关内容
项目名称及来源
成果资料
种类、范围、精度及数量
项目总投入
项目建设起止时间
项目主要功能及其作用(详细说明,可另附材料)
项目完成后预期取得的成效
注:
1、本申请表一式填写三份,报送申请一份,出具证明函机关存查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
2、本申请表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网站()下载。
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兹介绍同志前往贵单位办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审批手续, 所填写的《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内容属实。
特此证明。
(印章)
年月日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用户编号:
为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安全保密,促进成果合法、有效利用,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防范非法使用行为,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使用单位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签章确认。
一、本责任书所述“主管部门”为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用户”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单位;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所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基础测绘数据、信息、图件及相关技术资料等。
二、用户已被告知并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三、用户为基础测绘成果的直接使用者;用户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基础测绘成果。
未经主管部门的书面许可,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基础测绘成果。
四、用户若委托第三方从事批准用途的应用开发,应当经主管部门同意,并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方可使用与批准用途有关的测绘成果,还应承担督促、监督其销毁相应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的责任。
第三方为外国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用户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从事应用开发涉及测绘活动的,还应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
五、基础测绘成果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完善的测绘成果资料保密内部管理制度;经批准复制的秘密载体要进行编号与登记,按同等密级进行管理;涉密计算机系统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批准使用手续,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用户单位被撤销时应当将基础测绘成果进行登记、造册移交自治区测绘档案资料馆。
使用方被合并时,应当将基础测绘成果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六、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七、用户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并支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基础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
八、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此之前或之后领取的所有基础测绘成果,承诺按此责任书执行。
九、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主管部门、用户存档备查。
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使用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手人(签字):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年月日
用户代码:
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
提供使用许可协议
本使用许可协议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使用许可协议赋予使用方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以下统称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权。
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所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基础测绘数据、信息、图件及相关技术资料等。
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基础测绘成果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基础测绘成果的版权及相关权利。
一、使用方对被许可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及应支付款项见附表。
二、使用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使用方必须根据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二)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以使用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范围内使用基础测绘成果,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同级其他单位或者其他人。
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三)使用方必须在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标示基础测绘成果的所有者。
(四)使用方对被许可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不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国语言等的权利,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转让或转借。
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自治区测绘局保密技术处理,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
(五)使用方利用基础测绘成果进行规划、设计、信息系统开发、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如委托第三方承担项目开发或项目设计的(以下简称:
项目承担单位),须经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使用方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项目完成后,使用方应当及时收回或监督项目承担单位按保密规定销毁基础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
项目承担单位为外国组织或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使用方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手续,依法经自治区测绘局批准后,方可委托。
使用方所委托承担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
(六)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七)使用方被撤销时应当将基础测绘成果进行登记、造册移交自治区测绘档案资料馆。
使用方被合并时,应当将基础测绘成果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并向自治区测绘局备案。
三、提供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提供方应当根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时向使用方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使用方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二)提供方不承诺对所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中可能存在的与现势的某种不一致或者缺陷进行修改。
提供方不承担因测绘成果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三)提供方不接受任何条件的退货。
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方自己负责安装与使用。
使用方需要技术培训、技术合作、数据更新的,与提供方另行签订协议。
四、违约条款:
(一)提供方违反列表中关于提供测绘成果的内容、时间等约定,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救。
(二)使用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除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外,提供方将终止其使用权,并收回所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及相关资料和没收基于基础测绘成果的任何衍生产品,同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协商解决。
提供方(盖章):
使用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附表:
许
可
使
用
的
基
础
测
绘
成
果
成果
类型
密级
载体
数据格式
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名称范围及数量
许可使用
用途
特别许可
所有
提供基础测绘成果时间
地点
应付款总计(大写)
万仟佰拾元角分
使用方交款方式
付款时间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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