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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管理培训
2007年项目资金管理培训资料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该条例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随着我国财政改革的深化、财政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后,国务院1987年6月16日发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
一是《处罚规定》的一些内容与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不相协调;二是新问题层出不穷,有关内容已不能适应改革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财政违法行为的种类和表现形式出现很多新的变化,《处罚规定》无法适用,预算、税收、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由于适用范围的局限而难以适用;三是《处罚规定》适用范围过窄;四是《处罚规定》仅适用于国有单位,这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主体多样化的现实,也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市场主体在同等的经济、法律条件下竞争的要求。
鉴于以上情况的变化,《处罚规定》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有必要根据新形势的要求对其进行修订。
为此,为适应当前财政形势的需要,国务院颁布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原《处罚规定》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注重《处罚处分条例》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重点解决财政收支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强化了对财政违法行为人的惩处。
一、现行《条例》的框架内容
《条例》共35条,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一)立法宗旨(第1条):
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1)开宗明义,指出立法目的,体现了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
(2)建立与维护良好的(财政)经济秩序,要求所有的经济主体都要按既定的“游戏规则”行事,这也是实现政府目标的基本前提。
(3)对违背“游戏规则”行为的纠正,就是为了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
(二)执法主体(第2条):
确定执法主体及其权限是设定执法权的关键所在。
《条例》第2条规定了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处分的实施机关。
为增加条例的适用性,还特别规定了国务院对财政监督执法主体及其权限可以进行调整。
(1)第一款规定了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执法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处罚规定。
(2)第二款规定了派出机构的执法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3)第三款规定了国务院有权调整执法职能和执法范围。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职权范围。
(4)第四款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执法权。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财政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形式
《条例》第3-19条
具体规定了17类财政违法行为,这是从实践中发生的近400种财政违法行为中归纳和概括出来的,基本涵盖了目前实践中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
1.《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基本划分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收入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财政、税务部门,与我们关系不大,不做介绍)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支出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重点介绍)
(3)企业及其个人在上缴财政收入方面的违法行为;
(4)企业及其个人在使用财政资金方面的违法行为;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财政违法行为;
(6)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
(7)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支出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第6条)
一是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违规调整凭证、账目、报表,提供虚假结算,虚列支出)
二是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是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是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是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2)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第8条)
从三个环节进行认定:
登记环节、核算环节、处置环节。
一是国有资产的登记环节。
登记环节包括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消产权登记。
表现形式:
①将取得国有资产不登记或不及时登记,擅自占有、使用;
②将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捐赠物资,擅自占有、使用;
③利用不实或虚假资料,虚减或虚增国有资产价值。
二是国有资产的核算环节。
所有国有资产全部纳入单位的法定统一账目,按照财政预算制度和财务制度,并建立实物台账或实物进行核算和管理,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表现形式:
①基本建设工程完成后,不进行竣工决算,或竣工决算完成后,不纳入单位法定的固定资产账目核算,擅自使用,为部门牟取私利;
②应纳入单位统一账目核算的固定资产,不入账或将账内国有资产违规转出,私立账目或不设账目,脱离监督和管理。
三是国有资产处置环节。
国有资产处置主要包括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国有资产处置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国资委)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处置国有资产的收益属于国家所有,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以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害。
①非经营性资产违规转为经营性资产;
②国有资产违规出售、调拨、报损、报废、使国有资产受损。
对于国有资产的任何处置行为都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部门报告,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理。
③擅自随意核销债权。
各单位向外借款所形成的债权,应严格按照规定定期追索,保证债权的安全,对于确实无法追索的债权,应报告相应的机关批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得擅自随意核销,使国有资产受损。
(3)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第9条)
一是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是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是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是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是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第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主席令第50号)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袋的除外”。
这样规定是因为国家机关不具备代偿的能力,如果对外担保,一旦出现债务纠纷,要承担连带责任,也只能划扣机关预算,这样就会引起严重的经济纠纷,甚至形成大量的呆帐、死账,又会影响正常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秩序。
具体表现:
一是国家机关以自身使用或占有的土地向外提供担保;
二是国家机关以其固定资产向外提供担保;
三是国家机关以其行政收费项目向外提供担保;
四是地方政府以财政收入向外提供担保(用财政机关名义)。
(5)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第11条)
一是单位内部擅自开立账户;
二是账户所在金融机构不符合规定;
三是将预算资金外收入汇缴专用账户的资金用于单位一般支出;
四是将实行政府基金预算管理资金的账户用于单位一般支出;
五是将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用于单位一般支出;
六是违规设立、使用支出账户;
七是将收入专用存款账户和支出专用存款账户违规合并;
八是将本单位的账户出租、出借,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九是在证券公司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活动;
十是违规设立收入过渡户。
(6)滞留、挪用、骗取外国政府贷款的行为(第12条)
一是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是滞留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是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四是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7)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第17条)
私存私放是指未将资金收入、支出等财务活动在法定账目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记录,未按规定存放财政资金。
具体表现为:
一是截留各项收入,私存私放;
二是虚列支出将财政资金等公款违规转出,私存私放;
三是将违规收取的各项收入不入账,私存私放;
四是将骗取的财政资金转入擅自设置的账目,私存私放;
五是将利用有关单位套取资金转放擅自设置的账目,私存私放;
六是通过篡改会计账目违规转出资金,私存私放。
(四)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处分设定(第20条-第35条)
财政违法行为既会造成财政收入、国有资产的流失,又会破坏财政经济秩序。
《条例》对于这两种后果,首先是责令财政违法行为人改正,其次是对财政违法行为人的惩罚措施。
此外,《条例》第20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处理
处理的具体形式有:
责令改正;责令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责令冲转或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还可以采取核减或停止拨付工程投资等处理措施;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在金融机构开设、使用账户的,还可以依法撤销擅自开设的账户。
2.行政处罚
《条例》中有关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设立的,对财政违法行为主体违反财政法律规范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财产、名誉等形式的法律制裁,包括对违法行为人财产权利的限制或剥夺,也包括使违法行为人的声誉降低的惩戒,具有惩罚性、制裁性。
《条例》中,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不完全同:
(1)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主要是声誉罚,即警告、通报批评等,并将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理措施、行政处分密切结合,而没有设定罚款等处罚种类。
(2)对企业、个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既有声誉罚,又有财产罚,还有行为罚,即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但没有与行政处罚相配合的行政处分。
(3)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则按其是否具有经营性质为标准进行划分。
3.行政处分
《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大致分三个档次:
一般情况下,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项目资金管理
(一)关于账户管理的问题
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
账户管理混乱。
一是违规设立、使用支出账户;
二是多头开户、多头支付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国债资金未按规定进行专户存储。
1、一个单位承建多个建设项目,如何开设账户?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3]第5号)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单位开设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均需实行核准制。
因此,一个单位承建多个建设项目的,原则上只允许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户或专项资金专户(专用存款账户性质)。
(1)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发改委)
一是对列入发改委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按项目进行分账核算;
二是凡是不属于一个总体设计,工艺流程上没有直接关联的几个独立工程,应分别作为几个建设项目,财务上单独核算,不能捆帮一起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三是项目法人要将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挪用工程建设资金,不得将工程资金用于计划外、预算外项目开支,严格控制各项开支标准。
(2)未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部门预算或其他资金)
对列入财政部门预算或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有条件的开设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专账核算(不需进行分账核算),无条件的统一在基本账户核算,但必须按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以真实反映每个项目的成本。
2、对于一个项目,多种资金来源的,如何开设账户、如何核算?
对于一个项目,多种资金来源的,要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1)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发改委)
列入发改委计划的项目,资金来源有基建计划资金、部门预算资金、防洪保安费、中央水利建设资金、特大防汛抗旱经费、预算外资金、银行贷款等,在银行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户,所有的资金最后均拨付到基本建设资金专户,从基本建设资金专户统一支付,而不能分散在对应资金账户,否则,不利于全面反映该项目资金来源的全貌,不利于反映该项目的建设成本,不利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不利于项目资料归档整理。
(2)未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部门预算或其他资金)
未列入发改委计划的项目,资金来源有部门预算资金、防洪保安费、特大防汛抗旱经费、预算外资金、银行贷款的,可在银行开设专项资金存款专户或在单位基本户反映,但必须按项目进行成本核算。
(3)对国债专项资金账户管理有什么要求?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凡使用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根据国家对国债的管理规定,对拨入的国债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二)关于建账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
建账不规范,不能满足年终财务决算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需要。
1、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如何建账?
对于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的,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除国债资金外)。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第5.0.1条规定:
项目法人应从项目建帐开始,以项目概(预)算中单项、单位工程和费用明细项目等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使之与项目概(预)算的费用构成在口径上保持一致。
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因为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功能就是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概(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总结。
2、未列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发改委),列入财政部门预算项目
对于列入财政部门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需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在专项资金账或事业费账上反映,但必须按单个项目进行成本核算,尽可能按概算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以利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三)关于会计核算问题
存在问题:
会计基础工作薄弱,核算不够规范。
一是未按相关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尤其是基本建设项目,须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进行核算,而有相当多的项目用事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二是成本核算对象不明确。
在项目核算上,大部分县能按照规定对单个工程项目进行核算,少部分县没有按单个工程进行核算,只是按照预算收支科目对费用进行归集,不能真实、准确反映单个工程的成本、费用;
三是会计科目使用不准确。
如:
支付安全鉴定费、设计费,直接冲减拨入专款;存款利息收入不能列入“其它收入”科目,应冲减“待摊投资”。
1、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发改委)
(1)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按何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2002年以财建[2002]394号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规定:
凡是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均要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按《国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2)如何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在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时,要尽量考虑并满足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要求。
在建账时,设置的会计账簿尤其是明细账要与项目概算的明细项目基本吻合,形成对应关系,做到成本项目与概算口径保持一致。
例:
建筑安装工程科目进行四、五或六级明细核算,按概算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设明细账。
单项工程:
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可独立发挥生产效能。
如水利枢纽工程的拦河坝工程、泄洪工程、引水工程等。
单位工程:
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特点,可单独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如水利枢纽工程的主坝、副坝、溢洪道、引水隧洞、发电厂房工程等都视为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指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
如水利枢纽溢洪道作为一个单位工程,则闸室段、泄水段、尾水段等则为分部工程。
建筑安装工程——建筑工程投资——主体工程(临时工程)——单项工程(枢纽工程:
分为挡水工程、泄洪工程、引水工程、发电厂工程、升压变电站工程、航运工程、鱼道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其他建筑工程;引水工程及河道工程:
分为供水、灌溉渠(管)道、河湖整治、堤防工程、建筑工程、交通工程、供电设施工程、其他建筑工程)——单位工程(如下)
概算项目:
枢纽工程
①挡水工:
包括挡水的各类坝(闸)工程。
②泄洪工程:
包括溢洪道、泄洪洞、冲沙孔(洞)、放空洞等工程。
③引水工程:
包括发电引水明渠、进水口、隧道、调压井、高压管道等工程。
④发电厂工程:
包括地面、地下各类发电厂工程。
⑤升压变电站工程:
包括升压变电站、开关站等工程。
⑥航运工程:
包括上下游引航道、船闸、升船机等工程。
⑦交通工程:
包括上坝、进厂、对外等场内外永久公路、桥涵、铁路、码头等交通工程。
⑧房屋建筑物工程:
包括为生产运行服务的永久性辅助生产建筑、仓库、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等房屋建筑和室外工程。
⑨其他建筑工程:
包括内外部观测工程、动力线路、照明线路、通信线路、厂坝区及生活区供水、供热、排水等公用设施工程,厂坝区环境建设工程,水情自动测报工程及其他。
概算项目:
引水工程及河道工程
①供水、灌溉渠(管)道、河湖整治、堤防工程:
包括渠(管)道工程、清淤疏浚工程、堤防修建与加固工程等。
②建筑工程:
包括泵站、水闸、隧道工程、渡槽、倒虹吸、跌水、小水电站、排水沟、调蓄水库工程等。
③交通工程:
指永久性公路、铁路、桥梁、码头等工程。
④供电设施工程:
指为工程生产运行供电需要架设的输电线路及变配电设施工程。
⑤其他建筑工程:
包括内外部观测工程,照明线路,通信线路,厂坝区及生活区供水、供热、排水等公用设施工程,工程沿线或建筑物周围环境建设工程,水情自动测报工程及其他。
建筑安装工程——安装工程投资——机电设备安装(金属结构安装)——发电设备安装(升压变电设备安装、共用设备安装、泵站设备安装、小水电设备安装、供变电设备安装)——概算项目
概算项目:
枢纽工程
①发电设备安装工程费用:
包括水轮机、发电机、主阀、起重机、水利机械辅助设备、电气设备等安装工程费用。
②升压变电设备安装工程费用:
包括主变压器、高压电气设备等安装工程费用。
③公用设备安装工程费用:
包括通信设备、通风采暖设备、机修设备、计算机监控系统、管理自动化系统、电梯、坝区机电设备、厂坝区及生活区供水、供热、排水设备、水文、泥沙监测设备、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设备、外部观测设备、消防设备、交通设备等设备的安装费用。
概算项目:
引水工程及河道工程
①泵站设备安装:
包括水泵、电动机、主阀、起重设备、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电器设备等设备的安装费用。
②供变电设备的安装:
包括供电、变配电设备安装费用。
设备投资——在安装设备(不需安装设备、工具及器具)——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机电设备、其他设备)——概算项目
(3)预付款工程如何核算?
在日常会计核算当中,往往预付工程款明细核算为某某施工单位,而没有按承包单位、合同号及标段进行核算。
在预付工程款核算上,应进行3-4级明细核算。
例:
按基建会计制度核算
预付工程款——某某施工单位——某某合同(某某标段)
按事业会计制度核算
其他应收款——某某施工单位——某某合同(某某标段)
(4)投工投劳如何记账的问题?
当前我区各地普遍存在群众投工投劳等折算资金在财务账目上没有反映,导致资金到位率低,成本不实。
产生的影响:
一是误认为虚列概算。
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易被误认为虚列概算,概算不实;二是不能真实反映工程建设成本。
如何记账:
一是做好群众投工投劳原始记录,记录出工日期、工时,当事人签字、按手印;
二是村委、乡镇签字认可、盖章;
三是水利部门以此作为入账原始依据,按照工程概算定额、统计局公布的市场均价折算出投劳价值。
投劳折资资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投劳折 某工种投 市场劳 某工种 某工种实发
=∑〔 × ×(1+ )- 〕
资总额 入总工时 力均价 管理费率 补助总额
2、未列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发改委),列入财政部门预算项目
(1)项目如何进行核算?
列入财政部门预算、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按行政事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水利事业费的项目支出、专项经费要实行项目管理,推行项目成本核算。
在核算上既要满足报表的需要,又要满足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需要,一般要做到五或六级核算:
事业支出——项目支出——某某项目——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经济科目(基础设施建设)——大坝、上坝公路、渠道、堤防、隧洞(概算项目)
(四)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存在的问题:
一是资金到位不及时,地方配套资金到位率低;
二是外借、挤占、挪用、截留水利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擅自调整项目和改变资金用途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违法结算,用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违规支付工程款,未按照签定的合同支付,支付合同以外的第三方、个人;
五是签订虚假协议、编制虚假结算套取水利建设资金;
六是建设成本不实,乱挤乱占的现象较为普遍;
七是支付依据不足,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
八是未将收入纳入财务统一管理,设账外账或“小金库”。
1、资金使用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1)总体原则
一是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是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资金计划和支出预算,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范围、开支标准、建设内容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是效益原则:
水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具体原则
一是符合国家关于水利资金使用规定的用途。
二是符合概算、资金计划、支出预算确定的范围和标准。
三是有完备的手续,符合规定的程序。
2、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应注意的问题(专项资金项目)?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各项水利资金的使用管理原则及会计核算制度、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分账分项管好用好各项水利资金。
一是各单位的收入、支出都要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得切块分割,不得脱离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二是严格划清人员机构经费与专项经费的界限,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三是项目单位应依据预算批复的工作内容,组织项目的实施工作,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不得自行调整、随意改变或增减。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因项目终止、撤销、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项目预算的,项目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四是项目经费应按照项目分别核算,专款专用,不同项目之间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水利事业费的项目支出、专项经费要实行项目管理,推行项目成本核算,确保项目经费核算的合法、合理、真实。
项目支出要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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