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部分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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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部分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学部分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
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以
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特
点:
(1)民事诉讼当事人始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
原告人起诉状经法院审查认为合格后,法院应当受理原告人的起诉状,于是,原告与法院之间发生了一种社会关系;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诉状后,必须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后一般要向法院提交答辨状,于是,被告与法院发生了一种社会关系。
由于这种社会关系是发生在民事诉讼之中的,所以,它应当受到而且也不能不受到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调整。
在起诉阶段是这样,在诉讼的其他阶段也是这样。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法院,被告与法院之间始终会形成一定的并受到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2)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居于重要地位。
(3)民事
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系列联系。
所谓“多面”是指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法院与第三人、法院与证人、法院与鉴定人、法院与勘验人、法院与翻译人员等“面”结成的关系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民事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诉讼义务的
承担者。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参加诉讼的目的、作用、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可以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分为以下五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诉讼权
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通常包括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6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
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
确认之诉有两个主要特点:
第一,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是要求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
第二,法院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
确认某物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确认某法人的代表
人为原告”等等就是确认之诉的例子。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
给付之诉以请求履行的义务是否到期为标准,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具有两个基本特点:
一是当事人提起给付之诉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二是给付之诉具有执行性,即法院作出的给付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否则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
变更之诉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变更之诉:
是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比如共有关系、婚姻关系等,可以基于一定的事实和行为而变更或者消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保持存续发生争议,诉诸法院,要求予以变更,就是变更之诉。
7、诉:
是基于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为向对方,向特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的进行审判的请求。
8、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请求国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具有进行诉讼
的权能。
诉权完整内涵包含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两个方面:
程序含义,是
指程序上向法院请求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
实体含义,是指请求保护民事
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亦即公民有权请求法院同意其在实体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主张。
9、诉讼标的是诉讼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
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10、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
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该权
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11、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牵连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
诉的合并,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诉的合并,专指诉的客体的合并。
广义的诉的合并,除指诉的客体的合并外,还包括诉的主体的合并。
诉的主体的合并,常常是由共同诉讼引起的。
诉合并的条件是彼此独立的几个诉在主体或客体上具有关联性。
诉的合并的意义在于提高诉讼的效率,防止在相互关联的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12、民事诉讼的管辖:
各级法院与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
13、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咼级人民法院和最咼人民法院四级
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具体是指:
一、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
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国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涉及的财产
在外国等。
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案件。
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及标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如当事人是党、政、军界要员或人大代表等。
在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标的金额较大、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等类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与普通中级法院同级),其他法院不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只能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青岛、大连和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
三、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咼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所谓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案件性质比较严重、案情特别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这类案件为数极少;所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一案件应当由其审理,不论该案属于哪一级、哪一个法院管辖,它都有权将案件提上来自己审判,从而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
这是法律赋予最高审判机关在管辖上的特殊权力。
但应明确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14、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民事
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
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
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
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
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
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
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
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
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5、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
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
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
16、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侵权纠纷不能协议管辖,只能法定管辖;
17、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
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18、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
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
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
19、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20、当事人是指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
系、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起诉方和被诉方。
当事人有狭义当事人和广义当事
人之分,狭义当事人仅包括原告和被告。
从诉讼中直接对抗的当事人结构来讲,
当事人也只包括原告和被告。
21、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含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
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
主要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
22、第三人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23、代理人指自然人根据代理契约或授权书或口头约定,向被代理者收取一定佣金(或者免费),全权或在一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被代理人或者授权单位,在代理期限内行使被代理者的权力,完成相关的使命或者任务。
代理其理解某项案件。
代理的事项及权限一般都由当事人决定,只是在特别的情况下法律才加以限制,如离婚诉讼,离婚或者不离婚的意见必须由当事人向法院亲自表明,不得委托代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受诉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等。
24、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执行情况,依职权指定完成某项诉
讼行为的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
25、送达是指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一定方式,将法律文书、诉讼文书交付给应当收受文书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
诉讼文书,或者当事人相互间交付诉讼文书,不称送达。
26、法院调解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
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
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
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
法院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
27、调解书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确认双方当事人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
它是法律应用写作研究的重要文种之一。
调解书是仲裁庭或仲裁员根据经过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制作的记载该
调解结果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
28、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29、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当事人的请求,以及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30、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
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民事诉
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
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
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
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上述类型的案件,需要先予执行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当
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第二,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即如果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的权利,则其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第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第四,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
31、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于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
32、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公告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时,由于出现法定原因,而另定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
但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
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33、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只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也是指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的一种适用程序,
因此也叫当场处罚程序。
当场处罚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行政处罚。
34、民事裁定是指法院为处理民事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性事项所作出的结论性判
定。
裁定有口头裁定和书面裁定两种。
口头裁定指审判人员不制作裁定书,
而是将裁定的内容,口头向当事人宣布。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口头裁定的,
应当将裁定的内容以及宣布的情况记入笔录。
书面裁定是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法律文书,书面裁定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35、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
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不服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
上诉期间从第一审法院的裁判送达次日起算。
诉讼参加人各自接收裁判的,从各自的起算日开始。
36、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
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
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
再审
37、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适用的案件有两类:
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类别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大致可分为3类:
非讼案件。
包括宣告失踪人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督促程序(发布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证书失效或无效)等。
法院审理这类事件的目的是,在没有民事权利争议的情况下,确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
其特点是没有原告和被告,办案程序因利害关系人(不是原告)的请求而开始;法院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婚姻和亲子关系。
包括离婚、确认婚姻无效和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等。
这类事件解决人的身份关系问题,涉及社会公益,在程序上应有特殊规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它与非讼事件不同,有原告和被告,存在着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行政法律关系事
件。
包括对选民名单错误提出的申诉案件,对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提出的申
诉案件,向公民追索税款和其他欠款的申诉案件等。
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不是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争议,而是负责审查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是否合法,确定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如科处罚金、没收财产等。
除以上3类外,从诉讼理论上说,还应当包括破产程序。
但很多国家另设
破产法,作为独立的法律,破产程序不再列入特别程序中。
38、督促程序是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种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
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
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
39、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
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必须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不确认票据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判决票据无效的问题。
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逾期不
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40、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时,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中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性判定。
41、执行指将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
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
常方法和手段主要有: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
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
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
律文书指定的财物。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
制执行法律文书制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
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
证照转移手续。
42、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
43、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44、申请执行是指在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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