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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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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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责及分工,规范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调拨、报废等业务,为公司各级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供明确的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2.1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
2.2发布范围: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
3.名词解释
3.1固定资产:
是指公司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不以出售为目的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并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以上的各类资产。
依其用途主要分为房屋建筑、交通工具、机械设备、办公设备、通讯设备等几类。
3.1.1房屋及建筑物:
指属于公司所有的各种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3.1.2交通工具:
指各种交通车辆、运输车辆、装卸车辆(如叉车)等;
3.1.3机械设备:
指各种发电设备、通风设备、抽干设备、照明设备、消防设备、检测设备、报警设备等;
3.1.4办公设备:
指各种办公电脑、打印机、手机、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考勤打卡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设备、视频设备、办公家具等;
3.1.5通讯设备:
指网络交换设备、网络集成设备、网络安全设备等;
3.1.6特别地,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两年但价值2000元以下的电子办公设备如:
针式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电视、空调设备等也计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3.1.7其他:
上述分类未包括的固定资产。
3.2兼职资产管理员:
指为保证资产帐实相符,加强公司各部门的资产管理,堵塞管理漏洞而在各职能部门设立的兼职的资产管理人员。
3.3台账类资产:
指公司无偿取得的达到公司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标准的物资,包括业务合作单位赠送、员工赠送的礼品以及前期入账时直接列入费用但仍应按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的资产(其中礼品管理见礼品管理办法)。
4.职责
4.1总部公司行政部:
4.1.1会同财务部制定、解释、推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4.1.2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标准,规范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固定资产的明细账及实物的管理工作;
4.1.3固定资产半年/年度购置预算的编制及各部门、分公司预算的审核;
4.1.4按授权审核、审批、备案总部及各分公司固定资产的购置、出租、抵押、报废、调拨等各项管理工作;
4.1.5负责资产管理的行政主管进行固定资产的保管、登记、检查及固定资产卡片、编码、标识的制作;
4.1.5会同财务部组织资产盘点,负责盘点问题的审批、报批工作;负责盘点报告的整理、通报、跟踪工作,检查分公司对盘点意见执行结果;
4.1.6组织、检查、督导兼职资产管理员的日常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兼职资产管理员定期培训;
4.2总部公司财务部:
4.2.1会同行政部制定、解释、推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4.2.2确认固定资产的分类、计量、核算标准;
4.2.3根据公司财务制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及协助行政部办理资产报废、调拨等手续;
4.2.4监督审核资产入库单据的及时性、完整性,监督资产盘点的准确性;
4.2.5配合行政部共同完成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审核资产盘点报告,根据盘点批复意见跟踪处理结果,检查分公司对盘点意见执行结果;并根据行政部提供的处理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4.2.6负责固定资产的确认、分类、帐务处理(如帐册设置、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盘盈盘亏之报告编制等),根据财务制度要求,配合行政部对资产管理专员、兼职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保证制度的贯彻执行;
4.3分公司行政部:
4.3.1推进总部公司资产管理文件及工作在分公司的执行;3
4.3.2负责分公司的日常资产管理工作;检查资产管理及资产安全情况;
4.3.3组织分公司的月度资产盘点,保证盘点的正常进行,确保盘点数据的准确性;
4.3.4负责收集盘点报表及资产损失的汇总上报,并根据存在的问题出具解决及处理方案;
4.3.5负责固定资产外借、调拨、处理等的审核、报批工作;
4.3.6负责盘点工作的组织、部署、安排,按事先制定的盘点计划推动和实施盘点工作;查证资产盘盈、盘亏之原因,落实盘点批复意见;
4.3.7督导兼职资产管理员的日常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兼职资产管理员定期培训;
4.4行政部资产管理员:
4.4.1负责本区域内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及盘点工作;
4.4.2对本区域内发生的资产损失及时上报总部行政部,并积极跟进;
4.4.3负责收集、汇总、审核本区域内的月资产盘点报表并按规定时间上报;
4.5兼职资产管理员:
4.5.1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领用、管理、发放,资产转移申请、损坏维修申请、报废申请;
4.5.2检查、指导各资产使用人正确使用资产,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资产破坏。
4.5.3对在日常管理和盘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准确地向公司行政部报告,资产发生丢失、毁损、非正常耗费、损坏时及时报行政部,并落实上级处理决定。
4.5.4按公司制度全面参加月度、季度、年度资产盘点;
4.5.5负责《部门财产清册》的登记,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使用状态、保管人、维修改良情况等。
如发生保管人转移应及时修订《部门财产清册》,随时保持《部门财产清册》准确性。
4.6各部门/单位负责人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资产的安全完整、支持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工作;按公司
盘点制度和盘点工作计划完成月度资产盘点;
5.管理制度(作业内容)
5.1固定资产的购入
5.1.1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审批按相关费用授权执行。
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的申请中,分公司购置计划上报总部公司;
5.1.2原则上所有的固定资产(建筑物除外)都由总部集团配发,如确实有特殊原因需当地自购的,则由总部授权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购买,配发标准按公司相关标准执行。
5.1.3总部公司行政部收到各分公司的购置计划时,须先审核分公司的购置计划是否合理,并查阅公司财产清册是否存在闲置之资产可供调拨。
5.1.3.1如可调拨,调入、调出分公司行政部按照总部行政部的批示要求制作调拨单,办理调拨手续;
5.1.3.2如无资产可调拨,总部行政部按授权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办理采购事宜。
5.2固定资产验收
5.2.1固定资产交货(送货供应商应备妥发票、产品质量保证书或保修卡、使用说明书、送货单等资料及拟采购的商品)或者完工时,应由行政部/行政部(分公司)及申请购置部门共同办理资产验收;在建工程等完工时,必须由公司其他专业部门会同行政部/行政部(分公司)及申请购置部门办理资产验收;其他需要专门机构检测的设备,如有必要,可请相关部门(如:
IT主管)协助进行检测后办理资产验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
资产验收项目包括:
资产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附件资料及机器性能检测等;如需要调试方可办理验收的,行政部/行政部(分公司)、申请部门及供应商调试成功后办理验收手续并填写保修单、《固定资产验收单》等资料。
5.2.2如供应商所供商品与申请购置之资产存在差异或者有瑕疵,行政部/行政部(分公司)应要求供应商换货,并重新办理验收手续。
5.2.3有关部门验收后,应将《固定资产验收单》的一联交行政部/行政部(分公司),行政部/行政部(分公司)将资产购置发票、《固定资产验收单》及领导批复的申请报告单等资料备齐后附在《报销单》后。
保修卡、使用说明书、程序安装盘等附属资料由行政部资产管理专员按照资产编号统一保管。
行政部/行政部(分公司)负责制作固定资产标签粘贴于固定资产的明显位置,以便于识别和盘点。
5.2.4财务部审核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验收单、发票及其他有关凭证后进行帐务处理。
5.2.5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入《部门财产清册》,并定期与金力资产软件数据核对。
5.2.6在固定资产办理验收后交付使用部门使用时,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将资产编号登记入该部门资产清册。
5.3固定资产的编码、保管及发放
5.3.1固定资产编码原则
5.3.1.1为了便于固定资产的识别和控制,总部及分公司之固定资产,行政部/行政部(分公司)必须根据资产在金力系统中唯一资产编码(即21位码)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标识,在使用前粘贴于资产实体之明显位置;各使用部门必须保证所做编号标识的清晰、完整。
5.3.1.2编码规则:
4位公司代码+资产所在地电话区号+1位资产分类代码+4位购买日期年月+3位流水码。
5.3.2固定资产保管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
5.3.2.1如为各部门间共同使用的,则固定资产由行政部/行政部(分公司)指定部门负责;部门内共同使用的,则由部门第一负责人及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资产的保管;员工个人使用的资产,由员工个人保管。
5.3.2.2固定资产保管人离职或者调职前,应将其保管固定资产移交清楚,如缺损或者遗失应负赔偿责任,并按固定资产处置作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由部门负责人、兼职资产管理员签署意见;部门负责人、兼职资产管理员离职或调职时必须办理资产管理工作移交手续,移交时必须由行政部资产管理专员监督,及时更换兼职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主管/专员离职或调职时必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和财务进行账务核对,移交工作由行政部负责人监督;行政部负责人离职或调职时必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由总经理或授权人员监督。
5.3.3固定资产的领用
资产管理部门发放实物时,由资产管理员制作《资产领用单》,经过逐级审批,领用
人必须在领用单上签字后,实物管理员方可进行实物发放;
5.4固定资产的调拨与借用
5.4.1分公司之间及分公司与总部之间的资产调拨
5.4.1.1总部与分公司及分公司之间资产调拨统一由总部行政部负责审批,分公司行政部负责落实,总部及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助并提供相关财务数据。
5.4.1.2总部行政部在审批分公司资产购置计划时,应先查阅分公司资产状况,如发现分公司有同类资产闲置时,经与相关分公司协商后办理资产调拨,以满足分公司之需并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节约费用开支。
5.4.1.3总部行政部书面通知调出分公司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
5.4.1.3.1调出分公司行政部根据总部审批的调拨要求,核对资产类别、型号、数量、价值、已提折旧、耐用年限和已使用年限等信息后,通知固定资产保管部门,注销部门资产台帐。
并由行政部资产管理员制作资产手续转移单、处置单。
分公司行政部检查资产使用状况,填写《资产调拨单》经分公司相关授权领导审批后传真到调入分公司行政部,调入分公司行政部验收后签字确认并回传至调出分公司。
并制作固定资产入库单,进行资产登记。
5.5.1.3.2调出分公司资产管理部依据总部行政部审批后的批单,办理资产的发运手续,并注销《固定资产卡片》同时在分公司《资产清册》中予以标注。
5.5.1.3.3调出分公司将总部审批单、《资产调拨单》、出库单及运输单据转财务部办理固定资产的帐务转移。
同时将资产原入帐时的相关发票的复印件(如有需要可开具发票)、调拨时的出库单及资产托运的提货单等相关单据传真至调入分公司行政部并抄送调入分公司财务部作为入帐依据,调出分公司根据需要为调入分公司开具发票。
5.5.1.3.4调入分公司行政部收到调拨的资产后备齐单据到分公司财务部进行帐务处理操作:
由行政部资产管理员按照调入资产净值制作固定资产入库单。
5.5.1.3.5调拨手续必须在调入方收到资产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5.5.1.3.6此款规定不包括分公司间车辆的异动,车辆异动按下文借用流程办理。
5.5.2部门间的资产调拨
5.5.2.1因业务或者工作需要,经行政部/行政部批准后,固定资产在内部(总部部门之间、分公司部门之间)之间可以调拨,部门之间凭调拨申请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同时固定资产保管责任发生转移。
5.5.2.2部门调拨由行政部资产管理专员制作部门资产转移单;
5.5.2.3调出、调入资产的部门修改《部门财产清册》;如未经行政部批准许可,擅自更换保管使用人,一切责任由原保管人承担。
5.5.2.4调拨手续必须在调入方收到资产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5.5.3部门内部员工间的调拨:
部门内部员工因调整工位等原因更换资产的,在更换时由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制作固定资产人员转移单并更改《部门财产清册》
5.5.4分公司间与部门间的借用
5.5.4.1分公司间资产的借用审批权在总部行政部,分公司部门间的资产借用审批权在分公司行政部。
5.5.4.2借用单位要填写《资产借用单》一式三份,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资产的借用,原则上借用时间不超过一个月(车辆除外)。
5.5.4.3借入单位、借出单位、行政部门凭《资产借用单》在财产清册中注明。
严禁无任何手续互相拆借资产。
5.5.4.4车辆在分公司间的异动按借用办理。
5.5.4.5车辆借用时间较长,要求每季末“借出方”行政部向“借入方”进行“函证”,经“借入方”的车管、行政部签字确认后回传至“借出方”。
“借出方”财务计提折旧,并将确认函与“资产借用单”复印件汇同盘点工作底稿作为档案管理。
5.5.4.6固定资产XX领导的批准不得外借。
5.6固定资产的修理及改良
5.6.1行政部/行政部(分公司)对固定资产的使用、保养及安全状况应做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其检查工作除合同书或者保修卡规定的保修期内由供应商提供外,其余时间的修理及改良应由固定资产保管部门和行政部/行政部(分公司)共同协助办理。
5.6.2固定资产因正常毁损或者使用要求必须加以修理或者改良时,应由保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据授权呈请行政部/行政部(分公司)审批后,填制《资产维修单》进行修理或改良。
行政部/行政部维修前必须查询应维修资产的保修期限,在保修期间发生保修范围内资产损坏的要求原供应商维修或更换。
5.6.3如修理或者改良后,可延长固定资产年限或者金额超过2000元的,行政部/行政部(分公司)应会同财务部,将改良/修理支出予以资本化,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未延长使用年限或者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无论是购置配件或者其他支出一律作为费用性支出,在当期的“修理费”中列支。
更换显示器、模块及其他一些单位价值较高但不能单独列作一项固定资产的资产按照以上办法处理。
5.6.4因改良而延长了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财务部应对其原使用年限和折旧率进行调整。
5.6.5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电脑类设备的维修由IT部门负责检测、出具意见,如需更换配件则由行政部门负责购买,IT部门安装修理。
5.7固定资产的处置
5.7.1本程序所指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报废、遗失及闲置等作业内容。
5.7.2行政部/行政部(分公司)对于固定资产遭受盗窃、遗失、毁损、破坏或者依财产盘点差异报告而筛选出无使用价值和闲置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及使用部门告知固定资产状况符合处置条件时,按公司授权上报审批后,根据审批意见制作固定资产处置单,分公司后勤主管、分公司行政经理分别根据不同权限审核固定资产处置单
5.7.3行政部/行政部(分公司)按公司经审批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5.7.3.1出售
5.7.3.1.1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出售处理:
5.7.3.1.1.1政策性决定予以出售的;
5.7.3.1.1.2闲置或者陈旧但仍有使用价值的;
5.7.3.1.1.3报废后能变卖的物资。
5.7.3.1.2政策性决定予以出售的、闲置或者老旧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出售须报总部行政部、财务部审批。
审批后进行处置时,总部资产由行政部、财务部共同执行,分公司资产由分公司行政部、财务部共同执行,以上两方共同按批准后的财产处置意见发布出售信息或者寻求买家,按照授权经各级领导核准后办理资产出售手续。
5.7.3.1.3成交时财务部门依据核准的交易价格办理收款,并给买方开具收据。
出售办理完毕后财务、行政部门再进行账务处理,制作处置单,注销该资产。
5.7.3.2报废
5.7.3.2.1固定资产因陈旧或者经济使用寿命终结而无使用价值的,经专业部门检测(电脑及网络设备由IT组负责检测,办公家具类由行政部负责检测)确认后给予报废。
5.7.3.2.2依据授权报领导审批,行政部/行政部(分公司)将经领导批准后的审批意见及报废固定资产照片(因火灾及其他不可抗力事故造成损失的,需附相关的单位的证明)一并交财务部门存查,据以更正财产账目,并做销账处理;另一份由行政部/行政部(分公司)存查,据以更正财产资料。
5.7.3.2.3经核准报废的资产,应尽可能作为废品出售以减少公司损失,出售流程按照上文政策性出售的有关规定处置,如无法出售,再做其他处理。
5.7.3.2.4每季度对报废资产进行汇总清理。
5.7.3.3遗失或损毁
5.7.3.3.1因自然灾害、盗窃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资产遭受毁损或者遗失的,使用部门应立即通知行政部/行政部(分公司),由行政部/行政部(分公司)报案或通知保险公司,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办理固定资产遗失或报销作业,同时办理索赔手续(向保险公司报案的流程按相关规定办理)。
5.7.3.3.2行政部/行政部(分公司)将经批示的审批意见连同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一并交财务部门做账务处理。
5.7.3.3.3如系使用人或者保管人的过失造成资产毁损的,应由责任人按资产现值计价赔偿,按净值与同类市场价相比较高的金额赔偿或赔偿同等型号同样品牌的实物。
5.7.3.3.4非保管人或非使用人工作时间发生遗失,视责任情况对非保管人或使用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追究和处罚。
5.7.3.4闲置
5.7.3.4.1固定资产应随时保持正常使用的状态,如因办公地址变迁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固定资产闲置,行政部/行政部(分公司)应立即进行调整并做出处理,按总部行政部审批意见进行调整。
5.7.3.4.2凡固定资产取得时享受了减免税优惠的,在相关税法规定的期间内不得做任何出售、调拨、报废,否则需报相关部门审批。
5.7.3.5对于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固定资产附属设备(如鼠标、键盘、硬盘、内存条等),对于固定资产主体处置时,要检查其附属设备是否可正常使用。
对于可以继续使用的附属设备应建立帐目进行单独管理备用。
5.8固定资产折旧
5.8.1固定资产折旧由各级公司财务部负责按月计提,每月提取的折旧应分摊到各使用部门。
5.8.2固定资产自取得日期次月开始提取折旧。
固定资产出售、损毁等减少当月应计提折旧,次月开始不再计提折旧。
5.8.3取得非全新的固定资产,应按其未使用年数继续提取折旧。
5.8.4折旧计提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折旧率采用分类折旧率。
各类资产折旧年限及折旧率情况如下:
类别
使用年限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月折旧率
运输工具
5年
5%
19%
1.58%
机械设备
5年
5%
19%
1.58%
办公设备
5年
5%
19%
1.58%
通讯设备
5年
5%
19%
1.58%
房屋及建筑物
30年
5%
3.16%
0.26%
5.9固定资产的盘点与报告(按公司资产盘点制度执行)
5.10台账类资产的管理
5.10.1对于台帐类资产,行政部/行政部(分公司)资产管理员须详细记载获取日期、估计现值等资料,由财务部审核。
5.10.2台账类资产编码:
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标识,在使用前粘贴于资产实体之明显位置;各使用部门必须保证所做编号标识的清晰、完整。
5.10.3业已编号的资产如遗失、报废、调拨或者出售等,其编号予以注销,不再使用,以免发生混淆。
5.11奖惩规定
5.11.1奖励
5.11.1.1对公司资产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公司采纳的,给予“记功“以上奖励。
5.11.2惩罚
5.11.1.1未按授权擅自采购的,经核查情况属实的由责任人负责退回所购物资并书面指导一次。
5.11.1.2对公司物品的日常保管及维护不负责任,野蛮操作,造成财产损坏,由公司财产清册中标明的保管人负责赔偿。
5.11.1.3物资报销过程中,未经行政部/行政部(分公司)办理入库手续,财务部门擅自予以报销,给予财务部门负责人及报销人口头指导一次。
5.11.1.4固定资产编码不规范或未进行编码管理的给予行政部/行政部(分公司)后勤主管、资产管理专员口头指导一次。
5.11.1.5对固定资产编码保护不负责任,损坏后不及时报行政部/行政部(分公司)补办,给予财产保管人口头指导一次。
5.11.1.6《公司财产清册》《部门财产清册》登记不规范,财产保管未落实到责任人,造成实物丢失,帐实不符,由后勤主管、资产管理专员和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照价赔偿。
5.11.1.7《公司财产清册》《部门财产清册》登记不规范,物品保管未落实到责任人,对后勤主管、资产管理专员和行政部实物管理员口头指导一次。
5.11.1.8对需进行报废处理的资产,保管人提出了书面申请,行政部在一个月内仍未进行处理的对后勤主管口头指导一次。
5.11.1.9对需进行报废处理的物品,保管人未提出了书面申请,造成部门资产帐实不符,对部门资产保管人口头指导一次。
5.11.1.10所有资产的购入、异动、报废等未及时到财务部、行政部办理相关手续的处于口头指导一次。
5.11.1.11分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内上传《结帐确认单》的,对后勤主管处于口头指导一次。
5.11.1.12对资产管理专员、兼职资产管理员的奖惩见资产管理专员、兼职资产管理员相关规定。
5.11.1.13此办法中奖惩部分与单项考核相冲突的部分,以单项考核为准。
6.工作流程
无
7.注意事项
7.1如资产属于“在建”范畴,或者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方可达到使用要求的,可在“在建工程”或者“预付帐款-预付工程款”中核算,而不直接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待资产达到固定资产验收标准时按上述程序办理。
7.2如果购置的资产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取得的发票为增值税发票,分公司一律以含税价金额入帐,不得以剔除税金后的金额入帐(按国家税务局规定可剔除税金的除外)。
7.3对于总部配发物资,实物已到发票未到的,分公司财务部、行政部根据总部出库单、行政部入库单、资产验收单暂估入账,等发票到后进行核对、如有差异的调整差异。
7.4对于车辆的管理参照公司的《车辆管理办法》执行。
8.附件
8.1《结账确认单》
8.2《资产调拨单》
8.3《资产调拨单(内部使用)》
8.4《资产验收单》
8.5《公司财产清册》(固定资产)
8.6《部门财产清册》(固定资产)
8.7《财产处置单》(总部适用)
8.8《财产处置单》(分公司适用)
8.9《闲置资产汇总表》(固定资产)
8.10《资产借用单》
8.11《资产借用确认函》
8.12《资产维修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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