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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地产专题
养老地产专题
目录
前言1
一、我国养老产业概况1
(一)养老产业发展现状1
(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号)3
(三)发展养老产业优惠政策7
二、养老地产项目开发模式14
1、综合服务类养老项目——爱晚大爱城14
2、“休闲+养老”模式——北京太申祥和山庄15
3、国内首个“保单+实物对接”模式——武汉合众优年养老社区17
4、国内首个学院式养老模式——绿城乌镇雅园18
5、“大社区+养老组团”模式——万科随园嘉树19
6、社区式商业养老模式——中国·台湾长庚养生文化村21
三、养老地产运营模式分析23
(一)销售模式23
(二)“销售+持有”模式24
(三)持有模式26
四、养老地产PPP(公私合营关系)模式探究30
1、PPP模式概述30
2、PPP模式的可行性分析30
3、PPP模式的主要功能31
4、政策支持32
五、养老地产项目开发要点34
1、市场定位:
目标市场全龄化34
2、项目选址:
区位、环境、配套34
3、用地组合:
低成本的复合用地模式为项目成功奠定基石35
4、开发模式:
根据投资策略和建设条件选择合适的开发模式36
5、盈利模式:
从物业租售模式向“产业链模式”延伸38
6、规划设计:
适老化39
六、西北部分地区养老地产开发案例40
1、西安荣华·亲和源高端会员制养老社区40
2、西安中海亲颐·玺悦养老地产项目41
3、西安秦达·白鹿溪谷42
4、陕西博恩国际养生养老基地43
5、渭南市盘龙湾·云何庄养生养老社区44
6、甘肃盛园五星养老公寓45
7、新疆维泰养老社区46
养老地产专题
前言
目前,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及机构养老是我国主要的养老模式,养老地产作为三者结合的有效途径,是养老服务业和房地产业相融合而形成的新兴产业,它除了能满足老年人的居住需要,还可以为老年人提供餐饮娱乐、医疗护理、生活休闲、金融保险等方面的相关产品和服务。
其基本形式不仅包括老年公寓、老年社区、养老院、托老所(居家养老服务站)和旅游养老地产等,还涵盖了普通住宅中专供老年人居住和使用的部分。
据预测,到2050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比将升至36.5%,位居全球第三,意味着我国将进入深度老年化社会阶段,对养老的需求也将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生产型社会开始向消费型社会转变。
养老产业作为新兴消费产业,其涵盖老年人衣食住用行等各方面需求,产业链长,能够吸纳的就业人数多,在促进生产、拉动消费、推动经济发展以及带动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养老产业概况
(一)养老产业发展现状
从国务院印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国办发〔2011〕60号)中可以看到,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78亿人,占总人口的13.26%,而城乡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约3300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9%,中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
庞大的人口基数,使得中国的老龄化现象备受瞩目。
《规划》显示,中国是世界上惟一一个老年人口超过1亿人的国家,且正在以每年3%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是同期人口增速的5倍多。
预计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43亿人,约占总人口的18%。
《规划》还显示,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加剧,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还将持续增长,照料和护理问题日益突出。
据推算,2015年,中国老年人仅仅在护理服务和生活照料方面的潜在市场规模就将超过4500亿元,由此催生的养老服务就业岗位潜在需求将超过500万个。
而按照国际通行的5%老年人需要机构养老这一标准,目前中国至少需要1000万张养老床位。
民政部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全国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11.6万个,比上年增长23.4%,各类养老床位672.7万张,比上年增长16.4%,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3张,比上年增长11.4%。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7月6日公布《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民发〔2016〕107号),《规划》提出,将重点发展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增加养护型、医护型养老床位,提高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到2020年每千名老年人口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5至40张,其中护理型床位比例不低于30%。
《规划》提出,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创新投融资机制。
要推动普遍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
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体系,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
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方面,《规划》指出,深化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提高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据中国社科院老年研究所测算,目前中国养老市场的商机约4万亿元人民币,到2030年有望增加至13万亿元。
其中包括老年人以改善住房条件为目的的购房需求。
预计未来养老地产业将迎来爆发式的增长。
(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号)
1、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
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2、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
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3、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4、细化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
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
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时,不得设置要求竞买人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将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资信等级等作为出让条件。
5、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者应当签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空间范围、容积率、租期、租金标准及调整时间和方式、到期处置与续期或出让等内容。
6、实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分类管理。
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成不同宗地,再按宗供应;不能分宗的,应当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区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积比例和供应方式。
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
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下。
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
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特别说明,应明确配建的面积、容积率、开发投资条件和开发建设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后续监管的方式等。
7、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
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作出以下规定或者约定:
(1)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
(2)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3)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划拨建设用地要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4)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
(5)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8、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9、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发展养老产业优惠政策
1、国家优惠政策
近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
《意见》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养老产业发展的具体举措,并就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完善投融资政策、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加强人才保障、保障用地需求等作出了相关规定和政策优惠。
(1)税费减免
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
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投融资政策
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投入。
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专项扶持资金。
充分利用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类财政资金,探索采取建立产业基金、PPP等模式,支持发展面向大众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产业,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
通过中央基建投资等现有资金渠道,对社会急需、项目发展前景好的养老项目予以适当扶持。
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为捐资举办,机构享有对其资产的法人财产权,捐资人(举办者)不拥有对所捐赠财产的所有权。
对于举办者没有捐赠而以租赁形式给予组织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借款方式投入组织运营的流动资金,允许其收取不高于市场公允水平的租金和利息。
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其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并进行必要监管。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剩余资产由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
原始捐资有增值的,经养老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捐资人(举办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通过财政贴息、补助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推进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
研究以养老服务产业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投资养老服务业。
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允许民办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护理员、购买服务等补贴
对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提供养老服务,根据其投资额、建设规模、床位数、入住率和覆盖社区数、入户服务老人数等因素,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一般分为3年进行补贴)或运营补贴(按照实际入住老人数量)。
并通过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建民营机构发展。
2、我区优惠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深化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宁党发[2013]66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我区养老服务业发展,特提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44号),《意见》中相关优惠政策如下:
(1)加大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加大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投入,建立逐年增加的财政保障机制和彩票公益金投入机制。
自治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各市、县(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的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营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在满足城乡“三无”老人入住的前提下,鼓励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利用闲置床位提供社会养老服务。
(2)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
对按养老服务设施相关标准建设并取得《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并投入使用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8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其中自治区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区本级福彩公益金各承担3000元,县(市)财政承担2000元,市辖区由地级市和辖区财政各承担1000元。
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其中自治区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区本级彩票公益金各承担2000元,县(市)财政承担1000元,市辖区由地级市和辖区财政各承担500元,分3年给予补助。
民办和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以上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由所在地市、县(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1800元的运营补贴,补助期限5年。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安置“三无”老人的,由各级民政部门按供养标准将供养费用全额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
(3)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经考核验收合格,由自治区和各市、县(区)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建设补助;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由市、县(区)每年给予运营补助,具体标准由市、县(区)政府确定。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专项经费,为具有本地户籍的“三无”老人,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提供政府购买服务。
(4)建立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尽力而为与量力而行的原则,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失能失智老人护理补贴制度,让失能老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高其生活质量,让其有尊严、体面地安享晚年生活。
(5)完善投融资政策。
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支持,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适当给予利率优惠。
创新养老服务信贷产品,支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资产抵押贷款和优质企业信用贷款。
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
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
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6)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年度利用计划。
各地要合理安排用地需要,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
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7)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各地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8)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激励制度。
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和护理员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制度。
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且取得培训合格证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
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政府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养老护理员的工资水平。
(9)建立老年人政策性保险制度。
鼓励各地按照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政府支持的原则,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以及70周岁以上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险的,有条件的地区要给予一定补贴。
要支持各地探索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医疗保险业务。
二、养老地产项目开发模式
1、综合服务类养老项目——爱晚大爱城
大爱城(香河国家养老示范基地)是国家“爱晚工程”的典型示范性项目、河北省环首都绿色经济圈重点工程、住建部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由世纪爱晚(北京)置业有限公司和香河爱晚投资有限公司联合打造。
“爱晚工程”是由国家民政部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牵头发起,旨在建设完善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重大民生工程。
项目首发规划占地约4000亩,一期开发约400亩,涵盖联排、叠拼、板式高层公寓、养老公寓等全龄产品。
一期总建筑面积约4万平米的养老公寓由发展商持有经营,拥有养生会所及近400套居住单元,有套间、一居室、两居室等多种户型可供选择。
养老运营机构还将为所有社区居民提供个性化、定制化养老、养生健康服务,满足购房者或其父母安全、舒心的生活需求。
国际医疗健康中心(包括爱晚医院、医疗专家楼、老年护理单元)、养老中心、体育中心、文化教育(包括国家开放大学社工学院、老年大学、中小学、幼儿园)、养生会所、休闲公园、生态健康农场、商业、高端酒店。
通过倡导亲情回归、大家庭融合的居住方式,力争实现“中国首席亲情健康城”的造城理想。
2、“休闲+养老”模式——北京太申祥和山庄
全国首家推行会员制(包括太申祥和会籍、太申尊老会籍、太申至尊尊老会籍、祥和会籍)养老模式的国际敬老院。
经营模式采用三种会员制的模式,入住人员交纳押金后可获得会员资格,并免费享有居住权或租赁居住,入住老人主要以健康老人为主。
占地面积10余万平方米,为民办房地产性质的老年社区,2002年10月16日正式营业。
周边医院有北京老年医院、温泉镇老年医院、太申祥和医院(一级甲等)。
住宿分为四个区域居住,颐太居、养申居、天祥居、年和居,共计1200余床位,室内面积40平米开间至80平米套间,供给三种户型(另有一套600平方米四合院)。
所有房间均设有应急呼叫系统,24小时热水供应,电视、电话、空调等一应俱全,每天有专人打扫卫生、护理,整个区域采用无障碍通道,防滑地面。
老年餐厅为会员提供营养套餐及零点餐。
依老年人的特点,特开设了图书阅览室、健身房、康复训练室、书画室等。
太申祥和医院(一级甲等)被评为定点医疗机构。
拥有一流的体检设备,可进行呼吸、循环、消化等七大系统的常规体检生化B超、心电图及癌前普查;由门诊处置、巡房查房、专家门诊、医疗咨询、健康查体、健康宣教、24小时医护值班等服务工作。
每年为免费为会员老人进行两次体检。
太申祥和山庄(国际敬老院)康乐中心为星级宾馆,拥有单人间、双人间、豪华套间、VIP室共计300个床位。
设有室内保龄球馆、台球厅、沙弧球、射击项目、游泳馆、桑拿馆、歌舞厅、多功能厅、室外网球场、门球场、等多种娱乐项目。
3、国内首个“保单+实物对接”模式——武汉合众优年养老社区
合众养老社区基于美国的CCRC持续健康理论而设立,社区包括定位于55岁到70岁的活跃老人社区,和70岁以上的持续看护社区。
根据客户不同阶段的健康状况,提供包括独立生活、协助生活和专业护士护理的系统化服务。
占地712亩,总建筑面积45万平米,床位10000张,可容纳老年人4000人。
一期工程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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