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中国工会十五大通过中国工会章程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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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中国工会十五大通过中国工会章程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十五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修正案)》
中新网10月30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10月21日在人民大会堂举办闭幕式,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修正案)》。
据理解,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共修改了28处,增长2条,删除1条,总条数由本来42条变为43条。
详细修改内容涉及“总则”、“第一章会员”某些、“第五章基层组织”某些、“第六章工会干部”某些、“第七章工会经费和财产”某些和进一步完善了组织制度等关于内容。
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构成。
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修正案)今日通过媒体发布,全文如下: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领导职工自愿结合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以宪法为主线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人阶级是国内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当代化建设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强大而集中社会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高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引,进一步贯彻贯彻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基本路线,推动党全心全意依托工人阶级主线指引方针贯彻贯彻,全面履行工会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同步,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详细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难创业,为把国内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主义当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增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代表和组织职工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加公司、事业单位和机关民主管理;教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抱负、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职工队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坚持以职工为本,积极依法科学维权维权观,维护职工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参加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增进经济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本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发挥民主参加和社会监督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在公司、事业单位中,按照增进企事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原则,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增进公司、事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密切联系,依托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
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基层、为职工服务,增强基层工会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工会兴办公司、事业,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动工运事业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努力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坚持爱国统一战线,加强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增进祖国统一、繁华和富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加强合伙、增进情谊方针,在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原则基本上,广泛建立和发展同国际和各国工会组织和谐关系,同全世界工人和工会一起,为世界和平、发展、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
第一章会员
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她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重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奉、教诲限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规定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规定工会组织向关于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规定工会予以保护。
(五)享有工会举办文化、教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济、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有工会予以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怀问题讨论。
第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毕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对的解决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策,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
第六条会员有退会自由。
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合法理由持续半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对不执行工会决策、违背工会章程会员,予以批评教诲。
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会员,开除会籍。
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存会籍。
保存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怀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生活,积极向关于方面反映她们愿望和规定。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工会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工会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
工会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总工会委员会。
(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
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代表和工会委员会构成人员。
(五)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依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职责。
(六)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状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意见,研究和解决她们提出问题。
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条工会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和委员会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
候选人名单,要重复酝酿,充分讨论。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逼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组织领导原则。
同一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她社会组织中会员,组织在一种工会基层组织中;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几种行业,依照需要建立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
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产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她产业工会均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步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体制。
各产业工会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拟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市建立地方总工会。
地方总工会是本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领导机关。
全国建立统一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领导机关。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地方产业工会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二条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依照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以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
代表会议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总工会决定。
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都市街道工会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重要负责人和恰当比例关于方面代表构成。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协助和指引用人单位职工组建工会。
第十三条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管理经费全国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设常务委员会。
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公司、事业单位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状况,监督财经法纪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指引。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下一级工会及其直属公司、事业单位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状况进行审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四条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基本上构成或者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步建立,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者县以上妇联团队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业务指引。
第十五条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成立或者撤销工会组织,必要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工会基层组织所在公司终结,或者所在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她社会组织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其她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她工作部门。
第三章全国组织
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办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状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建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办。
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经费收支状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九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策,领导全国工会工作。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构成主席团。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办一次。
第二十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
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
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构成主席会议行使主席团职权。
主席会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构成。
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中华全国总工会寻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产业工会全国组织设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依照需要拟定。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在特殊状况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办。
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构成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职权是:
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者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独立管理经费产业工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向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或者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构成。
第四章地方组织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市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办一次。
在特殊状况下,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建议,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办。
工会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状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工会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决策,领导本地区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依照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区设派出代表机关。
直辖市和设区市总工会可在区建立区一级工会组织或者设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都市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构成常务委员会。
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成果,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
第二十四条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设立,由同级地方总工会依照本地区实际状况拟定。
第五章基层组织
第二十五条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她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
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局限性二十五人,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职工二百人以上公司、事业单位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人数由工会与公司、事业单位协商拟定。
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获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工会基层组织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工会会员建议,可以暂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工会会员在一百人如下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经费收支状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重大问题。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详细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在特殊状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办。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似。
第二十七条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基本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
大型公司、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依照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
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成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工会基层委员会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策和上级工会决定,主持基层工会寻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其她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公司、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寻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策执行。
(三)参加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公司、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协助和指引职工与公司、事业单位行政方面订立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公司、事业单位行政方面订立集体合同或者其她专项合同,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比、表扬、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诲,勉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文化体育活动。
办好工会文化、教诲、体育事业。
(六)监督关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进职工生活。
依法参加劳动安全卫生事故调查解决。
(七)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
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
做好会员发展、接受、教诲和会籍管理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公司、事业。
第二十九条教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从脑力劳动者比较集中特点出发开展工作,积极理解和关怀职工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动党知识分子政策贯彻贯彻。
组织职工搞好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发挥职工聪颖才智,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十条工会基层委员会依照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
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似。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分厂、车间委员会,可以依照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
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
第六章工会干部
第三十一条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规定,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干部队伍。
第三十二条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当代化建设中敢于开拓创新。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意见、愿望和规定。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批评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各级工会组织依照关于规定管理工会干部。
注重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各级工会组织建立与健全干部培训制度。
办好工会干部院校和各种培训班。
第三十五条各级工会组织关怀工会干部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贯彻相应待遇,支持她们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行为作斗争。
县和县以上工会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县和县以上工会可觉得基层工会选派、聘任工作人员。
第七章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六条工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
(二)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她社会组织按所有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或者建会筹办金。
(三)工会所属公司、事业单位上缴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她社会组织补贴。
(五)其她收入。
第三十七条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关于部门合伙,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承担工会经费拨缴工作。
未成立工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她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办金。
第三十八条工会资产是社会团队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
依照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体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资产监管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经费审查监督体制。
工会经费、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以及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状况,接受上级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四十条工会经费、资产和国家及公司、事业单位等拨给工会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经批准,不得变化工会所属公司、事业单位从属关系。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资产归合并后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资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会徽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会徽,选用中文“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构成,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象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阶级团结统一。
会徽制作原则,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会徽,可在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合、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工会标志,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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