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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
系别:
法政学院法学专业
班级:
法学汉班
姓名:
屠明双
学号:
510
摘要:
在人类历史上自国家形成以来,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民族所成立的国家政权在自身的存续和进展进程中,都曾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的民族精神、把最鲜明的价值观念熔铸到法律制度当中,由此形成了人类社会色彩斑斓的法律文化体系。
中国法系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法系之一,曾经焕发着活跃的生命力,为世界所赞美。
我国传统文化历史悠长,气象博大、学派众多,其中,曾显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
其中,儒、道、墨、法、兵、释、阴阳、纵横等众多文化均参与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互动。
多种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阻碍和渗入,使得我国古代法律自成一体,独具特色,成为闻名中外的“中华法系”。
要明白得中华法系的博大精深,必需了解她的起源和特点。
关键词:
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特点
正文:
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成立为起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伴随着国家文明的兴盛而开始了不断积存、不断进展的辉煌历程。
通过尔后几千年的积存与回旋,中国古代的法律体制,也确实是咱们通常所谓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从相对粗略和幼稚的简单法条,进展成了体系完整、内容全面、风格特异、义理精神的庞大的法律体系。
那么,中国古代法律是怎么起源的,又有什么特点呢?
马克思关于法的起源的一样理论以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久存在的。
马克思以为,法律是社会进展到一按时期,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显现而产生的。
这是法律产生的全然缘故,也是法律产生的一起规律之一。
马克思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指出了法律产生的缘故,那么中国法律的产生就必然有一个渊源。
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难度最大的问题之一。
这其中包括中国法律起源的方式、时刻。
对此问题,古今的学者提出了很多观点,但至今尚未取得一致的结论。
但在学术界比较受推崇的有以下几种观点:
1.由原始风俗演变而来的适应法。
法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进展的必然产物,都有自身存在的必要条件。
正如恩格斯指出:
“国家是社会在必然进展时期上的产物”,是“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割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的反映。
原始适应虽不能产生表现为国家形态的法,但却产生了法的胚胎形态——氏族适应。
因此,从必然意义上讲,法律的起源,实质上是由氏族适应向奴隶制适应法的质变进程。
2.刑起于兵。
一方面,“师出以律”,中国古代最初的刑起源于军事战争,最先的法脱胎于军事中产生的军法。
另一方面,“兵狱同制”。
军事战争需要及时处置仇敌、俘虏或其他违法犯法行为。
某些军法同时确实是定罪量刑的刑法。
黄帝“五刑”:
“大刑用甲兵,第二用斧钺,中型用刀锯,第二用钻,薄刑用鞭折”(《国语·鲁语》)苗民“五刑”:
蚩尤时期,“
苗民弗用灵,惟作无虐之刑曰法。
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
《尚书·吕刑》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
(《尚书·吕刑》)皋陶象刑:
所谓象刑,一种观点以为;象是象征之义,象刑是让人穿着不同色质的衣巾衣饰,象征处以不同刑罚;以示耻辱与惩戒。
另一种观点那么以为,象是画像之义,象刑确实是绘制受刑人身着不同衣巾衣饰的画像,象征处以不同刑罚,以公之于众引为鉴戒。
饰的画像,象征处以不同刑罚,以公之于众引为鉴戒
3.法源于礼。
1.礼产生于祭祀,在祭祀进程中,仪式取得强化和系统化,随着阶级的分化,祭祀的仪式品级不同而不同,现在礼成为确是品级的标志。
随着阶级的划分,上层阶级演化为统治阶级,他们借助政治势力将礼上升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标准。
2.至此,礼不管在形式上仍是实质上都具有了法律的内涵,直至周公之礼,礼取得标准化和系统化,从而成为中国古代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标准总称。
3.礼是中国古代法的重要渊源,中国古代法的最初表现形式要紧以礼表现出来。
4.法源于天说。
此说最先见于《尚书》。
《尚书·皋陶谟》中说:
“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
”《尚书·大禹谟》中也说:
“故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
把法律看做是上天意志的表现,既反映了上古统治者借助神权的力量以增强法的权威性的愿望,也反映了前人对法与自然关系的一种熟悉和明白得。
综上所述,能够看出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是超级复杂的问题。
这方面的问题将会在法史学界长期讨论下去。
在讨论中,将会不断丰硕学说的内容,提出各具时期色彩的论断。
上文要紧探讨了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问题,下面就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来进行总结。
中国古代法律活着界上独具特色,是那时世界被骗之无愧的一朵奇葩,为世界文明做出了重大的奉献。
纵观我国古代法律,要紧有以下特点:
一、以刑为主,诸法合一
自商鞅“改法为律”,
“律”从此成了中国古代刑法的专用名称,其中律典成为秦以后各朝的要紧刑事法典。
中国封建时期颁行的法典,大体上都是刑法典,但它包括了有关民法、诉讼法和行政法等方方面面的法律内容,形成了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结构,且始终以刑法为主,并以统一的刑法手腕调整各类法律关系;在我国古代的多种法律形式中,律典作为刑事法律只是其中的一种。
民事、行政、经济、军事等法律,大多包括在令、敕、条例、条格等形式的法律中。
历朝的法律形式尽管名称有所转变,但律始终调整的是那时社会中的各类刑事关系。
从中国古代法典的编纂体例与结构来讲,刑事、民事与行政等法律标准被混编于国家的同一大体法典里,不同的法律标准并无编纂为各自独立的法典,因此诸法律标准是合为一体的――在国家大体律典这一载体中,民事、刑事法律标准的确是不分的。
中国古代从战国时期李悝作《法经》到清朝颁《大清律例》,维持诸法合体的法典体例长达两千三百连年,直至二十世纪初沈家本修律,仿照大陆法系别离制定了刑律、民律、商律、民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编制法等部门法,才最终打破了传统的以刑为主诸法合一的局面。
二、德主刑辅,以礼入刑
多种思想的发展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非常深刻,而其中最重要的沉淀物便是“德主刑辅、以礼入刑”的理论和实践。
从董仲舒“天道之大者在阴阳。
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的“德主刑辅”思想的提出,一直到康熙的“以德化民,以刑弼教”,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德主刑辅”的思想。
“德主刑辅”作为治国思想和法律思想,影响了整个中国古代社会,也是我国正统的封建法律思想。
儒家主张“为政以德”,以道德教化为治国的根本。
孔子说: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意思是说,依靠行政、刑罚的办法来治国,可以使百姓出于畏惧而免于犯罪,却不能使人有知耻之心;依靠道德教化来治国,才能使百姓有知耻之心,自觉走上正道。
汉初君臣寻求长治久安之道,总结历史教训
,得出结论,以为秦的天亡是因为“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
通过体会的总结,从头熟悉了“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的缺点。
荀子说:
“不教而诛,那么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那么奸民不惩。
”意思是说,刑罚要以教化为基础,只靠刑罚诛杀,没有教化,用刑再多,坏事也不能禁绝。
教化也非全能,只有教化而没有刑罚,坏人就得不处处惩。
历代王朝都把“以德去刑”作为考绩地址官吏的一条标准,地址官吏们也都使出满身解数,通过各类途径,运用各类手腕,使老百姓“息讼止争”,以博取“德政”的美名。
董仲舒以为为政之道,只有德刑并用,软硬兼施,才能有效地保护封建统治。
“亲亲”、“尊尊”原那么、“准五服以制罪”等是“引礼入法、礼法融合”的产物,是罪刑确立标准进一步儒家化的重要表现,是“引礼入法”的重要标志。
三、君权神授,法自君出
传统法律的神圣性来源于“天”,并随着“天”的神圣性转移至被称为“天子”的封建帝王身上,使封建帝王拥有不可置疑的立法权和至高无上的司法权。
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轻缓与否无不体现着统治阶级的代表――皇帝的暴政与善政。
同时,法律也成为历代帝王的“治世之工具,帝王之私器”。
如葛洪《抱朴子》中写道:
“刑之为物,国之重器,君自所执,不可假人。
犹长剑不可倒提,巨鱼不可脱渊也。
”我国从进入阶级社会,建立国家起,便形成了以帝王为中心的专制政体,可以说源远流长。
奴隶和封建社会的法制都是围绕王权(皇权)进行的,君主“口含天宪”,拥有最高的立法权,法律的制定颁行都需要国王的批准。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由王所出,刑罚由王所定。
我国古代“法自君出”、“律由钦定”,以国家制定成文法为主干,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一是皇权法制化的需要。
由君主、国家制定成文法典,确立皇权的合法性和至高无上,以维系君君臣臣的等级关系。
二是维护中央集权的需要。
为了实现和维护中央集权,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律的统一制定和实施,通过国家法制的统一,促进国家的统一和中央集权的强化。
三是维持家天下的需要。
自禅让制被打破后,奴隶与封建社会帝王总希望子承孙继,万世一系。
因此历代开国之君,都潜心于制定一部大法,以维持一姓之家天下。
四、法有等级,法外特权
儒家思想逐渐侵入法律之中后,中国的法律有一个儒家化的过程。
儒家逐渐把自己的价值理念灌输进了法律系统。
这样就用法律来明确保障一种等级秩序,一种尊卑有别的等级秩序。
封建帝王首先享受法外特权。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皇权在一国具有高无上的地位,天子只是“受命于天”,在其之上不可能存在现实的羁束者,法律亦不能例外。
因此,君王不但控制最高的立法权,使自己的意志能够随时成为法律;而且要掌握最高的司法权,使自己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
其次是统治集团的成员,在不危害皇权的前提下,一定程度上享受法外特权,在法律上表现为“八议”、“上请”制度的确立。
案子发生了,法官判案的时候必须考虑八个方面的因素:
议亲,看看是不是皇家亲戚;议故,看看是不是跟随皇家久的人;议功,看看对皇家是否有功劳;议贤,看看是不是有名望的人;议能,看看是否是对皇上有用的能人;议勤,看看有没有苦劳。
没功劳也有苦劳;议贵,看看是不是一定爵位以上的贵族;议宾,看看是不是国宾级人物。
在“八议”制度下,那些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对权贵们来说,几乎毫无意义。
如果“八议”后仍不清楚如何处理,怎么办?
实行“上请”制度,“请”是请君王定夺。
统治阶级的利益是一体的,上请之后君王决定的结果可想而知。
五、重法治吏,维护统治
重法治吏是古代传统的法律思想。
封建专制制度下,君主为了控制国家,势必要通过一个权力媒介,那就是官吏。
中国古代社会所说的人治其实就是官治。
为了发挥官治的作用,那就需要治官,控制官吏的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中国古代所设置的政治体制使得为最高统治者服务的官僚们集行政与司法权于一身,虽然各级官吏也是统治集团的一份子,享受各种法外特权,他们手中权力的不当使用,将使君主的意志得不到贯彻;他们权力的滥用,将导致民不聊生,百姓怨声载道,这些终将影响甚至危及君主的统治。
当官吏的行为危害或要挟到封建帝王的统治秩序时,历朝历代帝王必然会用更严格的处惩来治理官吏,因为他们的行为对统治秩序的危害远远大于一般百姓一样的违法犯法活动。
因此,官吏与职务有关的犯法在作为立法者的君主看来,是十分严峻和必需严加惩处的。
因此重典治吏自然成为历代统治者的选择,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又一显著特点。
总论:
研究和探讨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和特点是一项艰巨又必需细心的工作。
从必然意义上来讲,古代法律关于今天咱们的法律仍然有超级大的借鉴意义,是值得咱们去关注的。
中国古代法律表现了咱们那个民族对社会、人一辈子和人与人关系等全然性问题所做出的试探和选择。
研究、阐释咱们先人留下的财富,正是咱们法制史学科的大体任务。
参考文献:
[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2]马作武.《中国传统法律》,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
[3]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4]梁临霞.《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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