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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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生物制品)
一、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说明
(一)本标准根据《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及其附录制定。
(二)兽药GMP检查验收项目共224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号前加“*”)25项,一般项目199项。
检查项目分布状况(关键项/检查项):
机构与人员3/14;厂房与设施7/62;设备1/22;物料5/25;卫生0/16;验证1/14;文件1/14;生产管理2/20;质量管理3/21;产品销售与收回1/6;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0/4;自检1/6。
(三)在组织兽药GMP检查验收时,须根据申请验收的范围,按照兽药GMP检查验收项目确定相应的检查项目,并进行全面检查和评定。
(四)现场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统称为“缺陷项目”。
其中,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者称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者称为“一般缺陷”。
(五)在检查过程中,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按严重缺陷处理。
检查验收组应调查取证并详细记录。
(六)结果评定1.未发现严重缺陷,且一般缺陷≤20%的,现场做出“推荐”结论。
2.发现严重缺陷或一般缺陷>20%的,现场做出“不推荐”结论。
序号
章节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说明
*001
机
构
与
人
员
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类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001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类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002应建立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人员的个人档案。
新增,以便于核查人员资质。
档案内容要求在指南中规定。
002
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生产经验及人员数量是否与制品生产相适应。
取消该条款,其内容已反映在以下有关条款中。
003
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兽医、药学等相应的专业知识(如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免疫学、医学、药学等),并具有4年以上生产、质量管理经验。
003企业主管生产管理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兽医、生物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取消关于“4年工作经验”的规定(无法律依据);强调兽医、生物制药专业。
004
中层干部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生物制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004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兽医、生物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兽医生物制品生产、质量管理经验。
取消关于“3年工作经验”的规定(无法律依据);进一步明确专业背景要求。
*005
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005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由专职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
明确了由专职人员担任。
在企业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两个层面上均应有此要求。
006
直接从事生产人员是否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岗位培训。
006直接从事生产操作的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应符合制品生产需要。
按照《规范》进行文字修改。
007
从事兽药生产辅助工作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岗位培训。
取消(要求过低)。
*008
是否制定了人员培训计划;从事制品生产的各类人员是否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效果是否达到要求。
007应制定年度人员培训计划,并应根据人员、制品、法律法规变化等实际情况调整培训内容。
将各类人员是否培训和培训效果分列到各相关条款中,同时增加了调整内容的要求。
009
从事与高风险性微生物和高毒性物质有关产品的生产、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
008从事与高风险性微生物和高毒性物质有关制品的生产、检验人员,应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
010
生产企业的全体人员是否根据其生产的制品特性进行卫生学、微生物学等专业培训。
009生产、检验人员上岗前应经过相应的岗位培训。
010企业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培训。
拆分成2条。
011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是否具有本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卫生学、微生物学和岗位培训,是否持有兽药监察机构核发的培训合格证;人数应不低于总数的4%。
011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持有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核发的培训合格证。
012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数量应符合制品检验和有关管理需要。
拆分成2条。
明确由中监所发培训合格证。
*013有关人员的理论考核和现场操作考核结果应符合要求。
新增条款。
强调考核的重要性。
012
质量检验部门负责人任命、变更是否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省级兽药监察所备案。
014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命、变更应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省级兽药监察机构备案。
省级兽药监察所改为“省级兽药监察机构”。
将“质量检验部门”改为“质量管理部门”。
013
厂
房
与
设
施
厂区周围是否有影响制品质量的污染源;企业生产环境是否整洁,其空气、场地、水质等是否符合要求。
015厂区周围不应有影响生物制品质量的污染源;企业生产环境应整洁,其地面、路面、空气、场地、水质等应符合要求。
014
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是否对制品生产造成污染;生产、仓储、行政、生活和辅助区总体布局是否合理,是否互相妨碍。
016生产、仓储、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相互妨碍。
关于厂区地面、路面等的要求,合并到前款中。
*015
厂房是否按生产工艺流程及其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人流、物流是否分开,走向是否合理。
017生产区域的布局要顺应工艺流程,减少生产流程的迂回、往返,人流、物流应分开,走向应合理。
根据《规范》进行文字修订。
016
同一厂房内不同生产区域之间的生产操作应不相互妨碍。
018同一厂房内不同生产区域之间的生产操作应不相互妨碍。
017
洁净室(区)内不同房间之间相互联系是否符合工艺的需要;是否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019洁净区内不同操作间之间相互联系应符合工艺需要,必要时要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020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应设缓冲室、气闸室或空气吹淋等防止污染的设施。
根据《规范》新增。
018
进入生产区和生产区内的物料传递路线和传递方式是否合理。
021人员和物料进入洁净厂房,要有各自的净化用室和设施,净化用室的设置和要求应与生产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
022无菌生产所需物料应经无菌处理后从传递窗或缓冲室传递。
根据《规范》拆分,并进行文字修订。
019
生产操作区是否放置与生产无关的设施、物料。
023操作区内仅允许放置与操作有关的物料,设置必要的工艺设备。
根据《规范》进行文字修订。
020
生产操作区和物料贮存区应没有用做非本区域内工作人员主要通道的现象。
024用于生产、贮存的区域不得用作非区域内工作人员的通道。
根据《规范》进行文字修订。
021
电梯设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025电梯不宜设在洁净区内,确需设置时,电梯前应设缓冲室。
根据《规范》进行文字修订。
022
厂房及仓储区是否有防止昆虫、鼠类和其它动物进入的设施。
026厂房及仓储区应有防止昆虫、鼠类及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根据《规范》进行文字修订。
023
非洁净厂房地面、天棚、墙壁等内表面是否平整、清洁、无污迹、易清洁。
027非洁净厂房(区)地面、天棚、墙壁等内表面应平整、清洁、无污迹、易清洁。
024
洁净室(区)的内表面是否平整光滑、耐冲击、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洁净室(区)的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是否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
028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和地面应平整光滑、耐冲击、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洁净室(区)的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
根据《规范》增加对地面的要求。
025
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其清洗、存放地点应不对产品和生产环境造成污染,并限定使用区域。
根据《规范》调整到“卫生”章节中。
026
生产区是否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是否便于生产操作和安置设备。
029生产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应便于生产操作。
027
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配制培养液、抗原室的布局和面积是否与生产工艺和生产规模相适应;其洁净度级别是否与生产条件相适应。
030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配液间、抗原制备间的布局和面积应与生产工艺和生产规模相适应;其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条件相适应。
028
物料进入洁净室(区)前是否进行清洁或消毒处理;是否设置清洁外包装的房间;是否具有清洁处理的设施。
031物料进入洁净室(区)前应进行清洁或消毒处理。
后两句是对前一句的解释,删去。
029
无菌生产所需物料是否经无菌处理后从传递窗或缓冲室传递。
与022重复,删去。
030
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等公用设施的安装是否合理,是否易于清洁。
合并到038中。
031
洁净室(区)和厂房内的照度与生产要求是否相适应,厂房是否有应急照明设施。
032洁净室(区)和厂房内的照度应与生产要求相适应,厂房内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032
进入洁净区的空气是否按规定净化,各区域的洁净度是否符合工艺要求。
*033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应净化,洁净室(区)的洁净度级别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
*033
洁净室(区)的空气是否按规定监测,监测结果是否记录存档。
034洁净室(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按规定监测,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
035应动态监测百级净化区内空气中的微生物数量。
新增
034
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036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035
空气净化系统是否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
037空气净化系统应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
*036
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是否密封。
038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等公用设施的安装应合理、易于清洁。
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应密封。
将原030内容合并到该条款中。
037
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是否有指示压差的装置或设置了监控报警系统;洁净度级别不同的相邻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是否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是否大于10帕。
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含与室外直接相通的区域)的静压差是否大于12帕。
洁净室(区)的静压差数值绝对值是否符合工艺要求。
039空气洁净度级别不同的相邻区域之间应根据需要设置压差装置或监控报警系统。
040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洁净度级别不同的相邻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含与室外直接相通的区域)的静压差应大于12帕。
拆分成2条。
038
洁净室(区)的温度是否控制在18--26°C;相对湿度是否控制在30—65%,并与制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
041洁净室(区)的温度和湿度应与制品生产工艺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应控制在30%-65%。
039
洁净室(区)内设置的水池、地漏是否有防止对生物制品产生污染的措施,百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
042洁净室(区)内设置的水池、地漏应有防止对生物制品产生污染的措施;百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
040
人员和物料进入洁净室(区)是否有各自的净化室和设施,净化室的设置和要求是否与生产区洁净度级别相适应。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和物料出入,是否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043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和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前部分内容与其他条款内容重复,删去。
*041
传输设备不应在万级的活毒区洁净室(区)和过敏性洁净室(区)与低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穿越。
044传输设备不应在万级的活毒区洁净室(区)和过敏性洁净室(区)与低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穿越。
*042
生物制品是否按微生物类别、性质不同分开生产。
*045应按微生物类别、性质的不同分开生产。
*043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活疫苗与灭活疫苗等加工或罐装不应在同一车间内进行;灭活前与灭活后、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不应在同一区域加工或罐装
*046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活疫苗与灭活疫苗、灭活前与灭活后、脱毒前与脱毒后,其生产操作区域应严格分开。
根据《规范》强调生产操作区域的严格分开。
*044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灭活前与灭活后、脱毒前与脱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等贮存是否严格分开。
047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灭活前与灭活后、脱毒前与脱毒后、活疫苗与灭活疫苗,其贮存设备应严格分开。
根据《规范》强调贮存设备的严格分开。
*045
不同种类的活疫苗的抗原(半成品)制备如用同一生产线,其生产操作不得同时进行,应在一种制品制备后,进行有效的清洁、消毒,并进行验证。
移至176。
*046
强毒微生物操作区应保持绝对负压,压差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排出的空气应经高效过滤;滤器的性能应定期检查。
048强毒微生物操作区应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排出的空气应经高效过滤。
049强毒微生物操作区排出空气的滤器应定期检查,确保滤器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050强毒微生物操作区应保持绝对负压,并根据需要设置各区域之间的压差。
拆分。
此处的“强毒微生物”系指除烈性传染病、人畜共患病、芽胞菌强毒病原以外的一般强毒微生物。
*047
烈性传染病病原、人畜共患病病原、芽胞菌的操作应在绝对负压的生产车间内进行,并保持密闭系统;操作区应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应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排出的空气应经高效过滤,滤器的性能应定期检查;灭活完成之前应使用专用设备。
*051操作烈性传染病病原、人畜共患病病原、芽胞菌应在专门的绝对负压厂房内的隔离或密闭系统内进行;操作区应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应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排出的空气应经双高效过滤,滤器的性能应定期检查;灭活完成之前应使用专用设备。
根据《规范》增加关于“专门厂房”的要求。
将“高效过滤”改为“双高效过滤”。
*048
操作烈性传染病病原和人畜共患病病原的人员应有符合要求的人身防护和防止散毒的强制性设施。
人流、物流出入口应设置气闸室。
052操作烈性传染病、人畜共患病病原的人员应有符合要求的人身防护和防止散毒的强制性措施。
后半部分内容与其他条款重复,删除。
049
生产芽胞菌制品的专用设备,在规定时间内只生产一种制品。
053如设备专用于生产孢子形成体,当加工处理一种制品时应集中生产。
在某一设施或一套设施中分期轮换生产芽孢菌制品时,在规定时间内只能生产一种制品。
按照《规范》进行文字修改。
*050
生物制品生产的厂房与设施是否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存在潜在污染。
删去。
*051
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的生产操作应在独立的建筑物中进行,以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
054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的生产操作应在独立的环境中进行,以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
按照《规范》进行文字修改。
*052
生产用种子批和细胞库,是否在规定储存条件下专库存放,是否指定专人保管。
055生产用种子批和细胞库,应在规定储存条件下专库存放,并有专人保管。
053
在同一区域同时生产不同制品,应使用不同密闭系统生物发酵罐。
056在同一区域同时生产不同制品,应使用不同密闭系统生物发酵罐。
*054
不同制品交替使用同一分装间、冻干机进行分装和冻干时,是否进行有效的清洁和消毒,清洁消毒效果是否定期验证。
057不同制品交替使用同一分装间、冻干机进行分装和冻干时,应进行有效的清洁和消毒。
验证章节将要求消毒效果必须经过验证后才能使用,故不再重复。
*055
生物制品生产、检验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弃物、动物粪便、垫草、带毒尸体等是否有进行无害化处理或消毒的设施,并按程序规定进行检验。
058用烈性传染病病原、人畜共患病病原、芽孢菌之外病原生产生物制品时及生产活疫苗时,污染物品(污水、废弃物、动物粪便、垫草、带毒尸体等)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本条款和下面条款,分别表述了强毒和弱毒操作时污物的处理方式。
最大区别是原位消毒灭菌与非原位无害化处理。
*056
用高致病性病原体生产的生物制品,生产结束后污染物品是否在原位消毒灭菌后移出生产区。
排出的空气是否经双高效过滤,滤器是否定期检查。
*059操作烈性传染病病原、人畜共患病病原、芽孢菌结束后,污染物品(污水、废弃物、动物粪便、垫草、带毒尸体等)应在原位灭菌后移出生产区。
关于空气处理的要求与051(原047)内容重复,删除。
057
工艺用水的水处理及配套设施是否符合产品生产工艺要求。
060水处理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工艺用水的质量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和需要。
根据《规范》进行文字修改。
*058
工艺用水是否制订制造规程、贮存方法、质量标准、检验操作规程及设施的清洗规程等。
061应制订工艺用水的制造规程、贮存方法、质量标准、检验操作规程及设施的清洗规程等。
059
与制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是否经净化处理,符合生产要求。
062与制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
060
仓储区建筑是否符合防潮、防火要求;仓储区消防间距和交通通道是否符合要求。
063仓储区建筑应符合防潮、防火要求;仓储区消防间距和交通通道应符合要求。
061
仓储面积和空间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是否适用于物料及产品的分类、分批有序存放。
064仓储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原条款第二句是对第一句的解释,放在《指南》中。
062
仓储区待检、合格、不合格物料及产品是否有防止混淆和交叉污染的措施;是否分库保存或严格分开码垛贮存;是否有易于识别的标记。
065仓储区待检、合格、不合格物料及制品应有防止混淆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原条款第二句是对第一句的解释,放在《指南》中。
066生产、检验中需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应建有危险品库。
新增
063
仓储区是否保持清洁和干燥;其照明和通风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067仓储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其照明和通风设施应符合要求。
064
仓储区的温度、湿度控制是否符合储存要求,按规定定期监测。
068仓储区的温度、湿度控制措施应符合储存要求,并按规定定期监测和记录。
增加“记录”。
*065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设置各类功能检验室、留样观察室,其面积、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布局是否合理。
*069质量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设置各类功能检验室、留样室等,其布局应合理,面积和设施等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略作文字修改。
066
对检验室的洁净度、温湿度是否根据需要进行控制。
070应根据需要对检验室的洁净度、温度、湿度进行控制。
略作文字修改。
*067
细菌与病毒类生物制品、强毒与弱毒的检验操作是否分室进行。
071细菌与病毒类生物制品、强毒与弱毒的检验操作应分室进行。
068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是否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是否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072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仪器和设备应放在符合要求的专用仪器室内。
具体要求放在《指南》中。
069
实验动物房是否与其它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073生产用动物房和检验用动物房应分开设置,并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
文字修订。
070
用于生物制品生产、安全检验、免疫接种和强毒攻击的动物室是否分别设置,并与制品生产区分开,其规模是否与生产相适应。
074检验动物房应分为安全检验区、免疫接种区和强毒攻击区,并各自相对独立。
其规模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文字修订。
在指南中应提出允许灭活苗安检区和免疫区合用、用隔离器免疫和攻毒可共用区域等特殊情况列出。
*075检验动物房的布局、人流、物流和压差等应符合规定。
新增。
*071
生物制品生产、检验所使用的动物、鸡胚是否符合规程规定的有关标准要求,其饲养管理是否符合实验动物管理规定。
076生产、检验用动物的饲养管理应符合规定。
关于动物和鸡(胚)的要求与原105重复,删除。
*072
设
备
生产企业是否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和检验设备;主要生产、检验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是否能够满足生产、检验的需要。
*077应具备与所生产制品相适应的生产和检验设备,主要生产、检验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应能满足生产、检验需要。
将“产品”改成“制品”。
073
设备的设计、造型、安装是否符合生产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是否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是否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078生产设备的安装应便于生产操作、维修和保养,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删除关于设计、造型的要求,仅从最终效果上提出要求。
074
生产设备跨越两个洁净级别不同的区域时是否采取密封的隔断装置。
079生产设备跨越两个洁净度级别不同的区域时应采取密封的隔断装置。
075
灭菌柜及冻干机的安装、性能及容量是否与生产工艺相符,是否与批量相适应。
080灭菌柜的安装、性能及容量应与生产工艺相符、与批量相适应。
081冻干机的安装、性能及容量应与生产工艺相符、与批量相适应。
拆分为2个条款(因为是不同的关键设备)。
076
生物制品生产使用的管道系统、阀门和通气过滤器是否便于清洁和灭菌,封闭性容器(如发酵罐)是否可用蒸汽灭菌。
082密闭性容器(如发酵罐)应用蒸汽灭菌。
083管道系统、阀门和通气过滤器应便于清洁和灭菌。
拆分为2个条款。
077
与生物制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及管道内壁是否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制品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制品。
084与制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及管道内壁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制品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制品。
078
洁净室(区)内设备保温层表面是否平整、光洁、无颗粒性物质脱落。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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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兽药 GMP 检查 验收 评定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