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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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适用范围
1.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有关活动的施工现场。
1.2.本制度所称施工现场,是指在工业和民用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中,占用的施工场地。
包括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材料堆放区。
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作业区;
2.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氧气乙炔气瓶存放间、作业防护棚、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
3.施工和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盥洗沐浴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
4.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堆放的各种建筑材料、机电设备的仓库或堆场。
1.3.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应遵守本制度。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制度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消防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等制度。
1.4.本制度不含公司、分公司机关驻地的消防安全管理。
公司、分公司机关驻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由公司、分公司相关部门制定。
2.工作主体职责
2.1.公司总经理、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消防责任制、建立消防制度、完善组织机构。
2.2.公司、分公司安全部门职责:
1.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承担指导监督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指导监督,监督项目部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存在消防事故隐患的,要求项目部立即消除消防隐患;
2.检查消防措施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审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公司《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应急救援预案;
3.督促公司各级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生产责任,检查施工现场各项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2.3.项目部职责: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项目部负责,项目部应成立消防组织机构,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岗位并落实到人。
项目部消防安全管理分为两个方面:
2.3.1.对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在签订施工分包合同时,项目部与分包单位应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订立《消防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2.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消防安全事故发生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3.项目部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对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向分包单位做出详细说明。
4.项目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时,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特殊结构的建筑安装工程,涉及到消防安全的,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中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
2.3.2.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并执行各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有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备、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3.铺设临时消防供水管道,设置临时消火栓,保证有可靠稳定的消防水源;
4.对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定期检测,并做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5.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临时建筑物防火间距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6.执行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7.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组织义务消防队,适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8.设置消防安全管理岗位,确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到位在岗,组织实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9.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档案资料,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10.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员工集体宿舍应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1.当施工作业部位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要安排专职人员对动火作业进行旁站监护。
必要时应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2.3.3.对特殊岗位人员的职责要求:
电工、电焊工、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保管员,应当按照相关制度接受包括消防安全等内容的安全培训,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消防安全技术管理要求
3.1.施工现场消防通道
3.1.1.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
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保持通道畅通,夜间应有照明灯。
3.1.2.施工现场内设置的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3.1.3.临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2.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当临时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m;
3.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4.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3.2.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设置
3.2.1.在消防车供水范围内应设置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
水泵接合器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时,应有明显标志。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
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3.2.2.施工现场应设足够的消防水源,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在施工现场内修建消防储水池和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消防器材。
3.3.临时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3.3.1.在建工程室内临时消防竖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2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
2.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在建工程临时消防用水量、竖管内水流速度进行计算确定,且管径不应小于DN100。
3.3.2.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要求设立临时消防供水系统,做到与施工同步进行,临时消防供水系统加压水泵应独立专线供电,保持加压水泵放置点和通道的照明。
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消防水管必须是金属管,每层应设置临时消防栓接口,每层配备一条长度不小于20m的消防水带,放置在临时消防栓接口附近便于取用的位置。
3.3.3.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筑物,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配置加压设备,加压设备应不少于两台(一用一备)。
加压设备选型应根据用水量及总压确定;加压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电源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加压水泵每个月应试运转1~2次;加压水泵控制箱应靠近值班室,值班室应有专人24小时值班。
3.3.4.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建筑,最不利点消防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每支水枪的充实水柱有效射程应不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每支水枪的充实水柱有效射程应不小于13m;且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
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10m3,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宜超过100m;给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应少于2台,且应互为备用;消火栓泵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
3.3.5.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
临时贮水池宜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3.3.6.临时贮水池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20m3,水池深度均应不低于1.2m;消防水池的水位应定期检查,水量应有保证,消防水池内泥沙、杂物应及时清理。
3.3.7.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但应设置将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
应急阀门不应超过2个,且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
3.3.8.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3.3.9.住宅和厂房工程每层应设有消火栓。
在保证通道畅通的条件下,住宅工程每500㎡设一个消火栓;厂房工程每800㎡设一个消火栓。
3.3.10.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安装应与工程主体施工同步进行,每一层系统安装完毕都应进行水枪试射,检验水枪充实水柱有效射程是否达到要求。
3.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施工现场的一切临时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当由持有上岗操作证的电工安装、维修,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GB50194)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范要求。
施工现场动力线与照明电源线应分路或分开设置,并配备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室内、外电线架设应有瓷管或瓷瓶与其他物体隔离,室内电线敷设在可燃物、金属物上时,应套防火绝缘线管;照明电路、电源插座,应当有防漏电和超负荷保护装置;不准使用铜丝和其他不符合规范的金属丝作照明电路超负荷保护装置;电线绝缘层老化、残旧、破损时要及时更换或包扎,电气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严禁在外脚手架上架设电线和使用碘钨灯,因施工需要在其他位置使用碘钨灯,必须架设要牢固,碘钨灯距可燃物不少于50㎝,且不得直接照射可燃物。
当间距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措施,施工完毕要及时拆除。
3.5.施工现场动火作业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应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见附录3,表C3.1.8),经书面审批同意,并附安全技术交底,告知消防员或安全员后才能动火,动火人员需持证上岗。
高空焊、割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必须落实防止焊渣飞溅、切割物坠落的防火安全隔离措施,作业区内应放置合适的灭火器材。
动火人员和作业范围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在动火作业后离开作业区域时,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才能离开现场。
3.6.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储存(贮存)
3.6.1.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及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消防安全要求:
3.6.1.1.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
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如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3,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通风良好,并设置严禁明火标志。
3.6.1.2.易燃易爆物品储存执行公司《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
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施工作业面不应设立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如工程确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总量不超过8小时需要量,由项目部消防责任人或安全员审批;
2.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必须设专人看管,严格执行收发、回仓登记手续。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限额领料并保存领料记录;严禁在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内使用手机、对讲机或非防爆灯具;
3.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露天存放。
严禁将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在同一仓库内存放。
在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严禁动火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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