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核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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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核查报告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核查报告
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核查报告
第一节矿井概况
一、矿井基本情况
矿井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矿井名称
详细地址
隶属关系
邮政编码
调度电话
法定代表人
经济类型
矿长姓名
矿长联系电话
总工(技术负责人)
总工联系电话
证照
编号
发证日期
审核日期
有效期
《工商营业执照》
《采矿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
《矿长资格证》
《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二、矿井开采情况
矿井开采情况表
《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范围坐标
矿井现用开采范围坐标
主井井口坐标
X:
Y:
Z:
副井井口坐标
X:
Y:
Z:
井田面积(km2)
井田走向长(km)
井田倾向长(km)
历年最高洪水位(m)
设计生产能力(万t/a)
核定生产能力(万t/a)
开拓方式
现有开拓水平(m)
现有采区名称
现有掘进工作面名称
掘进方式
掘进工作面支护方式
采煤方法
现有采煤工作面名称
采煤方式
工作面顶板管理方法
工作面回采方式
工作面支护形式
提升方式
主提升绞车型号
运输方式
供电方式
通风方式
主要通风机型号
排水方式
主排水泵型号及台数
主排水管路规格及数量
主排水泵房水仓容量
井田内小煤矿目前和历史上分布及开采情况
三、矿井开采技术条件
矿井开采技术条件情况表
矿井瓦斯等级
煤与瓦斯突出
煤尘爆炸危险性
煤层自燃倾向性
冲击地压
井田水文地质条件
矿井设计正常涌水量(m3/h)
矿井设计最大涌水量(m3/h)
矿井实际正常涌水量(m3/h)
矿井实际最大涌水量(m3/h)
煤层顶板、底板岩性
采掘工作面最高温度(℃)
开采煤层序号
开采煤层厚度(m)
四、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矿(井)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表
安全管理机构
配备人数(人)
安全管理机构
配备人数(人)
五、人员素质情况
矿井人员配备情况表(单位:
人)
全矿定员人数
全矿实际人数
参加岗前培训人数
现有以老带新人数
井下同时作业最多人数
采区同时作业最多人数
矿级领导人数
矿级领导持证人数
安全管理人员人数
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人数
工程技术人员人数
高级技术职称人数
中级技术职称人数
初级技术职称人数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全检查工人数
持证人数
瓦斯检查工人数
持证人数
井下电钳工人数
持证人数
绞车操作工人数
持证人数
井下爆破工人数
持证人数
通风工人数
持证人数
主要通风机操作工人数
持证人数
水泵工人数
持证人数
采煤机司机人数
持证人数
其他特种作业人员人数
持证人数
合计在岗总人数
合计持证人数
第二节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的规定,根据对该矿的现场检查状况,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对该矿井是否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认定。
安全检查表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内容共设15个评价项目,即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内容,未发现矿井存在任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为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矿井;否则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矿井。
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安全检查表
序
号
重大隐患认定内容
核查情况
结果
1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②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③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④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⑤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2
“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②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③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②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③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④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⑤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⑥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⑦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4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②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规程》第145条第
(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③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④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5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②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③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④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⑤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⑥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⑦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⑧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⑨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6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②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③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④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⑤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7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②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③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④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8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②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9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②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③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④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⑤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0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②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③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④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⑤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⑥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⑦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1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单回路供电的;
②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12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②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③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④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13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②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③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④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⑤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14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②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③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15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结论
通过现场核查,该矿井存在?
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即---。
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排除隐患。
第三节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一、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方法
1.主要依据
主要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规程》(2010年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关于所有煤矿必须立即安装和完善井下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的紧急通知》、《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其它政策规定为依据,根据对该矿的现场核查状况,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对该矿井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评分。
2.评分方法
在评分过程中,部分核查项目中的主要基本条件设为一票否决内容(针对该核查项目否决),如果该基本条件不符合规定、一票否决,则该核查项目无分。
在评分过程中,如核查项目中有较多的基本条件不符合规定,扣分较多,最多只扣完该核查项目所设定的分数。
3.矿井安全类别划分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评分结果,矿井的安全类别划分A、B、C三个等级,详见下表。
矿井安全类别划分表
安全类别
安全状况
核查综合评分
备注
A
好
≥900分
B
较好
≥800分
C
差
<800分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二、各系统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一、安全管理检查表总分:
180分实得分:
分
核查
项目
基本条件
评分细则
检查记录
实得分
1
安全
管理
机构
及人
员
20分
1.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并有会议的记录;
2.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技术负责人;
3.配备采矿、通风、地测、机电专业技术人员;
4.配备安全、技术、生产和机电副矿长;
5.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应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的学历、在煤矿工作3年以上经历的条件。
1.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未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负责人一票否决,该项无分;
2.未按规定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或无会议记录,扣10分;
3.专业技术人员副矿长配备不齐,缺1专业扣5分;
4.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无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每人扣5分。
2
安全
生产
责任
制
15分
1.建立法定代表人、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并贯彻落实;
2.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按照安监总煤调【2007】95号文规定天数(当地政府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轮流带班下井,建立下井记录、填写带班日志。
1.无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该项无分;缺一种责任制,扣3分;
2.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记录,该项无分;下井次数不够,扣3分。
3
矿井
图纸
管理
20分
1.必须有及时填绘能反映实际的以下图纸:
①矿井地质地形图②井上、下对照图③采掘工程平面图④通风系统图⑤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⑥避灾路线图⑦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⑧排水系统图⑨防尘管路布置图⑩井下通信系统图等《规程》规定的图纸。
2.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每半年应更新一次,
3.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应实测填图一次。
1.主要的十种图纸,缺一图一票否决,该项无分;其它图纸,少一种扣5分;
2.通风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避灾路线图每半年未更新一图,扣5分;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有一图不符合实际,扣5分;
3.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未填图,扣5分。
4
安全
管理
制度
20分
建立和完善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安全奖惩制度;5.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6.安全监督检查制度;7.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9.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10、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11.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2.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3.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4.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5.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16.火工品管理制度。
1.缺一种制度扣10分;
2.未落实或执行不好一项制度,扣5分。
5
作业
规程
20分
1.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和巷道掘进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作业规程经矿井生产、安全、技术等部门会审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
2.作业规程必须贯彻到每个作业人员,有贯彻记录和作业人员签字。
1.采、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施工,一票否决,该项无分;作业规程未审批,该项无分;
2.作业规程无贯彻记录或与实际不符,该项无分;作业规程不完善扣5分。
6
安全
技术
措施
10分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收尾、采掘工作面过断层、接近老空区、巷道掘进贯通、石门揭煤、排放瓦斯、巷道修理、重要大型设备运输、重要设备安装工程、主要通风机停风、探放水及《规程》要求的应采取安全措施的其它工程,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有审批、贯彻记录。
1.矿井开采过程中,必须编制有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的安全工程,一项未编制或编制了未按措施执行,该项无分;
2.安全技术措施与实际不符一项,扣5分;
3.未审批、无贯彻记录一项,扣3分。
7
矿井
保安
煤柱
5分
1.在采矿许可证界定的井田范围内进行采掘,严禁越界开采。
严禁开采工业广场、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其它煤柱的开采必须进行设计,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批准后方可开采。
2.保安煤柱应反映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1.越界开采或开采保安煤柱无批准的开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出现任一项,一票否决,该项无分。
2.采掘工程平面图未反映煤柱留设的情况,该项无分。
8
矿井
灾害
预防
5分
编制年度《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有关规定审批,组织井下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按规定设立救灾物资仓库,储备相应的救灾物资。
1.未按规定编制该项无分。
2.虽已编制,但不符合矿井实际、未审批、无贯彻记录每项扣3分。
3.未按计划储备救灾物资扣3分
9
井巷
环境
5分
1.矿井井筒、水平大巷、采区主要巷道内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管线敷设整齐;
2.井巷入口和交叉口处应有注明巷道名称及方向的醒目标志。
1.井巷内有积水、淤泥、杂物,管线敷设不符合要求每项扣2分;
2.井巷入口和交叉口处缺标志一处,扣2分。
10
矿山
救护
5分
1.煤矿必须有具有相应资质的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2.救护队到达矿井的路程超过30分钟时间的煤矿,必须设立辅助救护队。
1.煤矿无具备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又未与有资质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一票否决,该项无分;
2.符合第2条规定的煤矿,未设立辅助救护队,该项无分。
11
劳动
定员
用工
10分
1.矿井必须按有关规定制订劳动定员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2.必须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须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1.未制订劳动定员方案,未报有关部门备案扣5分;
2.劳动用工合同少签一人扣2分;
3.未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一人扣2分。
12
保险
与风
险抵
押
10分
1.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煤矿必须按规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1.未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一票否决,该项无分;
2.未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该项无分。
13
劳动
保护
5分
必须按规定为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矿用安全帽、专用矿灯、矿用劳保服装,入井时必须按规定配带;
1.未配足自救器,该项无分;
2.未配备安全帽、矿灯、劳保服装任一项扣5分;
3.下井人员1人未佩戴齐全扣2分。
14
生产
安全
费用
的提
取和
使用
5分
1.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建立生产安全费用专项资金,生产安全费用专项资金由煤矿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提取标准为:
高瓦斯矿井10元/吨;低瓦斯矿井6元/吨;
2.煤矿生产安全费用专项资金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1.生产安全费用专项资金未按规定提取,该项无分;
2.生产安全费用专项资金未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又无台帐或用于其他方面,扣3分。
15
安全管理人员持证
10分
1.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
2.矿(井)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安监、地测、调度等管理机构及区队负责人,必须经有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3.持外省证书的,在有效期内按规定参加广西区内复审。
1.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未持证1人,一票否决,该项无分;其他副矿长未持证1人,扣5分;
2.管理机构及区队负责人未持证1人,扣3分;
3.持外省证书未参加广西区内复审的,1人扣5分。
16
特种
作业
人员
持证情况
10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三级及其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证书;
2.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井下电钳工、井下爆破工、采煤机司机、主提升机操作工等六种主要特种作业人员按生产需要配备,并配备一定的备用量;
3.其他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监测监控、探放水、提升机作业人员、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主要通风机司机、水泵司机、打点把钩工等按实际需要配备。
1.六种主要特员有1人未持证,该项无分;
⒉其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1人扣3分;
3.持外省证书的,须经区内有三级及其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考核认证,在有效期内按规定参加复审。
否则1人扣3分。
17
其他
人员培训
5分
1.煤矿应制定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2.煤矿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员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
1.未按规定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该项无分;
2.培训达不到规定的时间要求或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试合格,出现一项扣3分;
二、开采系统安全检查表总分:
130分实得分:
分
核查
项目
基本条件
评分细则
检查记录
实得分
1
矿井
生产
能力
10分
1.矿井年产量不得超核定生产能力;
2.矿井月产量不得超过计划产量的10%(按核定能力计算);
3.国有煤矿每个采区范围内每班采掘作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
其他煤矿:
年产6万吨及以上的矿井,井下采掘作业人员必须按已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劳动定员进行组织生产。
1.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或月产量超过月计划产量的10﹪、每班采掘作业人员超过规定人数。
以上出现任一项,一票否决,该项无分。
2
矿井
安全
出口
15分
1.矿井必须保持至少有2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且间距不少于30米。
2.井下每一水平、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
3.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大于45度的巷道必须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
1.矿井安全出口之间间距小于30米,该项无分;
2.井下每一水平、采区无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未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该项无分;
3.倾角等于或大于45度的巷道无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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