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复垦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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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山复垦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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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山复垦合同书
荒山复垦合同书
篇一:
祝村荒山土地平整复耕协议书
祝村荒山土地平整复耕协议书
甲方:
祝村村民小组
乙方:
承包土地平整复耕方
甲、乙双方就祝村前山土地平整复耕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祝村村前荒山开荒土地平整复耕工程交给乙方承包,承包期限共计叁年自XX年11月30日至XX年11月30日止。
二、承包平整复耕面积为44亩,合计款项为伍拾贰万元整。
开荒平整涉及迁坟费用计元由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由现行政策标准执行),甲方自行迁坟,所产生别的费用乙方概不承担。
三、复耕后土地直接承包给乙方,计50亩(多退少补),租期10年,每年租金17500元,租金一年一付,乙方需给村修一条路上山,路基有村提供并协调,甲方补助乙方人民币柒万元整。
四、甲乙双方签订协议时乙方付给甲方人民币伍万元,甲方需100日之内迁坟结束,等迁坟结束后一次性付清余款肆拾万元。
迁坟事宜由甲方自行协调解决,如延误工期由甲方负责。
五、开荒复耕期间涉及到现存的青苗费用由乙方付给甲方400元/亩,下年原则是不播种,如果自行播种,不再赔偿。
六、在承包复耕期间,乙方所承包荒山及土地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平整土地时所出土方、青苗及其他等归乙方所有。
七、开荒复耕期间如发生土地所有权等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涉及到政府政策问题与村无关。
八、协议签订生效后,如乙方三年内平整工程未完成,由甲方收回,所付承
包款不退,并按第三条租赁给乙方,并付租金。
如甲方中途违约,按乙方付款额的双倍赔偿给乙方。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共二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村民小组(签字):
:
乙方(承包人)
篇二:
土地复垦合同书
土地复垦合同书
甲方:
新开乡底庄村委会
乙方:
姚和平底庄村槐树岭社群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确保临时用地在期满后得到复垦,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根据东平铁路项目建设的需要,乙方需使用镇(乡)村土地亩,作为临时用地。
二、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年月日。
到期乙方若需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甲方重新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元/亩,共元。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届满,乙方应在30日内自行拆除地上的建(构)筑物,及时清理废弃物,并按照国家复垦技术标准恢复土地原貌(原有的耕作条件)并保证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等的完善。
五、乙方必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届满后30日内将临时用地复垦完毕,及时向甲方提出复垦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
甲方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0内将土地复垦保证金(不含利息)退还乙方;如经验收不符合耕地复垦标准,责令乙方在30日内继续整改,经过30日的整改,仍达不到前款规定的复垦标准的,则由甲方代乙方组织进行土地复垦,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按照《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依法对乙方进行处罚。
若在临时用地期满后30日内,乙方未按要求进行复垦,且未提出土地复垦验收申请的,视乙方违约,甲方扣收全部土地复垦保证金。
由甲方组织土地复垦,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对不能复垦或经复垦不能恢复土地原状的,将按照永久征地由乙方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有关规费(费用按照上级规定的年产值标准及倍数)。
七、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该临时用地时,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并退还该土地。
八、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只限乙方按批准用途自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买卖、交换、租赁、转让、赠与、抵押,不得在该临时用地内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九、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裁决。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凡属国家、省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凡属国家、省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人民法院裁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年月日
篇三:
土地复垦合同书
土地复垦合同书
甲方:
宁武县薛家洼乡宽草坪村委会
乙方:
宁武县薛家洼乡弘泽养殖专业合作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西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确保临时用地在期满后得到复垦,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根据薛家洼乡弘泽养殖专业合作社的项目建设需要,乙方需使用乡村土地平方米,作为临时用地。
二、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为年,自年日至满前30日内向甲方重新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届满,乙方应在30日内自行拆除地上的建(构)筑物,及时清理废弃物,并按照国家复垦技术标准恢复土地原貌(原有的耕作条件)并保证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等的完善。
四、乙方必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屇满后30日内将临时
用地复垦完毕,及时向甲方提出复垦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将土地复垦保证金(不含利息)退还乙方:
如经验收不符合耕地复垦标准,责令乙方在30日内继续整改,仍还不到前款规定的复垦标准的,则由甲方代乙方组织进行土地复垦,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按照《山西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依法对乙方进行处罚。
若在临时期满后30日内,乙方未按要求进行复垦,且未提出土地复垦验收申请的,视乙方违约,甲方扣收全部土地复垦保证金,由甲方组织土地复垦,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该临时用地时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并退还该土地。
六、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只限乙方按批准用途自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买卖交换、租赁。
转让、赠与、抵押,不得在该临时用地内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七、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律裁决。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凡属国家,省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凡属省国家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人民法院裁决。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乙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月日
篇四:
复垦协议书
复垦协议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节约用地,确保“占一补一”政策落到实处。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对生产建设活动需临时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加大监
督管理力度,实行“谁占用、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同意,签定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土地的,必须根据《土地
法》和《土地复垦条例》,采取整治措施,使其复垦到原用途。
二、乙方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必须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
土地损失
补偿费,分为耕地、林地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其中耕地损失补偿费,参照征用耕地的
相关标准执行。
三、乙方在签定协议时,必须向甲方缴纳每平方米9元的土地复垦费。
四、乙方在组织复垦时,必须报甲方核定,由甲方和村委会实施监督。
达到原耕作条件
或恢复到原用途,报经县级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后,应将土地复垦费交还原单位。
五、乙方如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达标的,甲方将代为组织复垦。
六、用地时间2年。
(年月日至年月日)。
七、用地面积平方米,复垦保证金元。
八、乙方如不履行复垦义务、不限期改正的,甲方有权没收土地复垦费,并按照《土地
法》、《土地法实施条例》规定,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篇二:
土地复垦合同书土地复垦合同书甲方:
宁武县薛家洼乡宽草坪村委会乙方:
宁武县薛家洼乡弘泽养殖专业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
(山西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确保临时用地在期满后得到复垦,经甲乙双方共同
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根据薛家洼乡弘泽养殖专业合作社的项目建设需要,乙方需使用乡
村土地平方米,作为临时用地。
二、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为年,自年日至满前30日内向甲方重新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届满,乙方应在30日内自行拆除地上的建(构)筑物,及时清理废
弃物,并按照国家复垦技术标准恢复土地原貌(原有的耕作条件)并保证耕地原有水利,耕
作层和交通设施等的完善。
四、乙方必须在临时用地使用期屇满后30日内将临时用地复垦完毕,及时向甲方提出复垦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将土地复垦保
证金(不含利息)退还乙方:
如经验收不符合耕地复垦标准,责令乙方在30日内继续整改,
仍还不到前款规定的复垦标准的,则由甲方代乙方组织进行土地复垦,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
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按照《山西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依法对乙方进行处罚。
若在临
时期满后30日内,乙方未按要求进行复垦,且未提出土地复垦验收申请的,视乙方违约,甲
方扣收全部土地复垦保证金,由甲方组织土地复垦,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
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该临时用地时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无条件自行
拆除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并退还该土地。
六、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只限乙方按批准用途自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不得买卖交换、租赁。
转让、赠与、抵押,不得在该临时用地内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
益,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七、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律裁决。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凡属国家,省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凡属省国家没有
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人民法院裁决。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乙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月日篇三:
土地复垦协议书土地复垦协议书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承包方:
甲方将项目委托乙方进行复垦整理。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签订本协议。
1行复垦整理。
2、整理标准:
按国土局和农业局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二、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
1、工程价款:
大写:
2、结算方式:
待复垦工程全部结束,经省厅验收组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付清工程款90%,余10%
质保金,经复验合格的年内付清。
每拖延工期一天罚款XX元:
三、施工日期:
2、因不可抗力或天气影响等因素不能按时开工或竣工时,甲乙双方可以重新约定开工或
竣工日期。
四、双方责任及权力:
甲方:
1、乙方进场后,甲方向乙方进行施工交底,交待清楚在施工中需注意的事项。
2、负责协调切断通往被拆除区域内的水源、电源、通信等线路。
3、配合乙方对旋工人贯进行安全教育。
4、甲方指定工程项目负责人。
5、除房屋之外其他一切障碍甲方概不负责。
乙方:
1、负责编制施工方案,制定安全、环保措施,负责拆迁区内的所土地复垦。
2、因复垦、清除过程中引起的纠纷由乙方负责。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对建筑施工提出的各项要求和规定,做到文明施工、安全、
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4、施工中土壤有效耕作层松土达到售50公分以上,以便耕种,且路面平整,1、本
合同工程定于边沟顺直。
5、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条文施工作业,注意环保要求,避免不安全因素发生。
6、负责机械及人员的安全,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防范措施,确保施工中万无一
失;并负责其施工人员的安全保险,对因管理不善所发生的任何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由乙方
承担。
7、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尊重甲方的管理制度。
8、乙方指定除事宜并及时向甲方通报工程拆除有关情况。
五、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规定,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其责任。
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全部承担(含经
济损失)。
2、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做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甲、乙双方如有未尽事宜或对合同条款修改,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并
签订补充协议。
2、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合同正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须共同遵守。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代表人:
代表人:
XX年月日篇四:
土地复垦协议书土地复垦协议书
甲方:
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
简称乙方)
为促进xx镇城乡建设用地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序推进城乡建设统筹发展,改善农业农村
生产生活条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负责派员到现场确认土地复垦四址界线和面积。
2、负责工程规划、土地复垦验收。
3、按文件要求和验收标准支付乙方土地复垦经费。
二、乙方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
宅基地),乙方自愿将位于村组的原宅基地平方米全面进行复垦。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规划设计和时间要求(复垦后的土地基本要平整,土壤厚度达40
至60公分,要有土(田)埂)将原宅基地进行复垦,否则甲方不予兑现补偿经费并责令限时
整改。
3、乙方负责土地复垦中的一切安全工作,甲方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国土所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责任人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房屋拆除协议书甲方:
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
简称乙方)为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调剂资源,争取资
源的最大化利用,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将位于组(小地名)平方米,结构的旧房屋在
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拆除。
二、乙方旧房拆除后,经甲方核查,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兑现其房屋拆除补助费(补助
标准:
砖混结构为50元/平方米:
木结构为25元/平方米,含垃圾清运等所有费用)。
三、乙方拆除50%后,甲方可预付30%的拆房补助资金,待乙方拆除完毕,经甲方验收合
格后一次性付清差额部分。
四、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完成旧房拆除工作,包括场地清理。
五、乙方负责拆除中的一切安全工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乙方未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拆除工作的,乙方将无条件退还甲方所预付
的经费,并由甲方强制拆除。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及国土所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责任人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凤冈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耕管协议书为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增加耕地面积,确保粮食安
全,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讨论,签订如下协议:
(一)已复垦的宅基地全部交由原宅基地持有人承包,承包人所承包的宅基地享有与其他承包耕地同等权利和义务。
(二)承包人只能将该承包地用于种植业,不得擅改耕地用途。
(三)承包人可将该承包地依法流转,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已复垦的耕地上建窑、挖沙、取土、建坟、堆放废弃物等破坏耕地的行为。
(四)承包人不得荒弃和闲置土地,否则,有关部门将依法对其征收耕地荒芜费。
(五)本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制定,承包户的权利和义务受该法保护和约束,如有争议,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进行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未果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六)本协议书一式四份,耕地承包户、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和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领导小组各一份。
发包方:
承包方:
监督方:
年月日篇五:
土地复垦协议土地复垦协议
甲方:
宜君县彭镇武家塬村委会乙方:
铜川市通宇公路机械化养护中心XX年干线公路水毁修复工程项目经理部一、
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1、工程简介铜川市XX年干线公路水毁修复工程为铜川辖区的210国道、305省道和包茂高速宜君
连接线水毁修复和210国道武家塬加筋土挡墙(土桥)改造修复工程,水毁修复工程主要内
容为对公路路基、路面、排水设施、防护工程和安全设施的水毁路段按原公路技术标准进行
修复,210国道武家塬加筋土挡墙(土桥)改造修复工程主要工程内容为6×30米预应力混
凝土箱梁桥1座,桥梁下部采用肋、柱式墩台,钻孔灌注桩基础,桥长米。
桥梁纵断
面位于纵坡i%%的直线段内。
本桥平面位于直线段内,墩台平行布置。
主梁采用预制吊
装、先简支后连续的施工方法。
本桥为双向2%横坡,箱梁预制时应注意沿路线前进方向,路
拱左侧箱梁按2%升坡(左低右高)预制,路拱右侧箱梁按2%降坡(左高右低)预制。
2、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根据查询项目区所在地国土局,所占地为非基本农田,项目区临时用地的土地利用类型
主要为耕地和其他农用地,项目区及周边土地利用具有以下特点:
(1)、以耕地为主,林地的比重小。
(2)、土地利用的生态压力逐渐增大。
本项目区临时用地地块共计4个,总面积为亩。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和土地复垦的可行性评价;所占地的用途为修建预制梁厂,硬化区域有料仓、拌合站、生活区等,工程完工后即可
恢复到使用要求,不会对现有土地改变原貌、损毁。
复垦过程没有难度,对自然环境不会造
成破坏。
三、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复垦的目标是使所占土地达到可耕种的要求,不会改变现有的土地样貌、格局和原本具
有的生产能力,临时用地施工完后恢复至原有的地形地貌或比原有更改善的状况;恢复原有
土地功能,与周围地形地貌相符。
四、土地复垦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1、
预防控制措施
预防控制措施执行“统一规划、源头控制、防复结合”的原则。
在使用施工道路时,尽量使用现有的乡村道路,同时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各种施工
场地用地面积,防止滥用土地,减少对土地的破坏;在施工过程中,依据水土保持方案采取
各种防护措施,如表层土剥离防护、临时堆土采取临时防护措施以减少水土流失,在施工结
束后立即对破坏的土地进行整治,恢复原利用功能。
这些预防管理措施,对于减少工程建设
造成的土地破坏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的预防控制措施有:
(1)施工区使用的沙石、水泥,应使用不透水的蛇皮布或其它雨布或钢板隔垫,防止沙
石、水泥散落进入土壤从而影响复垦;
(2)施工机械应维护良好、防止渗油,施工机械放置场地应采取隔垫措施防止渗油进入
土壤从而污染土壤;
(3)场地施工时先确定施工场地的边界,施工时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保证在划定的边界
范围内,进而减少施工过程中的临时占地,减少土地的扰动破坏。
2、工程技术措施土地整治工程在工程施工完毕后,清除在材料运输及施工过程中撒落的沙石、水泥以及施工场地和牵
张场地的建筑垃圾,对粒径大于的碎石块进行捡选去除,然后采用机械翻松土地,翻
松深度不小于。
3、生物化学措施选址在地表植被稀少、易于恢复的地方,尽量避开稻田、果林登农用地;生活区和生产
区种植树木花草进行绿化,美化施工环境。
五:
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1、
临时用地对于土地的破坏主要为:
(1)、场地道路对土地的破坏是土地整平再压实,浇注混凝土硬化,不利于种植。
(2)、砼拌合站台座基础对土地的破坏是土地整平再压实,浇注钢筋混凝土,不利于
种植。
2、施工方案
(1)、对于搅拌站、生活区的复垦,应与当地土地部门确定其今后用途,如果留有其用,
应给其留下。
但是如果必须恢复其原状的情况下,我们在拆除彩钢房及一些临时建筑后,必
须用机械把地面的混凝土层清除,再用犁地机械将土地翻整,以保证其原始用途。
3、主
要工程量
(1)、生活区破碎混凝土:
198m2×=
(2)、拌合站及钢筋加工厂破碎混凝土:
120m3
六、土地复垦费用的安排;
设置土地复垦专项资金,在工程结束,梁厂所有设备全部清场后安排专人负责复垦工作。
篇五:
荒山承包合同
洼赵村北顶山荒山地承包合同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丙方(村委会):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乙方承包洼赵村荒山地相关事宜和全体村民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便甲乙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一、宗地位置与面积
宗地位于集体未利用荒山共计亩(以实际测量为准),宗地四至为:
东至,西至:
南至:
北至:
二、承包期限
乙方宗地承包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承包费及付款方法
1、该宗荒山地承包费按每亩每年元计算;
2、该宗荒山承包费按每亩每年计算;
3、该宗荒山地的承包费支付方式为每五年支付一次;
4、该宗荒山的承包费支付方式为每四十年支付一次;
5、在承包年限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承包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承包费。
四、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
1、乙方自本合同生效时取得相应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必要时,乙方得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证,并将宗地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甲方应予以协助。
五、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无争议的土地,做到四至明确,保证该土地无产权及其他纠纷,保证乙方的使用权和权益,不得干涉。
2、承包期内,甲方应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不得收回承包地。
3、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乙方在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时,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并提供所需要的相关文件资料;该宗土地承包期内享受政府的所有优惠政策归乙方所有,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手续。
5、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取得相应的土地承包费。
6、甲方应保证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在合同签订签前召开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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