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租赁合同成立要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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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租赁合同成立要件
租赁合同成立要件
【篇一:
房屋租赁合同(附生效条件)】
房屋使用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拥有坐落于区路号房屋的合法使用权。
2、乙方对甲方享有壹佰壹拾万元人民币(¥110.00万元)合法债权。
3、甲方有意将上述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以应收租金抵消上述所欠乙方全部
债务,乙方愿意使用该房屋以应付租金抵消对甲方享有的全部债权。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等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交付的房屋坐落于区路号,双方确认房屋面积为平方米。
2、甲方已经告知乙方,其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乙方承诺已获知该事项。
第二条房屋用途
1、该房屋用途为
2、乙方如需改变该房屋用途,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因改变用途所需办理的相关
手续由乙方按规定办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房屋使用期限
房屋使用期为15年,从年月日起至从年
月日止。
第四条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
1、房屋租金为七万三千三百三十元人民币(¥7.333万元)/年,使用期15年的租金共计壹佰壹拾万元人民币(¥110.00万元)。
2、甲方同意以乙方对其享有的债权(¥110.00万元)抵消本条第一款全部租金,本合同一旦生效,则视为乙方完成支付租金义务。
3、租金(包含/不包含)本合同所规定的物业管理费及之外乙方应付的其他相关费用。
4、房屋使用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使用费等由方统一承担。
第五条房屋交付和验收
1、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须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2、交付房屋时,甲乙双方对使用房屋内的相关设施和物品进行清点并签字。
第六条交房改造、装修及维护
1、乙方有权在使用房屋内进行为经营目的而进行的必要改造、装修、设备安装等施工行为。
2、乙方应确保不会对使用房屋主体结构等造成不可恢复的破坏,且不会影响房屋的日后正常使用。
3、由于乙方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房屋内甲方权属的各种设备发生损坏,甲方可以代为维修,但必须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
4、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耗或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经乙方通知后甲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维修的,乙方可以代为维修,但其有权向甲方主张维修费。
第七条使用房屋交还
1、在使用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退房时,乙方应自行拆除其对使用房屋所进行的任何附加装置,否则,甲方有权对该附加装置进行处置,甲方对该附加装置移走或拆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在使用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退房时,乙方应搬走属于自己的物品,完成房屋的清洁。
否则,该物品的遗失、损坏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使用房屋内的留置物品及由保洁员对该使用房屋进行保洁,处理留置物品所发生的费用及房屋清洁费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双方责任及保证条款
1、在使用期内,甲方应为乙方使用房屋提供正常使用的能源及其它应具备功能,使公共设备、设施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2、在使用期内,甲方不得无故收回使用房屋,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主张剩余使用期的租金损失,以及因甲方提前收回使用房屋而给乙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3、乙方使用房屋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及相关管理规定,依法经营,管理使用房屋场所,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乙方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反法律的行为;若乙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而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则乙方应承担损失赔偿的全部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4、乙方使用房屋期间(可以/不得)将使用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转让、分租给第三方。
5、乙方使用房屋期间须遵守有关防火、防盗的法律、法规及安全、卫生规则。
6、在使用期内,乙方发现该房屋内属甲方维护的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进行修复。
甲方如未及时修复,乙方可自行或委托修复,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若已发现损坏或故障而未在合理期间不予通知,造成涉及乙方损失或不能正常使用,其损失和责任甲方不予承担。
第九条合同终止
1、双方已履行完成本合同项下双方责任和义务,且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经双方确认本合同可以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仍需向乙方赔偿房屋剩余使用期间的实际租金损失。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可以解除本合同。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日的;
4.2、交房时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甲方对乙方负有的债务须继续履行。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5.1、不按照合同约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5.2、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给房屋带来严重危害的;
5.3、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十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或者违反本合同条款内容,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除本合同条款已约定的违约责任和赔偿以外,对未约定或未告知造成的损失,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据实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通知、变更
1、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可送至本合同约定的联系地址。
2、双方同意除本合同有约定以外,如再发生变更之内容,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纠纷解决及适用法律
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共识,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和内容的效力、履行及依法修订不受影响。
3、本合同如有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内容,该内容无效,但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本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事宜,双方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的附件及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和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但若甲方在2016年6月25日之前完成支付其所欠乙方壹佰壹拾万元人民币(¥110.00万元)债务,则本合同自始至终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于上海市区。
【篇二:
租房合同生效条件】
篇一:
一个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生效要件的案例
一个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生效要件的案例
【案情介绍】
王某是某市某大学2011届的毕业生,因为刚刚参加工作,工资不高,不得不在外面租房子住。
2011年8月,王某通过某房屋中介和张某签订了一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
“张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某路某小区11幢402房出租给王某使用,租赁期限2年,从2011年9月到2013年9月,租金为每月500元,每三个月付一次,第一次租金在2011年9月1日支付,王某在9月1日入住,房屋的定金为200元。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定金200元,并在2011年9月1日支付了第一期租金1500元,入住了该房屋。
2012年5月6日,张某见附近的房屋租金价格上涨了,便和第三人李某就该房屋又签订了另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700元每月,从2012年6月1日起履行,李某和张某于合同签订当天办理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张某在5月27号通知王某,原来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是无效的,现在该房屋已经出租给了另外的人,请他在5月30日搬出去。
王某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不愿意搬出去。
双方就此发生了纠纷,李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和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个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的案例。
《合同法》第44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决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
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该办法第32条还规定: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本案中,王某和张某的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签订了书面方式的租赁合同,合同已经依法成立,虽然没有办理房屋的租赁备案手续,但这并不影响王某和张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该房屋租赁合同仍然是有效的,法院应该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咨询请关注中国房产律师网【/mlist2145/59089/】篇二:
租房合同是否有效租房合同是否有效
市民韩女士来电咨询:
我买了一套商品房,因开发商的原因房产证还没办下来。
现我将房子租给别人开店。
租房者称,因我尚未拿到房产证,和他所签订的租房合同在法律上无效,请问是不是这样?
泰州弘泰律师事务所易律师答复:
如果韩女士所购商品房的产权清晰,无论拿到房产证和否,其和租房者签订的协议都是有效的。
篇三:
个人租房合同(标准版)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九龙镇中心小学门口东西路和栗头街交叉处东南角,一层,面向西两间。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学生培训及住宿。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千百拾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按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水电费用,甲方走后,乙方负担。
第八条乙方对房屋使用有变更情况,须经甲方同意方可变更。
第九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第十条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和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二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和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如下:
(1)
(2)
(3)
(4)
第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_____乙方(签章):
_____
电话:
电话: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篇三: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
法律特征
(一)概念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
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
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
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和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
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
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二)法律特征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
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
这一点将其和买卖合同区分开来。
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
权为目的。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
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
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
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
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
务,为双务合同。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
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
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和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
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
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和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
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
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租赁期限不得
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
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和其他合同的区别房屋租赁合同属于
一种比较古老的合同,特征比较明确,在实践中一般不会发生歧义。
但是,在现代社会,房
屋租赁合同可表现为更多形式,故仍有产生混淆的可能。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
“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
和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即将以房屋使用权出资行为也纳入了房屋租赁合
同的范围。
有些地方立法将很多性质不同的合同都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例如,浙江省建设
厅发布的《关于<浙江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
房屋租赁包括以房
产为资本进行联营、人股、承包、带营业执照出租。
以物抵租、以修抵租、以息抵租等均属
支付租金行为。
因此,有必要区分一下租赁合同和相关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和合建合同的
区别合建合同是指由一方提供或者多方提供建设资金,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共同作为房地
产建设主体向有关部门申报相关手续,共同建设,并按照约定分割建成的房屋或者房屋销售
的款项的合同。
合建主体在房屋建成时,是房屋的共同所有者。
而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一方
是房屋的所有者或者拥有授权人,另一方为承租人,其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前对房屋不享有
权利。
所以,合建合同的主体之间不是租赁关系。
实践中,存在这样的合作行为:
一方提供
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并承建,约定房屋建成后,由提供土地的一方取得所有权,提
供资金并承建的一方则对部分房屋享有若干年的使用权。
这个合同实际上不是合建合同,而
是一个混合合同,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也有租赁合同的内容。
2.房屋租赁合同和
合伙、联营、入股的区别有人认为,为联营提供场所,即房地产的产权人将房地产的使用权
部分或全部让渡于联营组织或者其他非产权人使用,并从中获取利益,这种联营合同实质是
一种租赁合同。
人股人人股时房地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只是把房地产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内
转移于他人使用,这种入股亦是一种租赁关系。
我们不赞同这种观点。
首先,《关于<浙江省
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的立法意图为避免借联营之名,行逃避租赁
税收之实,可以通过行政措施进行管理和制裁。
至于合同的法律性质,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
认定。
在认定合同性质时,不能仅局限于合同名称,而应就其本质进行分析。
其次,联营合
同当事人和租赁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
联营合同中,提供房屋使用权的当
事人一般共同参和经营活动,享有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经营权利,同时有承担联营活动风险的
义务。
提供房屋的联营一方对联营企业的债务亦负有连带责任,并有参和管理联营企业的权
利,同时联营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联营一方不能随意处理合伙的财产。
我国《合伙企业法》
规定,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任何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无权为其个人
目的占有、使用其出资的财产。
即使是法人型联营,联营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则该房屋的使用权在联营企业存续期间为联营企业的财产。
联营一方让渡使用权只是一种出
资方式,联营者获得的是企业的股权。
而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参和承租人的任何活动,
也不承担承租人活动的风险,他只对承租人负有提供房屋、房屋的瑕疵担保以及房屋维修义
务,同时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并对房屋享有最终的处分权。
总之,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地认
为,以房产为资本进行联营、合伙和入股即为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共2篇)]篇一: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共2篇)]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
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
房
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
的一般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和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
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
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二)法律特征
房屋租赁合同主要
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
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
这一点将其和买卖合同区分开来。
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
益,而不得处分。
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
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
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
出
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
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
同具有临时性。
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和
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
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
系,和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
因此,《合同法》
合建合同,而是
一个混合合同,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也有租赁合同的内容。
合伙、联营、入股的区别
有人认为,为联营提
供场所,即房地产的产权人将房地产的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渡于联营组织或者其他非产权人
使用,并从中获取利益,这种联营合同实质是一种租赁合同。
人股人人股时房地产所有权未
发生转移,只是把房地产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内转移于他人使用,这种入股亦是一种租赁关系。
我们不赞同这种观
点。
首先,《关于<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的立法意图为避免
借联营之名,行逃避租赁税收之实,可以通过行政措施进行管理和制裁。
至于合同的法律性
质,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认定。
在认定合同性质时,不能仅局限于合同名称,而应就其本质
进行分析。
其次,联营合同当事人和租赁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
联营合同
中,提供房屋使用权的当事人一般共同参和经营活动,享有对经营活动的管理经营权利,同
时有承担联营活动风险的义务。
提供房屋的联营一方对联营企业的债务亦负有连带责任,并
有参和管理联营企业的权利,同时联营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联营一方不能随意处理合伙的
财产。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任何合伙人未经其他
合伙人同意,无权为其个人目的占有、使用其出资的财产。
即使是法人型联营,联营一方将
其所有的房屋的使用权出资,则该房屋的使用权在联营企业存续期间为联营企业的财产。
联
营一方让渡使用权只是一种出资方式,联营者获得的是企业的股权。
而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
人不参和承租人的任何活动,也不承担承租人活动的风险,他只对承租人负有提供房屋、房
屋的瑕疵担保以及房屋维修义务,同时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并对房屋享有最终的处分权。
总之,我们不能一概
而论地认为,以房产为资本进行联营、合伙和入股即为房屋租赁。
篇二:
房屋租赁合同
的概念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
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
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
房
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
的一般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和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
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
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二)法律特征
房屋租赁合同主要
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
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
这一点将其和买卖合同区分开来。
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
益,而不得处分。
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和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
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和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
因此,《合同法》
1.房屋租赁合同和合建合同的区别
合建合同是指由一方提供或者多方提供建设资金,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共同作为房地产建设主体向有关部门申报相关手续,共同建设,并按照约定分割建成的房屋或者房屋销售的款项的合同。
合建主体在房屋建成时,是房屋的共同所有者。
而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房屋的所有者或者拥有授权人,另一方为承租人,其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前对房屋不享有权利。
所以,合建合同的主体之间不是租赁关系。
实践中,存在这样的合作行为:
一方[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共2篇)]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并承建,约定房屋建成后,由提供土地的一方取得所有权,提供资金并承建的一方则对部分房屋享有若干年的使用权。
这个合同实际上不是合建合同,而是一个混合合同,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也有租赁合同的内容。
2.房屋租赁合同和合伙、联营、入股的区别
有人认为,为联营提供场所,即房地产的产权人将房地产的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渡于联营组织或者其他非产权人使用,并从中获取利益,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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