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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作者:
宋彦良 时间:
2011-08-12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摘 要
目前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发展,公民的言论自由得到了更大的发挥,同时这种自由也使得人们的隐私权受到威胁,尤其在网络环境中更是如此。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中的延伸,并非新型的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包括可识别的个人信息、个人私生活和个人虚拟财产。
[1]由于立法的不成熟,我国在法律中对隐私权相关内容规定的较为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论文在借鉴美国、欧盟等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在立法、信息监管、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行业自律方面做出更大的努力。
关键词基础理论概述
(一)网络隐私权的、隐私权、网络隐私权
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延伸出来的网络隐私权,在传承了传统隐私权特点的同时,也具备一些独特的特征,如其在传播方式、传播速度及侵权主体等方面都是有别于传统隐私权的。
由于网络隐私权和隐私权都是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才显现出来,因此,对于二者特点的比较和分析也将在二者的侵权基础上进行。
[10]
1
传统环境下,隐私权的侵权形式大多是散布消息、对当事人进行污蔑或对其知晓的内幕进行曝光,使当事人的精神上受到痛苦,侵权方式比较单一,造成的危害也视其侵权方式的恶劣程度而有所不同。
在网络隐私权中,其侵权方式除了在传统方式基础上的改进外,还可通过网络论坛、网络博客、电子邮件及网络聊天等方式对公民的权利进行侵犯,而且这种侵权的恶劣程度也较传统方式严重,往往在几个小时甚至几分钟内即可传遍全球,具有多样性和极大的隐蔽性特点。
同时,网络隐私侵权还比较隐蔽,计算机用户足不出户就可以截听其他人的电话,翱翔天际的卫星就可完成听、录、拍。
微软视窗98操作系统的序列号、奔腾Ⅲ的序列号功能都可以让用户留下“痕迹”,使计算机用户的私人信息受到不正当的跟踪,而这些往往都是在网络用户难以察觉的状态下发生的。
今天,信息设备的交互性越来越强大,这同时意味着我们随时随地“主动”留下了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而且几乎没有意识到。
2
传统的隐私侵权的传播仅仅是在口与口的单线交流中,最多也只是在一对多的散布中,因此,受这种传播方式的局限,隐私权受到侵害后传播的速度比较慢,侵权范围也比较有限。
但随着网络技术越发高速性,侵权后果的传播也愈发迅速。
在国际互联的情况下,每一个网络行为都可能引发全球性的影响,例如“艳照门”事件和地震期间的东北女孩事件。
现代网络的推动,使这些事件在极短的时期内便在国内国际产生强大的影响,成为国民普遍关注的热点。
3特点
在网络的虚拟环境下,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无所不谈的“朋友”。
与传统的隐私侵权不同,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主体不再局限于相互之间有一定联系的人群之间。
网络的侵权行为主要发自个人的好奇心和恶意行为,一些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好奇心和炫耀自己的能力而将一些他人的私密信息泄露出去,造成侵权;也有一些人为了对他人进行一定的损害而对他人的隐私或其他信息进行泄露。
因此,出于这样或那样的目的,网络可能使得互不相识的人成为侵权的行为主体,也可能使得互不相识的人因此受到极大的侵害。
另外,除了网友个人容易侵犯他人隐私外,还有一些企业、网站和服务器供应商也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这些主体可能不是故意的窥探他人的隐私,而是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为了盈利而去侵犯他人隐私权。
所以说,网络隐私侵权的主体具有多样性特点。
4
日常生活中对于隐私权的侵犯主要是出于行为人个人的主观恶意,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主要体现在精神方面,表现为主观精神痛苦,一般不涉及财产内容。
但是在网络隐私侵权中,各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不仅仅涉及名誉,对受害者的财产侵犯也是极大的,财产性的特点是网络隐私侵权区别于传统隐私侵权的一大特点。
各运营商为了自身的利益,跟踪、监视用户的上网习惯;在网络游戏及其他一些活动中,虚拟财产的购买力也使得它成为一些人偷盗的对象,成为网络隐私侵权的范例。
与网络相随发展起来的间谍公司也都是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广泛的搜集用户的隐私信息,造成无形中的侵权。
二、网络隐私侵权
网络隐私侵权构成要件是指在网络中某种行为构成侵权所具备的必要条件。
某些行为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才能成为侵权行为,才需要承担责任。
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只有在弄清楚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才能正确的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网络隐私侵权。
所以构成要件是对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高度概括,也是对归责原则的系统阐述。
关于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所谓的“三要素说”和“四要素说”,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提出了不同于法国民法的三要素说:
(1)违法之行为;(3[12]
1
在网络隐私侵权中,侵权行为可分为作为的侵权和不作为的侵权。
对于作为的侵权,主要是指网民在网络中主动发布一些个人隐私的内容,对他人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也指一些网站对于网民的信息主动地搜集、出卖,即以积极主动的行为去散布、接触公民的网络隐私,并对其造成损害。
不作为的侵权是指一些网络服务商或者网站在明知自己的服务项目中存在侵权信息而不对个人隐私信息加以保护的行为。
对于不作为侵权,笔者认为,在网络的复杂环境下,要求网络服务器供应商和网站监督每一条信息的要求是过严的,因此不作为不应作为网络侵权的一种。
、损害结果
3
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这是由责任自负规则以及确定责任范围所要求的。
只有在网络隐私侵权和公民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认定网络隐私侵权的成立。
在网络侵权中,对于因果关系的确定目前仍然有不同的主张。
对于网络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行为的实际情况,既要考虑到网络发展需要,也要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主观过错
(二)网络隐私权侵权形式、软硬件供应商的侵权
电脑之所以能够运行,其核心技术的软件和硬件技术的功能功不可没。
但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有些软硬件厂商在自己销售的产品中加入了“流氓”软件,对消费者的私信息进行收集。
有报道称,微软的Windows98系统在其办公软件Word和Excel的文件上生成包含用户计算机信息的唯一的确认号码,通过这个“后门软件”,微软公司可以在用户不知不觉中收集其信息。
另一些厂家,如Intel公司,则在其奔腾Ⅲ处理芯片上加上可以远程识别的序列号,使用户信息受到不适当的跟踪。
现在各大厂商均有在其产品中安装跟踪器的行为。
随着技术的发展,软硬件供应商的各种互联网跟踪工具已经获得普遍的应用,使得人们在网上的各种活动处于“网络侦探”的窥探之下,毫无个人隐私而言。
2
网络业的兴起推动一些企业对信息的狂热追求,其中蕴含的巨大商机孕育了一大批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
网络用户只要向这些“网络间谍”公司支付低廉的费用,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可以获取他人详细的个人资料。
例如美国2001年的高中女生被尾随杀害,便是凶手在一家名为D的网站以45美元的价格获取的信息。
还有一些公司未经客户同意便在硬盘装上Cookies,非法监视用户的上网习惯,实现自己的商业目的。
虽然该种网络间谍行为已引起了极大地不满,但目前在公众和私人信息中搜集资料的网络窥探调查业务不仅未被法律禁止,反而成为某些网络公司获利不菲的主要业务。
这一对于公民隐私权最具杀伤力的行业及其行为亟待法律上的规范。
3
人们在享受网络世界给我们带来便捷的同时,必须时刻面对黑客带给人们的威胁。
他们通过XX的登录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窃取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从而引发了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问题。
黑客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
破坏他人通信内容的安全、个人数据资料的安全、个人生活的安宁等。
[14]由于技术的原因,黑客往往是电脑技术中的高手,因此在网上通过解密越权存取他人的信息资料是有可能的。
人们在享受网络的便利时决不能放弃对自己隐私的保护,因此,这些行为急需法律的明确界定。
4
目前国际上大多数网站都配有监视用户上网习惯的软件,甚至一些网站在XX的情况下就制作了用户的档案,记录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和网上购物习惯,这无疑是对公民私人信息的一种侵犯。
虽然一些网站在要求访问者提供信息时附有隐私权保护声明,但很少有网站能够做到这一点,甚至有时还主动与第三方共享信息。
上网者与网站的信息争夺已异常激烈。
但之所以仍旧出现这么多的侵权案件,主要是上网者为了获取网站的免费服务,常常将自己的信息透漏给网站,导致了严重的后果,也为网站的侵权找到了借口。
5、政府的侵权探析
美国在隐私权保护的意识与采取的措施方面都在走在世界的前列。
1967年通过《信息自由法》;1974年,美国正式制定《隐私权法》,这部法律可视为美国隐私保护的基本法,它规定了美国联邦政府机构收集和使用个人资料的权限范围,并规定不得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任何有关当事人的资料。
20世纪七八十年代又制定了一系列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
如《公平信用保护法》、《金融隐私法》、《联邦有限通讯政策法案》、《录像带隐私保护法案》等。
1986年的《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法案》是处理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的重要法案。
它规定了通过截获、访问或泄漏保存的通信信息侵害个人隐私权的情况、例外及责任,禁止“向公众提供电子通信服务”的供应商将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通讯内容提供给任何未经批准的实体。
虽然有大量法案的出台,对于网络上个人数据及隐私权益的保护,美国更倾向于网络行业的自律。
联邦贸易委员会就该问题制定了四项“公平信息准则”:
要求网站搜集个人信息时要发出通知;允许用户选择信息并自由使用信息;允许用户查看有关自己的信息并检查其真实性;要求网站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护XX的信息。
其1999年7月的报告甚至认为,“我们相信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是网络上消费者隐私权的最好解决方案,”并表示最近无立法必要。
美国电子前线基金会(EFF)与C共同发起成立了以倡导网上隐私为主旨的非赢利性机构Trustee,对符合不同自律标准的网站颁发认证证书。
但民众普遍认为,鉴于互联网个人信息被盗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行业自律远远不够,必须有政府立法的介入。
另外一些通过Trustee认证的互联网络举行企业如Microsoft、Deja、Realnetworks等网站都曾被指控有侵犯用户隐私权的行为,无疑使Trustee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目前由于网络日益盛行,获取信息乃至个人信息的机会有了显著地增多,对个人信息的滥用及侵犯的事件也日渐增多,因此对网络隐私的保护,也成为美国信息立法所关注的问题。
1998年颁布了《儿童在线保护法》,要求在线运营商收集有关儿童个人信息时,必须取得其父母授权收集、使用及披露儿童信息的确认性许可,并在网页上注明所收集儿童信息的特征、使用该信息的方式以及披露信息的情况。
若儿童已向运营商提供了个人信息,则运营商须应其父母要求,提供其所收集的该儿童信息的详细类型,对该儿童个人信息拒绝继续使用或恢复保存或继续在线收集的承诺,以及特定情形下儿童的父母可以合理取得自该儿童收集到的所有个人信息的方式。
(二)欧盟模式:
立法保护模式(三)国外制度
(一)修改现行法律,扩展法律解释
(二)制定保护个人隐私的特别单行法三)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管四)强化行业责任意识,加强行业自律五)加大宣传,提高个人防范意识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王全弟、赵丽梅
上传时间:
200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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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
内容提要:
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这种状况已经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强化对网络空间的个人数据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网络立法的当务之急。
本文借鉴先进法域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当前现状,提出了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立法建议。
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thetechnologyofcomputerandnetwork,unprecedentedinfringementontherighttoindividualprivacyincyberspaceisgettingmoreandmoreserious,whichhashamperedtheprogressofelectroniccoerceandnetworkeconomy.Tostrengthenthelegalprotectionofpersonaldataandrighttoprivacyincyberspaceisanurgentandnecessarytaskfacinggovernmentsallovertheworld.Thisarticleputsforwardalegislationproposalforthelegalprotectionsystemconcerningtherighttoprivacyincyberspacebydrawingontheexperienceofothercountriesandtakingourpresentconditionintoaccount.
1890年,美国私法学者布兰戴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HarvardLawReview》)上发表了《论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了隐私权(therighttoprivacy)的概念。
此后近百年的时间里,隐私权作为公民人格权利的重要内容逐渐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并呈现出国际统一化的趋势。
然而,近几年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强化对网络空间个人数据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立法的当务之急。
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1]一般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利用权等。
[2]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伴随着人类对自身的尊严、权利、价值的认识而产生。
与英美法系国家极度重视个人隐私不同,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长期缺乏隐私权的概念。
直到20世纪60年代,随着民权运动的兴起、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和通讯传播信息的发达,隐私权才开始取得宪法和私法上的地位,受到比较完善的立法保护。
法国、德国等国家先后制定了法律和单行法规,或以判例的形式对公民个人的隐私权进行保护。
即使在一些尚未承认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民事权利的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公民的隐私也在名誉权或者其他相关民事权利的名义下得到不同程度的间接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隐私权的客体内容不断扩展。
在现代信息社会中,传统隐私权不断向网络领域延伸,并增加了新的实体内容。
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经营者往往对公民的个人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应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侵犯了消费者对于其个人隐私所享有的隐瞒、支配、维护以及利用权,[3]种种违法现象亟待法律予以规范。
网络经济活动中的隐私权有其不同于一般隐私权的特点。
日常生活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一般出于行为人个人的主观恶意,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主要体现在精神方面,表现为主观精神痛苦,一般不涉及财产内容。
由于精神痛苦是一种主观感受,难以明确界定,给隐私权立法保护带来一定困难。
但在网络经济活动中,隐私内容具有经济价值,经营者侵权的动因一般都是从营利目的出发。
对于消费者而言,隐私权受侵害的后果除了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例如由于消费者没有机会再接触其个人资料进行必要的更正修改,使得消费者的个人真实形象可能受到侵害。
但最主要的还是导致消费者财产上的损失或不得益,例如给用户的手机发送垃圾短信造成消费者额外的支出;将用户的个人信息例如身份证号码、信用卡账号透露给第三人更可能导致消费者的巨额损失。
另外,隐私权客体的范围扩大,包括了传统经济活动下不属于隐私的内容,例如姓名、性别、年龄等,即消费者不想让别人知道的一切个人信息都属于信息时代网络活动中隐私权的内容。
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4]个人数据信息、私人生活安宁、私人活动与私人领域是网络隐私权包含的重要内容,其中尤以个人数据最为重要,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任何个人和单位在收集他人的个人数据之前,必须向资料的拥有者进行及时准确的告知,包括将有哪些资料会被收集、收集到的资料准备派何用场、资料收集人的辨识以及数据资料拥有人的相关权利等等。
(2)数据资料的主体享有是否进行信息披露的决定权,有权阻止任何未经许可的资料收集和使用行为。
(3)资料的收集使用者必须保证所收集的信息准确无误,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数据主体有权要求资料的收集使用者提供有关联系信息,有权浏览自己被收集的信息资料并要求使用者提供副本。
(5)数据主体有权对被收集的个人资料进行必要的更新和修改,并有权以其他方式利用自己的这部分信息资料。
(6)未经数据主体许可,资料收集者不得“擅自通过因特网站上自己或他人的主页,将特定的他人隐私公之于众,或擅自通过向第三人、第四人、众多其他人发送E-mail的方式张扬特定他人的隐私”。
[5]
对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涉及如下领域:
(1)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人资料的保护。
任何对个人资料的非法收集、存储、使用都是对个人资料隐私权的侵犯。
(2)个人生活秩序的保护。
网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在网上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
(3)个人私事的保护。
任何人包括网络服务商,不得不当窥视、泄漏、干涉他人的私事。
(4)个人领域的保护。
国家、网络服务商、黑客等不得对个人的信息系统进行攻击、破坏。
但国家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网络进行监视而触及网络使用者的隐私,则依法可免责。
二、网络空间隐私侵权状况
目前因特网上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主要存在于以下几种情形中:
(一)网站对个人信息的侵害
美国国会统计办公室最近发布的一份报告说,97%的美国网站不能达到政府制定的保护隐私的标准。
目前的网站大都配有监视用户上网习惯的软件,甚至在XX的情况下就制作了用户的档案,记录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和网上购物习惯。
这无疑是对公民私人信息的一种侵犯。
另外许多网站破产时往往违背以前所作的关于合理利用顾客个人资料以及不与任何第三方共享顾客个人信息的承诺,通过出售顾客的隐私资料狠赚最后一笔。
有人认为这些能够合法建立顾客个人资料档案的网站是对个人隐私的最大威胁,这些资料很可能受到无法预计后果的监控或被一些不道德的公司和个人利用。
虽然为数不少的网站在要求访问者提供私人信息时附有信誓旦旦的隐私权保护声明,但只有极少数网站做到了网络安全专家的要求,向顾客说明数据的搜集方法、范围、获取信息的途径、网站保障数据的安全措施以及信息的使用权限。
而即使这样的隐私权保护策略也往往形同虚设,一些网站不但无视其保护隐私权的规定,非法搜集用户的个人资料,甚至还与第三方共享用户的敏感信息,以牟取暴利。
上网者和网站已对私人资料的归属和使用权限展开了激烈的争夺。
但另一方面,大部分人为了获取网站的免费服务和商品,往往主动将个人信息泄漏给网站,这会导致许多无法预料的后果,而网站可以以受害人同意为抗辩理由阻断其获取个人信息的违法性。
(二)专门的网络窥探业务
网络业的兴起带来对信息的狂热追求,其中蕴含的巨大商机培植了一大批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
只需支付低廉的费用,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可以获取他人详细的个人资料。
一些网络公司未经用户同意或知情就在他人的硬盘上加入Cookies(一种跟踪文件),非法监测用户上网习惯,收集访客信息,以实现自己的商业目的。
美国最大的网上广告公司Doubleclick就因此而受到美国互联网隐私保护组织“电子隐私信息中心”(EPIC)的指控。
但目前在公众和私人信息中搜集资料的网络窥探调查业务不仅不是违法行为,反而还是一项获利不菲的业务。
这一对于公民隐私权最具杀伤力的行业行为必须得到法律上的规范。
(三)设备供应商的侵权行为
有些软硬件厂商在自己销售的产品中埋下伏笔,对消费者的数据隐私进行收集。
据报道,微软的Windows98系统在办公软件Word和Excel文件上生成包含用户计算机信息的唯一的确认号码,通过这个“后门程序”,导致用户信息在不知不觉中进入了微软数据库。
Intel公司则在其奔腾Ⅲ处理器芯片上加上可进行远程识别的序列码,使用户私人信息可能受到不适当的跟踪。
设备供应商开发出的各种互联网跟踪工具业已获得普遍应用,使得人们在网上的各种活动处于“网络侦探”的窥探之下,毫无隐私可言。
(四)电子邮件、网络广告中的个人隐私问题
电子邮件从发送到收取要经过几个服务器,在其中任何一个中转点,未加密的邮件信息都很容易被偷看。
因此,一些喜欢窥探别人隐私的服务提供商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浏览进入其服务器的邮件包。
另外据调查,约91%的电子邮件用户每周至少收到一次垃圾邮件,大量垃圾邮件的狂轰滥炸甚至使用户的电子邮箱崩溃。
很多人不明白自己的邮件地址为什么会被一些听也没听说过的公司获知。
其实无非是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公司为获取广告和经济效益,将用户资料大量泄露给广告商,而后者则通过跟踪程序或发放电子邮件广告的形式来“关注”你。
最近美国电子通讯联盟提出,未经人们事先同意,网上直接广告商不得向用户发送具有诱惑性质的邮件,并允许用户把自己从广告商的地址列表中删除,以免受网络广告的骚扰,维护自己的个人生活安宁权。
另外互联网上利用技术措施监看他人的电子邮件更是很普遍的现象,这实际上与私自拆开他人的信件,侵犯他人的通信秘密没什么两样。
(五)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问题
电子商务的兴起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关系,对维护公民隐私权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个人数据收集、个人数据二次开发利用、个人数据交易等环节都可能产生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问题。
例如,电信企业收集消费者的电话、手机号码,发送垃圾邮件或短信消息,或者将号码提供给第三人;网站通过跟踪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了关于其购物习惯、消费喜好、经济状况等信息,再经过专门的数据库进行加工整理,从中得到有商业价值的资料,用于生产经营目的;[6]收费电子邮箱的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的便利条件,私自拆封、泄露、篡改他人电子邮件通信内容或出卖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等等。
[7]EPIC执行总监MareRoten1999年公布的一份报告显示,87%的电子商务网站使用Cookies来追踪消费者的网上活动。
这其实是一种具有欺骗性的不公平行为,已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消费者没有机会再接触其个人资料进行必要的更正修改,使得消费者的个人真实形象可能受到侵害。
中国消费者协会日前发出2000年第8号消费警示:
上网冲浪,当心你的个人资料成为别人侵害你权益的工具。
这是我国消协就网上生活发出的第一份警示。
但目前各国并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问题进行调整规范。
网上购物泄漏隐私的隐忧使得许多潜在的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产生了抵触,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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