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之欧阳治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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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之欧阳治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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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之欧阳治创编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08)
时间2021.03.10
创作:
欧阳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22128--2008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回收拆解工作的术语和定义、企业要求、报废汽车拆解作业程序等管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企业,回收拆解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的企业参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597 危险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19515 道路车辆 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515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报废汽车 end—of—life vehicles;ELVs
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汽车。
3.2
回收 recycling
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报废汽车进行接受或收购、登记、标记、存储、并发放回收证明的过程。
3.3
拆解 dismantling
对报废汽车进行无害化处理、拆除可在利用的零部件和主要总成;按各物品的材质种类分解存放;对车体和结构件等进行压扁或切割的程序和方式。
3.4
注销 deregistration
将报废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和方式。
3.5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ELVrecyclinganddismantlingenterprises
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合法企业。
3.6
废液 wasteliquid
存留在报废汽车中的燃料、发动机机油、变速器机油、传动机构机油、动力转向油、冷却液、防冻液、制动液、风挡玻璃洗涤液等各种液体。
4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要求
4.1 场地
4.1.1 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0m2,其中作业场地(包括存储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 6000m2。
4.1.2 报废汽车存储场地(包括临时存储)的地面要硬化并防渗漏。
4.1.3 拆解场地应为封闭或半封闭车间,地面应防止渗漏。
拆解车间应通风、光线良好,安全防范设施齐全,并远离居民区。
4.1.4 应设置旧零件仓库。
4.1.5 存储场地和拆解车间的总排水口应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与其相接的排水沟。
4.2 设施设备
4.2.1 具备车辆称重设备。
4.2.2 具备室内拆解预处理平台,并配有专用废液收集装置和分类存放各种废液的专用密闭容器。
4.2.3 具备安全气囊直接引爆装置或者拆除、存储、引爆装置。
4.2.4 具备汽车空调制冷剂的收集装置。
4.2.5 具备分类存放含聚氯联苯或聚氯三联苯的电容器、机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容器。
4.2.6 具备车架剪断设备、车身剪断或压扁设备。
4.2.7 具备起重运输设备。
4.2.8 具备总成拆解平台或精细拆解平台。
4.3 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专业技能应能满足规范拆解、环保作业、安全操作(含危险物质收集存储、运输)等相应要求。
国家相关法规有持证上岗规定的,相关岗位的操作人员应遵守规定持证上岗
4.4 其他
4.4.1 具备电脑等办公设施。
4.4.2 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消防设施。
4.4.3 各类废弃物的存储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
5 企业作业程序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作业程序应严格遵循环保和循环利用的原则。
接收或收购报废汽车后应按图1所示程序作业。
检查和登记 拆解预处理 报废汽车存储 拆解 存储和管理
图1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作业程序
5.1 检查和登记
5.1.1 检查报废汽车发动机、散热器、变速器、差速器、油箱等总成部件的密封、破损情况。
对于出现泄漏的总成部件,应采用适当的方式收集泄漏的液体或封住泄漏处,防止废液渗入地下。
5.1.2 对报废汽车进行登记注册并拍照,将其主要信息录入电脑数据库并在车身醒目位置贴上显示信息的标签。
5.1.3 前款提到的主要信息包括:
报废汽车车主(单位或个人)名称、证件号码、牌照号码、车型、品牌型号、车身颜色、重量、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出厂年份、接收或收购日期。
5.1.4 将报废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5.1.5 向报废汽车车主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有关注销书面材料。
5.2 拆解预处理
a)拆除蓄电池,拆除液化气罐;
b)直接引爆安全气囊或者拆除安全气囊组件后引爆;
c)在室内拆解预处理平台使用专用工具和容器排空和收集车内的废液;
d)用专门设备回收汽车空调制冷剂。
5.3 报废汽车存储
5.3.1 应避免侧放、倒放。
5.3.2 如需要叠放,应使上下车辆的重心尽量重合,以防掉落,且叠放时外侧高度不超过3m,内侧高度不超过4.5m;对大型车辆应单层平置。
如果为框架结构,要考虑其承重安全性,做到结构合理,可靠性好,并且能够合理装卸,而对存储高度没有限制。
5.3.3 应与其他废弃物分开存储。
5.3.4 接收或收购报废汽车后,应在3个月之内将其拆解完毕。
5.4 拆解
5.4.1 报废汽车预处理完毕之后,应完成以下拆解。
a)拆下油箱;
b)拆除机油滤清器;
C)拆除玻璃;
d)拆除包含有毒物质的部件(含有铅、汞、镉及六价铬的部件);
e)拆除催化转化器及消声器、转向锁总成、停车装置、倒车雷达及电子控制模块;
f)拆除车轮并拆下轮胎;
g)拆除能有效回收的含金属铜、铝、镁的部件;
h)拆除能有效回收的大型塑料件(保险杠、仪表板、液体容器等);
i)拆除橡胶制品部件;
j)拆解有关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5.4.2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5.5 拆解的一般技术要求
5.5.1 拆解报废汽车零部件时,应当使用合适的专用工具,尽可能保证零部件可再利用性以及材料可回收利用性。
5.5.2 应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所提供的拆解信息或拆解手册进行合理拆解,没有拆解手册的,参照同类其他车辆的规定拆解。
5.5.3 存留在报废汽车中的各种废液应抽空并分类回收,各种废液的排空率应不低于90%。
5.5.4 不同类型的制冷剂应分别回收。
5.5.5 各种零部件和材料都应以恰当的方式拆除和隔离。
拆解时应避免损伤或污染再利用零件和可回收材料。
5.5.6 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解体销毁的总成,拆解后应作为废金属材料利用。
5.5.7 可再利用的零部件存入仓库前应做清洗和防锈处理。
5.6 存储和管理
5.6.1 应使用各种专用密闭容器存储废液,防止废液挥发,并交给合法的废液回收处理企业。
5.6.2 拆下的可再利用零部件应在室内存储。
5.6.3 对存储的各种零部件、材料、废弃物的容器进行标识,避免混合、混放。
5.6.4 对拆解后的所有的零部件、材料、废弃物进行分类存储和标识,含有害物质的部件应标明有害物质的种类。
5.6.5 容器和装置要防漏和防止洒溅,未引爆安全气囊的存储装置应防爆,并对其进行日常性检查。
5.6.6 拆解后废弃物的存储应严格按照GB18599和 GB18597要求执行。
5.6.7 各种废弃物的存储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5.6.8 固体废弃物应交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废物处理单位处理,不得焚烧、丢弃。
5.6.9 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5.6.10 报废汽车典型废弃物的拆解及存储方法可参见附录A。
6 企业管理
6.1 应建立相关制度防止报废汽车及国家禁止销售的报废汽车总成零部件流向市场。
6.2 对操作工人进行安全操作和废弃物处理方面的培训,推行培训上岗制度。
6.3 应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建立设施设备检修和维护制度、废弃物环保管理制度等,并形成相应的管理文件。
6.4 应建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对回收的报废汽车逐车登记。
记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等。
档案和数据库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年。
时间2021.03.10
创作:
欧阳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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