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安全作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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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安全作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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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安全作业制度
安全作业制度目录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设备安全检修制度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焊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高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实现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是企业生存的需要,同时也是企业每位员工安全的需要。
加强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是避免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现制定本管理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望各车间(部门)严格执行。
1.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作业过程。
凡进入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动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本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2.动火作业涉及到进入受限空间、设备内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临时用电等情况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单。
3.动火作业的风险辨识(危害识别)。
1)动火作业前,要针对作业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危害识别),制定出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制定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传授给每位作业人员,并按制定的安全措施填入“动火令”内,开出动火令。
4.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以及气割、等离子切割、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电炉、电钻等明火作业。
3)铁锤击物件(产生火花)、喷砂和产生火花、赤热表面的其它作业。
4)禁火区内生产装置和储罐区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工具。
5.企业动火作业分级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A.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生产装置、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B.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塔内、凉水塔内动火作业。
C.节假日期间进行的一级动火作业应升为特殊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有毒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为一级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为二级动火作业。
6.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动火令办理之前,动火部门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价,并根据辨识和评价结果,制定出安全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以确保作业安全。
2)动火令,由申请部门指定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该按《动火令》的项目进行逐项填写,不得空项,并将经过风险辨识、风险评价制定出的安全措施,逐条填写到《动火令》分析数据及安全措施栏内,然后根据确定的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3)动火令批准后,由动火作业负责人下达动火指令,保管好动火令,并负责整个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证的审批,由动火部门的主管领导对动火安全作业方案、动火安全措施进行初审、签字、盖章,然后报生产科科长复审签字,无问题后开出动火令,到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再报生产科复核、签字、盖章,报分管经理终审签批。
2)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由生产科复核、签字、盖章后作为终审签批。
3)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由动火部门的主管领导对动火安全作业方案、动火安全措施进行初审、签字、盖章,而后报生产科科长复审后签字,无问题后开出动火令,到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后作为终审签批。
8.动火作业前的检查
动火作业证办理后,动火作业负责人要按照动火作业方案和动火安全措施以及动火证中的要求,对动火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所用工具的完好情况进行逐一检查、核实,并与参加作业的人员交代作业方案和安全注意事项,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动火指令。
对于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或不符合要求的,动火作业负责人有权拒绝动火作业。
9.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令,进入设备内、高处以及需要断路动火作业的,必须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单,并严格执行。
2)凡在生产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装置上动火,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进行排空、清洗、吹扫、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高处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将可燃物进行彻底清理,洞、井、沟、水封等均应取样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和人员坠落事故。
4)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动火所在部门的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取,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5)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其检测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所取样品的分析,需由化验室指定专人完成,分析结果作为办理动火令依据记录存档。
化验分析人员必须将分析结果记录清楚,并由分析人填写在分析单上,签字认可。
7)取样分析时,被测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气体测得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0.5%;当被测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气体测得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0.2%。
使用仪器检测时,其测得的数值应为被测气体爆炸下限的20%。
8)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内部介质及走向,按一级动火采取安全防火措施,进行排空、清洗、吹扫、置换、取样分析,按程序办理动火令。
并对地面可燃物、阴井、空洞、地沟、水封等进行检查、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9)动火作业应设有专人监火,监火人不得随便脱离现场,动火现场要配定适用的消防器材,使用气焊、气割作业时,两瓶间距不得小于7米,两瓶与动火点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且两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10)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1)五级以上风(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0.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要符合下列规定:
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A.生产不稳定。
B.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2)进行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制定作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部门的安全员,公司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动火作业前,生产科及各生产部门要做好准备,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监视生产装置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压。
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利排走。
1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由动火作业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同台设备)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同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2)动火令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3)动火令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负责人各持一份存查。
特殊危险动火令由生产科存查。
4)动火令的存查期为一年。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等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和人员。
2.职责
1)生产科是本制度的制定部门,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其他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1)受限空间:
公司内各类塔、槽、罐、炉膛、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2)安全隔绝
A.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B.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C.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D.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3)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A.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B.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的规定。
C.可燃气体浓度: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下同);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
4)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A.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B.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C.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D.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监测
A.作业前30分钟内,作业单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B.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C.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D.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
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E.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F.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6)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A.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B.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C.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D.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7)照明及用电安全
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B.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C.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13869规定架设和拆除。
8)监护
A.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B.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C.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D.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9)其它安全要求
A.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B.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C.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D.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E.受限空间外应备有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F.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G.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H.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I.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
J.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K.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5.职责要求
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A.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B.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C.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D.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E.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2)监护人员的职责
A.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B.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
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C.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D.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3)作业人员的职责
A.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B.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C.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D.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E.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F.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6.《作业证》的管理
1)《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到安技部办理。
2)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3)作业结束后,要立即将《作业证》交回安技部/分公司安全生产科,每丢失一份罚款作业单位50元。
《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石化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3.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海上平台独立发电设备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4.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本企业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本企业以外单位及本企业下属多种经营企业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5.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6.临时用电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供电审批部门存档,第二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2)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供电执行单位签字后,由用电执行人交供电主管部门注销。
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7.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8.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9.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10.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
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
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11.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3)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4)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
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6)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7)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12.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13.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14.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15.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
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16.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17.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在离地面2m以上的作业为高处作业,2m以下但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的斜地上面或附近有坑、井、风雪袭击、机械振动的地方以及有转动机械或堆放物易伤人的地段,均应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2.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及应救措施后方可施工。
3.《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5.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6.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好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7.高处作业设监护人员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8.遇有暴雨、强风、雷电及塔、罐体带电应立即停止高处作业。
9.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殊高处作业,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同时,应落实相应的急救防护措施。
1)在阵风风力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降雾时进行的雾天高处作业。
6)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8)在容器、槽沟、井、池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9)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10)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11)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12)在从事三级高处作业(15m~30m)及特级高处作业(30m以上)。
13)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10.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及急救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11.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12.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不准投掷器具、材料及其它物品。
易滑动、滚动的工具、材料、零件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13.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段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
14.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15.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距离措施。
16.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
17.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18.施工负责人根据高处作业工况由车间审核后,报安技部(办公室)审批,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由开据单位留存。
19.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吊装作业就是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吊装作业人员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吊装重量大于10t的物体或两个以上吊装工具吊装同一物体及吊装物体形状复杂、刚度小、精密贵重、长径比大、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夜间吊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风速10.8m/s)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吊装作业时,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钢丝绳卡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基建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7.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安全帽。
8.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
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11.吊装作业现场用的绳索、揽风绳、拖拉绳及吊装重物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12.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吊装。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衡起吊。
13.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
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15.吊装作业人员应熟悉作业现场的暗沟、通电线路、配电设施、运行设备及化工生产安全状况。
严禁在暗沟、地下管道上方设吊装支撑点,若必须设置吊装支撑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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