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户口办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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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户口办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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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户口办理程序
办理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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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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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生登记
1、新生婴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亲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父母户口迁往本县(市)前出生(或一方户口在省外的)的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3.非婚生婴儿随母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生母书面申请报告、社区(责任区)民警调查情况报告、《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县(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4.非婚生婴儿随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亲申请报告、《户口簿》、法院判决或DNA鉴定或《公证书》,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县(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5.国外出生的婴儿回国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证》(译为中文)、《中国护照》、《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6.父母在国外,出生的婴儿要求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亲属落户,凭婴儿《出生证》(国外出生的,需附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及译为中文的《出生证》)、父母《中国护照》或《中国护照》复印件、父母《结婚证》、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被投靠人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县(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二)死亡登记
1、死亡户口注销提交证件材料
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手续,公安机关核验以下身份证件:
(1)申报义务人的公民身份证件;
(2)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3)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丢失或查找不到的,提交申报义务人申明材料。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到死亡公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手续: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2)殡仪馆、寺庙、道观出具的火化证明;
(3)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
(4)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材料;
(5)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或驻外机构出具的证明(属外文的,须附中译文),在境内有单位的,还须出具所在单位确认函;
(6)村居委出具的死亡证明;
(7)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死亡户口注销期限
(1)公民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在公民死亡后一个月内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登记手续。
(2)公民因失踪而宣告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标注的行文日期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登记手续。
(3)申报义务人拒绝或拖延注销死亡公民户口,且已超过规定期限的,经户口所在村居委确认并出具死亡证明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可强制予以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手续。
(三)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
公民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民发现户口登记事项有差错的,应及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更正登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姓名变更
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1)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间变更的;
(2)因收养关系而变更姓氏的;
(3)因涉外婚姻关系而变更姓氏的;
(4)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而变更姓氏的;
(5)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而变更的。
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1)学龄前儿童需要变更名字的;
(2)在同一单位(包括中小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3)未成年人因收养关系确立要求变更名字的;
(4)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5)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被误解、歧视的;
(6)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7)因不规范简化字等其他特殊原因的。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
(2)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刑满释放及解除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的人员。
(3)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
(4)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
(5)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6)已办理过更正出生日期的;
(7)属于限制出境人员的。
变更更正姓名相关事项:
(1)未满18周岁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2)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由亲生父母双方持居民身份证同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
对因一方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公安机关予以恢复原姓名。
(3)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已满10周岁未满16周岁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4)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5)16周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应出具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书。
(6)已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被核准的,应在接到批准通知之后7日内,在指定地市级以上的报刊上发布姓名变更公告,并于30日后到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手续。
(7)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只能办理一次(学龄前除外)。
2、民族成份变更
(1)民族成份已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确认的,公民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核准变更民族成份。
(2)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得再变更民族成份;但公民父母均系少数民族或同一个少数民族成份,而公民本人却系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成份的,民族成份因故出现逻辑性错误,可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3)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抚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3、出生日期更正
(1)更正出生日期需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以及相关证明,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或设区市公安机关核准后方可予以更正,现场采集照片换领居民身份证。
(2)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更正出生日期的,均不予办理。
(3)公民已办理过变更姓名的(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除外),不予办理更正出生日期。
(4)公安机关常住人口登记表中由本人(成年人)签名确认的,不予办理更正出生日期。
4、性别变更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要求变更性别的,需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变更性别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由国家指定医院出具的成功实施变性手续的证明,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准方可予以变更,现场采集照片换领居民身份证。
5、户主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1)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3)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4)其他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
6、籍贯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更正籍贯:
(1)公民父母双方有一方籍贯是台湾省籍的,要求籍贯变更为台湾省籍的。
(2)因父(或母)离异后与台湾省籍同胞组成新的家庭,其子女要求籍贯变更为台湾省籍的。
(3)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并定居中国,籍贯登记与入籍前国家名称不一致的。
(4)因申报户口时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填错或信息录入错误的。
7、出生地更正
对公民出生在国外,回国定居办理户口登记落户时,出生地填写错误的,可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更正。
8、其他项目变更
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差错的,可以由本人或户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登记。
(四)落户登记
1、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公民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子女,凭民政部门或司法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持收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办理迁入手续。
2、夫妻投靠落户登记
凭申请人的结婚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核、签发《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迁出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省内迁移的,按网上迁移要求办理。
3、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登记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应提供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的婚姻证明、居民户口簿;对父母身边无子女,需成年子女赡养且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其中一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入;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身边无人照顾,需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赡养,或需投靠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赡养,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办理户口迁入。
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关系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核、签发《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迁出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省内迁移的,按网上迁移要求办理。
4、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的老人,申请投靠子女在城市入户的,持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投靠的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核、签发《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迁出地办理《户口迁移》,再凭两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县、市外迁入的现场采集照片换领居民身份证。
省内迁移的,按网上迁移要求办理。
5、公民购房、建房落户
公民购买商品住宅迁移户口的,需提供购房者的《房产证》,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核、签发《准迁证》,后持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县、市外迁入的现场采集照片换领居民身份证。
省内迁移的,按网上迁移要求办理。
6、投资兴业人员落户
在城市、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须提供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数额证明、营业执照和有关合法固定的住所证明材料,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固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后,持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县、市外迁入的现场采集照片换领居民身份证。
省内迁移的,按网上迁移要求办理。
7、公民出国(出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公民因公或因私出境、出国定居的,持出入境管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同时缴交居民身份证。
公民出境、出国返回时需要恢复户口的,应持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现场采集照片办理居民身份证。
8、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退伍及转业军人落户
(1)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持《入伍通知书》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缴交其居民身份证;
(2)复员、退伍及转业军人持县、市以上安置办公室证明,到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现场采集照片办理居民身份证。
9、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
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持有关部门出具的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通知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回原籍或到配偶、直系亲属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手续,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过期的,现场采集照片办理居民身份证。
10、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户口迁移
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持盖有学校公章和省或地、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再到录取的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省内院校不再办理户口迁移。
11、大中专学校学生和技工学校学生转学户口迁移
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经批准转学,需跨省办理户口迁移的,持迁出和迁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
省内办理户口迁移的,按网上迁移要求办理。
12、大中专学校学生和技工学校学生退学户口迁移
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因故退学,需将户口迁回其原户口所在地的,持学校批准文件,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持批准文件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省内迁移的,按网上迁移要求办理。
13、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移
(1)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只要有意在我市工作的,允许户口先落户后就业。
对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或我市山区基层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根据本人的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所在地,也可迁回原籍。
(2)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报到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家住农村户口滞溜在本市各大、中专院校集体户的历届毕业生)在城区有亲属可投靠或提供合法住所,户主同意接收,提供户口簿可免开亲属关系证明;在城区没有亲属的可将户口落在人才交流中心。
(3)省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实行网上迁移,免开户籍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可持毕业证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现场采集照片办理居民身份证。
14、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户口迁移
公务员、职工工作调动、录用,需办理户口迁移的,应持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人事、劳动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经人事、劳动部门认证的与企事业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迁入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凭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后,再持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省内迁移的,按网上迁移要求办理。
15、农民工进城落户
凡在城区或工业园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在同一城区或城镇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证”满三年,无违法犯罪记录,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含连续三年),在城区有固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在城区登记常住户口。
(五)办理时限
1、下列户口申报事项,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出生登记;
·死亡登记;
·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性别除外)的变更、更正;
·市内户口迁移(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房、购房、换房等);
·公民出国(出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2、下列户口申报事项,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窗口审核,报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核准:
·公民变更姓名、民族、出生日期、性别;
·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复员、转业军人落户;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
·各种科技、管理等专业人才落户;
·购买商品房、合法自建住房人员落户;
·在城市或城镇投资兴办实业人员落户;
·农民工进城落户
·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核准的户口申报事项。
上述事项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
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接到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核准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并将结果返回派出所;需上报设区市公安机关的,设区市公安机关接到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决定。
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后,2日内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
根据原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4〕费字269号)和省原物委、省财政厅、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7〕费字218号)的规定精神,公民办理户口迁移,交《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工本费各3元;公民办理户口登记,领取《居民户口簿》,交工本费每本6元,集体户口簿每本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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