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mcoShipman中文管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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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mcoShipman中文管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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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mcoShipman中文管理合同
1.协议日期
波罗的海和国际海事委员会(BIMCO)声
标准船舶管理协议
编号:
“SHIPMAN9”
第一部分
2.船东(姓名/名称、注册办事处地点及注册处法律)(第1条)
3.管理人(姓名/名称、注册办事处地点及注册处法律)(第1条)
姓名/名称
姓名/名称
注册办事处地点
注册办事处地点
注册处法律
注册处法律
4.协议开始执行日期(第2条)
船舶交付予船东当日。
5.船员管理(按议定填写是”或否”第3.1条)
是
6.技术管理(按议定填写是'或否”第3.2条)是
7.商业管理(按议定填写是”或否”第3.3条)
否
8.保险安排(按议定填写是'或否”第3.4条)否
9.会计服务(按议定填写是”或否”第3.5条)
是
10.买卖船舶(按议定填写是'或否”第3.6条)否
11.储备物资(按议定填写是”或否”第3.7条)
是
12.提供燃料(按议定填写是'或否”第3.8条)否
13.租赁服务期限(如在第7栏填写是”时,方须填写)(第3.3(i)条)否
14.船东保险(填写选择第6.3条的(i)、(ii)或(iii)选项)
6.3(ii)
15.年度管理费(填写年度金额)(第8.1条)
16.遣散费(填写金额上限)(第8.4(ii)条)
根据集体谈判协议結果。
17.协议终止日期(第17条)
有待双方议定
18.法律和仲裁(填写选择19.1、19.2或19.3选项;如选择19.3,则须填写仲裁地点)(第19条)
19.1
19.通知(填写邮寄地址及电报挂号、电传及传真号码,以寄发通知及通讯予船东)(第20条)
20.通知(填写邮寄地址及电报挂号、电传及传真号码,以寄发通知及通讯予管理人)(第20条)
月八年八九九一:
期日行發發刊会员委事海际国海的罗波根哈本哥由,有所權版
第2栏所载订约方与第3栏所载订约方互相同意,本协议包含第一和第二部分以及本协议随附的附件“A船(舶详情)、“B'船员详情)、“C'预算)及“D'相关船舶),必
签署(船东)
签署(管理人)
由Fr.G.KnudtzonsBogtrykkeriA/S、Vallensbaekvej61、DK-2625Vallensbaek印刷及出售。
传真号码:
+4543660708
须遵照当中所载条件履行。
如若当中所载条件产生冲突,仅就产生冲突的条件而言,第一部分及附件“A“B“C”“D勺条文将凌驾第二部分的条文。
第二部分
"SHIPMAN98"标准船舶管理协议
1.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及词语具有本文所赋予的含义。
"船东"指第2栏所指的订约方。
"管理人"指第3栏所指的订约方。
"船舶"指一艘或多艘船舶,有关详情载于本协议附件"A"。
"船员"指船长、高级船员及普通船员,有关船员人数、职级及国籍详情载于本协议附件"B"。
"船员支持费用“指管理人就提供高效率及合乎经济原则的管理服务而引致的所有一般开支,但未能清楚分摊至管理人当时所管理的任何个别船舶。
在不损害前述规定的一般性的原则下,有关开支包括候命船员薪金、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计划、见习船员培训计划、病假薪金、进修假期薪金、招聘及面试成本。
"遣散费“指雇主因提前终止于船舶上服务的雇用合约而须依法支付予船员或就船员所支付的费用。
"船员保险“指就船员险所投保的保险,船员险包括但并不限于身故、疾病、遣返、伤残、船舶失事失业赔偿及个人财物损失。
"管理服务“指第3条第1至8款所列明的服务,于第5至12栏显示确认。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指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决议案A.741(18)所采纳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或其后任何有关修订。
"STCW95"指一九七八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于一九九五年修订或其后任何有关修订)。
2.委任管理人
船东谨此委任管理人而管理人谨此同意担任船舶的管理人,自第4栏所述日期起生效及一直有效,除非
及直至按本协议规定予以终止。
3.协议基准
在本协议所载条款及条件的规限下,在本协议期间,管理人须以船东代理人的身分代表船东执行船舶的管理服务。
管理人有权采取他们不时全权酌情认为必要的有关行动,以便按照有效的船舶管理实务履行本协议。
3.1船员管理(仅在第5栏显示议定的情况下方适用)
管理人必须根据STCW95的规定,代表船东为船舶提供适当合资格船员,提供此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能:
(i)筛选及聘用船员,包括薪金安排、退休金管理及船员保险(第6条所述者除外);
(ii)确保在船员人数、职级、资格及认证以及雇用条例(包括船员税项、社会保险、纪律及其它规定)方面均符合船舶旗国法律的适用规定;
(iii)确保全体船员均已通过体格检查,并由合资格医生证明他们适合从事受聘进行的工作,以及持有根据船旗国适当规定所签发的有效医生证明书。
在没有适用船旗国规定的情况下,医生证明书的签发日期不得超过有关船员离开其原籍国当日前三个月,并在船员于船舶上服务期间仍然有效。
(iv)确保船员的英文水平足以安全履行其职责;
(v)安排船员的交通事宜,包括遣送回国;
(vi)培训船员及监督其工作效率;
(vii)与工会进行磋商;
(viii)执行管理人的药物和酒精政策,除非另有协定。
3.2技术管理(仅在第6栏显示议定的情况下方适用)
管理人须提供技术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能:
(i)提供合适人士,以监督船舶的维护及整体效率;
(ii)代表船东安排及监督船舶进干船坞、维修、改装及保养,但管理人可产生必要的开支,以确保船舶符合旗国及进行交易地区的法律以及船级社的所有规定及建议;
(iii)安排供应必需的储备、零配件及润滑油;
(iv)于管理人不时认为必要时,委聘验船师及技术顾问;
(v)根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建立、实施及维护安全管理系统(SMS)(见第4条第2款及第5条第3款)。
3.3商业管理(仅在第7栏显示议定的情况下方适用)
管理人须按船东的要求提供船舶商业营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能:
(i)
根据船东的指示提供租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寻求及就雇用船舶进行磋商以及订立括签署)租船合约或有关船舶雇用的其它合约。
如若有关合约超过第13栏所载的
则首先必须取得船东的书面同意;
(包
期限,
(ii)
安排向船东或其代名人妥当支付船东有权收取的,因租赁船舶或以其它方式与船舶有
关所产生的所有租赁及/或货运收入或其它款项;
(iii)
提供航次估算及帐目以及计算应收或应付船舶租用人的租金、货运费、滞期费及
、虫7^
遣费;
/或速
(iv)
发出航运指示;
(v)
委聘代理人;
(vi)
委聘码头工;
(vii)
安排有关船舶商业运营的调查。
3.4保险安排(仅在第8栏显示议定的情况下方适用)
管理人须根据第6条按照船东指示或同意的条款及条件安排保险事宜,尤其是关于保险条件、投保金额、免赔限额及起赔额。
3.5会计服务(仅在第9栏显示议定的情况下方适用)
管理人须:
(i)制订符合船东要求的会计制度,并提供定期会计服务、提交定期报告及记录,
(ii)存置所有产生成本及开支的记录以及协议双方结算帐目的必需或适当资料。
3.6船舶买卖(仅在第10栏显示议定的情况下方适用)
管理人须按照船东的指示监督船舶的买卖,包括履行任何买卖协议,但并不包括上述协议的磋商过程。
3.7储备物资(仅在第11栏显示议定的情况下方适用)
管理人须安排供应储备物资。
3.8提供燃料(仅在第12栏显示议定的情况下方适用)
管理人须根据船舶商业交易所需,安排提供船东指定质量的燃料。
4.管理人责任
4.1管理人承诺将竭尽全力,按照有效的船舶管理实务,作为船东代理人代表船东提供议定的管理
服务,以及保障及提升船东在有关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一切事宜方面的权益。
但是,管理人在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管理责任时,可顾及他们不时受委托管理的所有船舶的整体责任,尤其是(但在不损害前述规定的一般性的原则下)管理人可按当前情况下管理人全权
酌情认为公平合理的方式,分配可用的供应品、人力及服务。
4.2如若管理人根据第3条第2款提供技术管理,则必须促使有关方面遵守旗国法律的规定,特别
是会被视作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所界定的"公司",承担船舶营运责任及在适用情况下承担国际安
全管理规则所施加的义务及责任。
5.船东责任
5.1船东必须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准时支付结欠管理人的所有款项。
5.2如若管理人根据第3条第2款提供技术管理,船东则必须:
(i)促使其所提供或代其提供的所有高级船员及普通船员均符合STCW95的规定;
(ii)指示上述高级船员及普通船员遵循管理人有关管理人的安全管理系统的营运的一切合理指令。
5.3如若管理人并无根据第3条第2款提供技术管理,船东必须促使有关方面遵守船舶旗国法律的
规定,而船东或船东可能指定及已通知管理人的有关其它实体应被视作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所界
定的"公司",承担船舶营运责任及在适用情况下承担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所施加的义务及责任。
6.保单
船东必须根据第3条第4款指示管理人或以其它方式,促使于本协议期间:
6.1
船舶按不低于其完好市值或满载总吨位(视情况而定)投保下列保险,有关费用由船东承担:
(i)普通船体与轮机水险(包括船员疏忽)及超额责任;
(ii)保赔责任险(包括污染险及船员保险);及
(iii)根据类似型号船舶的审慎船东最佳应用守则,向一级保险公司、承保人或公会投保战争险(包括保赔责任险及海员险)("船东保险");
6.2船东保险的所有保险金及缴补要求须于到期日前迅速支付;
6.3船东保险指定管理人及(在取得承保人同意的情况下)管理人指定的任何第三方按下列条款为联
名受保人,在船东取得第6条第1款所载列各项保险的保障后,可获全面保障:
(i)管理人及任何上述第三方必须承担船东保险所产生的保险金或缴补要求;或
(ii)在条款可合理取得的情况下,管理人及任何上述第三方毋须承担船东保险所产生的保
险金及缴补要求;或
(iii)按照可能书面议定的有关其它条款。
在第14栏中填写选择(i)、(ii)或(iii)项。
如若第14栏保留空白,则(i)项将适用。
6.4提供管理人合理信纳的书面证明,证明船东于协议开始起计一段合理时间内,已遵守其于第6
条项下的责任、各续约日期及(如特别要求)船东保险各支付日期。
7.代表船东收取的收入及支付的费用
7.1管理人根据本协议条款所收取的一切款项(除船东应付予管理人的款项外)及任何有关利息均须
以独立银行帐户持有,并划归船东所有。
7.2管理人(代表船东)根据本协议条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第8条所规定的费用)可于第7条第1
款所述的帐户内记作船东欠款,但于任何情况下船东须于管理人要求时支付有关款项。
8.管理费
8.1船东须就管理人根据本协议所提供的管理人服务向管理人支付第15栏所载的年度管理费,有关
款项须每月按相等金额分期预付,首期付款须于本协议开始时支付(见第2条及第4栏),其后
分期付款须按月支付。
8.2管理费须于本协议周年日期进行年审,建议费用须呈列于第9条第1款所述的年度预算。
8.3管理人须提供其自置办公室、办公室人员、设施及文具,而毋须向船东增收费用。
在不限制第7条的一般性的原则下,船东须偿付管理人就履行管理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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