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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开展金属非金属
荆州市开展金属非金属
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3月7日应急管理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动员培训视频会要求及《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应急办〔2019〕4号)文件精神,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严厉打击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深入开展执法检查,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稳定。
二、专项执法行动范围、时间、人员
(一)专项执法行动范围:
全市金属和非金属地下矿山(含正常生产、停产停工企业)。
(二)专项执法行动时间:
2019年3月25日-31日。
(三)专项执法行动人员:
张公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郭永贵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科长
代洋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科员
专家一名(具体人员待定)。
三、专项执法行动内容
1.矿山井下运输车辆取得矿用安全标志情况;
2.运送5人以上(含5人)的无轨胶轮车使用干式制动器情况;
3.落实井下爆破等高危行业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4.提升装置及安全保护系统定期检测和维护管理情况;
5.钢丝绳及连接装置定期检测检验和维护管理情况;落实防坠罐跑车措施情况;
6.运输车辆、机电运输设备安全评价情况;
7.打击运输车辆超员、超载、超速、人货混装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8.其他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工作要求
1.专项执法行动人员将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地下矿山开展暗访抽查;对于未抽查到的地下矿山企业,松滋要组织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2.松滋要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完善地下矿山企业基础台账,每周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专项执法统计表(附件2);
3.松滋要对地下矿山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组织业务交流学习;松滋、石首要深刻汲取内蒙古银漫矿业有限公司重大运输安全事故教训,督促全市非煤矿山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检,加大对辖区内露天矿山运输车辆和运输设备的系统排查,加强运输、爆破、排土等高危作业环节的安全管控,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法处罚。
附件: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表;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统计表;
3.非煤矿山执法检查重点。
附件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表
执法单位:
(盖章)执法人员:
执法日期:
企业名称(地址):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处罚依据
执法结果
1
矿山井下运输车辆未取得安全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
1.查阅资料:
车辆运输人员、炸药和油料台账。
2.现场检查:
核查是否存在采用非法改装、未取得安全标志汽车等非矿用设备运输人员、炸药和油料的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五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2
运送5人以上(含5人)的无轨胶轮车使用干式制动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5〕13号)
1.查阅资料:
无轨胶轮车台账。
2.现场检查:
核查无轨胶轮车是否使用干式制动器。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3
未执行井下爆破等高危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1.查阅资料:
危险作业审批材料,具体作业类型是否执行审批流程、授权审批人是否签字批准。
2.现场检查:
核查作业现场是否有专人进行管理监护,现场操作规程和安全控制措施是否规范。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4
提升装置及安全保护系统、纲丝绳及连接装置未定期检测检验或未未按规定进行维护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1.查阅资料:
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的报告是否满足要求。
2.现场检查:
核查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钢丝绳及连接装置等。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5
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1.查阅资料:
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的报告、安全评价报告是否符合实际现状。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附件2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
截止2019年月日
辖区地下矿山总数
已执法检查企业数
下达执法文书份数
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总数
依法采取措施情况
责令限期整改(家)
责令停产整顿(家)
立案处罚(家)
罚款金额(元)
其他处理方式
分管局领导: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检查重点及处罚清单(部分)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检查问题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一、通用部分
1
证照检查
检查相关证照及有效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九、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订)第二十一条。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继续进行生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按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处罚
3)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变更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的,按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处罚
2
责任制、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查阅机构设置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订)第六条。
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安全负责人是否落实向职工进行安全生产书面承诺制度
2.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制度。
建立完善“一岗一清单”,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查阅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订)第七、十、十二条
1)未进行安全预评价。
2)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擅自开工。
3)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开工。
4)安全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5)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6)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7)重大设计变更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查阅培训记录、抽查相关从业人员。
查验特种作业操作证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
1)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十一、十三条。
3)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4)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期不满即独立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5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查验安全合格证。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80号令修订)第二十三条。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未取得安全合格证。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书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6
安全培训档案
抽查档案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1)未建立或编造安全培训档案。
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查阅相关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十八条。
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
3)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
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
查阅有关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88号令修订)第二十六条、三十七条。
1)未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
3)未按照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重新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9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查阅有关资料。
《生产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78号令修订)第八、十一、十二条。
1)未按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生产安全法》第一百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2)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3)生产运行期间,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二、地下矿山部分
1
是否存在重大隐患
现场检查、专家论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
1)有严重水患,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2)矿井、生产水平、采场没有两个安全出口。
3)未按规定建立机械通风系统,通风能力不足,风俗、风量、风质不符合要求的。
4)未按规定建立排水系统,以及排水系统能力严重不足的。
5)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双电源供电。
6)与煤共(伴)生矿山,没有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等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责令停产停业
7)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现场抽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第二批)。
使用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和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
使用使用木支护、非阻燃风筒、油断路器、非阻燃电缆(含强、弱电)和非阻燃输送带
《生产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
六大系统运行情况
现场检查设备使用、维护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六大系统运行不正常
《生产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露天矿山部分
1
是否存在重大隐患
现场检查、专家论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
1)开采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
2没有采用自上而下顺序、分台阶(层)开采。
3)没有对高陡边坡采取监测监控措施,以及对较大滑坡体没有治理。
4)台阶参数和设备能力严重不匹配。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责令停产停业
2
安全距离
现场检查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总局39号令)第十二条
相邻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大于300米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分台阶开采情况
现场抽查。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总局39号令)第十五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1.2。
1)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分台阶开采方法。
2)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3)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4)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不规范开采行为
现场抽查。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总局39号令)第十五条
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爆破作业
现场抽查。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总局30号令)第十六、十七、十八、二十条
1)不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
2)未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
3)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4)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基本图纸及图纸真实性
查看图纸。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总局39号令)第二十八条
无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废石场(排土场)
现场检查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总局39号令)第二十三条
废石场的设置符合设计要求的有关安全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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