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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的伦理探析论文大学论文
题目:
对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的伦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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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指导教师:
杨 娟
对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的伦理探析
DiscussionoftheEthicsintheNewsofthelawsuitsuchasreputationinfringement
摘要
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在时下已是屡见不鲜,尤其是在进入网络时代之后,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新闻网络侵权官司更是时有发生,本文主要从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中,探析新闻从业人员置身新闻官司中所显现出的新闻伦理问题,借此分析新闻伦理道德在新闻传播过程中的规范。
本文认为,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中体现出的伦理危机,需要整个行业对有关伦理教育及职业道德道德规范实践的重视。
在新闻活动中遵循新闻职业道德的伦理规范,有效杜绝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的发生,可以从客观环境和主观意识两个方面加以改进。
包括推进新闻道德环境的建设,健全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条例,为新闻媒体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加大对新闻伦理教育的投入,更加注重对新闻工作者职业品德和职业理想的培养,使新闻媒体的从业人员以更加负责的态度和行为履行自己的道德责任。
主观意识方面,要求新闻工作者加强自身新闻道德素养,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
关键词:
新闻官司名誉权新闻伦理职业道德
Abstract
Newsofthelawsuitsuchasreputationinfringementisnotuncommoninthepresent,especiallyafterthetimeofenteringthenetworktotheInternetasthecarrierofthenewsnetworkisinfringementlawsuitshaveoccurred,thispapermainlyfromthepressagainstthisinfringementoftherightofreputation,ofjournalistsPersonnelexposuretolawsuitsinthepressshowingofjournalisticethicsissues,toanalyzeinformationinthenewsmediaethicsintheprocessofspecification.
Thispaperarguesthatthelawsuitagainstthejournalistfordefamationreflecttheethicalcrisisintheindustryabouttheneedforethicseducationandethicalpractice,theimportanceofprofessionalethics.Followthenewsatapresseventintheethicalnormsofprofessionalethics,effectivewaytoeliminatetherightofjournalistforalawsuitagainstthereputationoftheoccurrenceofthesubjectiveandtheobjectiveenvironmentandtoimprovetwoaspectsofconsciousness.Includingtheconstructionoftheenvironmenttopromotejournalisticethics,soundjournalisticethicsregulations,forthenewsmediatocreateagoodenvironmentforjournalism,journalisticethicsandtoincreaseinvestmentineducation,professionaljournalistspaymoreattentiontogoodmoralcharacterandprofessionaltraining,sothatmediapractitionerstobemoreresponsibleattitudeandbehaviortofulfilltheirmoralresponsibilities.Subjectiveconsciousness,requiresjournaliststostrengthentheirmoralqualitynewsandestablishhighprofessionalideals.
Keywords:
NewslawsuittherightofreputationNewsethicsMoralresponsibility
目录
摘要Ⅰ
AbstractⅡ
绪论1
1新闻侵害名誉权的现状2
1.1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含义3
1.2新闻侵害名誉权的类别3
2.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中隐含的伦理问题及其原因5
2.1新闻伦理的含义5
2.2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中隐含的伦理问题5
2.3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中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7
3.如何在新闻活动中遵循伦理规范10
3.1从客观环境中增强新闻从业者的新闻伦理意识10
3.2从主观意识上提高新闻从业者自身的道德责任意识12
结论16
致谢17
注释18
参考文献19
绪论
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主要是指由于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发布者通过公开发表新闻作品侵害他人名誉权益的一种行为。
近年来,涉及新闻侵权纠纷的案件逐渐增多,人们对于新闻侵权现象也日益关注起来。
而在近几年的相关报道中,对知名人士名誉权的侵害行为更是时有发生。
仅以海淀法院为例,近5年来审理名人作为当事人的名誉权案件有二十余起,此类案件呈现出调解难、名人胜诉率高等显著特点,同时,因为涉及名人的人身权利,所以媒体的言论自由权、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名人名誉权等权利之间的界限,也往往成为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
媒体作为被诉一方,在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中,大多是败诉的一方,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经济学教授陈志武,对近年来发生在中国的170件媒体侵权官司的统计表明,媒体的败诉率高达80%。
北京市一中院2004年审理的15起因新闻报道而引起的新闻侵权案件,结果只有1起是媒体胜诉。
这些数据在向我们说明着近年来媒体侵权案例多发和媒体多败诉的的同时,也在凸显着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伦理道德现状亟待重视的事实。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传播技术日渐发挥作用,在以新技术为基础的网络传播过程中,新闻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已凸显出新的特点,并且随着传播方式的变化,传播管理流程日显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整个社会对于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自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闻从业人员也需要通过道德自律来更好的承担社会责任。
本文主要就当前新闻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的现状、存在的问题、特点等方面,研究涉及侵权报道中所体现出来的伦理问题,同时试图探索侵权新闻报道中的伦理规范。
目的在于通过分析,让新闻工作者对于自身的道德观念和行为选择有进一步的认识,在今后的新闻报道过程中,能在兼顾履行法律责任的同时,更有力的履行作为新闻职业人的道德责任。
并且对新闻媒体在进行报道的过程中,提出相应的建议,使新闻媒体在进行相关报道时,能有所注意,避免不必要的侵权纠葛,在舆论监督、新闻自由与公民权利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
1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的现状
1983年第一期《民主与法制》杂志刊登记者沈某,牟某的文章《二十年“疯女“之谜》,以及两人后来在《辽宁妇女》在杂志上发表的《“疯女”之谜的悬念》两篇文章,因报道失实被诉侵害当事人杜某的名誉权,而成为了新闻侵权的中国新闻官司第一案,同时也作为新闻侵害名誉权的第一案。
此案发生以后,自八十年代末以来,新闻侵权纠纷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而在这些新闻侵权纠纷之中,以侵犯名誉权的新闻官司数量居多且具有代表性。
资料显示,九十年代以来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侵害名誉权案件呈逐渐上升的趋势。
据最高法院大法官梁书文先生介绍:
“1993年,受理3138件,比上年上升26.53%,而1997年比1993年多受理了1514件,四年间总共上升了48.25%,这其中就包括以新闻单位为当事人的诉讼。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在新闻工作者的报道活动中,名誉权是比较容易受到侵害的一种人格权。
进入21世纪,信息时代的高速发展为传播各类信息提供了便利,而新闻传播活动也进入了一种全新的状态,在以互联网等高新技术为基础的传播环境中,新闻侵害名誉权等案件也呈迅猛发展的势头,网络传播中存在的侵权案件中,名誉权类侵权行为更是常见,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呈增多趋势。
前不久闹得沸沸扬扬的明星大S和汪小菲的婚礼因其规模宏大和当事人的背景影响而备受瞩目,而同样引起关注的是婚礼过后,搜狐总裁张朝阳因在XX同意的条件下,带着娱乐记者乔装成宾客恶意偷拍,甚至基于商业的考量,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公布婚礼细节,被以严重侵犯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跨海提告而要求在2011年3月24日前,在搜狐娱乐上公开认错并道歉。
而此案发生不久,画家范曾起诉《文汇报》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因对簿公堂而再次引起轩然大波,网络时代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的频繁发生,让新闻界不得不面对一个亟需改正的现状。
在妥善解决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正确地认识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来了解一下关于新闻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的内容。
1.1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含义
名誉是关于公民或法人品德,才能,信用等方面内容的一种社会评价。
由于名誉存在于社会公众的观念之中,在人与人交往的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我国历来是一个有着尊重公民名誉权传统的国家。
先秦墨家代表人物墨翟对于名誉有下述认识:
“名不徒生,而誉不自长,功成名遂,名誉不可虚假”,表明了古代中国人对名誉的重视。
新中国成立后,公民的名誉权一直是受到国家宪法保护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利。
名誉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获得和维持对其名誉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一种人格权。
而对于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含义界定,业内已有相关的理论规定:
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指用发表新闻的手段使公民和法人或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伤害的行为。
[1]
1.2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侵权类别
新闻侵害名誉权类侵权行为的类别,根据其动机不同,主要分为故意侵权和非故意侵权两种。
(1)故意侵害名誉权,指新闻报道者事先知道所报道内容会对报道对象名誉产生不利影响,但由于各种正当或不正当的理由的作用坚持报道有损报道对象的名誉的新闻内容的行为,其前提条件是新闻工作者明知新闻作品中有损害他人名誉的内容,但依然希望作品发表,使新闻侵害名誉权由可能变为现实。
如:
2006年1月《重庆商报》刊登了一篇名为《车祸后不接电话也不赔偿 央视主持人文清跩什么》的报道。
因被媒体报道“开车撞人不赔偿”,央视女主持人文清以名誉侵权为由将重庆商报社告上了法庭。
全文报道了文清发生交通事故和拒不赔偿不接电话的内容,并用标题进行负面评论“文清跩什么”,下面所配文清面带笑容的图片及用文字描述“不知道出了这事后,文清还笑不笑得出来”的内容亦具有贬意,而该报社报道文清挂掉手机和根本不接听电话以及全国许多媒体记者采访大都遭到拒绝,却未证明该描述内容的客观真实性,故法院认定该报社上述报道缺乏事实依据,报道内容严重失实,足以给文清造成负面的社会评价,严重损害其名誉。
[3]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故意侵害名誉权是在明知侵权行为存在的情况下产生的。
故意侵害名誉权在情节上比较严重,对他人名誉的贬损,不仅有违法律规范,在伦理道德上也是失范的表现,作为新闻从业人员,缺乏足够的道德责任意识。
该行为产生的主观原因是既是新闻从业人员片面追求新闻价值,为追求受众关注和吸引受众眼球,以发行量和收视率为目的而无视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要求的价值错位行为,同时又是忽视自身道德要求和责任意识的失德表现。
(2)非故意侵害名誉权主要是指媒体或者新闻报道者,事先不知道所报道内容会侵害报道对象的名誉权,对被报道对象的名誉产生不利影响。
一般侵害名誉权都要求主观上具有故意,但是,由于新闻工作的复杂性,也有可能因为新闻作者疏忽大意或轻信传言而最终导致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这样的情况,在新闻侵害名誉权中比较多见,因此也可以称为新闻过失侵害名誉权。
如:
2000年8月,《东方女性》杂志社记者汤国基就刘璇在奥运会上获得金牌一事,采访了刘璇的母亲谢蔚平,并且两人照了一张合影。
随后,照片在《现代女报》社和《女性天地》杂志社分别刊登,两家媒体错误的解释汤国基为刘璇的父亲。
同年12月24号,刘璇的母亲谢蔚平以名誉侵权为由,将三方一起告上了长沙市开福区法院,并提出被告赔偿一百万元的精神损失费的诉讼。
[2]该案件的最终判决以侵害名誉行为属实结局。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以上两个杂志社在转载过程中并没有留意细节而主观臆断事实,而新闻过失侵害名誉权发生的原因大多也正是因为如此,采访不深入,文风欠踏实或听信一面之词。
虽然,新闻工作者主观上并没有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出现,法院在审理此类新闻侵权案件时,可以在法律上考虑从轻处理。
但是,从道义上来讲,侵害事实的存在,也反映了新闻从业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主观方面来说,是新闻工作者对于自身工作操作规范有所疏忽,这也体现了其自身道德责任意识的缺失,是对社会和报道对象缺乏道德责任的表现。
从客观方面来说,是整个社会媒体营造的道德环境以及媒体道德教育存在问题的表现。
2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中隐含的伦理问题及其原因
2.1新闻伦理的含义及包含的内容
新闻伦理即新闻道德,是指新闻工作者在从事新闻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职业道德,也就是新闻工作者的行为准则或规范,是职业道德在新闻行业中的具体表现,其内容与新闻从业者的道德责任有重大关联。
但是,从广义上说新闻伦理涵盖的范围包括但不局限于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或者说职业伦理。
无论编辑、记者还是其他新闻工作者,在新闻工作中的价值取向、道德表现总是与其所在的新闻媒体的价值取向、道德功能与伦理规范联系在一起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
新闻工作者的在进行新闻活动中时的道德表现充分显示了其道德选择和对自身的道德规范的要求。
[4]道德失范现象的发生,是道德问题的出现的外在体现。
2.2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中隐含的伦理问题
在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中,作为侵权行为主体的媒体,主要是对受害人名誉进行了诽谤和侮辱。
由于名誉权不同于隐私权和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人格权利,其侵权方式和结果也有所不同。
具体来说,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有内容失实,言辞失实,图片使用不当三种。
因而,在不同的案例中,媒体从业人员在从事媒体活动过程中反映出了不同的伦理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新闻媒体未经核实,随意发布消息
媒体侵害名誉权所引起的新闻官司中,大多是由于报道内容不实而造成的。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坚持真实的新闻内容是媒体义不容辞的责任,而很多媒体偏偏忽视了这一点。
本文上述过的文清一案就是典型的案例。
2006年1月重庆商报社曾在自家报纸上刊登了《车祸后不接电话也不赔偿央视主持人文清跩什么》的报道后,许多媒体以采访、转载等形式迅速、大规模地将该报社提供地原始新闻予以公开报道或在此基础上编辑发表,文清以其名誉和声望受到严重的贬损,社会评价降低,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痛苦等为由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报社的报道内容系未举证证明核实网络上文章的真实性,亦未与报道所涉及对象文清进行核实,故法院认定其未尽审核义务。
在此案例中,可以看到重庆商报有“未经证明核实”的专业操作失范,再加上“负面评论”“报道缺乏事实依据,报道内容严重失实”等等行为,作为舆论监督机关的媒体,重庆商报社在进行相关报道时,既违背了真实的原则,也抛弃了客观公正的立场,从专业的新闻报道方面来看,是失实的表现。
在此案例中,由于牵涉到他人的合法权利,构成了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害,因而,它不仅是一篇失实的假新闻,同时这一行为构成了民事侵权。
依据法律,是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
从新闻伦理道德方面来看,重庆商报未经核实而报道的行为是虚假报道,其严重违反了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条例,该报社没有意识到自身的社会责任以及对当事人名誉上负有的道德责任,文清作为一个名人具有的社会影响力与其名誉上的损失成正比,而这一切正是由新闻从业人员的失德所造成的。
2.2.2新闻媒体言辞失当,主观色彩浓厚
新闻媒体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现象进行揭露和批评,是新闻媒体正当的使用监督权,然而,在对相关事实进行报道时应该只能限于事实和对事实本身的评论,而不应侵犯被批评者的人格。
尤其是在进行批评报道的过程中,更要注意言辞得当,角色失当也反映了严重的新闻伦理道德问题。
这方面很多媒体单位都吃过亏,而2001年《第一财经日报》与富士康的天价官司就是其中的典型。
2006年7月,《第一财经日报》发表该报记者王佑采写的《跨国公司中国代工厂黑幕女工连续站12小时工作》一文,反映台湾首富郭台铭所控制的“富士康”在深圳注册的一家公司存在严重的员工超时加班、被强迫站着工作、被强迫捐献骨髓等行为。
文中有这样一段: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富士康员工如此形容他们的生活:
‘干得比驴累,吃得比猪差,起得比鸡早,下班比小姐晚,装得比孙子乖,看上去比谁都好,五年后比谁都老。
’”报道刊发不久,富士康公司以名誉侵权为由,状告报道此事的记者王佑以及该报编委翁宝,并提出总额30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由于原告跨过媒体直接起诉记者,且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引起了国内新闻界、法学界强烈批评。
[5]虽然此案例最终以双方的和解结束,双方都没有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媒体在这场新闻官司中却应该反思其中显现出的新闻伦理问题。
在该案例中,根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在标题中作者用了“罚站”这样一个具有感情色彩的词汇,而正文中频繁使用了“逃离”“劈头盖脸”“训斥”“残酷”“乱窜”等自己概括出来的词汇,结果,这些词汇的不当使用成为富士康诉状上的一个重要理由,因为报道中带有侮辱,贬损性的语言,而被推到被告席上。
媒体自身的失误表现导致了侵权事实的发生。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第一财经日报》对于富士康公司的揭露虽然在履行监督责任,但是在进行报道的过程中运用一些没有具体确切来源的言辞,在表达观点的过程中没有遵照客观中立的立场,道德失范的结果是自身言辞失当造成的。
其实在生活中,言辞不当,主观色彩浓厚,个人倾向严重的问题在新闻报道中时有发生,因此客观性原则是新闻工作者应时时谨记的重点。
2.3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中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新闻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近年来不断增多的态势,不仅反映了新闻法律法规体系上存在的不健全现象,而且凸显了现如今社会中,新闻媒体行业人员在新闻道德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从而凸显了整个媒体行业所面临的伦理危机。
具体说来,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中凸显的伦理问题以及所面临的伦理危机主要是由以下几个原因造成的。
2.3.1新闻从业者自身职业道德失范
新闻职业道德是在一定的经济社会条件下,人们在长期的新闻传播活动中逐渐形成的规范自己传播行为的各种观念,习惯,信念的总称。
它具体体现为某些道德原则与道德规范,并以道德信条的形式表现出来。
我国的新闻职业道德原则主要包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真理实事求是,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除此之外,新闻职业的道德规范也有几个方面的内容,主要有:
忠于职守,勤奋敬业;正确导向,注重效果;报道真实,客观公正;尊重群众,尊重同行。
新闻侵害名誉权等侵权行为的发生,正是体现了新闻工作者在从事新闻活动的过程中,没有确立为人民服务的立场,没有服务人民的意识,也就缺少了责任意识,没有责任意识,不重视新闻工作过程的道德选择会有怎样的影响,没有规范的按照新闻工作的操作流程来,没有对新闻事实的足够重视,没有严谨的报道态度,不当评论,甚至喧嚣热炒,追求“眼球效应”。
这种行为既是不忠于职守的表现,也是不尊重群众的表现,因而,伦理道德上来讲,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新闻从业者职业道德失范的严重后果,在道德上应负有相应的道德责任。
2.3.2新闻伦理教育体系存在缺陷
加强新闻队伍的新闻伦理道德意识,是新闻伦理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
早在1982年,党中央针对当时社会上存在的不正之风,就提出“在各行各业加强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
”对新闻界来说,加强这些方面的教育,是弘扬革命传统的需要,也是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的需要。
新闻伦理道德教育的内容极其丰富,但从根本上来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进行马克思主义新闻伦理道德观的教育,其重点是加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教育,其内容与新闻职业道德原则的内容有相同之处,目的在于通过进行为人民服务的教育,提高新闻从业者服务人民的意识,从加强教育入手,树立服务人民的理念。
二是进行职业品德和职业理想的教育。
新闻工作者天天都要写报道,做文章,作文先做人。
文品与人品,自古以来都是不可分的,都为社会看重。
进行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教育,最后也要落实到做人上,做一个有高尚道德新闻工作者,是进行新闻职业品德教育的目标。
同时,进行职业品德教育也关系到新闻工作者自身形象和整个新闻媒体形象的问题。
要有较强的媒体公信力,取得较好的社会效应,更有力的发挥舆论引导作用,都与媒体品德有重要关联。
所谓职业理想,是指人们依据并综合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所追求,所向往的完善社会道德关系,完美人格的高尚品德和具有高尚品德的典范人物。
新闻工作者必备的职业品德是由新闻工作者的道德理想决定的,是新闻工作者的一种道德追求。
因此,道德理想教育对于新闻工作者的工作实践极为重要。
新闻侵害名誉权类新闻官司在当今社会日渐增多的事实说明新闻工作者道德失范的同时,也说明了新闻伦理教育存在严重问题。
职业道德需要通过个人内心自律来发挥作用,但教育层面上的缺失必然导致道德责任意识的缺乏。
侵权事实的存在,反映了不健全的新闻伦理道德教育的事实,教育体系的不健全,教育内容的不重视,教育方法的落后或缺乏成效,都是新闻伦理教育面临的严重问题。
在新时期新的条件下,新闻伦理教育的开展,如何更加有效和更加实际地发挥作用,是整个新闻界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新闻工作者的行为选择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一种道德标准选择新闻,这是新闻实践的核心问题,为此,新闻伦理道德教育在方法和内容上的调整仍大有所为。
2.3.3新闻宣传单位对于道德规范管理的不力及各方监督的缺乏
各个新闻宣传单位是具体从事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新闻侵害名誉权等侵权行为的主要是新闻单位的从业人员。
新闻单位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管理,制止侵权事实的发生,对减少此类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新闻宣传单位一般都有相应的管理层面,在层层审核之下,严格按照职业操作流程来,除非有特殊的利益追求,否则,因过失侵权现象是绝对不会时有发生的,因此,在侵权成风,媒体公信力日益面临危机的情况下,新闻宣传单位对于新闻从业人员道德行为的管理一定存在严重问题。
媒体的价值追求决定道德选择的方向,若没有上层管理对于新闻真实性的积极要求,热炒和跟风的泛滥不会上升到需要对薄公堂的地步。
有效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上层管理的作用尤为重要,这是制度性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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