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主题投资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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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主题投资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说明书
资产管理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1
第二章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2
第三章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 13
第四章投资风险揭示 15
第五章初始销售 17
第六章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21
第七章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25
第一章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广发主题投资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混合型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在基本面研究基础上,根据中国经济社会的结构性变化和趋势性规律,通过自上而下的主题投资策略把握主题投资机会,为投资者获取较高收益。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股票、债券、基金、现金及货币市场工具。
股票资产配置比例为0-100%,债券资产配置比例为0-100%,基金资产配置比例为0-100%,现金及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0-100%。
本资产管理计划还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许可,投资于权证、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
若资产配置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资产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组合,使之符合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约定。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2年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时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1.00元。
九、其他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
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7)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15年。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
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资产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收取的业绩报酬。
4.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
5.计划备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
7.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
本计划的固定管理费按前一日计划财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
固定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本计划的固定管理费自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
资产托管人于下季初三个工作日之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计划财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本计划的托管费自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
资产托管人于下季初三个工作日之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
3.资产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在资产委托人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或资产管理合同终止财产清算完毕时,资产管理人按委托人每笔退出份额或合同终止时所持有份额在该期间超额收益的20%收取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以退出资产的投资增值部分(包含收益分配部分和净值增长部分)高于预先设定的计提基准的部分为基础进行计算,原则上每年至多计算一次,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业绩报酬=Si×NAV0×[(NAV1—NAV0)/NAV0—B×T/365]×20%
其中:
Si为资产委托人每笔退出份额或合同终止时所持有的份额
NAV0为资产委托人每笔退出份额或合同终止时所持有份额所对应的认购或参与价格
NAV1为退出开放日或合同终止日的计划份额净值加上持有期每份额累计派发现金红利
B为资产管理计划业绩比较基准,为6%
T为资产委托人每笔退出份额或合同终止时所持有份额自合同生效日或参与确认日起始的持有天数
具体业绩报酬的计算将以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持有期限分别计算业绩报酬。
在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非开放日违约退出的,业绩报酬可按年化收取。
业绩报酬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注册登记机构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由资产托管人从资产委托人退出的计划份额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4.上述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资产托管人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5.在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时,因组合内股票停牌等不可抗力的因素,经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同意后,本资产管理计划可采取短期延期或将现金部分先行给付的处理方式。
如采取现金部分先行给付的方式,则现金部分按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扣除业绩报酬等相关费用后分配给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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