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docx
- 文档编号:4720267
- 上传时间:2022-12-07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55.65KB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docx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截至2014年底,我国农民工人数达2.74亿,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的职业健康。
近年来,我国先后公布了《职业病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划和职业卫生标准,监管力度逐步加大,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服务体系持续加强,诊断服务的可及性和诊断水平不断提高。
但是,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不履行防治主体责任,健康监护不到位,加上部分农民工缺乏职业防护和维权意识,农民工罹患尘肺病的势头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病后得不到及时诊断、救治和赔偿的问题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有关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尘肺病危害,切实保护农民工职业健康和相关权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着力加强农民工尘肺病源头治理
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粉尘防治规章制度和责任制,落实粉尘防治主体责任。
要建立健全粉尘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防尘设施“三同时”,确保新建设项目粉尘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场所粉尘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加强防尘设施设备维护管理,配备合格有效的个人粉尘防护用品。
强化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职业卫生宣教培训,提高农民工的粉尘防范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
各地要抓住国家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契机,强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淘汰粉尘危害严重的落后产能,主动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小冶金、小陶瓷、小石材加工等企业。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能源等行业管理部门,深入开展矿山开采、建材生产等粉尘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专项治理。
加大对用人单位粉尘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工艺落后、粉尘危害严重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要建立粉尘危害企业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企业坚决予以曝光。
加大尘肺病事件的查处力度,对出现群体性尘肺病的用人单位,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大力推进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依法对农民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书面告知检查结果,并为离开本单位的农民工提供档案复印件。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有职业禁忌的农民工从事粉尘作业,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健康禁忌的,应当调离有健康损害的工作岗位。
对疑似尘肺病农民工应当及时安排进行诊断,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农民工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优化检查流程,加强质量控制,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并可根据需要,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疑似尘肺病和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并将疑似尘肺病报告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
三、认真做好尘肺病诊断鉴定和医疗救治工作
劳动者有粉尘接触史且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符合尘肺病特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尘肺病相关临床诊断。
符合职业性尘肺病相关诊断标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加强有关部门协调,提高效率,尽快作出职业性尘肺病诊断。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
各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针对当前农民工尘肺病诊断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研究制订具体办法,简化诊断程序,缩短诊断时间,切实解决农民工尘肺病诊断的实际困难。
对诊断有争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要按照“方便治疗、疗效可靠、价格合理、服务周到”的原则,优化尘肺病定点医疗机构设置。
有关科技行政部门要将尘肺病防治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列入有关科研计划,组织产学研医等方面的优势力量,加大科研攻关力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列入各类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规范尘肺病救治工作,提高尘肺病治疗技术水平。
四、有效保障符合条件的尘肺病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
要大力推进《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落实,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其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于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查处。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依法落实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未参保尘肺病农民工,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先行支付,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五、切实解决特困尘肺病农民工医疗和生活问题
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尘肺病病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各地要落实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农民工纳入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体系。
上述保障制度仍不能解决医疗救治问题的,要采取多种措施,使其获得医疗救治。
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农民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对尘肺病农民工遭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各地要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为尘肺病农民工献爱心、送温暖,逐步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共同解决尘肺病农民工的生活困难。
六、全力维护尘肺病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
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努力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依法对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通过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集体协商、职代会等途径,反映农民工尘肺病防治诉求,推动解决农民工尘肺病防治突出问题。
加强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保障农民工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对用人单位尘肺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农民工相对聚集的行业企业,深入开展群众性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活动。
七、全面强化政府落实责任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职业病防治规划,纳入本地健康城市的创建工作,加强领导协调,研究落实解决农民工尘肺病防治的重大问题,加强尘肺病防治能力建设,保证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经费。
各级卫生计生、安全监管、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能源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落实防治监管、医疗服务、经费保障等责任,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解读材料
一、为什么要出台《意见》?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法》规定,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等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健康相关权益。
尘肺病是由于在生产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沉积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不可治愈且病情逐年加重。
2014年全国共报告职业病29972例,其中职业性尘肺病26873例,占89.66%,是最主要的职业病,且呈现地区性、行业聚集性等特点。
近年来,尘肺病整体发病呈持续高发、逐年上升,且发病工龄缩短的趋势。
存在尘肺病危害的企业数量大,以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小型企业为主,且有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趋势,主要分布在矿山、建材、有色金属、冶金等行业。
尘肺病具有隐匿性和潜伏期长的特点,专家估计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尘肺病仍将呈持续高发态势。
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截至2014年底,我国农民工人数达2.74亿,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不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职业健康监护不到位,加上部分农民工缺乏职业防护和维权意识,农民工罹患尘肺病后往往得不到及时诊断、救治和赔偿。
出台本《意见》,旨在提升对农民工尘肺病问题的关注,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健康权益。
二、参与《意见》起草的都有哪些部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特别是尘肺病农民工医疗保障和生活救助等问题。
本《意见》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等10部门联合制定。
三、当前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一是部分用人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没有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要求投入必要的资金改善生产环境,不提供必要的或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不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二是农民工尘肺病诊断难度较大。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是尘肺病诊断的基础,由于这些资料的提供、判定难度大,特别是农民工流动性强,提供相关资料比较困难,跨地区收集材料时间更长、难度更大。
三是已出现尘肺病健康损害,但由于缺乏必要诊断资料不能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的农民工医疗和生活保障差。
由于部分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因此无法诊断为尘肺病,无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救助。
四、《意见》依据的原则和思路是什么?
针对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本《意见》的原则和思路是强化源头治理、保障合法权益、突出主体责任、加强部门监管、加强制度创新、注重政策衔接。
五、《意见》提出哪些工作要求和政策完善建议?
(一)强调尘肺病源头治理和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
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粉尘监测、评价、劳动者告知、职业防护、职业健康检查等方面的主体责任,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等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大对用人单位粉尘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职业健康检查率低的问题,强化用人单位为接触粉尘危害的农民工提供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责任。
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采取优化流程,加强质控,上门服务等方式,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努力做到“应检尽检”。
(二)认真做好尘肺病诊断鉴定和医疗救治工作。
针对当前农民工尘肺病诊断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研究制订具体办法,进一步简化程序,缩短时间,做到方便农民工尘肺病诊断,做到“应诊尽诊”。
加大科研攻关力度,组织产学研医等方面的优势力量,将尘肺病防治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列入有关科研计划。
及时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列入各类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三)解决尘肺病农民工医疗和生活问题。
明确了用人单位无法落实相关保障费用的尘肺病农民工,工伤保险要先行支付。
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尘肺病病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考虑到尘肺病农民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往往家庭生活困难,结合近年来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的发展,要求各地落实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农民工纳入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体系,使尘肺病农民工能享受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成果。
要求各地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为尘肺病农民工献爱心、送温暖,逐步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共同解决尘肺病农民工的生活困难。
(四)全力维护尘肺病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
针对农民工维权难的问题,发挥工会组织督促、协调、维权等方面的特殊作用。
强调将接触尘肺病危害的农民工纳入工会组织,依法对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代表农民工对用人单位尘肺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全面强化政府落实责任。
要求各地将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职业病防治规划,纳入健康城市的创建工作中,研究落实解决农民工尘肺病防治的重大问题,加强尘肺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保证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经费。
要求卫生计生、安全监管、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能源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落实防治监管、医疗服务、经费保障等责任,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第3章
第4章
第5章
第6章
第7章
第8章
第9章
第10章
第11章
第12章
第13章
第14章
第15章
第16章
第17章
第18章
第19章
第20章
第21章
第22章
第23章
第24章
第25章
第26章
第27章
第28章
第29章
第30章
第31章
第32章
第33章
第34章
第35章
第36章
第37章
第38章
第39章
第40章
第41章
第42章
第43章
第44章
第45章
第46章
第47章
第48章
第49章
第50章
第51章
第52章
第53章
第54章
第55章
第56章
第57章
实施作业
否
定性分析
选择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品
能
否
否
是
符合标准
不符合标准
确定识别范围
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操作、使用培训
购置劳动防护用品
根据伤害部位选择相应防护用品
是
第58章
第59章
第60章
第61章
第62章
第63章
第64章
第66章
第67章
第69章
第70章
第72章
第73章
第75章
第76章
第77章
第78章
第79章
第81章
第82章
第83章
第84章
第85章
第87章
第88章
第89章
第90章
第91章
第92章
第94章
第95章
第96章
第97章
第98章
第99章
第100章
第101章
第102章
第103章
第104章
第105章
第106章
第107章
第108章
第109章
第110章
第111章
第112章
第113章
第114章
第115章
第116章
第117章
第118章
第119章
第120章
第121章
第122章
第123章
第124章
第125章
第126章
第127章
第128章
第129章
第130章
第131章
第132章
第133章
第134章
第135章
第136章
第137章
第138章
第139章
第140章
第141章
第142章
第143章
第144章
第145章
第146章
第147章
第148章
第149章
第150章
第151章
第152章
第153章
第154章
第155章
第156章
第157章
第158章
第159章
第160章
第161章
第162章
第163章
第164章
第165章
第166章
第167章
第168章
第169章
第170章
第171章
第172章
第173章
第174章
第175章
第176章
第177章
第178章
第179章
第180章
第181章
第182章
第183章
第184章
第185章
第186章
第187章
第188章
第189章
第190章
第191章
第192章
第193章
第194章
第195章
第196章
第197章
第198章
第199章
第200章
第201章
第202章
第203章
第204章
第205章
第206章
第207章
第208章
第209章
第210章
第211章
第212章
第213章
第214章
第215章
第216章
第217章
第218章
第219章
第220章
第221章
第222章
第223章
第224章
第225章
第226章
第227章
第228章
第229章
第230章
第231章
第232章
第233章
第234章
第235章
第236章
第237章
第238章
第239章
第240章
第241章
第242章
第243章
第244章
第245章
第246章
第247章
第248章
第249章
第250章
第251章
第252章
第253章
第254章
第255章
第256章
第257章
第258章
第259章
第260章
第261章
第262章
第263章
第264章
第265章
第266章
第267章
第268章
第269章
第270章
第271章
第272章
第273章
第274章
第275章
第276章
第277章
第278章
第279章
第280章
第281章
第282章
第283章
第284章
第285章
第286章
第287章
第288章
第289章
第290章
第291章
第292章
第293章
第294章
第295章
第296章
第297章
第298章
第299章
第300章
第301章
第302章
第303章
第304章
第305章
第306章
第307章
第308章
第309章
第310章
第311章
第312章
第313章
第314章
第315章
第316章
第317章
第318章
第319章
第320章
第321章
第322章
第323章
第324章
第325章
第326章
第327章
第328章
第329章
第330章
第331章
第332章
第333章
第334章
第335章
第336章
第337章
第338章
第339章
第340章
第341章
第342章
第343章
第344章
第345章
第346章
第347章
第348章
第349章
第350章
第351章
第352章
第353章
第354章
第355章
第356章
第357章
第358章
第359章
第360章
第361章
第362章
第363章
第364章
第365章
第366章
第367章
第368章
第369章
第370章
第371章
第372章
第373章
第374章
第375章
第376章
第377章
第378章
第379章
第380章
第381章
第382章
第383章
第384章
第385章
第386章
第387章
第388章
第389章
第390章
第391章
第392章
第393章
第394章
第395章
第396章
第397章
第398章
第399章
第400章
第401章
第402章
第403章
第404章
第405章
第406章
第407章
第408章
第409章
第410章
第411章
第412章
第413章
第414章
第415章
第416章
第417章
第418章
第419章
第420章
第421章
第422章
第423章
第424章
第425章
第426章
第427章
第428章
第429章
第430章
第431章
第432章
第433章
第434章
第435章
第436章
第437章
第438章
第439章
第440章
第441章
第442章
第443章
第444章
第445章
第446章
第447章
第448章
第449章
第450章
第451章
第452章
第453章
第454章
第455章
第456章
第457章
第458章
第459章
第460章
第461章
第462章
第463章
第464章
第465章
第466章
第467章
第468章
第469章
第470章
第471章
第472章
第473章
第474章
第475章
第476章
第477章
第478章
第479章
第480章
第481章
第482章
第483章
第484章
第485章
第486章
第487章
第488章
第489章
第490章
第491章
第492章
第493章
第494章
第495章
第496章
第497章
第498章
第499章
第500章
第501章
第502章
第503章
第504章
第505章
第506章
第507章
第508章
第509章
第510章
第511章
第512章
第513章
第514章
第515章
第516章
第517章
第518章
第519章
第520章
第521章
第522章
第523章
第524章
第525章
第526章
第527章
第528章
第529章
第530章
第531章
第532章
第533章
第534章
第535章
第536章
第537章
第538章
第539章
第540章
第541章
第542章
第543章
第544章
第545章
第546章
第547章
第548章
第549章
第550章
第551章
第552章
第553章
第5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用人单位 劳动 防护用品 管理 规范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