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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大义灭亲的例子
历史上大义灭亲的例子
【篇一:
历史上大义灭亲的例子】
吴起是春秋时代的卫国人,曾经拜曾子为师接受系统的儒家教育,曾子名曾参,是亲传的徒弟。
据说就是曾子编写的,他是一位专注于研究孝道伦理的学者。
但是令人疑惑的是,司马迁又说吴起是子夏的徒弟,子夏也是的徒弟,其学术专长是。
的这两处记载自相矛盾,显然有一个存在错误,的错误证明了是人都会犯错误的朴素真理。
看到这里,扶栏客更加不敢保证自己写的就一定是真理,万一哪位高人发现了扶栏客笔下的谬误,还请尽量善意看待。
不管吴起是曾子的徒弟还是子夏的徒弟,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论起辈分,吴起是的徒孙,这在当年中国学术的江湖上绝对属于名门正派。
如果放到今天,就凭师爷、师傅和师叔们的面子、地位和,吴起完全可以混进某名牌高校当个学术带头人,申请个把博士点,或者弄点都不成问题。
不幸的是,吴起生活的年代,学术的江湖如同时代的武林,讲究的是硬桥硬马的真功夫。
因此,吴起虽然出身名门正派,但那师爷传下来的金字招牌并没有给年轻时代的吴起带来忽如一夜春风来式的荣华富贵。
后来吴起离开了曾子,来到了鲁国,凭借着自己师傅的名气开始为鲁国国君效力。
然而,与司马穰苴、孙武不同,吴起虽然走上了仕途,但是似乎并没有得到重用。
因为《史记》只是记载吴起尝学于曾子,事鲁君,而没有记录吴起当时的级别待遇。
显然,吴起当时并没有担任值得司马迁记载的官职。
直到有一天,迫不及待要出人头地的吴起为了当大官而义无反顾地杀死了自己的老婆。
有句老话说的好,一将成名万骨枯,对于名将吴起来说,第一个枯的就是自己的老婆。
有一年军事强国齐国突然发动了对自己的邻国、文化强国鲁国的侵略战争,鲁国一下子陷入了巨大的生存危机。
中国五千年的历史告诉我们,面对暴力,一切的文化都很无力,因此当时的文化强国鲁国虽然拥有以儒家弟子为代表的众多学者,但是一时之间却找不到一个能带兵打仗、以暴抗暴的人才。
于是有人就向鲁国国君推荐了吴起,吴起不仅是曾子的徒弟,而且好用兵,更重要的是吴起好用兵的名声当时在鲁国不能说家喻户晓,至少也是小荷已露尖尖角。
国家危难之际,鲁王打算不拘一格启用吴起担任鲁国的将军。
然而,作为掌握一国军队资源的将军,吴起不仅需要过硬的军事指挥能力,还必须通过对其人品和背景的严格审查,这是亘古不变的组织程序。
就在吴起眼看当上鲁国将军的关键时刻,对他的审查却出现了问题。
问题出在吴起老婆身上,因为吴起娶了一个齐国的女人当老婆,为此鲁国国王和大臣们产生了疑虑,启用一个齐国的女婿带兵去对抗齐国军队,这事听起来实在不靠谱。
况且吴起本人就不是鲁国人,而是卫国人,他来到鲁国追求的无非是挣钱和当官。
如果说吴起因为鲁国是自己祖师孔子的故乡而热爱鲁国胜于热爱自己的老婆,恐怕没人相信。
谁能保证一个本身是卫国人的齐国女婿能冒着得罪老婆和老丈人的危险,全心全意为鲁国人服务呢?
要说领兵打仗、决胜千里,鲁国君臣都没经验,但要是说起来怕老婆是个男人都明白其中的厉害,于是吴起老婆的国籍问题就成了吴起登上将军宝座无法逾越的障碍。
审查通不过,谁也没办法,这就是程序的力量。
鲁王只好打算另请高明了。
吴起急了,作为一个自幼好用兵的知识青年,他的人生追求绝不是像自己的师傅曾子那样成为一代文化大师,而是像司马穰苴和孙武一样成为一代名将。
吴起从小家境殷实,他追求的不是物质财富,而是天下闻名的社会影响力和名垂青史的历史地位。
但是不幸的是对于吴起来说,要想当大腕走学者路线显然行不通,文化大师的价值和地位随着辈分的延续而呈递减趋势,比如儒家,最伟大的大师当然是孔子,他被公认为圣人,其次才是孔子的学生们,他们被称为贤人,轮到吴起,他实在不敢想象自己如果一辈子死心塌地跟着曾子最后会成为什么人。
客观地说,吴起如果走文化学者道路恐怕连载入史册的机会都没有,即便有这样的机会,很有可能也只是曾经有一个叫吴起的卫国人,跟随贤人曾子学习。
更让吴起接受不了的是,即使圣人和贤人这样的头衔多半也是百年之后世人给予的评价,当年的圣人和贤人有相当的比例在生前都相当的寂寞,甚至窝囊。
吴起不是颜回,要他居于陋巷而不改其乐那是万万做不到的。
另外,那年头虽然没有百家讲坛,但是文化大师却呈百家争鸣状遍地开花,一个文化大师想在活着的时候就立竿见影地大红大紫非常罕见。
然而名将则不同,中国历史上名将层出不穷,历朝历代都有令人景仰的名将,后人很难评价司马穰苴、孙武、孙膑到底哪一个更伟大。
更重要的是,不论司马穰苴还是孙武,他们都是一战成名,在活着的时候这些人就星光闪耀、名满天下,这才是吴起想要的人生。
卫国的知识青年吴起虽然曾经跟着文化大师学习,但是他早就下定决心要成为杀伐决断的名将,而不是皓首穷经的学者眼看象征权力的鲁国将军大印和兵符就在眼前,却因为自己娶了一个齐国的老婆而鸡飞蛋打,吴起实在是很着急、很难过。
吴起没想到自己当初找对象一个不小心给自己的仕途找来了麻烦,人生实在是难以预测,吴起娶了齐国的老婆,齐国就来攻打鲁国,而吴起偏偏就在鲁国,偏偏鲁国又没有比吴起更合适的人当将军。
一系列的偶然最后产生了一个必然,立志当名将的吴起亲手杀了自己的老婆,以血腥的实际行动表明了忠心和决心。
当一脸坚毅神情的吴起捧着自己老婆血淋淋的脑袋出现在鲁王面前的时候,鲁王心里咯噔一声,当场吓得目瞪口呆。
鲁王实在没想到女人漂亮的脑袋除了具有观赏性以外还有这种用处,不由得被吴起的脑筋急转弯震撼得哑口无言。
吴起杀了老婆往上爬,就凭这个,吴起已经具备了被载入史册的资格。
事实上,在吴起之前,齐国在齐桓公的时代曾经有一个叫易牙的人曾经做下过类似令人发指的暴行。
当时易牙为了博取春秋五霸第一霸齐桓公的信任和宠爱,毅然把自己的儿子杀了做成了一道菜送给齐桓公品尝。
易牙杀子的起因是齐桓公有一次在吃饭的时候开玩笑说:
寡人贵为大王,除了人肉天下的山珍海味都吃遍了。
听到齐桓公的感慨,易牙就非常主动并且富有创造性地领会了齐桓公的意图,他理所当然地认为身为人臣就不能让自己老板的人生留有遗憾。
于是易牙当晚回家就把自己的儿子杀了送进了厨房。
俗话说吃了人的嘴软,何况齐桓公吃了易牙的亲生儿子,因此齐桓公不得不对易牙另眼相看,从此,易牙走进了齐国的权力中心,后来成为拥立继任齐王的重臣。
同理,吴起因为亲手杀了老婆表决心,也实在不好意思再对吴起的背景和人品吹毛求疵,所以吴起很快就通过了审查,当上了梦寐以求的鲁国将军。
从易牙杀子和吴起杀妻这两件中国历史上著名的灭绝人性的案例来看,权力的毒性实在是非常可怕。
【篇二:
历史上大义灭亲的例子】
王莽篡夺汉朝政权建立新朝,成为皇帝前,他的儿子王获杀死了家奴,王莽逼子自杀偿命,王莽此举得到人们的好感。
长子王宇因吕宽案,被王莽逼自杀,牵连数百人,王莽之同党即上书说,安汉公大义灭亲,公而忘私,作八篇诫书与孝经作为国家选拔人才的书目。
【篇三:
历史上大义灭亲的例子】
大义灭亲的案例范文一:
为了维护社会关系中的人性基础,追求发现真实的法律必须舍国保家,作出巨大的让步要问中国时下最有知名度的举报人是谁,恐怕非王静莫属。
这位19岁的山东女大学生,两次进京向中纪委举报父亲“包二奶”,要求“开除我爸爸党籍”;她还自建两个“反包二奶”网站,网站的名字就叫“父亲不如西门庆”。
如此惊世骇俗的举报事件,自然引发媒体连篇累牍地报道,进而引发了一场事关道德、法律宏旨的争论。
女儿该不该以反腐之名举报父亲?
王静告父是有悖人伦还是大义灭亲?
“王静们”的行为该受谴责还是理当褒扬?
与此相关,一个已被中国人遗弃数十年的亲亲相隐制度也被牵涉进争议漩涡。
这一制度究竟是封建遗毒还是现代文明?
而王静,在最具知名度的举报人这一名头之外,又成了一个“最富争议的举报人”。
我的意见是不支持王静。
人伦纲纪,以孝为先。
自春秋以降的历朝历代,“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容隐制度就绵延不绝,相互隐匿犯罪、不去告发和作证一直是亲属间的一项法定义务。
它是“为尊者讳,为亲者讳”的周礼原则在揭发犯罪上的自然延伸。
而像王静这样斗胆去告发父亲,放在唐代,是要被处以绞刑的。
时光演进到现代中国,宗族组织和宗族观念的影响力虽然很弱了,但对孝的推重已经成了一种心理惯性,浸入到了无意识的深层。
也正因如此,才有众多网友旗帜鲜明地谴责王静“不念养育之恩”,是可忍孰不可忍?
应该说,支持王静者占了多数,他们激赏其“大义灭亲”。
媒体报道起初似乎也偏向她,只是在调查到所谓“包二奶”子虚乌有时才稍事改弦。
不过,很多媒体的评论还是认为,所谓的“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早已是封建余孽,中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一条亲亲相隐的规定,有的只是任何知情人都有作证、举报的义务,王静当然该去告发她爸,假如王静举报属实,那她还是在检举官员腐败,进而感慨“‘王静们’太少了!
”可问题是,告父包二奶算不算“大义灭亲”?
亲亲相隐是否就一定是中国封建王朝的糟粕?
其实,“大义灭亲”的“大义”有其特定含义。
这个成语出自《左传》,赞的是卫国大夫石?
?
杀死自己儿子的行动,因为其子将要谋弑桓公。
所以,“大义”也就仅仅指向谋反、谋大逆、谋叛等危及国家、皇权安全的行为。
历代朝廷也只是规定这些重罪不许容隐。
“大义灭亲”的另外一种含义,则是指官员执法不徇私情,如包青天处斩害民的侄儿。
这样看来,告父包二奶算得上哪门子的大义灭亲?
而在亲亲相隐问题上,我们最大的误解是以为它只在中国古代存在。
事实上,从古代中国、古希腊罗马到近现代,从西方到东方,都有亲亲相隐的规定,即便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也不例外。
只是西方启蒙运动以后,以义务为特征的亲亲相隐进步到以权利为特征的亲亲相隐,即子女告发父母是一项权利,不再定罪,但容许隐匿犯罪亲属,并特别强调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而且,即便在谋反、谋叛等“大义”上,也不再规定需要“灭亲”。
世界各国、各代如此普遍的容隐规定,自然有其合理性。
“亲亲相隐”这种看似悖谬的法律规定,恰恰反映出先哲们深厚的人文底蕴――对任何社会都居极少数的犯罪人群的惩治,绝不能以大多数人的良心沦丧为代价,这是对社会更深刻、更长久的损害。
为了维护社会关系中的人性基础,追求发现真实的法律必须舍国保家,作出巨大的让步。
因为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单元和细胞,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近亲属之间的关系是构成家庭的基本关系,一旦这些关系遭到人为的破坏,则不仅危及人类本能之爱和家庭的存亡,还会积聚成社会动荡的隐患。
但1949年之后的中国,容隐制度却被彻底扔进历史的垃圾堆。
据学者统计,世界上没有亲亲相隐法律规定的,只有朝鲜、中国等极个别国家。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几乎无一例外地规定“所有证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佘祥林冤案中,那位忍辱负重的母亲为维护自己的儿子而因“包庇罪”和“妨碍司法公正罪”被抓,关押9个月出来后不久即离开人世。
这是什么法律?
这难道不是株连的翻版吗?
与废弃容隐理念一脉相承的是,告密式的“大义灭亲”被积极鼓励。
由于阶级斗争的扩大化,可供“大义灭亲”的阶级敌人也不断扩大化,以致“文革”时期发展到亲属之间互相揭批。
及至今日,惨剧虽然不再,但大义灭亲依然是一种被倡导的主流价值观,一些地区居然还在大力推广“老婆监督老公”、“小眼睛盯大眼睛”等违背人性的反腐新举措。
但是,一个和谐、敦厚的社会绝不应该去鼓励大义灭亲,王静们绝不应该成为民众的楷模。
事实上,告父事件已让王静在一定程度上蒙受名誉的损失,对她本人、她母亲以及被他举报的父亲,这都是一场悲剧。
好在,王静的举动毕竟是罕见的偏激个例;好在,立法者也意识到规定容隐制度的必要。
比如,在修订中的《民事证据法》建议稿中,曾经视为“封建残余”的亲亲相隐原则重新得到认可,并吸收演化成为建议稿中的“公民作证豁免权”。
这无疑是中国证人豁免权制度的突破性举措。
原文地址:
为了维护社会关系中的人性基础,追求发现真实的法律必须舍国保家,作出巨大的让步要问中国时下最有知名度的举报人是谁,恐怕非王静莫属。
这位19岁的山东女大学生,两次进京向中纪委举报父亲“包二奶”,要求“开除我爸爸党籍”;她还自建两个“反包二奶”网站,网站的名字就叫“父亲不如西门庆”。
如此惊世骇俗的举报事件,自然引发媒体连篇累牍地报道,进而引发了一场事关道德、法律宏旨的争论。
女儿该不该以反腐之名举报父亲?
王静告父是有悖人伦还是大义灭亲?
“王静们”的行为该受谴责还是理当褒扬?
与此相关,一个已被中国人遗弃数十年的亲亲相隐制度也被牵涉进争议漩涡。
这一制度究竟是封建遗毒还是现代文明?
而王静,在最具知名度的举报人这一名头之外,又成了一个“最富争议的举报人”。
我的意见是不支持王静。
人伦纲纪,以孝为先。
自春秋以降的历朝历代,“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容隐制度就绵延不绝,相互隐匿犯罪、不去告发和作证一直是亲属间的一项法定义务。
它是“为尊者讳,为亲者讳”的周礼原则在揭发犯罪上的自然延伸。
而像王静这样斗胆去告发父亲,放在唐代,是要被处以绞刑的。
时光演进到现代中国,宗族组织和宗族观念的影响力虽然很弱了,但对孝的推重已经成了一种心理惯性,浸入到了无意识的深层。
也正因如此,才有众多网友旗帜鲜明地谴责王静“不念养育之恩”,是可忍孰不可忍?
应该说,支持王静者占了多数,他们激赏其“大义灭亲”。
媒体报道起初似乎也偏向她,只是在调查到所谓“包二奶”子虚乌有时才稍事改弦。
不过,很多媒体的评论还是认为,所谓的“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早已是封建余孽,中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一条亲亲相隐的规定,有的只是任何知情人都有作证、举报的义务,王静当然该去告发她爸,假如王静举报属实,那她还是在检举官员腐败,进而感慨“‘王静们’太少了!
”可问题是,告父包二奶算不算“大义灭亲”?
亲亲相隐是否就一定是中国封建王朝的糟粕?
其实,“大义灭亲”的“大义”有其特定含义。
这个成语出自《左传》,赞的是卫国大夫石?
?
杀死自己儿子的行动,因为其子将要谋弑桓公。
所以,“大义”也就仅仅指向谋反、谋大逆、谋叛等危及国家、皇权安全的行为。
历代朝廷也只是规定这些重罪不许容隐。
“大义灭亲”的另外一种含义,则是指官员执法不徇私情,如包青天处斩害民的侄儿。
这样看来,告父包二奶算得上哪门子的大义灭亲?
而在亲亲相隐问题上,我们最大的误解是以为它只在中国古代存在。
事实上,从古代中国、古希腊罗马到近现代,从西方到东方,都有亲亲相隐的规定,即便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也不例外。
只是西方启蒙运动以后,以义务为特征的亲亲相隐进步到以权利为特征的亲亲相隐,即子女告发父母是一项权利,不再定罪,但容许隐匿犯罪亲属,并特别强调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而且,即便在谋反、谋叛等“大义”上,也不再规定需要“灭亲”。
世界各国、各代如此普遍的容隐规定,自然有其合理性。
“亲亲相隐”这种看似悖谬的法律规定,恰恰反映出先哲们深厚的人文底蕴――对任何社会都居极少数的犯罪人群的惩治,绝不能以大多数人的良心沦丧为代价,这是对社会更深刻、更长久的损害。
为了维护社会关系中的人性基础,追求发现真实的法律必须舍国保家,作出巨大的让步。
因为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单元和细胞,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近亲属之间的关系是构成家庭的基本关系,一旦这些关系遭到人为的破坏,则不仅危及人类本能之爱和家庭的存亡,还会积聚成社会动荡的隐患。
但1949年之后的中国,容隐制度却被彻底扔进历史的垃圾堆。
据学者统计,世界上没有亲亲相隐法律规定的,只有朝鲜、中国等极个别国家。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几乎无一例外地规定“所有证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佘祥林冤案中,那位忍辱负重的母亲为维护自己的儿子而因“包庇罪”和“妨碍司法公正罪”被抓,关押9个月出来后不久即离开人世。
这是什么法律?
这难道不是株连的翻版吗?
与废弃容隐理念一脉相承的是,告密式的“大义灭亲”被积极鼓励。
由于阶级斗争的扩大化,可供“大义灭亲”的阶级敌人也不断扩大化,以致“文革”时期发展到亲属之间互相揭批。
及至今日,惨剧虽然不再,但大义灭亲依然是一种被倡导的主流价值观,一些地区居然还在大力推广“老婆监督老公”、“小眼睛盯大眼睛”等违背人性的反腐新举措。
但是,一个和谐、敦厚的社会绝不应该去鼓励大义灭亲,王静们绝不应该成为民众的楷模。
事实上,告父事件已让王静在一定程度上蒙受名誉的损失,对她本人、她母亲以及被他举报的父亲,这都是一场悲剧。
好在,王静的举动毕竟是罕见的偏激个例;好在,立法者也意识到规定容隐制度的必要。
比如,在修订中的《民事证据法》建议稿中,曾经视为“封建残余”的亲亲相隐原则重新得到认可,并吸收演化成为建议稿中的“公民作证豁免权”。
这无疑是中国证人豁免权制度的突破性举措。
范文二:
近来一则“女婿告岳父”的新闻颇招世人注目:
海口某市民举报任职县烟草专卖局局长的岳父,指其两年前借女儿婚宴大肆敛财,并送名贵越野车嫁妆。
报道还显示,女婿的举报主要缘于家庭内部财产纠纷,夫妻沟通不畅导致女婿认为岳丈从中作梗,因此动公告官。
此事引发的热议大都聚焦于对反腐败的启示。
一些人称赞女婿大义灭亲(虽动机不纯)。
一些人则感叹腐败盘根错节,沉疴难除,已至需借助近亲的地步,原先坊间流传反腐败靠二奶靠小三,现在竟然要靠女婿了。
反腐要靠大义灭亲,唱此调者大有人在。
这些舆论趋向,自然反映出公众对于反腐成效难孚众望的忧愤不满。
然而,女婿告岳父是否妥当、反腐是否鼓励近亲举报,大义是否须灭亲,这些问题并非不言自明。
它们涉及到法治文化的一些根本问题,如法治与亲亲之关系,还需认真考量。
中国的法律传统强调“亲亲相隐(容隐)”,在法理和实践上有悠久深厚的积累,一直恪守礼法乃缘人情而制的洞见,把人情视为礼法秩序的根基。
此人情不是世俗所谓私人情面,而是指孝悌仁爱这些最为根本的人类情感。
它们是人类形成文明的根源,是社会形构秩序的基点。
风俗礼法源出于此并为其保障。
自三代以迄民国,这种“亲亲”原则在律法传统中一直得到遵奉。
被称作“刻薄寡恩”的秦政,犹规定“自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勿听。
而行告,告者罪”,不允许告发父母,否则当受惩罚。
汉宣帝时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祸乱,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亲属得相首匿”得到律法的正式确认。
后世自唐至明清,亲属容隐的范围不断扩大,亲属间不相告发被视为重要的道德和法律义务,并逐渐发展出侧重权利保障的法度,如明清律把容隐范围扩至岳父母与女婿。
自晚清现代化以来,尤为重视对于亲亲容隐的权利保障。
这在中华民国时期的刑法制度中一仍贯之,台湾地区的现行法制则矢遵不渝。
放眼世界文明,这种对于亲属相隐的尊重,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在罗马法影响下的中世纪、在现代以来的西欧法典中,都有广泛体现。
虽然立法精神和制度形式上存有差异,就法治宗旨而言,均把握到了人类天然情感的首要根源性。
诚如孟德斯鸠所论,“儿子怎么能告发自己的父亲呢?
为了对盗窃这一罪恶的行为进行报复,法律竟规定了另一更加罪恶的行为。
”同理,如果为了打击腐败的罪行,我们鼓励亲属之间的告发,无异以一种更加罪恶的行为刨掘文明秩序的基础。
相比“亲亲容隐”增加的司法成本,这种鼓励告发的社会成本更加代价惨重。
在今天,面对屡禁不止的腐败,应当强化的是那些正规法治机制,应当督促的是相关部门积极作为。
比如海南官员被女婿举报的行为,是否违纪违法,本该由党纪国法及时监督约束或惩治。
提倡大义灭亲来反腐,很可能混淆了反腐主体、移卸了反腐责任,同时陷亲人于伦理困地,对当事人未来的改过迁善也只能导致一个恶化的社会环境。
相关部门尽职尽责,那女婿应当怎么做?
回到本事件的场景:
如果岳父本人并无腐败行为,女婿身涉的夫妻财产纠纷应当优先由家庭或亲属,透过社会调解自治解决,而女婿举报则有假公济私之嫌,既非着眼于公共福祉的大义灭亲,还有使亲入罪的诬告罪责。
如果岳父确属腐败,女婿应先尽诤子义务,事父母几谏,助其改正,而非优先选择告发举报。
当然,如果像有些评论揣测的,本属腐败窝案分赃不均,那就都难逃法网咎责。
“亲亲相隐”也不适用于此。
“亲亲容隐”的文明智慧经过近年有识之士的努力呼吁,渐为世人重识,在现行法制中开始回归。
而此次事件的反应显示,其路仍漫漫。
最为悲凉的情势或许是,法政层面的不作为纵容腐败蔓延,而大义灭亲的论调借着种种“公共福祉”之名损伤社会机体的根本,从而使我们堕于“亲不亲,法不法”的无间境地中。
范文三:
卫庄公的爱妾有个儿子叫州吁,从小就很受宠爱,可是他不务正业,整天只喜欢舞刀弄枪。
而当时,大夫石存也有个儿子名石厚,与州吁臭味相投,两个人关系很好。
后来卫庄公死了,公子完继位为卫恒公。
此时,石存因年纪老迈又不满州吁的作为,便告老还乡。
一天,卫恒公要到洛邑去见周王,州吁和石厚便借送行杀死了卫恒公,并夺取了王位,可是他们不得人心,于是他们商量找石存帮助,以安抚民心。
石存告诉前来求助的儿子说:
“你们只要去请陈恒公帮你们在周王面前说说,得到周王的同意就好了。
”于是石厚和州吁,带上礼物赶往陈国。
这边石存暗中写信密告陈恒公,让他帮捉拿杀君王的凶手。
当石厚和州吁来到陈国时就被抓起来了。
接着陈王派人去问怎么处置这两个凶手。
石存就说:
“这小子不忠不孝,留他又有什么用?
”于是叫人把他杀了。
石存的这种做法得到后人的赞许,后来人们称这种行为是“大义灭亲”。
范文四:
全世界最有底蕴的文明古国,只有华夏族群。
今天的希腊已经不是古希腊的直接延续,今天的埃及和古代的埃及很多都不一样,印度也是这样,印度的历史有一千年的错简。
只有中华的人种和文化,一以贯之延续到今天。
它所强调的孝道、仁爱,恰好是这个文化的核心方面。
其实先儒孔子讲的孝其实是让人做体验的。
孟子说: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他只是让我们平静地体会对我们最关爱、最无私的是我们的父母,我们要将心比心,拿这样一个爱去关爱别人、关爱陌生人,把这个推己及人,这就是我们孝道、孝德的一种社会应用。
◎亲亲相隐《论语》的子路篇里有个故事:
叶公是楚文化地区的人。
孔子有一次带着门徒走到楚国的时候,叶公就揶揄他说,我家乡的人非常正直,有个叫直躬的人,他的父亲顺手牵羊,他就去告发。
叶公这样挑战以后,孔子非常冷静地应对,说我们乡党里面也有一个非常正直的人,他和你说的直躬不一样,父亲有事情儿子帮他隐,儿子有事情父亲帮他隐,直在其中矣。
这是直吗?
孔夫子为什么这么说呢?
为什么父亲偷了羊,儿子去举证,孔子居然说他们的乡党的直是相互不告发呢?
隐,在这里是不当众宣扬亲人的过失。
情这个字,古代汉语中就是实际的实,情者实也。
《孟子》里面讲:
“乃若其情,则可以为善矣,乃所谓善也,若夫为不善,非才之罪也。
”“乃若其情”的情就是实,实情。
所以立法根源根据法的公平性、普遍性、无例外性,它是因应人情所做的外在化、规范化的东西,但是法要合情合理,另一方面法律又规范人情,所以法律和人情之间是统一的不是对立的,按我们现在的话来说,它是一个辩证的关系。
法律如果是大家执守的法律,良法一定不会违背人情,恶法就不是这样。
我们知道秦始皇之后,有一些朝代奉行的法家的法——连坐。
这个非常残酷。
儒家在调节传统社会的时候,把仁孝作为基础性的价值,然后在法律条文上要给予私有领域、家庭以权力。
今天西方法律的缄默权、亲属权、容隐权这样一些特免权,在中国传统社会也给予了一种保障,所以亲亲互隐讲的是这样一个意思。
大义灭亲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宝贵资源。
如何来分出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呢?
为什么大义灭亲我们是值得从道德层面提倡的?
而且刚才讲到了大义灭亲一般是在公共事务领域,是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要求,不是对老百姓的要求,不对老百姓要求大义灭亲,但是对老百姓的亲情却要加以保护。
我们一再讲到两害相权取其轻,对亲情的保护,是对社会公益最根本的保护。
中国共产党最早的、最有权威的一个法律专家是谢觉哉,他说合情合理才是好法。
当法和人的正当情感发生冲突时,法要顺应和保护人的正当的情感。
一个健康的文化是不盲目地鼓励大义灭亲的,在私权和公权冲突的时候法律应该保护的是老百姓的私权。
为了国家民族的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了建设更加文明的社会主义文化,保护公民的隐默权、缄默权、容隐权、家庭权、拒证权。
编辑/徐展
范文五:
201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意见》共分八个部分,其中对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采用捆绑手段“送子归案”的处理、立功线索来源的认定、自首和立功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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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历史上 大义灭亲 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