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网发电厂调度运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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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网发电厂调度运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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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网发电厂调度运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1、根据国家电监委制订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并网电厂的运行管理,确保电网发电设备的安全、稳定、优质运行,结合郑州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电网地调调度发电厂。
各统调发电厂是指由洛阳供电公司电力调度中心(以下简称“洛阳地调”)直接管辖和许可调度的发电厂。
3、电网调度机构应坚持依法调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调度原则,自觉接受政府的监督、考核和指导。
4、管理考核依据:
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电监委制订的《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以及电力行业和有关部门的技术规定、标准;电网调度规程,购售电合同以及并网调度协议;当值调度员的调度录音记录,保护启动动作报告及故障录波报告。
5、电力调度中心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监督工作。
洛阳地调受市经贸委委托负责对地调电厂进行日常运行管理等具体工作。
二、安全管理
1、安全性评价。
电厂应定期开展涉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且应达到规定的并网必备条件的要求,对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评价结论应报地调备案,并限期整改。
对于未达到评价必备条件或未落实重大安全整改措施,电网企业有权拒绝电厂机组并网运行。
2、反事故措施。
电网企业针对电网安全生产形势、安全运行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电网运行方式等所制订的各项反事故措施中涉及电厂一、二次设备的措施,电厂应按规定及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送电网企业备案。
3、对地调举行的反事故演习,应积极配合,并落实反事故演习的各项要求和措施。
4、事故通报和调查
(1)应在调度会议中及时通报电网重大事故,分析事故的原因及影响。
(2)电厂发生涉及电网的事故(包括电网事故涉及电厂),应在24小时内向地调提供有关信息和数据资料,如故障录波信息、保护信息等;事故分析报告及整改措施按事故调查规程规定上报,并限期整改。
(3)对电厂发生的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重大及以上事故,电网企业和电厂双方应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分析事故的原因,分清事故的责任,并提出反事故措施,限期整改。
三、调度运行管理
1、电网调度纪律规定。
电厂应按规程、规定严格执行调度纪律,有违反下列事件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
(1)未经调度部门同意,擅自改变调度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高频切机等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
(2)不执行调度指令或不完整执行调度指令。
(3)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4)值长或班长因故离开工作岗位未指定接令者,延误调度指令的执行。
(5)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宁德地调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无法执行的有及时说明原因除外)。
(6)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3分钟内未向调度部门汇报事故现象者(至少先汇报开关跳闸情况,详细情况可待查清后汇报)。
(7)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发生故障或过载等情况,在5分钟内未汇报者。
(8)在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在1小时内未向调度部门汇报事故经过或发现造假谎报者。
(9)电网指定的调频厂未履行调度规程所规定的调频职责。
(10)违反《洛阳电网调度规程》等有关规程的其它条款。
2、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
电厂在运行中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规程、标准及相关的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要求,严格遵守和执行定值单管理和电网有关继电保护运行规定。
3、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
(1)电厂自动化系统(与电网有关的,下同)应符合《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和“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的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电厂应做好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2)自动化系统设备调试、检修、停役必须向洛阳地调电网自动化中心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进行。
不得随意重启、停止运行中的自动化系统设备。
4、调度通信运行管理考核
(1)为确保通信网络互联互通,与地区电力通信网(以下简称:
地区网)互联的电厂通信设备的技术参数(包括电力线载波、无线电频率)均须符合电力通信网规划的要求,否则地调有权取消其与地区网的互联互通。
(2)未经地调书面批准不得改变与地区网互联的、已投运的通信设备技术参数(如功率、速率、时隙配置、接口、频率)及其传送的业务内容、监控内容。
四、调度检修管理
1、电厂应根据电网主设备年度、月度检修计划的安排,按“应修必修,修必修好”原则,将设备的检修计划与技改工程及基建施工停电等工作结合起来,优化安排厂内设备检修,避免同一回路和同一设备重复性停电。
2、电厂应严格按照电网企业编制的电网主设备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做好设备检修的前期工作,确保检修按时完工,无特殊情况双方不得随意更改。
五、技术管理
1、电厂中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励磁系统、调速系统,并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调度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等应纳入电网统一规划、设计、运行技术管理,其技术性能参数达到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并满足所接入电网各项技术规范要求,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限期整改。
2、调度运行
(1)电厂升压站(或开关站、厂用电系统)设备,其性能参数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并按规定定期校核,涉及电网或设备安全运行重要参数应报送地调备案。
(2)机组的高频保护、低频保护、失磁及失步保护、快关保护、主要辅机设备低电压保护等整定应报地调审核批准后执行。
机组的低频保护应整定在不高于47.5HZ跳闸,高频保护应整定在不低于51.5HZ跳闸。
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电厂属宁德地调管辖范围设备(包括直接管辖及许可设备)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技改,电厂应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和规定。
4、调度通信
(1)电厂通信系统应服从全系统通信的规划要求,在互联通信设备中,包括技术参数等均应符合系统技术规范和全网管理要求。
(2)载波频率的使用实行全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
(3)电厂应服从地区网通信网络管理,对于任何互联的通信传输电路的物理(包括接线、端口、接口类型、速率等)、逻辑(包括路出、时隙等)变更、业务内容变更、投退在取得地调批准后方可实施。
5、调度自动化
(1)电厂自动化系统必须选用经国家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设备,否则电网企业有权不予并网。
自动化系统更新、改造关系到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应将改造方案报地调审核后方可进行,并履行申请手续。
(2)自动化系统正式投入运行时,要有半年的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后即进入正式运行,列入考核。
(3)自动化系统的图纸、资料应齐全、准确并及时进行更新,保持与实际运行相符。
六、技术监督
1、电厂中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励磁系统、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以及调度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等应纳入电网技术监督管理范围,并符合安全性评价及技术监督管理要求。
2、调度通信
电厂应使所辖互联相关的通信站符合省电力通信标准站要求,自觉接受地调组织的标准通信站的监督、检查;严格遵守有关电厂电力调度通信设备的设计和运行规程、标准,保证其厂站端通信设施的连续可靠运行。
3、调度自动化
(1)与电网正常运行有关的系统远动、调度数据网络、电量采集等厂内调度自动化系统应纳入电力系统统一的技术监督范围。
(2)电厂的自动化系统应按电力行业要求参加电网的安全性评估及年度的安全性检查。
(3)电厂各类电工测量装置是保证自动化系统遥测准确度的重要设备,运行中的电工测量装置必须严格按DL410—91《电工测量变送器运行管理规程》管理,并按有关电工测量变送器的检验规定进行检定,检定结果报有关调度部门备案。
电厂每年应结合一、二次设备检修进行开关信息的传动试验。
4、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电网企业按有关标准、规定对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全过程技术监督管理并及时发布整改通知。
凡由于电厂保护设备及二次回路不满足反措要求,设备超期服役,运行技术指标恶化等原因无法满足安全基本要求,电厂必须限期整改并报地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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