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九种发放形式及不同的税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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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九种发放形式及不同的税务处理
年终岁尾,总结表彰,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是财务和员工关注的焦点问题,不同的发放形式,不同的计算方法,税额差距很大。
现行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及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计算,要比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的税负小一些,是一项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计算政策。
国税发【2005】9号文件基本规定是: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由于单位发放给员工的年终奖形式不同,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
一,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算时,除以12找税率,但计算税额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
例一:
赵某2013年1月工资5000,年终奖24000,无其它收入。
赵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000-3500)*3%=45元
赵某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
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赵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赵某2013年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340元。
二,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以收入额扣除规定标准的免税所得(如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后的数额。
例二:
钱某2013年1月工资2000,年终奖24000,无其它收入。
钱某当月工资2000元,未超过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钱某2013年1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为3500-2000=1500元。
钱某年终奖24000元,先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1500元)”,225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
22500除以12个月,即:
22500/12=1875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钱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500)*10%-105=2145元。
钱某2013年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145元。
三,员工一个年度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过,只能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该计税办法的时间和发放单位计算。
该条款的要点是:
1,一个员工2013年1月发放的年终奖适用了除以12找税率的优惠计算政策,2013年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适用了。
2,一个员工一年一次,在两处以上取得年终奖,也只能适用一次。
3,员工即使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也可以适用一次。
例三:
孙某2012年1-3月在石油企业工作,2012年4-8月跳槽到电信企业,2012年9月至今跳槽到房地产企业工作,
如果孙某2012年12月在房地产企业取得工资5000,年终奖24000,其它无收入,虽然钱某只2012年在房地产企业工作4个月,但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与例一赵某相同,即当月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5,年终奖部分也是除12找税率,应缴纳个税2295元。
房地产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理同例一。
四,员工同一月份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年终奖,可以选择一个单位的一次性奖金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优惠办法计算,从另一单位取得的年终奖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项目缴税。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如果同一个人同月在两个企业都取得了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不可以将这两项奖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一次性奖金的政策;对该个人按规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
例四:
李某2013年1月工资5000,取得本企业发放的年终奖24000元,另取得兼职单位发放的年终奖6000元,无其它收入。
李某本企业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
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李某本企业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李某取得的兼职单位发放6000元年终奖应合并到李某当月工资薪金中计算缴纳。
如果兼职单位按发放年终奖计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6000*3%=180元。
李某在本企业取得工资5000元,本企业代扣代缴(5000-3500)*3%-=45元个人所得税。
年终汇算清缴,李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000+6000-3500)*20%-555=945元。
应补缴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
945-180-45=720元。
李某所在本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理同例一。
五、员工无论在本单位工作多长时间,都可以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取得年终奖的职员在本年度工作未满12个月,也应除以“12”来确定适用税率,因为一年一个人只能用一次。
例:
周某是2012年应届大学毕业生,2012年7月入职,以前没有工作。
2012年12月工资3500元,年终奖24000元,
周某当月工资3500元不需要纳税。
周某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
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周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理同例一。
六、补发年终奖需要在发放时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本月发放了一部分,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了个人所得税,后在次月又补发年终奖,不能与上月的年终奖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应合并到再发放当月工资中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六:
吴某2013年1月工资5000,按本企业考核要求,应得年终奖30000元,当月发放了24000元,余下6000元,准备在2013年7月再发放。
2013年1月实际取得所得为29000元,无其它收入。
2013年1月,赵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000-3500)*3%=45元
吴某实际取得的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
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吴某实际取得的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对于吴某预计在2013年7月取得的年终奖(6000)的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
2013年7月实际取得时,需要合并到取得当月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如果1月计提了6000元应付职工薪酬,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会计利润计算预缴。
如果7月份发放了这6000元年终奖,年终汇算清缴按工资薪金项目规定在税前扣除。
如果计提的6000元年终奖在2013年度汇算清缴前仍未发放,依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的规定,企业工资薪金计提而未发放的数额(6000),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理同例一。
七、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要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例七:
郑某2012年年薪12万元,每月发放工资5000元,2012年12月终按照绩效考核补发2012年度剩余年薪60000元。
郑某2012年每个月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000-3500)*3%=45元,全年合计45*12=540元。
郑某2012年12月补发的年薪6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年薪,除以12个月,即:
60000/12=5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郑某补发年薪6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60000*20%-555=11445元。
八、关于雇主为雇员代付全年一次性奖金全部或部分税款问题,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无论是自行缴纳、代扣代缴,还是雇主为雇员代付全部或部分税款,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相同的。
如有不同,一定出现了错误。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8号公告《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规定:
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八:
王某2012年度每月工资收入5000元,2012年12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
该单位全部负担王某的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
王某2012年12月当月工资5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5元。
王某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由企业代付个人所得税。
王某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4000】-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0】-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105】×雇主负担比例【100%】)÷(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10%】×雇主负担比例【100%】)
即:
(24000-105)/(1-10%)=26550元
王某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6550*10%-105=2550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进行税务处理。
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负担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计提年终奖时,按含税奖金额计提:
借:
管理费用(等) 26550
贷:
应付职工薪酬——奖金(等)26550
发放时:
借:
应付职工薪酬——奖金(等)26550
贷:
银行存款 240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550
缴纳税金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2550
贷:
银行存款 2550
九,多发1元年奖金,可能导致多交一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关注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无效问题。
由于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年终奖计算方法是: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而计算公式的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年终奖除12找税率,但只允许减除一次“速算扣除数”,而不是十二次,由此导致在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时会出现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不与年终奖额度同比例增加。
由此造成应得年终奖金额度高的员工,可能要比年终资金额度低的员工实际到手的会更少。
例九:
201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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